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并且连续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在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中国留学人员,毕业(结业)回国前,提前1-2个月在使馆教育处或教育组进行办理。若归国前未开具者归国后亦可补办。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用处
(1)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
(2)在部分大中城市落户、办理档案等;
(3)多生子女在国内上户口;
(4)子女在国内的中小学入学、升学等;
(5)在国内购置住房;
(6)联系并落实工作单位;
(7)申请国内各类科研启动经费、基金等;
(8)评定职称,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等;
(9)回国创办企业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0)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大型民企入职必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