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刚才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2017年3月12日450万元的债务,到期时间是2017年9月12日,也就是第二份《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从时间的延续性,以及两份合同近乎一致的格式和内容,完全可以认定2017年9月12日的《协议书》,是2017年3月12日的《协议书》的延续,目的是为了延长被告的还款时间。另外,被告律师之前也曾提到,这笔借款被告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利息。那么换个角度,假如借款人是你吴律师,你会在对方没有支付上一笔借款的任何利息,并且在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的前提下,依然向对方出借大额资金吗?”吴泽涛刚刚坐下,我就站起来发表下一轮的辩论意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