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3 22:19:38 山东 点击:6781 回复: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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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执法执纪信息员史永银,我的电话微信同号13105230130,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0107173X。现在实名举报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伙同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等人阴谋构陷四川大学毕业生!!!
  江苏省委书记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江苏省公安厅厅长收到请回答
  @平安江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公安厅,南通市公安局,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厅长您好,我是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执法执纪信息员史永银,今天冒昧的向您投诉,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过问。
  今年五月四日我的小型轿车在海门市正常行驶中与逆行并在机动车道内违规掉头的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的曹亚辉发生碰撞。
  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罔顾事实真相,将我方的正常行驶认定为主责,而逆行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掉头的无牌无证的电动车驾驶人仅以没戴头盔为由承担次责。
  我方当即提出疑问,在海门交警事故中队王哲拒绝回答后,按照程序提出了复核申请书,而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仅过了不到半个月就草草做出了维持原结论的极其不负责任的论断。
  我做为车主和当事驾驶员的父亲,我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希望有关领导能尽快公正处结此案。附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如下: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通公交复字结论[2022]第 2215号

  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史滕霖,男,汉族,身份证号 370685199511166012,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东升花园8栋407室。
  申请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22】第 007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曹亚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滕霖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理由和依据:
  1.曹亚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夜间未开车灯、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曹亚辉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复核结论:
  1、原办案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调查及责任认定:
  2022年05月04日19时36分左右,史滕霖驾驶鲁FOM38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
  门区东临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与曹亚辉驾驶电动自行车(头
  西北尾东南)及行人黄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亚辉、黄飞受伤,车辆受损。后曹亚辉
  于2022年05月15日死亡。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史滕霖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曹亚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飞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复核结论: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确生
  序合法,现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一式四份,送达各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复核申请书如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史縢霖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系鲁F0M38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请依法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请依法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并认定曹**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现场测量,鲁F0M385号小型轿车与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时,车辆右侧车轮距离路边1.4米,从该通行道路的宽度来看,该距离符合机动车正常的行驶状态,曹**驾驶的电动车如果在正常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史**所驾车辆不会与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所以史**和曹**相撞时,曹**的电动自行车占用了申请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故曹**驾驶的车辆应因占用了机动车道路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2022年5月7日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2]痕鉴字第8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曹**驾驶的电动车为接载黄**的过程中在路边相撞,电动车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这说明事故发生时电动车系逆行,且占用了史**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而这些事实在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明确表述,所以曹**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曹**驾驶的电动车夜间未开电动车车灯,车辆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结合曹**驾驶电动车接黄**而黄**就在路边等候的事实,可知事故发生时,曹**系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中逆行左转且左转至由北向南车道后有逆行,事故发生前曹**有刹车但依然属于弯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曹**驾驶电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不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且转弯不让直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曹**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曹**驾驶电动自行车涉嫌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故因其违章行为应付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本案中,从两车撞击的部位和申请人所驾驶车辆距离路边1.4米的情况看,曹**所驾驶的电动车显然还在机动车道内,故其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显然违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曹**骑电动车通过机动车道,并未下车推行,反而是骑行横穿机动车道,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请求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撤销“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重新认定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此致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史**

  2022年6月29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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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3 22:46:57 山东
  罔顾事实
  • 昌平君777: 举报  2023-01-24 16:51:02 广东  评论

    你既然不否认自己是公安警察,那么最简单的事实证据“现场视频”怎么不发上网?我相信你必定有这事实视频在手上。
  • 行走招远: 举报  2023-01-24 19:03:29 山东  评论

    评论 昌平君777:我只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事发现场视频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万其春手上,在去年十月十二号庭审现场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万其春情急之下声称,他手上有事发现场录像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有罪。 我当即要求当庭播放该录像,遭到主审法官陈海东的拒绝,理由是该录像不可以作为证据。
我要评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3 22:48:35 山东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06:22:11 山东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06:24:01 山东
  走出四川大学,走向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刑事拘留所的诡异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经过。
  我儿子四川大学毕业后,孤身一人来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参加工作。今年五月四号十九点三十分左右,他驾驶昌河铃木利亚纳a6两厢小型轿车(车宽1720厘米)由北向南贴近路中心黄虚线正常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一直到六月二十九号这天(周三)上午九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通知我儿子去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儿子接到认定书,当即拍照发给我,我仔细看过后,发现疑点颇多。又咨询了当地相关专业人士,得到权威解答后,连夜写出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因为一纸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我儿子就要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给刑拘了
  (聊天截图)
  中间有一段: 当时证据公开的时候,对方对电动车的状态有异议,当时我儿子有听到调头,然后交警就让我儿子回避了。然后出认定书那天,我儿子问交警电动车掉头这个事,他说对方没说过,这个是他说的。
  因为一纸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我儿子就要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给刑拘了

