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问题。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识到这个侍獠荒芎鍪印?
在我国的文化实践中,“民族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长期以来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内容上,它包括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舞蹈、戏曲、绘画、说唱、谣谚、剪纸、皮影、刺绣、编织、印染、服饰、首饰、雕刻、工具、器具、建筑、标识以及特定的文化区域或场所等等。在形态上,它除了无形的主要部分外,还包括有形的部分。所谓无形的是指那些依附个人、群体存在的非物质形态化的部分,如口传文学及语言、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能、传统民俗节庆、传统知识、特定的文化场所或空间等。所谓有形的是指那些记录或承载无形文化遗产的物质形态化的部分,如传统工艺美术制品、文献典籍、服饰器具等。这些文化遗产特别是其无形部分,与世代传承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技艺者、表演者、知识者密切相关,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脱离特定民族、群体现存的特殊生活生产方式本身,是其生活生产方式的组成形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的活的显现。由于我国《文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制定的,其内容并不涵盖无形文化遗产部分,因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门法律,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中国的保护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问题。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识到这个问题不能忽视。
长期以来,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发展,但对它的重视和保护程度尚不及物质文化遗产,未被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有多方面原因。主要在观念上存在不少误区:一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包括民俗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中,“文化遗产”往往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视为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四是强调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难,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唯有等经济高度发达后,才具备保护条件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科技浪潮的涌起,在外来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得不到妥善保护;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海外的现象十分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等等。近年来,这些问题引起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文化部、财政部2003年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初步评选出两批全国保护试点名录共39项。各省市也确定了一批保护试点名录。民间文艺家协会等社会组织、一些高等院校也积极开展了抢救、保护和研究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议案,呼吁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目前这项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为制定相关法律做准备。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如云南、贵州、福建等省,已率先制定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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