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好:
鸿茅药酒再毒,但人家最多也只能算是一个奸商,商人嘛,无奸不商,我觉得并不是什么特别恶劣的事情。但如果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坑害了老百姓的利益,然后被害人投诉无门,那比鸿茅药酒毒100倍。中国的“社区公益用房”到底是用来干嘛的?是用来谋利的?还是用来做公益的?有没有相关法律或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或规定,当地方政府用来谋利却因为产权争议而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当投诉无门,当感到我爱国国不爱我、无助时候,谁来为当事人主持公道?
本人虽然自幼家境不好,也没得到过政府的一丝好处,对政府却也没有偏见、没有怨言,一直觉得勤劳是一定可以改变命运的,可别人靠拆迁可以不劳而获分得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时候,自己作为一个勤勤恳恳想要改变命运的穷二代却偏偏被租用的“公益用房”给坑了。
本人06年到南京上大学到毕业,作为一个偏远贫困地区的农二代来说,父母能供自己完成学业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所以发奋图强,一心想改变命运、孝顺父母,最后辛辛苦苦创业7年却在“公益用房”上栽了跟头,前功尽弃。
本人创业开设少儿艺术培训机构因为租了宝塔桥街道的“公益用房”又因为房屋产权的争议,被各种人骚扰、殴打、索要房租费,宝塔桥街道对之一直置之不理,我的经营一直无法正常进行,更无盈利。最后我机构学生在上课的时候,宝塔桥街道在没有解决好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在没有解决好多方矛盾的情况下,在不考虑此房屋是公益用房的情况下,在不考虑上课的只是四五岁孩子的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不顾我苦苦哀求:“等上完课再说”的情况下,指示二房东带领一帮“黑社会”过来强行撬锁、换锁,致使孩子们还有代课老师都受到了惊吓,也由此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说起来都是泪,如今我前前后后100万的投资打了水漂,多年日日夜夜的心血付诸东流,7年的大好时光毁于一旦。
我多次找过宝塔桥街道的领导,被各种踢皮球、放鸽子,被各种玩弄、吹胡子瞪眼,被各种推卸责任,甚至在电话中被骂:“妈的,你放屁”,见到的都是各种丑恶的嘴脸,俨然摆出一副房子是我们的,产权争议和你没关系,你被业主骚扰和我们没关系的丑恶嘴脸。
协议书中这样写道: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以及居民公益性设施水平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社区,甲方(开发商)将位于幕府西路星河广场编号为17-229以及17-329的房屋提供给乙方(宝塔桥街道)使用。
社区公益用房本该是政府用来扶贫帮困、为居民提供福利的地方,而宝塔桥街道作为人民政府不为人民谋福利,却在没有经过民政局和小区业主的同意的情况下把国有资产公益用房挪做商用,与中央和南京的精神指示背道而驰,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也坑害了承租方。
宝塔桥街道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和问题房屋的“房东”和事件的责任人以及基于问题房屋是宝塔桥街道管辖范围内的公益用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应该对贫困人口给予帮助。
我自信访以来,相关单位一直推诿、敷衍、拖延,且作风粗暴,并一直把我的信访材料移交给被揭发单位,迟迟不肯解决,其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28条、第44条、第23条,希望有关单位能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其行为浪费了我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我希望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不要抱有一丝侥幸心理觉得我会因为你们的推诿、敷衍、拖延而放弃维权,事情不解决,我已经做好长期抗争的准备,现在不抗争,我的确是没有活路了,年过30岁却一无所有,不能孝顺父母,年迈的老父亲还在做着苦力活,我必须出来抗争。
信访不是唯一的维权方式,我还可以进行“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相关单位尽早出面解决问题才是明智之举,不要到时候落得个全国闻名、臭名远扬,还得接受中央的惩罚。
投诉人:张国强
2018年4月25日

开发商无偿提供给宝塔桥街道的“社区公益用房”的移交协议书

小区业主主张房屋产权,本人经营受到影响。

本人办公所用房屋的门牌被撕掉换成“业主活动室”的门牌

本人被主张房屋产权的第三人索要房租费

宝塔桥街道指使二房东带领“黑社会”过来撬锁、换锁,暴力强行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