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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宁县原县长饶思汉受贿160万,行贿者遍布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主任,乡镇书记,局长等80多人,塌方行贿受贿案件,受贿者判刑,行贿者常委照当,县长照当,书记照当,局长照当,还有几个行贿者,在今年县乡换届人事安排上,还是带病提拔的行贿违法人员, 要严惩腐败,严格把关,法律,党纪在武宁变成空话
被告人饶思汉,逮捕前系江西省武宁县委副书记、武宁县县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饶思汉在担任武宁县委副书记、武宁县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30153元、欧元1000元、英镑1000元。分别是:
1、 2、 3、元。
4、 5、 6、 7、 8、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时任江西艺邦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罗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艺邦山水城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50000元。其中10000元被饶思汉退回。
9、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明星大酒店所有人的吴某某1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商管理、税收、接待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3900元。
10、2012年春节和2013年端午节,时任江西昂泰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丁某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拨付江西昂泰医药有限公司“退城进园”补偿款,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2000元。
11、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丰银小额贷款公司副董事长的黄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审批、规费缴纳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10000元。
12、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新宁镇党委书记的段某甲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经费拨付、人事安排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13、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石门楼镇党委书记的付某甲和镇长王某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一同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14、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泉口镇党委书记的雷某为了请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15、2012至2013年期间,时任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李某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6000元。
16、2012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武宁县信访局局长、粮食局局长的聂某乙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拨付信访经费、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2000元。
17、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房产局局长的邱某为了和被告人饶思汉搞好关系,请饶思汉对房产局的工作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6800元。此后,饶思汉对房产局的拆迁安置资金拨付给予了关照。
18、2012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武宁县文广新局干部、武宁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的田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19、2013至2014年期间,时任武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王某丁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行风评议、电网改造、大楼建设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2013年上半年,王某丁为了感谢饶思汉在协调办理供电大楼相关建设手续中给予的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20、2013年下半年,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武宁县支行副行长的王某戊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同意拨付专项资金,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21、2012至2013年期间,先后担任武宁县交通局局长,武宁县副县长的夏某甲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交通、城建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8000元。
22、2012年春节和2013年端午节,先后担任武宁县官莲乡党委书记、武宁县审计局局长的陈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解决马山至东山村公路资金缺口问题,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13000元。其中6000元被饶思汉退回。
23、2012至2013年期间,时任武宁县船滩镇党委书记的方某乙和船滩镇镇长的潘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给予关照,并希望和饶思汉搞好关系,以便今后个人有事情可以请饶帮忙,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一同送给饶思汉人民币22000元。其中6000元被饶思汉退回。此后,饶思汉批复同意将方某乙妻子调入武宁县城管局机关工作。
24、2013年端午节,时任武宁县清江乡党委书记的潘某和清江乡乡长黎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25、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的柯某甲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并希望和饶思汉搞好关系,以便今后个人有事情可以请饶帮忙,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此后,饶思汉批复同意将柯某甲妻子张吴宁调入武宁县工作。
26、2012至2014年期间,时任武宁县副县长的柯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干部推荐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5000元。
27、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的李某甲为了和被告人饶思汉搞好关系,请饶思汉对其分管的旅游等工作予以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6000元。
28、2012至2014年期间,时任武宁县旅游局局长的李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下发经费及补助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3000元。
29、2012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武宁县宋溪镇党委书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的廖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拆迁经费、办公大楼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5000元。
30、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副县长兼武宁县工业园党委书记的刘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业园征地拆迁、土地平整、道路管网建设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2000元。
31、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人联合会理事长的卢某甲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助残经费、助残政策工作中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32、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罗坪镇党委书记的马某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征地补偿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33、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园林管理所所长的莫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拨付相关工程费用和发放奖金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34、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水利局局长的钱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水利冬修”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5000元。其中6200元被饶思汉退回。
35、2012至2014年期间,时任武宁县民政局局长的施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对其个人及“乐居家园养老”项目上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5000元。
36、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巾口乡党委书记的汪某甲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办公楼资金方面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37、2012至2014年期间,时任武宁县县委常委、农工部部长的王某己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三农经费”方面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3000元。
38、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横路乡党委书记的吴某甲和乡长赵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横金公路资金使用等工作中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10000元。其中6000元被饶思汉退回。
