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红校养殖场,面积110亩,养殖锦鲤,河鲈等高档鱼种,年获利润50万元,2010年被郯城县水利局授予“渔业科技入户示范户”等荣誉,一进入红校渔场就能够看到的这个由当地政府部门树立的宣传标牌现在已经残破,这些文字显示着鱼场曾经的辉煌。

郯城县的养殖、农业用水来自地下水,就连自来水水源也是地下水。
现在的红校渔场外债累累,地下水不能使用,这巨大的变化背后的直接原因是,20米之隔的邻居—红校化工厂将含有四氯化碳等污染物的废水通过深坑渗漏排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
“废弃小化工厂非法排污与红校渔场地下水污染事件具有强关联性”
2013年5月8日,红校鱼场发生第一次死鱼事件:1号鱼塘的鱼大量死亡。
2013年5月12日,渔场报案。
2013年,6月15日,在第一次死鱼事故之后,时任环保局副局长李广通在鱼场告知鱼场法人王明玉“补给鱼塘水,最好使(用)40米深的水”,这一次通话之后,发生了更大范围的鱼死亡事故。
由郯城县环保局委托,郯城街道出资,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2014年2月出具的《郯城街道红校渔场地下水污染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下称<报告>)“认定废弃小化工厂非法排污与红校渔场地下水污染事件具有强关联性”。

公开资料显示,生产F-11发泡剂的红校化工厂,由吴伟平等4合伙人投资,2011年11月建设生产,2012年10月停产,生产期间,无环评和批复,属非法生产。
418t的生产废水都去哪去了
鱼场报警后,公安部门介入。
郯城县公安局资料显示,废弃小化工厂生产期间共生产一氟三氯甲烷约1102t,消耗四氯化碳约1300t,氢氟酸220t。
《报告》根据物料平衡,测算认为该小化工厂生产期间废水量至少应高于418t。
在企业负责人对郯城县公安部门供述,企业未采取任何废水处理措施,直接将含有四氯化碳的以及氯化钠氟化钠一氟三氯甲烷等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入深坑,不经处理直接通过渗坑,通过深坑渗漏排入地下,造成周边地下水污染。

《报告》污染范围与程度一项显示,红校渔场鱼塘水体和废弃小化工厂周边地下水受到污染,四鱼塘均受到污染,污染水量合计约115250立方米;渗坑四周和下方受污染土壤约28立方米,鱼塘四周和下方受污染污泥约15408立方米。
早在企业生产初期,2011年11月11日,渔场合伙人刘女士曾因该企业的污水排放问题拨打12369举报,《应急中心案件回访单》处理结果显示“排放的是冷却水,不含污染物”,不过刘女士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也否认被回访人意见中的“满意”,她告诉环保志愿者自己并没有接到过回访电话。
鱼场的行政诉讼之路
鱼场第一次死鱼事件之后,非法化工厂的3位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1人在逃),并赔偿鱼场经济损失60余万元,涉事环保局环境监察一中队中队长也被判定监管失职罪有期徒刑10个月,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第二次更为惨重的大范围的死鱼事故,《报告》评估个人财产损失达311余万元,另加污染修复等费用,1289余万元,鱼场认为这些很大一部分是郯城县环保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014年秋,副县长李晓法在渔场查看污染情况时承认,地方水污染与地方生存有关系,地方有责任。
2014年,鱼场法人王明玉走上行政诉讼郯城环保局的道路,诉郯城县环保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
王明玉的一封向郯城县委书记情况说明书,方使该行政诉讼得以立案。
2014年2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兰陵县人民法院受理,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明玉不服该判决,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兰陵县人民法院对王明玉诉讼案的行政判决,发回兰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3月31日,王明玉诉郯城县环保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重审开庭,审判结果待宣判。
截至2015年5月31日,渔场法人王明玉仍没有被告知审判结果。
渔场诉求:赔偿损失,治理污染
《报告》中给出受污染水体的修复方案是,采取“隔油晾晒+曝气挥发”的方式处理污水。
鱼场对这样的污水治理理结果不满。刘女士告诉环保志愿者,2014年10月22日,用临近鱼场借来的鱼做实验,鱼几分钟就死了。

处理过的水直接排入新计生办大楼前的一条水沟

因化工厂水污染事件,原计划搬迁办公的计生办大楼至今空置
2014年11月,在郯城县环保局办公室,分管法制的环保局人员杜培勇向鱼场承诺:对于污染的治理,2个月出方案,3个月开始治理污染。
几个月过去,2015年4月3日,环保志愿者在郯城环保局办公室再次向杜培勇求证治污方案何时公布,他答复称“下周评审”,评审之后政府招标治污公司,具体时间表不定。
赔偿损失,治理污染,为这一合理的诉求,鱼场寻求了各种方法,除了求助于媒体之外,鱼场法人王明玉和合伙人刘女士甚至在山东巡视组进驻郯城后的第三天,2015年3月15日,向巡视组组长递交了材料。3月16日,巡视组方面回应,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等出结果后再议。
环保志愿者4月3日下午到达废弃化工厂的现场时,发现一个反应釜状的遗留装置内的不明化学品向外冒白烟,志愿者立即拨打12369举报,郯城县环保局检查大队回复称两小时后可达到现场。16:30,监察大队、郯城街道办工作人员先后到达现场查看,最后确定冒烟物体为挥发性强酸。据清明节假期之后坦诚县环保局的反馈,已将该化学品装置转移待第三方有处理资质公司处理。

郯城县监察大队及郯城街道工作人员到达废弃的化工厂,处理不明化学品举报
红校鱼场法人王明玉2002年与郯城县政府续签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至2052年,签了50年的使用权,是看上了当时的鱼场周边的好环境,而现在没有比这里更差的地方。渔场的合伙人刘女士说,废弃的化工厂现在拉起了围墙,以后将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中转地,这对于他们无疑又是一个定时炸弹。
鱼场现在没有精力考虑以后,他们现在的最大的诉求是郯城环保局能够赔偿他们的巨大经济损失,把具有50年使用权的红校鱼场污染治理到可使用的程度。
渔场问题尚未解决,法人已被确诊胆管癌
至2015年5月31日,红校渔场法人代表王明玉及其家人已在北京市301军区总医院半个月。
经301军区总医院检查,王明玉被确诊为胆管癌,左肝脏已被切除。
渔场法人王明玉主治医生说,长期饮用含有四氯化碳的地下水与其患上胆管癌有一定关系。
因为邻居非法化工厂的四氯化碳地下水污染,财产、健康都受到了损害,现在渔场法人一家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附:被限用的四氯化碳
《报告》显示,废弃小化工厂的生产工艺是四氯化碳和无水氢氟酸在无氯化锑催化下反应,再经分馏得到一氟三氯甲烷,生产废水中含有四氯化碳以及氯化钠、氟化钠、一氟三氯甲烷等污染物。
四氯化碳是一种无色透明挥发液体,具有特殊的芳香气味,味甜。高浓度该品蒸气对粘膜有轻度刺激作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肝、肾有严重损害。主要用作生产氟利昂F11和F12的原料,可致癌,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且会破坏臭氧层,现时四氯化碳的清洁功能大多数都已被三氯乙烯所取代。
环保部2009年12月15日《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中规定:凡生产、购买或使用四氯化碳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的,必须按照我部《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要求,向我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购买或使用。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