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法院在审理黑龙江省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87号和农垦中级法院审理的【2014】垦民终字第177号的离婚纠纷一案中,有违法违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偏袒原告的行为如下:
一. 立案程序违背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在没有结婚证和房产证的情况下就立案的。
二, 判决书是提前一天通知我去拿的,也就是9月28日发短信让我去的。宣判程序也不合规定,判决书上的日期是9月29日,我29日到法庭,没有审理,更没有进行合议,也没有进行宣判。让我直接签字就发的判决书,判决书的日期和领取判决书的日期是同一天的。
三. 在立案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就开了一次庭,在双方对于离婚有争议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调解,更没有去调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就罔顾事实真相,什么分居两年以上,存属胡说八道。原告在起诉书和庭审上并没有提出分居这个诉求,一审在法庭上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质证。法院是怎么就认定分居两年以上这个事实。《2013年2月份我们和孩子一起回的山东省汶上县探亲旅游,并去内蒙探亲。法院为什么会在判决书上公然捏造事实呢?
四, 二审在明知道一审的立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官说卷宗里面有户籍证明,也不知道是谁添加的户籍证明。就添加一份户籍证明,更没有问我,我反映的这些问题有没有人可以证明,就草率的决定维持原判,有官官相护的倾向。原告在起诉书上和庭审上并没有主张分居的问题,可是一审、二审还是拿这个问题为理由,进行的判决。二审发现一审的立案程序有问题,并且进行掩盖,二审没有撤销一审的错误判决,撤销这个案子,并且在错误的基础上,继续维护一审的判决。
五. 国家的法律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的眼里荡然无存,颠倒黑白,法律不会永远掌握在某个人手中的,我还是在默默的依靠法律维护我的权利和利益。因为他们的违法违规和不作为的行为,不会一直被掩盖下去的。
六. 综上所述,从立案、审理、取证、合议、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到宣判,没有一处不是和法律背道而驰的。希望有正义感的人和部门主持公道,惩罚这些法院系统的腐败分子。还法院一个清正廉明的好环境,还我以公道,还法律与公平、公正。
同样的内容,我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网站也举报成功了,因为腐败法官在公安系统的保护伞,屏蔽了我的部分上网功能,我现在登录不上法院和检察院的网站了。法院和检察院一直都没联系我,也不给我处理结果,这是为什么呢?
我向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和三级检察院实名举报腐败法官,时至今日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实名举报的我,就是想要一个结果。
以上内容经过当地派出所张所长和公安局曹警官的核实。判决书上和两本结婚证上都有两位的指纹。不知道卷宗里面有没有提到这个关键证据。
治保主任,你还记得五分厂派出所的那个警察谁让你去威胁恐吓我的家人的吗?但是我记得是你亲自去的。
我在网站发表的帖子,遭到当地公安局的恶意攻击,并遭到公安局的限制了我的部分通讯自由,不能登陆法院和检察院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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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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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