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11月14号晚上9时许,贵州省湄潭县环卫工人邹建会在农贸街打扫卫生时,商户王洪一家嫌环卫工的扫把脏而辱骂,进而夫妻俩及两小孩共4人恶意毒打环卫工邹建会,致头部砍伤缝6针、腿部损伤、双眼玻璃体混浊、鼻窦炎、青光眼、脑震荡、脑外伤后遗症、反复头昏眼花等,经过4个多月住院,留下了脑震荡、眼睛玻璃体浑浊看不清、脑外伤后遗症等,原本甜美的姑娘却因这场灾祸引来终身残疾。

图1:被毒打前的照片,看上去非常阳光

图2:被毒打前的照片,看上去非常甜美

图3:被打后送进医院多天昏迷不醒

图4:头部砍伤很深,表面都缝了多达6针

图5:住院49天后,仍然全身肿胀,神志不清,头部扎针也没有反应

图6:被打在医院治疗图
事后,对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公安部门始终没有认真对待,视作儿戏。环卫工人邹建会被恶意伤害一案,湄潭县公安局向有关鉴定机构出具了7份鉴定委托书。

图7:湄潭公安局出具的第一份鉴定委托书 (2015年4月13日)

图8:办案民警写的“洒水”后被涂掉
第一份是:2015年4月13日,鉴定机构:湄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该份委托书上直接注明“非刑事案件”,鉴定结果没有出,公安机关就已经提前注明“非刑事案件”,然后鉴定部位为头部、眼睛。公安局此举显然违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同时,办案的公安民警居然写环卫工“清扫垃圾时洒水在其店前”(全国任何地方还没有看到过一个环卫工带上洒水工具打扫卫生的),然后在邹建会的质问下,民警管仁玉才将“洒水”划掉。

图9:湄潭公安局出具的第二份鉴定委托书(2015年4月23日)
第二份是:2015年4月23日,鉴定机构: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内容:对邹建会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图10:湄潭公安局出具的第三份鉴定委托书(2015年5月14日)
第三份是:2015年5月14日,鉴定机构: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内容:对邹建会人体被损伤的综合伤情(包括眼睛)以及是否有脑震荡进行鉴定。

图11:湄潭公安局出具的第四份鉴定委托书(2015年5月18日)
第四份是:2015年5月18日,鉴定机构: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内容:对邹建会人体被损伤的综合伤情(包括眼睛)以及是否有脑震荡进行鉴定。

图12:湄潭公安局出具的第五份鉴定委托书(2015年9月23日)
第五份是:2015年9月23日,鉴定机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内容:对邹建会所受伤程度;眼睛玻璃体混浊是否为头皮外伤形成及程度进行鉴定。

图13:湄潭公安局出具的第六份鉴定委托书(2015年9月25日)
第六份是:2015年9月25日,鉴定机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内容:对邹建会所受伤程度;眼睛玻璃体混浊是否为头皮外伤形成及程度;对其所受伤综合评定进行鉴定。

图14:湄潭公安局出具的第七份鉴定委托书(2015年10月22日)
第七份是:2015年10月22日,鉴定机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内容:对
邹建会所受伤程度根据病历进行综合鉴定。
然而,2015年7月中旬,当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将结果寄回湄潭后,不知何故湄潭公安局又与鉴定中心对结果进行了商讨,然后又将结果寄回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要求重新出鉴定结果,当然最后的结果为“轻微伤”,试想,一个头部严重受伤,流血达两个多小时,视力下降至0.1近乎瞎子,全身多处大片瘀伤,留下双眼玻璃体混浊、鼻窦炎、青光眼、脑震荡、脑外伤后遗症、反复头昏眼花等症状,结果为轻微伤。而另一件痛心的事是发生在8月4日,湄潭县公安局在鉴定结果告知书上竟然未写行凶的王洪夫妻名字,而是写成了王洪两个小孩王星星、王远静的名字,我知道小孩是受保护的不需要负完全责任的,这就是湄潭公安!公安办案竟如此荒谬荒唐!

图15:湄潭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上告知对象十分荒唐的变成了当事人(王洪、刘国会)的孩子(王星星、王远静)名字

