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闪雾灯车辆安装位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住*******************,冀DW***重型半挂牵引、****挂货车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汉族,高中文化,住**********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982230170@qq.com. 邮编:057250
被申请人:衡水市武邑县交警大队。
法人代表 : 职务:
地址:
复议请求事项: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1122390003835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书》和公交决字【2014】第131122-26001713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清除联网违法记录,赔礼道歉。
3、赔偿没收的灯具50元。
4、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5承担本案产生的费用100元。
事实与经过:
2014年5月27日22时许,申请人驾驶冀*****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运输货物,正常行驶京广线G106国道245公里处,被一辆警车普桑强行拦停(当时正在超车道上,超车),车上下来两名协警(没有正式在编的交警带队)查看申请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后不予归还,要求车辆掉头到韩庄中队处理。
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指定地点,两名协警告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法安装标示灯开具行为,作出1000元罚款决定并收缴灯具,归还证件放行车辆。
申请人对本申请人作出编号:131122390003835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书》和公交决字【2014】第131122-26001713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不服,特全权委托代理人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一、认定违法行为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申请人使用的“暴闪雾灯”属于“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
按照公安部起草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特种车辆标志灯具》明确规定“本标准中第5章、第7章及4.3、8.2、9.1、9.2为强制性的”。其中明确:灯罩:用有色的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外观、结构: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色清楚识别其使用分类;开关:标志灯具的主光源、辅光源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控制;有前、后方独立光源的,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控制等。而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安装的
“暴闪雾灯”与上述规定不搭边,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事实行为。 目前,全国人大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和第97条,关于标志灯具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对其作出司法解释。只有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指南》,其应作为被申请人执法指导性依据。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指南》明确为“法律所以严格限定特种车辆的种类并严格审批机动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是因为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不同于一般机动车的特别通行权利”。其目的很明确,所谓的标志灯具是为了获得特别通行权利。而申请人使用“暴闪雾灯”安装在挂车尾部,与常规的特种车辆按照的标志灯具位置截然不同,申请人的使用的“暴闪雾灯”目的是为了在夜晚或者雾天更加醒目安全防范措施,且申请人的车辆已参加年度检验,安装的“暴闪雾灯”得到车籍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认可。并且,申请人使用“暴闪雾灯”在公路行驶中没有享受特别通行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暴闪雾灯”按照“非法安装标志灯具”处罚,颠倒黑白是非不辨,作出的处罚认定违法事实错误。
二、处罚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
三、违规执法主弄虚作假: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程竟是协警作出的,签注的执法人员名字根本不在场的交警的名字,申请人要求出示人民警察证时,两名协警说告知中队长才人民警察证,而此时中队长在睡觉,明显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执法主体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本应依法行政,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定。然而,违法在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然无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请将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收到本申请书15日内,邮寄给委托代理人查阅。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作出裁定。
此致
衡水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
全权委托代理人:
2014年6月8日
附: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