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礼内礼外的历史流变——杨万江对俞荣根教授的访谈

学者简介
●俞荣根,当代著名学者,儒家法思想研究者,首批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笔名耘耕,西邘堂主人。男,汉族,1943年1月生,浙江省诸暨市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重庆社会科学院院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曾兼任南开大学、北京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师范大学、中国孔子研究院等高校、机构兼职教授或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司法部直属高校先进教师。独著有《儒家法思想通论》(代表作)、《道统与法统》等六种,合著《孔子的法律思想》、《中华法苑四千年》等十几种。主持国家重大出版工程《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及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主编司法部指定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等多种教材和丛书,发表论文200余篇。
●杨万江,独立学者,民间儒家,从事新古典儒学研究,著有《新古典儒学》系列著作,在《原道》等学术刊物发表文章多篇。
杨万江:俞老师,您好!我是《新诸子论坛》学刊的编委。经宋大琦先生介绍,前来跟您访谈和请教。《新诸子论坛》学刊设立了“儒学的机遇与方向”专栏,希望找国内外重要学者谈谈儒学在今天的机遇和发展方向。我们知道,您是国内知名的法律史学家,对中国法律史,特别是儒家法观念的传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是国内该领域的权威学者。您是否可以从您的法史学角度,谈一谈儒家的法观念和法文化传统在今天面临怎样一些问题和机遇,以及可能的方向?如果您不介意的话,可以从古代传统开始谈起,这样能够帮助我们的读者了解儒家法律传统的形成、发展,及其在今天的走向。
俞荣根:谢谢!传统的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灵魂的,这一点在法史学界基本上不存在异议。
关于儒家法律传统的形成、发展,及其在今天的走向是个大课题。简单地说,这个传统肇始于先秦,形成于两汉,成熟于魏晋及北朝,定鼎于隋唐。它由夏礼、殷礼、周公制礼一路走来,规模出一套“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的原则和规范体系。汉人宣称“孔子为汉立法”,借以鼎革秦政,从《春秋》和其他儒经的“微言大义”中阐扬儒家法律要义,通过“经义折狱”途径,将“亲亲得相首匿”、“君亲无将,将而必殊”、“原心论罪”等,以及礼制中的“七出三不去”、“复仇”、时令制度等值入法律。经过几百年的捶打,成就了《唐律》这样一部世界性的中世纪法典。
要说这个儒家法律传统是什么?若用一个字来表达,那就是“孝”。说得圆通一点,叫做家本位,或以血缘维系的家族主义。一部《论语》,从政治法律层面看,归结起来是三大原则:治国以礼法为本;礼法以仁义为本;仁义以孝悌为本。儒家政治法律就建筑在孝悌之上。“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古代法中的“亲属相容隐”是基于孝;惩处“别藉异财”、“供养有阙”、“违犯教令”也是基于孝;严惩“冒哀居仕”、“居丧作乐”还是基于孝。十恶大罪中有一半是悖逆孝道的行为,另一半是惩罚不忠的行为,而“孝移作忠”,所以也是从孝衍生出来的。
西学、西法东渐以后,儒家法的命运同儒家政治、儒家思想和整个儒学母体一样倒了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成为儒家思想中最惨、最不让人待见的一部分,对它的误解,乃至妖魔化也最多。几千年构建起来的儒学政治制度被抛弃了,孝道和以孝为基石的礼法体系成为落后,乃至野蛮、不文明和罪恶的代名词,为了救亡图存,几乎全盘移入了西方法理、法条,古老中华法系经清未民初之变,又经20世纪中叶的“苏俄化”之再变,业已轰然崩解。
