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谷康都沿街的城市绿化带及小区绿化停车位不准业主停放车辆
──是经谁同意的?由谁保护的?有关部门主管人员是否有回扣?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并转海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绿谷康都有两个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一个是旧的过期的总平面图;一个是2014年俢改9号楼规划时修正、现仍适用的总平面图。
现仍适用的《绿谷康都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2014年5月7日)中的西南角(南海大道交汇)处设有城市绿化带、小区绿化停车位(约50个)。
2018年以来,有人将上述城市绿化带设约50个停车位、小区绿化停车位(约50个)围起来不准绿谷康都业主停放车辆,或者已经出租给车行摆卖汽车。
一、从法律规定看,上述城市绿化带应属国家所有,绿化停车位(约50个)因没有明示属于个人所有,应当属于绿谷康都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45号)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二、从开发商在《临时管理规约》中作出的规定看,上述绿化停车位(约50个)属于绿谷康都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这个书面承诺,业主在收房时都是在绿谷康都物业服务处工作人员的证见下签名和捺指印一式两份(业主一份、物业服务处存一份)。
《临时管理规约》共有三十九条规定,没有一条说这些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其中,第六条第3项规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禁止绿谷康都小区业主在上述绿化停车位(约50个)停放车辆违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6/content_5574569.htm
请问海垦物业公司,将绿谷康都与南海大道交汇处的城市绿化带及小区绿化停车位(约50个)围起来不准业主车辆进入停放或者已经出租给车行摆卖汽车是经谁同意的?由谁保护的?有关部门主管人员是否有回扣?
附:《绿谷康都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