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划的24万元农民工工资请速归还,我企业已经安排人在北京上访新疆法院系统。司法腐败,伪造的假东西就可以在法院系统领取当事人的执行款,简直无法无天。请求政法委严查,一定要给民营企业一个交代。
在银行领取款,好多法院都要求,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本人,公司财务公章,法人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收据签字,然后,法院审核后才会将款项打入公司对公帐号。胡琳琳和谢法官内外联手咋样把38万元被胡琳琳拿成现金的。请监察委严查。
政协委员实名举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法官谢法官庇护胡琳琳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假公章就可以在法院提走申请人的财产而且还是现金支付(内外勾结、),是胡琳琳的庇护势力保护伞:请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管管自己的下级法院。人民的法院为人民办事,为啥要坑害民营企业。强行扣划民企的农民工工资24万,执行局冻结查封扣划要通知当事人,要按法律规定来查封、扣划、冻结。不能义气用事打击报复民营企业。所有的以上文书我公司时至今日都未有收到。
实名举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和执行法官谢法官庇护胡琳琳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假公章就可以在法院提走申请人的财产(内外勾结),是胡琳琳的庇护势力保护伞,胡琳琳,女,乌鲁木齐市人,用伪造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假公章在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领取现金的方式领取38万元以及利息,请问伊州区法院和伊州区法院执行局为啥不通过对公账户直接汇给少华公司,难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有对公的执行款都是提取的现金结案。
事情的经过
2018年12月25日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谢小军法官违规打击报复并冻结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冻结7个对公账号,每个账号冻结金额113350元,共计793450,冻结金额超过执行标的7倍以上,剥夺了申请人合法权利和诉讼权利,少华公司从未收到过任何裁定文书或判决书,被冻结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亲自去哈密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并信访,谢小军法官才于第二天解除冻结账户,2019年3月份又冻结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农民工工资账户24万元,并于4月份强行扣划导致农民工集体进北京上访,少华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扣划的法律文书,扣划的理由是什么?扣划所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阻扰维稳大局,这样卑鄙的作法,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谢小军法官是让法院的文件上让胡琳琳盖的假公章给了现金,被胡琳琳给欺骗了,又强行扣划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4万多元。扣划24万没有给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程序违法,此程序为非正义,肯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胡琳琳的丈夫是一位部队的军人,胡多次放话说,在新疆当地没有人敢动她,现在关键是打掉和深挖其身后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唯有此,方能使法律公平、公正,使无辜的人民、企业、不受黑恶势力的迫害。
以下几样资料胡琳琳加盖的公章全部使用的是假公章,伪造:
一、 法人证明 : 二、申请执行人举证清单现金:
三、执行申请书:
报案材料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52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董事长)联系方式:13991958988
犯罪嫌疑人:胡琳琳 联系方式:13319805475
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468号3号楼一单元501号。身份证号:65230119790504640X
2018年11月份我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发现(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案两个执行案子,并于2018年12月份派人去哈密市人民法院案卷档案中调取的所有加盖伪造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一枚和高海军私章一枚,经认真和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19日在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处备案的《旧印章破损处理确认单》所加盖印文比对,发现加盖的公章是假的,党中央和国家多次明确表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现我公司从3000公里以外的陕西西安市专程过来向哈密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并对胡琳琳涉嫌伪造印章的行为立案侦查,希望公安机关调取哈密市人民法院所留存的相关材料并将其伪造印章与报案人备案公章进行鉴定比对,并返回报案人的损失,同时追究胡琳琳的责任,严惩犯罪分子方彰显正义。
此致
哈密市公安局: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13991958988
第一被申请人:胡琳琳 联系方式:13319805475
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468号3号楼一单元501号。身份证号:65230119790504640X
现我公司依法向新疆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胡琳琳在哈密市人民法院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领取现金中胡琳琳所有加盖材料以及委托书和其他文件中加盖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案卷档案中调取的所有加盖伪造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行政公章一枚和高海军私章一枚比对鉴定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19日在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处备案的《旧印章破损处理确认单》所加盖印文依法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哈密市人民法院也可向西安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处调取)
此致
哈密市人民法院
敬礼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12月 21 日
执行异议书以及删除法院系统执行人并解除冻结资金793450元账户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省委机关东院五号楼104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董事长。电话:13649202264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庞西虎等人劳动工伤争议纠纷一案,经哈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判决书我公司至今未收到,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因执行的生效判决根据([2018]新2201执1632号)错误的,是胡琳琳单方伪造公司印章侵害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其实施行为已涉嫌犯罪,申请人已将其犯罪线索向哈密市公安机关控告,该局已正式受案。并进一步展开侦查。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一次性冻结我公司7个对公账号,每个账号冻结金额113350元,共计793450,冻结金额超过执行标的7倍以上,剥夺了申请人合法权利和诉讼权利,生效判决作出的哈密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是在剥夺申请人依法应有的诉讼权利情况下作出,故贵院若以此为依据强制执行,必将进一步损害或侵害申请人的利益,故,应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本案并删除执行人在最高法院系统中的被执行人信息,并将此案并送公安机关侦查。