  海门交警罔顾电动车逆行、逆停、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酿成惨祸,强行判机动车主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询问完全置之不理,却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奈申请复核后电话威胁“等着刑拘吧,别想取保候审了”
作者:跟您走 时间:2022-07-24 07:54:13 重庆
  该遭
作者:到了发 时间:2022-07-24 08:39:22 安徽
  衙门里都是冤案,水浒2.0版本。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09:59:49 山东
  @跟您走 2022-07-24 07:54:13
  该遭
  -----------------------------
  感谢您的回复!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01:12 山东
  @到了发 2022-07-24 08:39:22
  衙门里都是冤案,水浒2.0版本。
  -----------------------------
  谢谢,我现在才知道,江苏省的法治有多乱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14:22 山东
  走出四川大学,走向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刑事拘留所的诡异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经过。
  我儿子四川大学毕业后,孤身一人来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参加工作。今年五月四号十九点三十分左右,他驾驶昌河铃木利亚纳a6两厢小型轿车(车宽1720厘米)由北向南贴近路中心黄色虚线正常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逆行中骤然占用机动车道掉头,呈现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一直到六月二十九号这天(周三)上午九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通知我儿子去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儿子接到认定书,当即拍照发给我,我仔细看过后,发现疑点颇多。又咨询了当地相关专业人士,得到权威解答后,连夜写出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16:02 山东
  因为一纸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我儿子就要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给刑拘了。
  中间有一段: 当时证据公开的时候,对方对电动车的状态有异议,当时我儿子有听到掉头,然后交警就让我儿子回避了。然后出认定书那天,我儿子问交警电动车掉头这个事,他说对方没说过,这个是他说的。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16:49 山东
  海门交警罔顾电动车逆行、逆停、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酿成惨祸,强行判机动车主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询问完全置之不理,却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奈申请复核后电话威胁“等着刑拘吧,别想取保候审了”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21:52 山东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现场测量,鲁F0M385号小型轿车与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时,车辆右侧车轮距离路边1.4米,从该通行道路的宽度来看,该距离符合机动车正常的行驶状态,曹**驾驶的电动车如果在正常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史**所驾车辆不会与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所以史**和曹**相撞时,曹**的电动自行车占用了申请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故曹**驾驶的车辆应因占用了机动车道路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2022年5月7日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2]痕鉴字第8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曹**驾驶的电动车为接载黄**的过程中在路边相撞,电动车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这说明事故发生时电动车系逆行,且占用了史**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而这些事实在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明确表述,所以曹**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曹**驾驶的电动车夜间未开电动车车灯,车辆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结合曹**驾驶电动车接黄**而黄**就在路边等候的事实,可知事故发生时,曹**系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中逆行左转且左转至由北向南车道后有逆行,事故发生前曹**有刹车但依然属于弯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曹**驾驶电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不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且转弯不让直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曹**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曹**驾驶电动自行车涉嫌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故因其违章行为应付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本案中,从两车撞击的部位和申请人所驾驶车辆距离路边1.4米的情况看,曹**所驾驶的电动车显然还在机动车道内,故其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显然违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曹**骑电动车通过机动车道,并未下车推行,反而是骑行横穿机动车道,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请求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撤销“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重新认定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24:27 山东
  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如下: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通公交复字结论[2022]第 2215号

