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前,本人因未携带驾驶证在琼海驾驶电动摩托车被交警查处,因对某些处理工作细节存疑,便于2月8日通过12345向省交警总队询问有关事宜,春节后2月20日收到12345转来省交警总队一字不漏转发的琼海交警大队答复。对这个答复,本人认可,但对答复的文字质量,感到不舒服,有意见。原因是:包括标点符号在内,短短430个左右的字,竟然有八处错误,而这些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如下:
一、第一和第二序号后面应该是文字,却插入一个问号。如:“1、?当事人……”;“2、?根据……”。
——两个错误。
二、“《……行政案件程度规定》”中的“程度”,应为“程序”。
三、“第七十在条”,让人感到莫名其妙,经查,应为“第七十三条”。
四、“……文化程序”,应为“文化程度”。
五、“一般程度处理”,应是“一般程序处理”。
六、双引号使用错误。句子前面没有双引号(前引),后面却有双引号(后引),并且这引号前面已经有了句号,后面又重复用句号。——两个错误!
一共有八处错误(见截图)。这些错误不是水平问题,而是态度问题——工作态度极端马虎不负责任!
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政府部门文件撰写是有规则的,校对、审核和审批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很显然,这份答复没有走这个程序,作为撰写者,很可能文字稿打出来后都懒得阅读检查一遍,哪怕是简单的浏览过目一下也没有。
当然,这是一个很普通的问题答复,不是单位正式文件,但是它作为琼海交警大队的对外文书(广义来说也属于文件范畴),一样具有与正式文件相同的属性,即文字和内容都必须正确和准确,稿件要经审核。而这个答复,却有那么多浅显的文字错误,太不应该!它反映出琼海交警大队对待民众反映问题敷衍了事的态度,做事缺乏规矩性,暴露出内部管理存在漏洞。
再回头说这个答复:该“程度“的却是“程序”,该“程序”的反而是“程度”;两个地方“程序”都写成了“程度”,一个名词一错再错;“第七十三条”写成“第七十在条”,这是拿严肃的法律条文不当回事?短短三四百字答复就出现八个地方错误,岂不令人笑话?!
如果说琼海交警大队错误是“粗制乱造”,可是作为上级管理机关的海南省交警总队,明明看到这种错误,却不纠正,不阻止,反而照单全收,原封不动将这份遍体鳞伤的回复转发出去,那就是有意放纵错误,明知故犯,这就更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堂堂一个省交警总队都如此工作作风,不嫌丢人吗?这不是懒惰,而是懒政!一个这么有分量、有颜值的交通执法大单位,难道连起码的工作准则、规矩乃至文字素养都没有?
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如火如荼掀起展开,这就对我们政府机关和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作为维护海南交通秩序重任的交警执法部门——海南交警总队、琼海交警大队,应以更高的水平和标准要求自己!
这是一件小事,但以小见大,透过现象看本质,这让我们仿佛看到了某些问题的实质:海南交警工作和队伍建设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时代催促我们永不停步向前行!
顺便提一点:琼海市交警大队答复民众问题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放下架子,不居高临下,不打官腔,有服务思想,有公关意识,学会使用谦词、敬语和祈使句,效果会更好!这个,就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
希望海南省公安厅重视之,让这“坏”事变成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