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企办技校未退休教师出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四条将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其中第(五),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由上可以看出,企业办技校教师身份属中小学教师范筹,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一样,其待遇应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能把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与国企办技校教师分割开来。国家办学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家就要负责到底。技工学校教师为四平工业做出了不了磨灭的贡献,不应该成为改革开放的牺牲者。 十三年了!于情、于理、于法都该解决了。
然而,我市在把国企办中小学与国企剥离时,未能将国企办技校与国企办中小学同等待遇。比如原联化中小学甚至幼儿园教师都早已归属教育局,而我们技校教师特别是未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因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费,多年来欲诉无门,欲哭无泪,现已心力交瘁,濒临绝望。幸有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国家现在能考虑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那么对我们尚未退休的在职教教师的生活更应给予重视。我们恳请市领导能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将我们技校教师与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一样对待,解决我们的出路问题。解决在职技校教师安置问题,既是依法治教、维护《教师法》尊严的需要,又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4】9号文件的实际行动。 让我们也能享受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待遇。让教师法的阳光能普照到每一位教师身上。
主帖获得的天涯分:0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添加到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