不可否认,20世纪以后的中国法学和法律也已成为一种新传统。然而也同样不容否认,这种新传统与中华文化数千年之老传统存在诸多杆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譬如,传统的财产继承是家产制继承制度,为现行继承法所否认。但中国广大农村公民在改革开放而积攒了一些财产以后,却往往采取老祖宗遗留下来的家产制继承方式的朦胧记忆在行事,然而,那个承载家产制的礼法社会基础和道德文化环境己破坏殆尽,于是会生出许多官司。再如,在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大力推行计划生肓“一胎化”时,一些公民为了生二胎或多胎,不惜采取离婚再娶的方式。同样,有些公民为了单位福利分房时多分房、拆迁安置时多分房,也不惜采取离婚、假离婚的办法。如此等等。这种客观上引导公民以毁弃基本道德与和谐生活为代价而攫取所谓“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本质上应定性为恶法。众所周知的佘祥林错案背后,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案中案,也是一个大错案,就是佘母杨五香的案子。佘被捕后,他的母亲杨五香四处寻找儿媳妇的下落,皇天不负于她,最后终于从曾经见到过她儿媳的人那里取得了一份“良心证明”,佘样林幸此未被判死刑,二级法院以当时那种“疑罪从轻”的错误司法思维下留了他一条性命。但杨五香却被扣上“妨碍司法”等罪名关押长达九个月,不审不判,最后叫佘家缴3000元领回,她已变得又聋又哑,勉强捱过三个月,含冤而死。按照中华古代法,杨五香为儿子申冤辩白,是慈母本性使然,大爱无疆,根据“亲亲相容隐”的法条,她不但无罪,而且合情合理又合法,地方政府还可能以此为荣,上表礼部加以旌表,立个“慈母坊”。可见,古代的“亲亲相容隐”内含着对百姓权利的尊重。我们现行法律曾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作指导,规定亲属必须互相揭发犯罪,于是造成无数杨五香类型的悲剧。这种以撕裂人性、毁坏伦理为代价来惩罚犯罪的做法,与尊重人性、维护伦理而致个别罪犯逃脱法网相比,前者对社会秩序和政府公信力的损害要大得多。上述种种说明,我们的法律生活已颠覆了中华法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礼法体系大格局,存在着法律与道德不是相向而行,而是相背而行的严重后果。
我曾经提过“重建中华法系”、“回采法的历史”、“取精用宏,多元一体”等想法。“重建中华法系”是大目标,远期目标。古老的中华法系已被颠覆、毁坏,不可能恢复,也没有必要恢复,所以不提“复兴”,而是“重建”。“重建中华法系”就是建设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的中华法系,它不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复制品,或它们的揉合品,而是古老中华法系的浴火重生、凤凰涅槃。为此,必须“回采法的历史”。历史永远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智慧的富矿,是万古长青的最好教科书。中国的法制和法治之路走到今天这个阶梯,向后看,有高度;向前走,有难度。我们遇到了文化断层、诚信缺失、道德毁弃、官吏贪暴、民心散乱、社会焦躁、暴戾横生的困境,需要来一个全民族的理性反思。反思的内容之一,是回采历史,包括回采法的历史。真正弄清楚我们是谁?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寻找到真正的民族“自我”和“自信”。回采法的历史,是我们法律学人的责任。但在“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法学思维和西方(或苏俄)一元化法律价值观的话语权控制下,中华法系的历史被严重地曲解、误解,乃至罪恶化、妖魔化。故尔,回采法的历史,必先正本清源。这正本清源的工作很有难度,象文物修复一样,需一点一点、一件一件地做,细心缜密地做。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中华法系的法魂传承和道统传承,才谈得上跻身当代世界政治和法律文明之列的新中华法系的重建。而中华法系的重建也必定是“取精用宏,多元一体”的过程。所谓“取精用宏,多元一体”的“多元”,大致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西方法学和法律、儒家法和固有中华法系传统。“多元一体”的“一体”,不同于以住那种“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以及“亦体亦用”模式中理解的“体”与“用”对立之“体”,而是“多元”融合的结果,是从“多元”中“取精用宏”而融为“一体”,即重建起来的新中华法系。要说儒家法律传统在今天的走向,我想,“多元一体”就是它的走向。
