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宝池在《濂溪法院(2020)赣0402刑初152号判决书》中;
1、判决被告有罪的证据共9条,全部不成立。
2、不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证据3条,全部不成立。
3、不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共4条,全部不合理
4、采纳已被证实的虚假证言,不存在的事实、事后情绪、而不是当时的事实作证据
这不是犯错,这是犯罪,是黑暗掌权。
我们不明白,彭宝池为什么要把不存在、不成立、没有相互印证、明显谎言当成定罪证据。
我们不明白,彭宝池为什么对律师的意见、证据视而不见。
我们不明白,彭宝池为什么要用子虚乌有的罪名害一位学生。
我们不明白,在媒体如此发达的情况下,彭宝池为什么还敢胡作非为。
我们不明白,法院这么神圣的地方,还容许彭宝池这样的害群之马存在。
我们不明白,现在,还有这么黑暗的地方。
如果九江还有公平、公正、怜悯,请让我们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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