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反腐败
举报信
关于检察院检察长郭辉的举报信
案 情: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检察院名义欠债不还
在当今社会,检察院在老百姓心目中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具有至高无上的公信力,检察院检察长们也是百姓的父母官,保卫着一方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
可是,如果检察院官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打着公权力旗号主动向百姓借钱,并且在检察长办公室当场立下字据约定借款月利百分二点五,我作为一般老百姓出于对检察院公权力机关的信任提供了借款,相信作为检察长的他不会拖欠自己的欠款,因为他代表法律。
但是,打着检察院的名号借钱,最后却不认账了,以我是“非法经营罪”对我进行威胁,法庭上郭辉检察长作为被告叫嚣把原告我一个平民百姓移送公安机关。我本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所开设的公司手续齐全,遵纪守法,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其编造的犯罪行为与事实相悖,只是他意图摆脱债务清偿责任的肮脏手段。
一张来自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的借条:
1.检察长与控申科科长用检察院名义借贷是否违法
2018年7月30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辉与控申科科长李亚军与我在检察院检察长郭辉的办公室签订借款合同从我这里借款70万元(于2018年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月利息百分之二点五,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即2018年10月30日之前进行清偿。
借条上写的十分清楚,郭辉与李亚军、临泉县人民政府科协 牛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清楚。2019年4月25 号,临泉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2019)皖1221民初946号案件已经查实借款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和借贷事实。
2.在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利用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进行借贷是否违反党纪和政纪,是否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
3.开庭时郭辉检察长对我进行威胁恐吓是否有损司法机关权威和国家公信力?
开庭时审理审判员询问被告郭辉检察长“借款合同是否是其本人签字,时间地点是否真实”郭辉当庭承认借款合同签订的事实。但是否认了自己的保证责任,并对我进行威胁,当庭扬言要将我移送公安机关,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权威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干预司法公正,我所诉债权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只是为了摆脱债务清偿责任的肮脏手段。
4.检察院检察长的职责所在应是什么,郭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乱纪,干预司法公正,执法犯法。
郭辉作为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是比普通群众更加知晓法律规定,又怎么会不知道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其是否有作为检察长的资格应当受到怀疑。
望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举报人: 吕成龙 电话:18298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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