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卫生局领导
您好,我叫于善芳,是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居民,今天来贵局反映佛山市三水区精神病防治康复中心和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侵害我基本人权、滥用职权的问题。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我所有生活所需的设施被破坏,电线、有线电视线、宽带线多次被剪断,自来水阀门被破坏,门口被人淋红油和倒祭拜用的香脚,住房和车房被泼粪便、尿液和污秽物,住房、车房门锁眼被注胶水和被撬烂,住房和车房玻璃窗被砸烂,财物被盗和被破坏,家里被人偷装偷拍器材,行踪被监控,多次在多地被人用下三流卑鄙无耻的手段迷奸,并无时无刻的各种恐吓骚扰、侵犯被写大字、贴字报和挂横幅,这与黑社会的做法有何差别?我为维护自已的权益而多方奔走多年,但是在2013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用强权强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2013年4月29日,经精心策划的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以《邻居,求求你别再播歌了》为题,歪曲事实的失实报导上线了,我多次打电话到电视台投诉无效后,气愤之余如他们所愿,不理智的真去购买了大音响并24小时不停播放以示抗议,从那起我患上失眠症,很长一段时间里,电视、电台、报纸、各种传播媒介大肆颠倒黑白的歪曲事实报导,中国电信更是直接使用其LOGO作为网络头像,再一次将我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受尽各种诬蔑、抵毁、人身攻击等侵害摧残,后来自觉这样不好,不应该这样做,着了他们设计的道道,上当了,也影响其它无辜人,主动停播了。
2013年10月16日上午,我们去三水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咨询处理有关噪音扰民的事项,在三水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里,确定了有关罚款、诉讼等事项,我们到三水区法院咨询应诉时,三水区法院却告诉我们,我没有诉讼事件,我们不知怎么回事,不管怎么,确实是扰民了,是错就认罚,但是现在无人给罚单啊。
2013年10月18日清早7时许,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布心社区民警中队以协助调查的名义,把我从我工作的办公室传唤到派出所,联合一伙不表明身份的年青人,强拉、推我上车,并坐我两旁,强行把我送到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作违规的所谓司法鉴定,违规鉴定人祁富生、赵俊鹏按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布心社区民警中队提供的纸质实物材料,逐一提问,鉴定现场除了有我家人、派出所警察、还有一身份不明的在场,人们可以随随便便出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布心社区民警中队的警察全程用手机违规录制,如此有目的的个案鉴定,什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在利益面前全都是浮云。
遭遇这屈辱的一个月后,2013年11月27日,在我多次追问下,电话通知说有结果了,叫我们去派出所取,我去三水西南布心社区民警中队要求取鉴定结果时,警员不给,所以一直不知被他们用这不齿的违规所鉴定出个什么结果,也就没法提出复议的权利。
2014年2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就凭借着这违规的鉴定结果,在我无任何异常的情况下,强制把我送到违规鉴定人祁富生为主任的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四科强制住院治疗339天,主治医师吴小霞多次对我进行恐吓,如不否定被侵害,就不让我出院,要我承认所有的侵害都是我臆想出来的,根本没有发生的,并对我进行最大济量的药物治疗。
据入院记录是被:佛山市三水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小组等部门强制送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而2013年10月18日被三水公安局公权强制送往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的违规鉴定,被说成是在警察的陪同下来医院行司法鉴定,在我住宅楼下强制直接送院,被说成急诊,他们颠倒是非黑白,歪曲事实,把所有的侵害说成是我臆想出来的,是我有被害妄想、被监视感、被强奸妄想的偏执性精神障碍,真真睁眼说瞎话,不担当的说是我自述病情,还强加莫须拿菜刀恐吓别人的罪名。
2017年2月25日,我在广州荔湾区住宿时被侵害而报警,广州警方已受理,但在2017年2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张边派出所警号187251不通知广州警方,跨市异地在汉庭广州岗项地铁站店强制把我直接送到佛山三院(即精神病院),3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布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的严颖帆、丁春华办理的入院手续时,与2014年那次被强制入院又多了条指控,恐吓三水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小组人员,我连照面都未碰过,他们住址、联系方式我都不知,怎么恐吓他们?被强制住院471天,并被强制打针接受所谓精神病治疗。
两次都是在“两会”召开之前,我没有任何异常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请问:我有自伤和危害他人吗?我什么时侯拿什么器械去危害他人了?还不是你们恶意造谣中伤?要强制我做司法鉴定?在鉴定的过程中,是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了吗?给出个偏执性精神障碍!!! 还强制我住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
由于被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违规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被佛山市三水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小组列入重症精神障碍、给我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侵犯了我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还导致引发一系列身心和财产被侵犯的严重后果。
现请求佛山市卫生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之规则责令改正,摘除我精神病帽子,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对应责任,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由此引起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谢谢。
申诉人:于善芳
2019年11月6日
是我表达不清晰,还是有意护短,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都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之规定去责成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正。
我没有诉讼案件在身,既无自伤,也无伤害别人,哪来的司法鉴定要素?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违规鉴定,哪来正确的鉴定结果?
2016年答复,避重就轻,着重说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具有精神医学鉴定资质,但不去了解整个事情的情况,也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之规定,去责成要求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正,导致2017年再次将无精神病的我,实施强制所谓精神病治疗471天,两次都是在两会召开之前的2月28日,在我无违法乱纪,既无自伤,也无伤害别人的情况下,被强制进行所谓的精神病治疗共809天。
2019年这次,再次因果、主次不分,强调鉴定结果,而不是违规做鉴定,才导致后来的所谓诊治,
而且佛山市三水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小组邝就贤,无论是被强制作违规鉴定,还是后来的两次强制送院作所谓的治疗,都有他的身影在里面,为什么就不能有担当的切实改正,而要求重新鉴定,自己为自己做精神病鉴定,太欺负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