  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史滕霖,男,汉族,身份证号 370685199511166012,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东升花园8栋407室。
  申请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22】第 007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曹亚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滕霖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理由和依据:
  1.曹亚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夜间未开车灯、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曹亚辉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复核结论:
  1、原办案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调查及责任认定:
  2022年05月04日19时36分左右,史滕霖驾驶鲁FOM38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
  门区东临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与曹亚辉驾驶电动自行车(头
  西北尾东南)及行人黄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亚辉、黄飞受伤,车辆受损。后曹亚辉
  于2022年05月15日死亡。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史滕霖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曹亚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飞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复核结论: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确生
  序合法,现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作者:lig_85 时间:2022-07-24 10:29:23 江苏
  呵呵,把事搞大就对了!!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31:30 山东
  种种迹象,让我相信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伙同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等人阴谋构陷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36:00 山东
  @lig_85 2022-07-24 10:29:23
  呵呵,把事搞大就对了!!
  -----------------------------
  谢谢您的鼓励!江苏省海门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妄图构陷孤身在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其心是险恶的,是注定不能得逞的。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36:34 山东
  江苏省海门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妄图构陷孤身在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其心是险恶的,是注定不能得逞的。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47:24 山东
  @真的假的2019 2022-07-24 10:45:17
  黑社会一般都穿黑衣服
  -----------------------------
  谢谢支持,也有少数身穿警服,头顶国徽的败类!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1:12:27 山东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划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那么2022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2022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1:17:55 山东

  

  

  

  
作者:风轻轻炊 时间:2022-07-24 13:37:34 福建
  这是为什么啊
  招远市公安局做好民警廉政工作 多次暗访查问题
  2014-06-11 11:01 来源:胶东在线
  强化节日监督。市局纪委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部“三项纪律”等纪律条令的执行力度。同时,各单位政工领导要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加大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排查,
  特别是对个别不放心的民警,要逐一进行谈话、告诫,落实帮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整顿和防范工作
  这是为什么啊?是不是你的正义得罪了某些有势力的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3:43:39 山东
  @风轻轻炊 2022-07-24 13:37:34
  这是为什么啊
  招远市公安局做好民警廉政工作 多次暗访查问题
  2014-06-11 11:01 来源:胶东在线
  强化节日监督。市局纪委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部“三项纪律”等纪律条令的执行力度。同时,各单位政工领导要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加大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排查,
  特别是对个别不放心的民警,要逐一进行谈话、告诫,落实帮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整顿和防范工作
  这是......
  -----------------------------
  身处江苏的山东人,纵然名牌大学毕业,同样难逃江苏不法分子的黑手!——江苏法制混乱超出你我的想象!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4:12:07 山东
  评论 行走招远:依稀记得好像是交通违章以前他们叫你消单你不听话所以他们心理是恨死你的那么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他们对你恨之入骨他们觉得无论怎么对付你都是不够解恨的何况是万一被他们抓到机会的时候更是不会放过机会。从心理学来分析一切的原因是由于你是他们的仇人不需要其他什么理由佛说这是因果——看来是我的正直导致树敌太多,可不管怎么的也该冲着我来,背后构陷我的家人,也太卑鄙了吧。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5 08:33:43 山东
  无奈的四川大学山东学子——
  走出四川大学,走向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刑事拘留所的诡异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经过。
  我儿子四川大学毕业后,孤身一人来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参加工作。今年五月四号十九点三十分左右,他驾驶昌河铃木利亚纳a6两厢小型轿车(车宽1720厘米)由北向南贴近路中心黄色虚线正常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逆行中骤然占用机动车道掉头,呈现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轨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我儿子第一时间下车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并积极救护受伤人员和对现场进行保护。随后多次多方筹措医药费等费用,至伤者去世共计垫付各种费用十一万元。
  一直到六月二十九号这天(周三)上午九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通知我儿子去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儿子接到认定书,感觉有疑点。但办案民警王哲警官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询问完全置之不理,却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奈申请复核后电话威胁“等着刑拘吧,别想取保候审了”。我儿子无奈只好当即拍照发给我,我仔细看过后,发现疑点颇多。又咨询了当地相关专业人士,得到权威解答后,连夜写出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幸亏我及时在新浪微博进行了揭露,不然我儿子就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不等立案就给刑拘了。
  中间有一段: 当时证据公开的时候,对方对电动车的状态有异议,当时我儿子有听到掉头,然后交警就让我儿子回避了。然后出认定书那天,我儿子问交警电动车掉头这个事,他说对方没说过,这个是他说的。 海门交警罔顾电动车逆行、逆停、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酿成惨祸,强行判机动车主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询问完全置之不理,却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奈申请复核后电话威胁“等着刑拘吧,别想取保候审了”
  • 昌平君777: 举报  2023-01-23 17:56:42 广东  评论

