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荷花世界

楼主:huayong208 时间:2012-07-18 02:02:16 广东 点击:384 回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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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pan神勇 时间:2012-07-18 11:38:00 广东
  在三水几年了…没去过
  
作者:塘中无鱼 时间:2012-07-24 15:12:00 广东
  漂亮
作者:qnm1962 时间:2012-07-26 02:58:00 广东
  我还是希望很多人在享受光明的同时能够了解黑暗的存在 :当今社会,钱权交易官商一家已经不可逆转。
  特别是垄断行业!
  凡是做建筑工程的人都知道,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是一个垄断性行业。开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当地没有相当实力官场没有特殊关系是怎么也开不起来的。在一个地区范围内,所有的建筑工程必须买他们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结构。我在承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翠岸华庭二期施工工程的时候,购买了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搅拌站提供给我的混凝土,在结构验收的时候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严重不合格,导致结构验收不合格,后经设计补强进行验收。由此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
  实事求是的说,这个错误主要是两方面造成:1、由于我方进场施工时图纸变更,现场施工员错误的将原图纸设计的混凝土标号当作修改后的设计标号,将C35混凝土叫成C30混凝土;2、但是搅拌站提供给我方的混凝土经检验连C20都无法达到。
  由于混凝土检验不合格,当时同搅拌站协商,搅拌站一再认为强度误差太大,要求重新检测,后经三次检测依然无法合格。于是寻找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补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然后寻求具备补强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补强施工(补强施工单位为搅拌站提供的),由于我方与业主的施工合同规定拖延一天竣工罚款一万元,鉴于此,我方积极的协调完成补强施工工作。在此期间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我方全面停工整改,直至补强施工完成后才继续施工。当时由于我方尚欠搅拌站混凝土款项,所以双方口头约定所有费用暂时由我方垫付。可是,在补强施工完成,工程竣工备案之后,高明区明建混凝土搅拌站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收回其全部工程款。我方根据事实依据即刻提起反诉,在法庭调解阶段,对方要求我提出条件,我认为这个错误不能说单方面的,大家都有责任,我认为责任至少各占一半,也就是说200多万损失搅拌站应当承担100万左右,这时候我话没有说完,对方一个字都没有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李炯君法官即刻站起身说:“不用说了,这是不可能的,不需要调节了,等候判决吧”!当即打断我的呈诉宣布休庭。在拖延2个月左右高明区法院判决我方负全部责任。
  不服判决上诉,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却依然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是我方叫错混凝土标号、现场没有派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抽样检测和施工过程有误造成。并认为承台混凝土合格所以柱混凝土就应该合格。
  而事实是:
  1、我方叫错混凝土是事实,但是我方叫的是C30混凝土,而搅拌站提供的混凝土经具备国家检验资质的权威机构检验C20都达不到;
  2、结构验收并不对承台混凝土进行检验,这是建设主管部门的事与我方无关,且承台混凝土是否合格并不知晓,工程备案验收并不证明承台混凝土合格,何况即使承台混凝土合格也不能证明柱混凝土合格,因为它不是同一批次;
  3、法院认为我方不能举证搅拌站提供的混凝土不合格,事实是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已经明确证明,而法官不予采纳,却采纳搅拌站单方出具的不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报告,也就是说卖东西的人自己证明自己的东西是合格的法官却采纳了;
  4、法院认为我方提供的【施工日记】和【旁站监理记录】没有加盖公章,【旁站监理记录】没有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现实施工过程中,【施工日记】和【旁站监理记录】是当天发生当天记录,且作为验收备案资料封存存档,是施工现场最真实的记录资料。【旁站监理记录】是由监理公司保存,他们只能提供复印件,法庭上我已声明法院可以到监理公司提取原件,而法官未予理会;
  5、法院认为施工过程中有添加水等不正当施工行为,而事实是整个施工过程(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直至浇筑完毕)有业主、监理、搅拌站全程跟踪,如有违规操作会被即刻制止,这种可能性根本不存在;
  6、购销合同注明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我方必须派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对混凝土进行现场抽样检测,这是霸王条款,法院应该视为作废。因为这纯粹是无稽之谈!试问哪一个施工单位能配备对混凝土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哪一个施工单位配备有专业检验设备,这是法官严重不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根本不懂建筑施工。
  综上所述,法官判决的意思是:
  1、一个有病的人如果被一个医生开具有毒的药吃死了,那这个医生没有半点责任,因为首先是你本身有病。
  2、然后是虽然经过权威检验部门检验出他的药有毒,但是医生自己检验的结果是他的药没有毒,病人在吃药当时没有对该药进行检验,所以医生没有责任。
  3、再者就是病人吃药之后的临床状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是你单方制作。
  4、更有甚者就是同样的一种药为什么滴进眼里没有死人而滴进嘴里人死了,证明该药无毒。
  我方并非要求搅拌站负全责,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依据就是本人本身有病,但是由于吃了医生开具的有毒的药,病情加重了,所以各自都有责任。而滑稽的是法官居然认为这个医生一点责任没有!!!荒唐!!!!
  更加愤怒的是:我在佛山地区网上的所有发帖都无法发出,发出当即被删除,甚至屏蔽我的IP地址,IP地址长期遭受攻击!愤怒啊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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