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受伤,本人经熟人推荐,联系到该院医生甲求治;甲不应;但甲推荐该院乙医生。在乙在换药室对患者受伤手部进行了初步清理,并抽血以备化验(其实此举多余;铁四医院没有如此)后,患者改变在附属第一医院就诊的主意,在没有与附属医院说明的情况下,独自到“铁四医院”就诊。
当然,此有不妥。
路上,乙打来电话;在其得知患者不在其医院就诊后,乙指责患者逃费;患者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付费(通过微信)。乙称:要300元。患者称:患者在当地医院进行的止血包扎付费20元;愿意给你们40元;如果你们对收费300元有公示标准依据,患者表示认可。
此时,乙挂断电话。
然而,乙通过电话,责备患者的请托人;请托人不得不从外地赶来九江,当面给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乙道歉······。
就整个事件看:患者认为:
1,联系的受托人违背患者请托初衷;
2,术前医院的抽血化验,有不当嫌疑;
3,回想起患者亲属曾经因该院漏诊,使该亲属迅速死亡事件,
所以作出改变就诊医院,而到口碑在患者的宿松县普遍称赞的“铁四局医院”。
纵观该事件:患者有不妥独自离开的错误;但并无逃费的故意。
而附属第一医院:
抽血化验,显然有过度嫌疑;而“铁四”没有如此。
在患者要求该院医生拿出收费300元的初步清创费的法定依据时,那个乙医生显然理屈词穷,故而挂断电话;而其后“追究”请托人,显然具有蛮横,无理的霸道,任性故意。
诚然,医生也要吃饭;也要钱;但医德,“君子爱钱,取之有道”的古训,你们附属医院还有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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