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横路乡党委书记的吴某甲和乡长盛某为了感谢饶思汉在横金公路资金使用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和干部提拔使用上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2014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横路乡党委书记的吴某甲为了感谢饶思汉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39、2012至2013年期间,时任武宁县东林乡党委书记的吴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6000元。
40、2012年初,时任武宁县人大副主任的谢某为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同意将其儿媳李瑾瑾调入武宁县城工作,送给饶思汉人民币6000元。
41、2012至2013年期间,时任武宁县财政局局长的许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对其工作及干部推荐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6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22000元。
42、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人大主任的杨某为了和被告人饶思汉搞好关系,以便今后个人有事情可以请饶帮忙,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2014年年初,杨某和叶某乙为了感谢饶思汉在叶逢春考录武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给予的关照,送给饶思汉一条黄金项链。该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53元。
43、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政法委副书记的叶某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2014年春节,时任武宁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的叶某丙为了感谢饶思汉同意将妻子杨小萍安排在武宁县豫宁街道社区工作,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44、2012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武宁县林业局局长、武宁县水利局局长的余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对其工作及个人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8000元。
45、2012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武宁县上汤乡党委书记、新宁镇党委书记的余某乙为了请并感谢饶思汉在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金条1根。该金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0元。
46、2013年下半年,时任武宁县人大副主任、县总工会 的汪某乙和外甥叶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同意将叶某丁妻子刘奕岑调至武宁县农保局工作,送给饶思汉一根金条。该金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0元。
47、2011至2013年期间,时任武宁县政法委副书记兼武宁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的陈某乙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购车审批等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9000元。
48、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澧溪镇党委书记的段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49、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审计局局长的段某丙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增加审计局事业编制工作中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50、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石渡乡党委书记的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对其个人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4000元。
2013年中秋节,蒋某为感谢饶思汉同意将妻子汪月圆调至武宁县六小工作,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51、2011至2013年期间,时任武宁县县委常委、武装部长的金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人武部年度预算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5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9000元。
2013年4月份,金某乙为了请饶思汉在增加财政预算、解决随军家属安置等工作上给予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10000元。
52、2012年春节,时任中国建设银行武宁支行行长的刘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吸纳存款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一根金条。该金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
53、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规划局局长的卢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对其个人给予关照,并希望和饶思汉搞好关系,以便今后个人有事情可以请饶帮忙,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此后,其向饶思汉打报告申请将妻子徐细红调入武宁县工作,饶思汉对此批复同意。
54、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卫生局局长的汪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卫生项目建设经费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
55、2012年端午节和2013年春节,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武宁支行行长的王某庚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财政资金存储业务等工作中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8000元。
56、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鲁溪镇党委书记的王某辛和镇长施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一个金算盘。该算盘是由王某辛从个体户陈某丙处以人民币7500元购买。
57、2012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杨洲乡乡长的夏某乙和乡党委书记的刘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杨洲乡旅游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在今后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一同送给饶思汉人民币6000元。
2013年,夏某乙为了请饶思汉尽早拨付杨洲乡南屏村张家湾养生养老庄项目资金,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58、2012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武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武宁县商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的熊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6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29000元。
59、2009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瑞昌市、武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的易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信用社改制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6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24000元。
60、2011年中秋节,待安排的武宁县干部易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2012至2014年期间,时任武宁县商务局局长的易某乙为了感谢饶思汉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和饶思汉搞好关系,以便今后个人有事情可以请饶帮忙,以过节的名义先后7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28600元。
61、2012年,时任武宁县豫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余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街道创办砂石公司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2000元。
62、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张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0000元。2013年其为了儿媳肖洁工作调动的事找了饶思汉,饶思汉对此批复同意。
63、2012至2014年期间,时任武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张某乙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办公经费、基建项目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共计10000元人民币、1000欧元和1000英镑。
64、2013年年底,时任武宁县豫宁街道副书记的焦某为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妻子罗芳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65、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大洞乡党委书记的肖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资金拨付等工作中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66、2014年春节,时任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的田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对其及妻子刘莹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妻子胡某5000元购物卡。胡某将此事告诉了饶思汉。
