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我在三亚机场准备返航,在经过安检的时候因充电宝的问题与机场安检员和一名警官发生了交集,下面就把我的经历和一些思考分享给读者。
一、是严格执法还是简单、粗暴?
在安检的时候我按照要求将充电宝取出单独过安检,但是在安检的结尾却被告知我的充电宝是不合格的。我非常费解,因为我这个充电宝是2013年购买的,而且在此之前我就知道民航总局对充电宝的容量是有不超过10000毫安的要求的,所以特意在网上够买了爱国者品牌OL10400型号的充电宝,容量为10000毫安,并且此后在国内、国外的众多航班从来没有遇到过不合格的问题,见图1、图2,@爱国者官方微博。机场安检的负责人,见图3左1(此图片为后来在登机口处拍摄),以我的充电宝没有标明容量为理由提出我的充电宝不能携带。但我认为无论从字面理解还是从实质目的角度理解,我的充电宝虽然没有直接注明容量,但其并不属于《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中的“标识不清”的情形,因为我的充电宝是有明确标识的,包括品牌、型号都是完整的,见图1、图2,根据品牌和型号就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该品牌和型号的充电宝的容量,因此并不属于标识不清的充电宝。从实质上来看,该《公告》的目的的是为避免充电宝的容量过大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而不是扣充电宝上的字眼。我上网给他查询了一模一样的充电宝的容量说明等各种参数,但是其毫不理会。由于我认为我的充电宝完全符合要求,而且我的充电宝跟着我4年,走南闯北是有一定感情的,因此在因该僵化、教条的执法歪曲《公告》的意思、我将面临失去我充电宝的情况下,与该名安检人员发生了争执,我认为在场安检人员的心里也不可能不清楚我的充电宝是合格的。在争执的过程中其恼羞成怒,不但多次从嘴里冒出脏话,而且还用脑袋顶向我以此挑衅,我想无论如何这都超出了一名安检员在工作中应该出现的行为。(我至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脏话,情绪激动是有的,但面对挑衅我保持了克制。)

图1

图2

图3
二、公民是否有权捍卫个人财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此后我们要求见安检部门的领导以解决问题,但其他安检人员找来了一名警官,见图3右1。其到了以后就拿出手机查找充电宝容量的计算方法,让我计算,说计算出来就可以携带,后来我才知道通过任何一个充电宝上的数字都是计算不出来容量的!我见说不通就打算放弃充电宝,但是想到了之前有机场安检人员为了要旅客的物品而故意刁难的事情,我打算处分我的充电宝,因为我的充电宝是我的个人财物,我有处分我个人财物的权利,包括交给安检人员代为处理或者自行处理,而且作为我个人财物的充电宝如果脱离了我的控制是有权力追回的,即我在遵守了安检人员不让我携带充电宝的情况下,并没有继续携带,为了充电宝不落入他人手中,我将充电宝摔在没有人的空地上,然后就去登机了。
三、是执法还是另有目的?
在我将我的充电宝处分了之后,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出现了,图3中的警官声称我扰乱了公共秩序,需要跟她到派出所一趟。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破坏公共秩序必须要符合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破坏公共秩序必须要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目的,同时破坏公共秩序一定要有客观的环境和破坏的结果。第一,我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第二,我服从了不带充电宝的管理要求;第三,我只想处分我的私人财物不落入他人手中,并没有想因此而产生扰乱的效果,完事我就去登机了;第四,我并没有在安检出口处挡住安检的通道,也没有在人群中摔,也没有引起围观,仅仅是在一个没有人的地方处分了我自己的私人财物。试问没有人的地方哪有秩序?更何谈破坏公共秩序?会有人在机场因为吵架摔手机、水瓶就被认为是扰乱公共秩序吗?因此没有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客观环境和效果,所以客观上也不符合扰乱公共秩序。如果非要说扰乱公共秩序的话,那么安检人员的脏话和挑衅的行为才是扰乱公共秩序。
之后,该名警官和上述安检人员一起与我保持一段距离尾随我几百米,从二楼到一楼的登机口。然后在远处一直在使用手机,见图4。当马上要到我这个航班登机的时候,该名警官走了过来,让我给安检人员道歉。此时利用我赶飞机的时间来要挟我的意图昭然若揭,你绝想不出这种趁人之危的行为是该名警官的所作所为,而且其胸前的牌子还写着优秀共产党员。那么此时最大的疑问出现了,既然认为我扰乱公共秩序,那么为什么要给安检人员道歉?对我不依不饶的原因到底是因为其认为我冒犯了安检人员还是像她所说的我扰乱了公共秩序?之后我为了息事宁人就先向安检人员道了歉,之后提出安检人员也要为他不当的行为向我道歉。但是在我道完歉以后该名警官在大庭广众之下说了一句那就行了,之后和安检人员头也不回的一并离开了。这让我对该名警官的执法目的产生了合理怀疑,即并不是我扰乱了公共秩序,而是我触发了高高在上的大老爷的自尊和面子,或者说因为我是外地游客,所以其不惜滥用公权力相威胁以达到让我就范的目的。由此可以推测,可能正是该名警官为其屡次撑腰才有了该名安检人员嚣张的作风。

图4
综上我产生以下几点理解和建议:
1.绝大多数的安检人员和人民警察都是优秀的,少数人员的行为并不能抹杀我对上述群体的良好印象。
2.正如 所指出的那样:“让群众在执法中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执法的公正与否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问题。而有倾向性的执法并不能让人感到公平正义。
3.三亚作为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兴旅游城市,吸引人的不应仅仅是碧海蓝天,还应该有良好的人文环境,而这种良好的人文环境与良好的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对待外地游客的态度是息息相关的。
4.简单、粗暴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并不是遵守法律,而是一种新的堕怠,正如恶法非法一样,简单、粗暴地执法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其社会危害可能是巨大的。
5.人民群众的自由空间,公权力不宜全面介入,否则就构成了一种侵犯。因此执法也讲究界限,基本的克制是必要的。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无限度扩张就会出现因在公共场合普通的争吵被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后的赏罚由心反而会让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别忘了执法者在平时也是公民。
6.公共权力之间的暧昧是腐败的开端。
7.工作作风和警风警纪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先决条件,尤其是优秀共产党员。
8.失去执法者的中立立场和公正态度,主动站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不仅是工作方法问题更是立场问题,结果就是不但不利于化解矛盾而且还会激化矛盾。
9.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可能见解方面有偏颇的地方,也希望有关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