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已伏法,无关人员竟被牵连其中,曝出冤案。
相关受害人主动联络公安机关检举诈骗犯,积极退赃,却被司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同案不同判、枉法办案。检察官高坤,帮助祁莹莹张舞刚逃避诈骗罪被举报。
非法平台被以非法集资定罪,实为诈骗
事情发生在河南郑州新郑市。2010年,张舞钢、祁莹莹成立郑州问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任总经理、会计,以此为平台疯狂集资。2014年10月崩盘,集资额约9000万元,未兑付资金约8000万元。2016年,张祁分别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被新郑市法院判刑6年。2018年新郑市检察院追诉同案几个业务员,全部获缓刑一年半。
张舞钢、祁莹莹二人在公司崩盘后迅速藏匿公司债权凭证6000万元。陈先生向新郑市公安局、检察院提交张祁夫妇藏匿公司6000万元债权凭证的证据10多份,可是有关部门只收到却不调查认定。高坤听过陈先生口述,看过汇报材料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对陈某当庭举报祁莹莹、张舞刚藏匿6000万元债权凭证却不予理睬,致使新郑市法院不能认定张舞刚、祁莹莹藏匿债权凭证,祁莹莹、张舞刚成功逃避诈骗罪刑罚
检察官高坤无视证据蒙骗法官
在公开审理业务员时陈某当庭口述了《郑州问鼎公司崩盘后我是如何提供资金去向积极挽回损失的回报》,并把材料递给了公诉员高坤,其中,汇报到“张舞钢祁莹莹藏匿公司债权凭证6000万元”的详细细节,同案犯均认为属实,公诉员、法官、群众,均无提出异议。可后来的判决书上竟对此只字未提。
而高坤当庭公然出第2x号证据,证明陈某追缴藏匿债权凭证是假,张舞刚销毁债权凭证是真。为了使祁莹莹、张舞刚不受诈骗罪追诉,高坤冒险包庇。销毁债权凭证,也是犯罪,检察机关也应当追诉,可高坤却置之不理。
高坤蔑视卷宗里的证据,纵容公安侦察员隐瞒祁莹莹、张舞刚藏匿公司债权凭证的事实。卷宗里有受害人冯某提供的5个证据,有陈某、周某提供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陈某组织领导追缴藏匿债权的事实。高坤应当发出补充侦案通知,侦察祁莹莹、张舞刚藏匿债权凭证的犯罪事实,而高坤置之不理。
高坤漠视新郑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替代集资诈骗罪判决张舞钢祁莹莹。张祁的判决书上显示集资额约亿元、无兑付资金约8000万元、向问鼎酒店投资4500万元。在准备公诉陈某等业务员时,看主犯张祁的判决书及卷宗是必须科目。高坤一定发现了:张祁集资款用于放贷,从事违法活动,而且,不能收回;集资款没有用于生产上,而且,不能收回;没有任何盈收,靠借新账还利息,不断延续公司恶性循环;张祁投资4500万元在新郑偏僻小镇买、建、装,一座豪华问鼎酒店,光利息每天需付3万元,不具有盈利的可能性,此行为应当视为挥霍;酒店花销远远达不到4500万元,涉嫌抽逃资金;酒店从购买、装修、购买装备、运营等等到关闭均无帐,涉嫌抽逃资金;张祁拿集资款购买了豪华别墅、2辆奔驰轿车,涉嫌挥霍。亿元集资款每天需付利息约7万元,在没有任何盈收情况下不可能还本、付息,应定性为,占有。张舞钢祁莹莹的这些犯罪事实完全符合刑法第192条及其司法解释,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要件。高坤检察官视而不见。
最终张舞钢、祁莹莹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陈先生认为判决有误。因为该平台并未实质性经营,所有的一切都是幌子,都是为了骗钱而设,他们实际上是在披着借钱的外衣实际以占有为目的,属于诈骗。
司法人员为什么按照轻罪追究?不排除案件背后存在利益。是否存在公检法人员协助隐匿犯罪事实,帮助从轻发落的嫌疑?是否真正应彻查?给投资人一个交代?
所以陈先生提议将该案提级,或者,异地侦办,依法查办张舞钢、祁莹莹集资诈骗罪。“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追缴赃款,归还人民。
在破案过程中,陈先生追缴张舞钢、祁莹莹夫妻藏匿郑州问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凭证约6000万元,带领受害者追缴脏款200余万元发还给受害人。他请求政法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张舞钢祁莹莹应当以诈骗罪获刑 ,对陈先生改判免刑。
陈先生始终相信司法公正,相信政法系统一定能够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他认为,公检法的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陈某在法庭上公开举报、出证据有力证明张祁藏匿债权凭证6000千万元涉嫌集资诈骗罪,公检法麻木不仁,纵容、包庇犯罪。
纠正错案的阻力不在案件本身而是在案件背后的利益。他呼吁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敬请上级指导、批示此案,把正义还给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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