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杨慧”离婚案,疑问大解析

楼主:农权律师 时间:2016-08-30 09:17:00 北京 点击:657 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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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据悉,2016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宋喆与妻子杨慧原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进行了不公开的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原告杨慧代理律师称被告宋喆已通过律师提交答辩状,原告在法院征求是否公开审理时未申请公开审理。

  值此,本案还会开几次庭?不公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被告不到庭会不会影响审判?……系列的疑问在法律上是如何解读的呢?

  【问】本起离婚案件,公开与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本身应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当事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则不公开审理,任何人不能旁听或公开审理后,在法庭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法院也会暂时休庭,征求当事人是否继续公开审理,任一方申请不再公开的则进入不在公开审理或者双方均不提出不在公开审理的申请,但法庭认为可能涉及泄露个人隐私或第三人隐私,将造成不良后果的,会决定不再继续公开审理。

  故本案不公开审理或缘自被告申请或缘自法庭决定。

  【问】本起离婚案件的判决是否公开宣判?

  【答】依据法律规定,任何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要公开的,但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才能发布。

  【问】本起离婚案件,法院要开多少次庭?

  【答】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视必要,可以多次开通,具体由法庭根据情况决定。

  【问】本起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吗?

  【答】依据法律规定,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也是司法面对婚姻问题,立足“夫妻才是婚姻感情何去何从、幸福如否的上帝”,并力争唤醒双方理智,协商解决的基石和方向。故本案必须有调解程序,次数由法庭案件视情况而定。

  【问】本起离婚案件,原告可不到庭吗?

  【答】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的处理是: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有特殊情况原告确实不能出庭的,应该有原告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原告离婚的意愿(离婚主张)和法庭允许原告不出庭的正当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问】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怎么处理?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被告经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法院会另行择日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问】本起离婚案件,法院需要查证哪些事实?

  【答】据悉,该离婚案,杨慧与宋喆没有孩子,法院要依法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为调解和判决奠定事实和法律基础。

  【问】法庭会从哪些方面考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答】法庭会通过庭审中原、被告起诉答辩情况,举证、质证情况,解决证据采信问题、事实认定问题后,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情况、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辩证统一的权衡双方“夫妻感情的现实状况”。

  【问】本起离婚案,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答】本案不能调解结案的,将进行判决。法院将结合原告、被告的起诉、答辩情况,提交的证据和法庭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证据三性”甄别证据的可采信性后,综合对事实进行判断,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原告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其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会作出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也不会涉及对财产的任何处理。

  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并参考被告的本案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离婚。

  【问】被告不到庭,其提交的答辩意见,会对原告的起诉产生影响吗?

  【答】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提交了答辩,但未到庭的,法庭在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问】本案被告不到庭,法院会慎重对待哪些问题?

  【答】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在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离婚判决,但会慎重对待下列问题:

  ①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被告不到庭的处理。(本案或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双方属事实婚姻,由于被告不到庭而无法调解,因此应该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在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会注意法定离婚情形。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应该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如果查明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应该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不能因为原告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会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被告未到庭,在此情况下不宜判决离婚,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它案件,一旦判决离婚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解体,如果被告对离婚的抵触情绪较大,而法院仅凭原告陈述就草率判决准予离婚,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②关于子女抚养方面。

  该问题,虽然《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有明确规定,但本案不涉及,在此不赘述。

  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鉴于被告没有到庭,除非原告证据确实充分的,否则不宜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作认定并处理。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或可能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法院仅仅依据原告的陈述,在判决书中表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毕竟存在在既定判决书中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同理,如债权人请求双方偿还债务,原告或被告就可能以判决书中已认定无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抗辩,岂不是司法裁判在挑战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故法庭会以“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本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查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

  另外,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但结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后提起诉讼的,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的,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问】法庭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请求,怎么办?

  【答】法庭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有上诉、再起诉和协商救济途径。

  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分割。原告不服的,可以选择在受到判决书后,自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之内,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按照起诉要求支持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

  但如果法庭判决离婚,原告对财产分割不服的,则只能对财产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被告对该判决不服的,则不能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审中,法院同样应当调解。

  如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属于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分割的,则原告只能在收到二审判决的第二日起,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并补充相关证据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在六个月内发现新证据、新理由的,则可随时再行起诉离婚。但在此前提下,被告欲起诉的,则没有该限制。

  【问】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间如何处理?

  【答】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被告可以据此申请对先前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冻。

  法庭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且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分割处理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申请在冻结总额内执行自己分得的部分,被告可以对除原告应分得额之外的部分,申请及时予以裁定解除。

  【问】本案与“宝马离婚案”有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答】婚姻案件是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宝马离婚案件”也是如此。该两起案件各自独立,没有法律上的关联。这与与人们日常理解“有关”不是一回事。正如,离婚诉讼中,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支持原告对被告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的依据,但原告不能据此一并或单独起诉第三方一样。考证司法实践,本案的判决对“宝马离婚案件”的判决是否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存在本案证据自身能否被采信的难度和法律障碍等问题。具体如何,静待司法裁判,主观多议多疑无益。

  【问】本案的司法裁判,将会产生哪些案外影响?

  【答】本案的司法程序和裁判将会澄清目前民众立足王宝强离婚案件的诸多从单方判断,让网民明晰离婚案件究竟解决些什么问题等方面产生反思。

  【问】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至法庭宣告判决之后,会如何对外意见?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直至案件宣判前,不会对外就事实、证据等发表实质性意见,即使判决后也必须立足保护委托人合法权利,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损害法律和司法裁判权威的法律限度内发表“专业、理性、客观”,尊重司法权威的法律意见。

  依据《律师法》明文规定规定,律师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严格保密。

  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法院生效判决的评论和公开言论,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保持专业、理性、客观”。

  特别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还是刑法所严厉禁止的行为,非但律师不能沾染,就是普通公民也不能越雷池半步。

  【问】本案多长时间才能宣告判决?

  【答】这是民事案件的审限问题。由于目前报道尚不知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等,依据《民诉法》规定,全面解读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问】旁观者关注热点事件,应持何心态?

  【答】这是一个网友因关注不当“涉案后”,被行政拘留前或刑拘后,委托我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会见时,常委屈的问我的问题!

  其实,这是一个很好理解的问题,法律保护你的权利正当自由行使,但边界在公共利益和别人权利,而不是说,分明就是对方错,你就可以翻倍偿还也无妨,如此任性的话,就很可能放大到损害公共利益的可怕程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吗。 换个角度,自己不愿意被别人怎样对待,也就不能以类似方式对待别人。我们抱着目的明事实,晰道理的愿望,可以讨论、辩论,甚至“掐架”方式,但不能陷于无端谩骂、侮辱、恶意中伤,甚至主观臆断,无中生有、借事生非、穷尽段子至极的诽谤这样的方式,任性无节制的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即使民众有权利对政府方便地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但也不可造谣和故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因为法律规定,言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我们不能怀揣正确的动机和愿望,且因为方法的错误再制造一个不可回转的错误,到头来得不偿失!可惜!这些说起来都懂,但一激动做起来就跑偏!

  特别提示的是,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司法程序进行中,任何人不得有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对网络刑事犯罪进行细化。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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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ngbteert3 时间:2016-08-30 18:52:2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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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30日18时52分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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