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书记刘伟袒护对死者敲诈的辽源公检
为姐鸣冤:被劳教三次多次拘留,仍在打压
98年11月13日下午4时许,发生在吉林省辽源市内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队长肖同善、张文江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严重有法不依。放跑肇事者后,公然以肇事者徐绍起“酒后、超速行驶”为由枉法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肇事者徐绍起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将夏连群撞伤。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主要责任”。并对正常行走的死者罚款100元。(谁支付?后附证据 交通事故处理明文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有下列4种情况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第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则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即不管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和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都不给予刑事及行政制裁)死者尸体至今没有火化。
事故的实际现场情况:肇事者还有逆向驾驶行为。(有死者自行车撞击点为证)肇事地点距市矿医院不到200米远,肇事者有意拖延救治伤者的时间长达40多分钟。肇事者造成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处理大队是行政执法机关,队长肖同善、张文江等人无视国法,伪造材料、有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已触犯《刑法》第402条: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到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市检察院法纪处处长周振立却指令龙山区检察院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决定书。(此案不属区检察院管辖范畴)(后附证据)
市检察院检察长还公然叫嚣:“只要我当检察长就不给你立案!”
吉林省检察院又称不归其(后附证据)管辖,渎职、徇私不作为地将此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案推向了省公安厅。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年,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刘伟上任后,明说给我解决问题,可时隔一年多没有任何结果。无奈我于2012年再次进京时,刘伟明知我是有理上访,他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却变本加厉对我进行围、追、堵、截,拳脚相加。在我无任何过激行为,逐级上访两人同去的情况下,我却在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刘伟的指令下被拘留十天后劳动教养二年,理由是:因怀内揣有上访材料到中南海周边区域行走。此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鉴于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党纪、国法。我们认为:控告事故处理大队长肖同善、张文江等人及检察机关周振立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辽源市检察院和吉林省检察院本应依照我国《刑法》第402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对我们的控告给以立案侦查。
可是,省、市检察院却一直迟迟即不给立案,还渎职、拒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致使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为此, 2015年6月15日,我又到了北京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新址第一天办公)最高检上访,在二楼由3211接谈室接待了我,详细看了上访材料后并让我留下一份上访材料,说:将材料转到省里。至今一个多月已过去。
我们一直都是依照程序逐级上访,我现被地方政府说成无理上访。辽源市公安局对外扬言称:我二姐的问题都解决完了。其意在何为?真是无耻之极!
我们至今未得到一分赔偿,却伤痕累累。
由于政法委书记刘伟对敲诈死者的公安机关及拒不依法立案的检察院的袒护,又对我违法进行残酷镇压,致使本冤错案至今未结。
夏元丰(系被害人的弟弟)联系电话:13732804923
夏连荣(系被害人的姐姐)联系电话:13689764192
我们同一地区为讨血汗钱的访民王连英自1999年1月5日被东辽县公安局白泉分局非法拘禁起,从2003年进京告御状到2010年间三次被劳动教养,多次拘留。在劳教所被打、骂、绝食,昼夜带手铐(两次)70天,二次带小、小手铐30天,蹲小号10天(暴冻)。
2014年3月13日又惨遭辽源市南康公安分局刑讯逼供、裸体暴冻、泼冷水、向鼻孔灌辣椒水、多警察谩骂殴打,以莫须有罪名行政处罚十天不给(辽源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拘解字[2014]647号)拘留票,每餐一个窝头,难以湖口。其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综上:如此强悍的辽源市政法、政府又怎能被弱势群体的访民敲诈得了呢?为了所谓的“维稳”,他们不择手段。
辽源市的刘德花2002年因其丈夫故意伤害案(丈夫全权委托刘德花)开始上访。2014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刑拘,同年11月6日被地方以敲诈勒索罪作出(2014)辽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被判二年六个月。刘德花当年也请了律师,当时律师承诺官司保赢,可如今官司不但没赢,刘德花却被关进监狱。
后附原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