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这么多人的社保待遇,当然是行政机关对逐个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怎么经法院这么一偷换,变成了行政机关自己后一个行政行为对前一个行政行为的纠正?法院这一诡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纯粹胡说八道!社保待遇的办理和取销,这前后两个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楼主及其一帮失地或农转非老人,不是行政机关自已,行政机关不能同时兼任管理者和相对人两个对立的角色,社保待遇的办理和取销,也不是行政机关的自家游戏,一家人关起门来自嗨---如果法院非得这样认定,那么法院受理审查并实体判决本案则属程序违法错误,因为"行政机关自己后一个行政行为对前一个行政行为的审查纠正"纯属行政权范畴,关你法院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