    这跟四川大学没多大关系,毕业了,工作了,独立了。学校没理由参和这事
  • 行走招远: 举报  2023-01-23 19:40:23 山东  评论

    评论 昌平君777:川大校长有句名言,你不会没听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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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7 00:12:30 山东
  一个来自外地的川大学子的自保路(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篇)
  今天下午两点,我(四川大学学子史滕霖)先到了二楼见到冯警官,简单说了两句,让我把东西全留在楼上(包括手机手环钥匙等),去了楼下办案室,然后检查了身上的东西和身体状态后,进入讯问室

  进去后,有讯问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事发当天去了哪里,为什去,什时候回的,回程起点和事发地的距离,以及事故发生过程详细情况。

  期间有问过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路上有电动车,我说可能。。这时被打断了——两位警官一齐打断,说没有什么可能,是什么就是什么!

  我就说可能是会车的时候注意力在对面来车上,没有看到,也可能对方是突然冒出来的。但在笔录中,写的是——问:为什么没有注意到电动车?答:因为我注意力在对面来车上,没有注意本车道。对我后半句中的可能性,完全没有记录。

  笔录中我有提出过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对方是非法占用机动车道行车,应该占更大责任,两位警官给我的解释是那个规定是针对有车道划线的,我这个是只有路中线的混用道路,不适用这个。但这些都没有记录在笔录中。笔录中只有我认为对方责任更大,我不认罪认罚,后续我也有补充,虽然我认为对方责任更大,但我也认为自己是有责任的,是要负责的,对死者我非常愧疚,愿意积极赔偿对方,在笔录里没有加入,在我要求加入后,遭到拒绝,最后也没有加入。

  事故当时情况如下:(我方视角)我在东临线上以70到73码之间的速度由北向南正常驾驶直行,遇到对向大货车会车,双方都关掉了远光灯,我有松油门轻踩刹车减速,有向右偏少许,会车完成后又打了回来,然后要开远光灯的时候感觉有东西闪过去,同时有撞到东西的感觉,就刹车下来查看,过程中没有动过方向盘。

  未完待续
  • 昌平君777: 举报  2023-01-23 17:58:47 广东  评论

    行人及死者不是最重要的吗?
  • 行走招远: 举报  2023-01-23 19:37:52 山东  评论

    评论 昌平君777:死者为大,谁死谁有理——法官也是这么个意思,可是法律不允许,这不,我方二审代理律师出面要求调阅庭审记录,法官傻眼了,然后各种耍赖各种借口拒绝出示庭审记录,没法收场了吧
我要评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7 00:13:57 山东
  起底江苏省公安厅南通海门交警事故中队 ——执法行为是任意还是随性
  ​​起底江苏省公安厅南通海门交警事故中队 ——执法行为是另有猫腻?还是把违法违规当成了家常便饭?
  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5天内应进行证据公开

  鉴定报告生效后5天内要出具责任认定书

  但是!这次事件中,尸检报告、车检报告、痕迹鉴定报告出具日和证据公开之间分别隔了9天和9天,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同最远的责任认定书相隔了27天之久!
  ——起底江苏省公安厅南通海门交警事故中队 ——执法行为是另有猫腻?还是把违法违规当成了家常便饭?

  持续讲述一起简单的车祸,南通市公安局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充满诡异的处理过程之10问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今天继续大揭秘——

  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最终于5月25日出具,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直到6月15日接到证据公开通知——是任意还是随性而为?

  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6月15日进行了证据公开,6月29日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任意还是随性而为?

  未曾立案,王哲警官:“我先刑拘着…"——任意还是随心所欲的为所欲为?!