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庞西虎与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工伤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拟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据以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错误。一审法院迄今未给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申请人不知该案件存在,法院从未进行有效送达。查阅案卷得知,以申请人受控人名义领取法律文书及参加庭审都是胡琳琳等人所为,胡琳琳所伪造的印章是假的,我公司从未对其授权或委托,胡琳琳私自伪造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行政公章、高海军私章,参加与哈密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以及自导自演的劳动仲裁等,是在申请人全然不知且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之下进行的,最后让申请人承担损失是典型的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因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307条,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已受案。所谓哈密项目完全、纯粹是虚假项目,申请人在贵地无任何工程项目,是不法分子冒用申请人名义所为并盗用申请人资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签订合同是无效行为,因申请人从未参加过庭审,亦从未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凡在一审中以申请人名义所进行诉讼活动,因其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而无效,贵院如继续执行,必定加重损害申请人利益,届时执行回转不能,申请人利益将难以恢复。也于最高院近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亲商助企的精神相抵。 最近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动和创造力。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活动和创造力。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
2、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受案,申请人拟向哈密市中院、新疆自治区高院纪委监察室申请启动审监程序并向相关哈密市检察院、监察委、申请抗诉监督申请和实名举报,并向全国媒体或全国网络论坛实名举报哈密市法院院长以及哈密市伊州区法院执行局,已拟向新疆自治区高院就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如贵局执意执行,届时,翻案时,申请人须向国家申请赔偿,故,贵院执行局应谨慎从之。不要因此因小失大。正确做法,应当立即停止本案执行,并删除最高法院系统的执行人信息,待公安机关或上级法院作出结论再做决定乃万全之举。综上,请求贵院停止执行本案为宜,并删除全国法院系统执行人信息,解除冻结资金793450元账户并解除所有冻结的对公账户。
此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0日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执行董事,男,汉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612722198110291119.联系方式:13991958988,13649202264。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胡琳琳,女,满族,现年40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468号3号楼一单元501号。身份证号:65230119790504640X联系方式: 133198054**
主要事实:
报案人2018年11月份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发现(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号二执行案,并于2018年12月份派人去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案卷档案中调取相关证据。
经调查发现被控告人有如下违法犯罪事实:
2017年6月7日,胡琳琳伪造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印章,以报案人的名义,申请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案执行,胡琳琳冒领报案人公司383365元案款,占为己有。
胡琳琳2018年前,曾是我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应当只有新疆分公司印章。怎么会有总公司印章。
经调取该执行案件材料。盖在:申请执行书、高海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举证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经比对与报案人公司大不相同,没有防伪线,是伪造的假公章。
胡琳琳伪造公章,冒领骗取案款,造成我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法院(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号二执行案案款无法支付,哈密市伊州区法院2018年11-12月份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20多万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公司为此事多次找胡琳琳解决此事,要求偿还债务。胡本人承认违法事实,满口答应还款,但是一直不付诸行动,为此我公司不得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事实,是被控告人胡琳琳,利用工地和犯罪行为地、仲裁委、法院离我公司路途遥远,不被发现的便利条件,伪造我公司行政公章,冒充我公司申请执行,冒领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280条第二款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其他犯罪。恳请贵局立案查处,追究其的法律责任。因公章使用地、行为和结果发生地均在哈密伊州区辖区内,故向贵机关报案。恳请贵局查处为盼。
此致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海军
电话:13991958988 15091158397
2019年5月29日
附: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192号执行案调取的申请执行书、高海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举证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其中所附营业执照都过期几年了,所以上面加盖的公章都是假的。包括法人身份证都挂失几年了。2015年前就挂失了。公安局电脑系统有
2017年6月7日还在用复印件

尊敬的新疆自治区领导:
我是驻陕全国人大代表雷*芳,代表证号DB249*.我郑重向你们转去陕西知名爱心企业---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映材料,恳请你们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公正处理该案件,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陕西知名爱心企业,多年来支持赞助慈善事业500余万元,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胡琳琳(已被哈密市公安机关受案)胡琳琳伪造公章,法人身份证明,伪造少华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举证清单现金,并与法院内部人员相互串通,恶意骗取当事人少华公司的执行款,因此诈骗行为给企业多次去新疆报案以及调取案卷和因扣划24万元农民工工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恳请领导高度重视,关注此案,打破关系网,打破保护伞,依法明察事实,公平公正处理该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材料。
驻陕全国人大代表(代表证号:DB249*)
雷*芳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