图16:湄潭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上告知对象变成了当事人(王洪、刘国会)的孩子(王星星、王远静)名字
2014年11月14日邹建会被殴打后,被公安人员送进湄潭医院住院,医治至2015年1月份,湄潭医院无法治愈特别是头部、眼部伤无法医治建议转到医疗条件好的医院,随后转至贵阳,直到3月底才出院。4月13日,派出所对其伤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出案的湄江派出所民警管仁玉在简单要案情中写到“邹健会清扫垃圾时洒水在其店前”,全国数十万环卫工人,有哪位环卫工人还带洒水工具的??公安民警恶意栽赃,意欲何为?随后在信访局以及县领导的干涉下,民警管仁玉才将洒水划掉后盖了章。由于受伤严重,特别是脑部伤出现眼睛混浊有飞蚊,并且还有脑外伤后遗症,湄潭、遵义司法鉴定中心都无法进行鉴定。
5月18日,湄潭县公安局委托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在委托书上写的“对邹建会人体被损伤的综合伤情(包括眼睛)以及是否有脑震荡”进行鉴定。这不符合委托书规范,公安机关只需对伤情的掌握,而“是否有脑震荡”根本不是办案所需,并且受害人邹建会被打后深度长期昏迷,在湄潭医院的病历上检查结果写得很清楚“有脑震荡”,为何公安还要对此项列出来进行鉴定,是公安想充当医生角色进行推翻?这样的委托书岂不是笑话?7月初,公安通知鉴定结果已出来,当受害人去派出所了解结果时,又被告知,鉴定结果要寄回鉴定中心,重新出具鉴定结果,还要等一个周后才能看到结果。
8月4号,派出所通知看鉴定结果并签字,然而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的案件对象变成了肇事者(王洪、刘国会)家的两个孩子王星星、王远静!这是何等的荒谬!真是荒唐至极!而公安出具的案情上写得很清楚,是由于大人先打架,后两小孩参与打架,这前后矛盾,将公安文书视做儿戏,是渎职还是失职?随后,受害人对鉴定结果不服,要求再次鉴定。于是,9月24号去位于湖北武汉的“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由公安局法制大队的熊朋带队。去之前,由向县长组织公安局、司法局、城管局等单位以及法律援助的陈科长和受害方就该事件进行座谈,并就“对头皮伤、双眼玻璃体混浊进行鉴定,还要进行综合鉴定,即对这次受伤造成的损伤根据病历进行综合鉴定”达成一致意见。
去武汉途中,民警熊朋始终不给委托书看,到了武汉的鉴定中心,才得知根本未按照要求写,而是写的“所受伤程度、眼睛玻璃体混浊是否为头皮外伤形成及程度”进行鉴定。这就是湄潭公安的职业素质,能写出这样的委托书。到武汉鉴定中心后,鉴定专家说,头脑致伤流了两小时血,还脑外伤后遗症,毫无疑问是轻伤,然后要求公安的熊朋拿出被害人当天被打伤的相关文书资料,可熊朋什么都没有。专家说你是公安局的,被害人什么时候被打的,你什么证据都没有,并且不是综合鉴定,我们这里无法做出公平公正的鉴定。

图17:被伤害家属到遵义市政府喊冤

图18:被伤害家属到遵义市政府喊冤
随后,受害家属要求熊队长需按照来前达成共识的委托事项出具鉴委托书,熊朋当即说道:好,就按你们的要求出。然后他打电话回湄潭公安,请求重新出具委托书,快递到武汉。9月28日,鉴定委托书收到,而上面写的是“所受伤程度,眼睛玻璃体混浊是否为头皮外伤形成及程度,对其所受伤综合评定”进行鉴定,我想问这里的综合评定是在玩文字游戏么?这个跟之前的不就是换汤不换药的说法?他们到底意欲何为?然后同济鉴定中心说无法鉴定,熊朋表现的是巴不得如此结果,然后就跟鉴定专家说:好的,那你写个说明,我们好回去交差。

图19: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说明
2016年2月16日,邹建会家属带着疑问来到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请求鉴定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解释。随后,西南司法鉴定中心给予了书面答复,原文如下:“你们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由于邹建会被伤害一案湄潭县公安局违纪违法出具一些鉴定委托书致使510006030号文件,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果严重偏差,现重新提供资料,请有关专家根据病历补充鉴定以下情况与邹建会2014年11月14日的损伤关系:1、头痛、气滞血瘀;2、脑外伤后遗症;3、左小腿软组织损伤;4、双眼玻璃体浑浊;5、青光眼待排’。以上事项不在川西南鉴[2015]精鉴字第0525号鉴定意见书的委托范围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规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委托人(单位)即湄潭县公安局提,方能进行合同评审。”
从以上说明中看出,湄潭公安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基本上没有鉴定内容,完全无视被伤害家属的心情。而邹建会一案发生后,由于政府部门的冷漠,使邹建会一家几度陷入无助想跳楼,一方面公安部门冷眼相对和违规出具文书,另一方面,作为所在的城管局没能给予职工关怀,完全没有关心该事件,并且还扣工资(经多次到政府反映才将庆得的工资发放),再次是政府没有起到指导和领导的作用,表面上说要解决问题,但实际上是任由职能部门处之,使其拖而不决,再其次是伤害方王洪一家没有一个说法,仍然做着生意,开心面对被伤害人,没有一句道歉,没有付出一分钱,没有主动承担一点责任。
湄潭公安开创了公安办案的“创新”先河,可以作威作福,肆无忌惮,随心所欲,任性妄为,妄作胡为,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为非作歹,专横跋扈,横行霸道……完全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完全丧失了公安人员的基本素质,完全忘记了公安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全将国家的办案规定视作儿戏,这就是湄潭公安,这就是贵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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