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以精神病威胁保护为名实施残酷迫害,限自由禁法律服务,致身体器官损伤家园破坏生命危险(以《图片证据》《录音集证据》《DVD光碟证据》为证),致维权走了弯路的我清楚了:
第一,05,07年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精神科病人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又称2份“家属签名”又称“医疗服务合同”又称“知情同意书”又称“特殊治疗同意书”。
第二,医疗法规规定由医疗机构书写保管病历,且其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深奥的法律法规性。故,在医院违法收治下就会违法书写诊断,就会把“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强治贴在正常人心身上。本案2份“医疗服务合同”合法与否是医院对我强制治疗的是否合法性与适当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质证审查分析确认。
第三,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医院病历必须在医院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爱复印封存,因此南海法院被告医院出庭客观病历包含05年、07年2次“医疗服务合同”属于单方制作,不真实、不合法,因南海法院我纸复印了05、07年诊断病历各5页(见证据《2010年南海法院医院出庭05年病历P135-138》)。
第四,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2案中对核心关键证据2份家属签名未质证审查分析,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以被告医院强制治疗违法诊断为依据而制作的被告潘某某5单位证据,违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第1款规定,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总之,05年、07年《精神科病人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需要另案审查质证,确认违法无效。
2022年3月我以医院为被告,起诉到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请求确认医院《2005年6月24日〈精神科病人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和《2007年6月13日〈精神科病人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违法无效。法院立案定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即“确认之诉”。一审时,遭遇不法分子对我广州卡电话与法院联系电话系统设置话呼叫转移,与官窑邮政快递员电话系统设置阻止,禁我在开庭之前收到法院2次邮寄被告医院证据。遭遇一审法院该立案未立案审查,该调查取证未调查取证,而制作了不公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11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复起诉不予立案驳回,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之一的理由如下:
同一纠纷用“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两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确认之诉”无诉讼时效限制,有如下类案检索中的类案径行。
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就“(2015)民申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务实要点:若案件的审理仅仅是从诉讼程序上认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丧失,而并未对其所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则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二,案例,《陈某生、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最高法裁判要旨: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担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治执行方式强治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三,(2010)南民一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我主张的是陈某、潘某某以及广州市脑科医院人格权纠纷,(2018)粤0103民初6449号民事裁定书我主张是广州市脑科医院医疗责任损害纠纷,均属“给付之诉”的诉讼标,属实体请求权。 而本案我的诉讼请求是确认《2005年6月24日<家属签名>》和《2007年6月13日<家属签名>》违法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诉讼标,属于程序请求权,他们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本案基本事实
2005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25日对我强治5个月,无“家属签名”,因强治前没有任何人、任何团体对我诊断有精神病,我被强制贴上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最严重的,生活较为恐怖的,无法治愈的,被残联定为生活无法自理,完全丧失劳动力的一级精神疾病。
07年6月13日至09年1月4日对我强治19个月。距离《粤精卫[2007]精鉴字第024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我目前无精神病,不到一个月,为阻止我曝光迫害惨状和我委托威戈律师事务所维权起诉,于07年6月13日,医院的车到二中校园当作全校师生的面对我手铐铐住双臂,用绳子绑住双手押到车里带到医院,无“家属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