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范女士与某对外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对外服务公司将范女士派遣至某日用品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2011年1月,范女士怀孕,医院诊断意见为习惯性流产。此后范女士断续休假。2011年5月,某日用品公司通知范女士将其调往天津总部工作。范女士表示不同意。2011年6月,某日用品公司再次要求范女士到天津总部报到。范女士再次表示不同意。随后,某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以范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后范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辞退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工资损失。某日用品公司及某对外服务公司辩称,范女士不服从调度,出现旷工行为,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范女士诉讼请求后,某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某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未能与范女士就岗位调动协商达成一致,且未能举证证明对范女士工作调动的依据,因此,某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与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