67、2007年上半年,时任江西广电网络瑞昌市分公司总经理的田某丁和妹夫曹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曹某转业安置上给予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2000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田某丁为和饶思汉搞好关系,请饶思汉在工作中对其公司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2000元。在饶思汉的关照下,江西广电网络瑞昌市分公司纳入政府统一兴建的办公楼中。
68、2003年中秋节,时任瑞昌市经贸委主任的张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妻子胡金香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2004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瑞昌市经贸委主任、建设局局长的张某丙为了请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8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24000元。
69、2006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瑞昌市教育局干部、瑞昌市水利局工委主任、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费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并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6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8000元。饶思汉在后来的工作中帮费某解决了妻子邓逸萍的事业编制。
70、2007至2010年期间,时任瑞昌市环保局局长的刘某丁,为了和被告人饶思汉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和帮助,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2000元。
2013年上半年,时任瑞昌市政法委副书记的刘某丁为感谢饶思汉帮黄梦娅在武宁县解决事业编制,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71、2005、2006年春节,时任6214厂子弟学校老师的叶某戊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调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8000元。
2009年年底,时任瑞昌报社记者的叶某戊为了请饶思汉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10000元。
72、2009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瑞昌市市委政研室主任兼瑞昌市报社社长、瑞昌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的祝某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及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3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1000元。
73、2002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瑞昌市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瑞昌市卫生局党委书记、瑞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蔡某为了和被告人饶思汉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10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30000元。
2011年下半年,蔡某为了和饶思汉搞好关系,请饶思汉在武宁能继续给予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0月,蔡某为了请饶思汉帮助儿媳曾辉在武宁县解决事业编制,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74、2011年5月,时任瑞昌市干部的陈某丁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职务安排上给予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10000元。
75、2003年中秋节,时任瑞昌市码头公安分局副局长的何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其提拔其担任瑞昌市码头公安分局局长中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10000元。
2004至2011年春节,先后担任瑞昌市码头公安分局局长、瑞昌市公安局副局长的何某为了感谢饶思汉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4000元。
76、2006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瑞昌市国有企业监管中心副主任、瑞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的李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6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8000元。
2007年10月,李某丙为了请饶思汉帮助其解决事业编制,送给饶思汉人民币3000元。
2011年下半年,李某丙为了请饶思汉在武宁能继续给予关照,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2013年1月,李某丙为了请饶思汉帮助其在武宁开办混凝土搅拌站,安排妻子邓某送给饶思汉妻子胡某9000元购物卡。胡某将此事告诉了饶思汉。
77、2007至2008年期间,时任瑞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瑞昌市社会福利院院长的聂某甲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帮助其儿子在瑞昌市安排工作,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15000元。
78、2012至2013年期间,严某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帮其在武宁解决事业编制,以过节的名义先后7次送给饶思汉妻子胡某人民币共计8000元、购物卡共计3000元。胡某将此事告诉了饶思汉。
79、2004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瑞昌市水利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兼长江河道管理局局长、九江市码头工业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书记兼主任、瑞昌市林业局局长、瑞昌市人防办主任的张某丁,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8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32000元。
2012年1月,张某丁为感谢饶思汉帮助妻子黄先花调至武宁县科技情报站工作,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80、2010至2013年期间,时任瑞昌市桂林街道黄家湾社区支部书记的朱某乙为了请并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丈夫沈贤山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6次送给饶思汉和胡某人民币共计12000元。胡某将此事告诉了饶思汉。
81、2004年春节,时任瑞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孙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妻子徐毛女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82、2004年春节,时任瑞昌市花园中学教师的周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83、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上汤乡副乡长的汪某丁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妻子胡某购物卡共计6000元。胡某将此事告诉了饶思汉。
84、2006至2013年期间,时任九江天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周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关照,以过节及其他名义先后19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41000元。
2009年下半年,周某丙为感谢饶思汉在“黄梅戏艺术周”活动中给予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8000元。
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9月,周某丙为了感谢饶思汉在筹备、拍摄、协调买断电影《今天我出警》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28000元。
85、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饶思汉和胥某等人合伙承包鱼塘。2010年底,胥某和陈某戊结算鱼苗款时,陈某戊为了感谢饶思汉在为其鱼塘争取扶贫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少收了45000元鱼苗款。胥某将此事告诉了饶思汉。
86、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润通公司老板的付某乙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帮忙将妻子调入武宁县城工作,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4000元。
87、2012、2013年春节,时任武宁县审计局副局长的刘某戊为了请饶思汉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先后2次送给饶思汉人民币共计6000元。
88、2014年春节,时任武宁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老板的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饶思汉在协调政府向企业提供周转金中给予的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91、2013年春节,时任南昌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刘某己为了请被告人饶思汉在武宁鑫海国家项目上给予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饶思汉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二)书证
(三)被告人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
该事实有九江市纪委出具的饶思汉归案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思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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