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理曾祥国(贵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妨害作证案二审期间,于2019年8月23日向贵阳市云岩区国在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发出公函,要求该局对广厦公司的相关征收补偿款“暂不发放,否则责任自负”。
2014年因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云岩段)北京路站点建设项目需征收广厦公司聚鑫酒店等房屋,该公司顾全大局,同意政府部门提出的先拆迁后补偿要求,于2015年10月19日 开始对聚鑫酒店等房屋进行拆除,直到2017年1月13日贵阳市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才与该公司签订3.1亿元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2018年7月支付1亿元后,其余补偿款没有支付。
非常吊诡的是,就在广厦公司等候领取征收补偿款期间,贵阳市公安局在2016年,主动“发现”了该公司董事长曾祥国10年前在该公司资产被侵占一案侦查期间,向省工商局备案的一份公司内部文件经鉴定是“伪造”的,又“查明”该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就该文件的制作过程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是在曾祥国的“指使”下作的伪证,于是以曾祥国涉嫌妨害作证罪将其拘留、逮捕。尽管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特别是相关当事人在之前的刑事、民事诉讼中对那份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贵阳市中级法院还是在2019年8月2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曾祥国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曾祥国不服正在申诉中。
曾祥国这次获罪,明显与其公司酒店被征收并将获得3个多亿补偿款有关。
被征收的聚鑫酒店曾于2008年与贵州泰利物业公司就产权归属发生过民事诉讼,贵州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定该酒店归属广厦公司。泰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认定该酒店归属广厦公司。泰利公司不服终审判决,于2010年提出申诉被驳回。2017年又以属于侦查秘密的贵阳市公安局认定曾祥国妨害作证罪的起诉意见书等材料为“新证据”,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次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所谓的“伪造文件”不是原判的依据,被征收的酒店仍归属广厦公司。
尽管广厦公司在曾祥国被诉妨害作证案期间将最高人民法院的3次裁判文书提交给了贵阳中院,但贵阳中院置之不理,还是在终审裁定中认定曾祥国“伪造”的文件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在宣判前向云岩区征收局发出了公函,阻止该局向广厦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
那么贵阳中院有权冻结广厦公司应收取的征收补偿款吗?我认为无权冻结: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贵阳中院审理的是曾祥国个人妨害作证刑事案件,广厦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也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广厦公司至今也未另外收到有关征收补偿款归属的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那么,贵阳中院冻结广厦公司征收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以“公函”的形式而不是“裁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广厦公司的酒店被征收并拆除已5年多了,曾祥国妨害作证案审结已1年9个月了,征收局由于惧怕被法院追究责任,至今仍不敢向广厦公司支付剩余的2.1亿元补偿款。广厦公司多次找贵阳中院要求撤回冻结公函,均被拒绝。
请问贵阳中院,你们违法冻结民营企业征收补偿款要到什么时间为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