  未完待续

作者:老婆帮我取名 时间:2022-07-27 00:22:45 湖南
  事故现场的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毕竟撞死人了,想无责是不可能的。能把主责换成次责就烧香吧。以人为本归根结底还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 昌平君777: 举报  2023-01-23 18:01:31 广东  评论

    我也赞同这个说法,换个交警处理也改变不了这些原则啊
  • e_line110: 举报  2023-01-24 10:55:30 江苏  评论

    评论 昌平君777 :仔细看,杀人犯的爹是山东公安,杀人犯估计掌握了江苏公检法的受贿把柄,想利用手中的把柄翻案,改判无罪,判缓刑就是行贿的结果。
我要评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7 04:53:23 山东
  @老婆帮我取名 2022-07-27 00:22:45
  事故现场的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毕竟撞死人了,想无责是不可能的。能把主责换成次责就烧香吧。以人为本归根结底还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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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情况,只有交警心里最清楚,办案交警换掉一个了,至于为什么,可以脑补。。。。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7 04:57:58 山东
  今天下午两点,我(四川大学学子史滕霖)先到了二楼见到冯警官,简单说了两句,让我把东西全留在楼上(包括手机手环钥匙等),去了楼下办案室,然后检查了身上的东西和身体状态后,进入讯问室

  进去后,有讯问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事发当天去了哪里,为什去,什时候回的,回程起点和事发地的距离,以及事故发生过程详细情况。

  期间有问过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路上有电动车,我说可能。。这时被打断了——两位警官一齐打断,说没有什么可能,是什么就是什么!

  我就说可能是会车的时候注意力在对面来车上,没有看到,也可能对方是突然冒出来的。但在笔录中,写的是——问:为什么没有注意到电动车?答:因为我注意力在对面来车上,没有注意本车道。对我后半句中的可能性,完全没有记录。

  笔录中我有提出过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对方是非法占用机动车道行车,应该占更大责任,两位警官给我的解释是那个规定是针对有车道划线的,我这个是只有路中线的混用道路,不适用这个。但这些都没有记录在笔录中。笔录中只有我认为对方责任更大,我不认罪认罚,后续我也有补充,虽然我认为对方责任更大,但我也认为自己是有责任的,是要负责的,对死者我非常愧疚,愿意积极赔偿对方,在笔录里没有加入,在我要求加入后,遭到拒绝,最后也没有加入。

  事故当时情况如下:(我方视角)我在东临线上以70到73码之间的速度由北向南正常驾驶直行,遇到对向大货车会车,双方都关掉了远光灯,我有松油门轻踩刹车减速,有向右偏少许,会车完成后又打了回来,然后要开远光灯的时候感觉有东西闪过去,同时有撞到东西的感觉,就刹车下来查看,过程中没有动过方向盘。

  未完待续
作者:lig_85 时间:2022-07-29 17:08:48 江苏
  楼主继续~~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9 18:07:55 山东
  @lig_85 2022-07-29 17:08:48
  楼主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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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了个大瓜,精彩稍后呈现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9 18:08:22 山东
  @lig_85 2022-07-29 17:08:48
  楼主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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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支持!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30 16:10:00 山东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为什么要诱供,要说谎?他们到底在隐藏什么,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呢?

