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批评为什么会成为空弹和笑柄

楼主:ty_萧光 时间:2023-01-12 06:33:17 河南 点击:87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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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 察 与 思 考!

  观察和回看该社会影响力巨大的“中原护绿第一案”案件,全国许多新闻媒体对此案件做了报道。人们可以清楚的从中发现,郑州市国土局执法人员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并且积极配合了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导致了燕凤小区绿地被毁坏,业主王美英阻拦开发商毁绿被其保安打伤,抢救无效,导致其流血牺牲的严重后果:

  1,在开发商提供给郑州市国土局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中,土地的转让方----河南省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孔农先生,并没有在合同书中签字认可该合同协议,在合同中的签字人是该公司的普通职工唐戈,且其并没有得到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此明显的无效土地转让协议,为什么国土局的执法人员对此视而不见,将违法无效的土地转让协议视为有效,难道国土局的执法人员是文盲吗?

  2,两开发商公司用于转让分割土地的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在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早已经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为什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此事实视而不见,批准两公司依据不存在的土地证,分割转让位于燕凤小区业主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配套土地呢?

  3,,国家规划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必须先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具备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资格。在开发商盛和公司没有且不能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国土局执法人员竟敢公然的违法违规,为开发商盛和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4,在郑州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院判决其违法违规,撤销其违法颁发给盛和公司土地证,郑州市政府公开对其通报批评,要求该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况下,该局竟然无动于衷,与郑州市政府对着干,联手开发商盛和公司,在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对此案件再审过程中,公然要求撤销对原告燕凤小区业主的胜诉判决,遭到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的驳回,维持了对燕凤小区业主的胜诉判决。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允许已经被注销,且并不存在的(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用于两公司的土地转让,这不是滑天下之大滑稽吗?

  思考: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要无视人民法院判决,无视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批评,顽固不化的站在开发商盛和公司的立场上,坚定的维护开发商盛和公司的违法利益,与开发商盛和公司结成为利益共同体呢?

  该案件已经充分暴露了国土局执法人员及该局有关领导的吃人嘴软,拿人手软方面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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