杨万江:您提到“儒家伦理法”这样一个概念。大约是说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特别是儒家的法律传统,是一个以伦理性的礼及其“失礼入刑”为法律的传统,也可以称为礼法传统。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的法文化传统中,应当怎么样做的那种价值性和规则性的东西是在“礼”里面,而律令只是违背了礼,做了特别不能做的事情之后怎么样处罚的罚则性东西。比如怎么样父慈子孝是道德和礼,但你若是特使坏,没有遵循这要求,把你告到衙门去,问你不孝之罪打屁股,这就是“刑”了。礼和刑是一套连贯的东西,而且根子在礼。这个就叫“伦理法”,或者叫“礼法”。这样,我们就能得到儒家法观念及其法律传统的全貌,而不是只把古代的律令当法律。后者很难理解《唐律疏议》所谓“一准于礼”的说法。我认为,揭示这一点,是您和您的弟子们对中国法史学研究非常大的一个贡献。这对改善中国法律史的理解,发掘中国法律传统的古典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您在《儒家法思想通论》中提到,伦理法并不是中国所特有。古代传统大多如此。比如基督教传统中的《摩西十诫》说“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依照您的概念,这可能也是“伦理法”吧。当然,我们可以看出来,基督教这个戒律是上帝开口说话的“神启”或神直接颁布的法律,而儒家孔子讲“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意思是说,上天不说话,但上天把他的天命天则放在四时运行和百物生长里面了。若要“知命”,你得“下学而上达”,所以,“学”很重要,由此形成儒家的学统。儒家经典的基本性质,都可以看着是圣贤对上天孕藏在人和世界之天命、天道、天则、天理的发现和表达,是对人类生活之永恒性常道、常理、常法的探求,是法之渊源上的传统,就像荀子说天地、祖先和君师的礼三本那样。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就儒家伦理法传统的特征来讲,相对于基督教那类上帝直接开口说话所颁布的“神启法”,儒家伦理法是一种你需要靠圣人体天法道 “为天下立法”,然后人皆可以用天理推证的“自然法”?至少,过去一千年,儒家一直在这么教大家如何“格物致知”,“知其所以然”之天理,“知其所当然”之天理。但是,我注意到,您反对说儒家法观念传统是自然法。这是否存在对什么是“自然法”概念理解的分歧?自然法的意思,是说相对于上帝开口说话的神启之法,上帝或上天在自然的人和世界里所蕴藏的、人可以用理性发现和推证的法则,并不是说在世界之外和之上加诸于世界的法则叫自然法。您是否对这个问题有更新的认识或辩护吗?
俞荣根:不错。我在《儒家法思想通论》中说过,儒家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有相通处,它们都是理想法、正义法、最高法、法上法,是评判其他一千种、一万种实在法、现行法的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在法上法的实质性上、价值论上,它们是一样的。任何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任何一个形成了法律传统的文化体,都有这样的法上法。这种法上法可能称之为自然法,也可能是神法,或者叫理性法,等等,但在中华法系中则是儒家伦理法。
你说的自然法是“上帝或上天在自然的人和世界里所蕴藏的、人可以用理性发现和推证的法则”,正是从其作为人定法、实在法的最高法、理想法、法上法的意义上理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不赞成那种认为儒家法为主导的中国古代法只有律令和刑罚,缺乏正义法的观点。儒家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的不同,是指在理想法、正义法的表达方式、实现形式上有各自的特点。西方自然法是天人相分的,自然法或在人类世界之上,或在人类世界之外的彼岸。儒家伦理法是天人合一的,就在人类之中,在人心之中,在人的日用之中,所以宋儒、明儒有“吾心”便是“良知”、便是“天理”的训导。不过,这又带来了儒家伦理法的另一个特征,它既是最高法、理想法、法上法,又是具体法、实在法、法中法。例如孝道,并不是来自上帝或上天冥冥中的启示,也不是不可捉摸的彼岸理性,而是“子生三年,免于父母之怀”的温情脉脉、实实在在的父子血缘伦理。由是,孝道成为植根于人心的最高法。而同时,由孝道而化生出冠、婚、丧、祭等一整套礼法规则,形成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并辅之以违犯的救济手段——惩罚条款。于是,孝作为理想法和实在法兼而有之。从思维层次上说,它既是形上之道、之体,又是形下之术、之用。这种法律传统的缺陷也很明显,理想法和实在法之间缺乏张力,缺乏提升形上之理想法的足够空间。这一缺陷表现在政治体制上,便是古代家国一体的帝制制度。帝王既是上天授命的天子,是有德的圣王,又是天下民人之父。前者具有神圣性,后者却是实在得不能再实在的现实性,为民父母,天灾人祸要管,鳏寡病残要管,衣食住行也得管。神圣性绝对不容质疑,绝对正确,绝对权威,现实性越管越繁,管不胜管,管得越多错误越多。帝王集神圣性与现实性于一身,结果是现实性吞没神圣性。在中国古代礼法体制中,最终没能走出君权与相权的分立、立法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分权,看来是与这种理论缺陷上的深层原因不无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