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当中的补充协议,不是住建局拟的,主合同才是住建局拟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开发商请的律师拟的,里同的合同条款百分之九十五都是维护开发商的利益,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律师会玩弄法律术语,许多看似公平看似合理的条款,或是一般普通人看不太懂,或字眼含糊,实际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总能让开发商钻空子逃避法律责任的。所以签补充协议并非买房的必要程序。买受人千万不要签。主合同协商过后可以签。如果卖方不肯让买受人协商,就是剥夺买受人的协商权和修改权。如果双方因合同条款无法协商,法律是规定开发商必须原额无息归还买受人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