  事故责任认定书描述太过简单太过模糊,容易给人以太多的的疑惑和猜想……。该认定书中记载:
  交通事故地点为南通市海门区东临线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东临线为县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质,混合路面,划有道路中心虚线;友陈路为乡村道路,呈东西走向,与东临线十字相交。)
  认定书中描述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
  2022年05月04日19时36分左右,滕霖驾驶鲁FOM38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东临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与曹亚辉驾驶电动自行车(头西北尾东南)及行人黄飞发生交通事故
  ——那么问题来了,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察中队于5月7日送检、6月2日由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完成并出具的,直至6月15日才公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对方当事人事故当天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认定书中只描述为电动自行车是我认为是不严谨的,为何要故意隐瞒对方的不利情节?
  再者,认定书中显示,对方当事人事发时的行驶状态为——头西北尾东南,明显是正在过马路或逆行调头,这种夜间不开大灯违规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将自己置于危险境的错误做法,这种重大过失情形,认定书中竟然完全没有表述。
  可以看到,责任认定书没有以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为基础出具,是何道理?到底有何猫腻?
  认定书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史滕霖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那么问题又来了,史滕霖在事发时车速到底有多少码?是30码?40码?50码?还是只有20码又或许会高达200码(准备起飞吗?)?
  为什么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至关重要的车速鉴定报告会这么巧,就缺失了呢?
  认定书中记载: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试问,王哲警官。即便是电脑游戏中的角色都无法进行规避的情形,任何人对于这种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突发事件,都是根本观察不到的,除非我有三头六臂,所以苛求当事驾驶员史滕霖先知先觉,预先知晓对方当事人在黑暗之中会不顾安危摸黑突然冒出来,这是不严谨不科学的,这种苛求,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也超出了一般人的预见能力。
  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当事人曹亚辉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那么问题来了,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哪些规定,应该明确表述:1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没有下车推行2电动车事发时系逆行3电动车夜间行驶没有开灯4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不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5电动车拐弯不让直行。这五点责任认定书应当明确表述出来,为什么要藏着掖着不明确无误的进行阐述?
  认定书中记载——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该事故中当事人史腾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问题来了,连当事人史滕霖的名字都打印错误的法律文书,是怎么经过层层领导审批后获批,签名盖章的呢(后经过史滕霖提出认定书存在自己名字错误,才更正的,多么不严谨)?至于降低车速,当时车速是多少,车速到底要降到0还是多少,为什这么重要的部分要人为的缺失?#一起来投票#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30 16:34:13 山东
  @玉断微 2022-07-30 16:22:34
  估计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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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谢回帖,用处不大。
作者:持续本垒打 时间:2022-07-30 18:14:45 上海
  行车记录仪呢?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30 18:47:33 山东
  @持续本垒打 2022-07-30 18:14:45
  行车记录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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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意失荆州,嫌行车记录仪布线经常掉落,当天开车前拔掉了电源,没开。。。。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31 20:29:27 山东
  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察中队
  简单的车祸,南通市公安局海门交警大队侦察中队诡异的处理过程
  今天继续揭秘——事出反常必有妖,人若反常必有刀,言不由衷定有鬼:色厉内荏终难掩无凭无据凭空捏造虚假事实之嫌!
  未完待续 ​​​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31 20:30:17 山东
  海门交警大队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分别隔了30、20、13天才证据公开,远远超出5日内公开的规定;证据公开后14天才出具责任认定书,也远超出5日的规定;
  责任认定书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对电动车无牌照、未开大灯、事发时的行驶状态为——头西北尾东南,明显是正在过马路或逆行调头,这种夜间不开大灯违规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将自己置于危险境的错误做法,这种重大过失情形,认定书中竟然完全没有表述,只以机动车夜间行驶未减速为由定机动车主责;
  立案后第一次讯问中,有问到为什么没有看到电动车,我回答说“可能...”然后被两个警察同时打断,说“没有什么可能,是什么就是什么!”我重新说“可能是我注意力在对向车上(当时在会车),也可能对方是突然冒出来的。”但笔录中写的是“问:为什么没有看到电动车?答:因为我注意力全在对向车上。”且在第一次讯问中我有提出过我的疑惑和观点,对于我的提问以及交警的解答,完全没有出现在笔录中,只写了我认为对方责任大,我不认罪认罚。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01 19:12:22 山东
  当事人的母亲寄语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四川大学毕业信心满满得来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上班工作,敢做敢当,请江苏省人民政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我的儿子尽心尽力工作,不留遗憾 ​​​
作者:lig_85 时间:2022-08-06 13:19:16 江苏
  还没续集啊~~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06 21:54:43 山东
  @lig_85 2022-08-06 13:19:16
  还没续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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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四说要移交检察院,问了海门检察院,还没收到。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2 19:42:45 山东
  中国人的事要由中国人来决定
  交警队没解开这么多疑问,如今移交海门区人民检察院了,恳请海门区人民检察官为我们解开诸多疑问——谁的错谁领着,我们绝不往外推——前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以前,人命关天,我方积极为对方垫付医药费尽最大努力进行抢救。现在,将来事实证明错在我方,我方还是一如既往认罪认罚,绝不逃避。
  中央政法委,江苏省政法委,南通市政法委,海门区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但是,本案中,事实真的清楚了吗?没有,连办案民警至今仍对事发过程感到不可思议,疑点颇多,下面的认定书出具后,办案人员又多次约见我方当事人进行讨论和说明,可还是拿不出事发时的最起码的证据。
  第三⼗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道的,机动车、⾮机动车、⾏⼈实⾏分道通⾏。没有划分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机动车和⾏⼈在道路两侧通⾏。——我是想知道,对方违规占用机动车道,占多少责任,次责是否恰当。
  海门交警三个月都没弄明白的案子,稀里糊涂交到海门区检察院后,海门检察官能否看明白了?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时间: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十九时三十六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海门区东临线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史**,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户籍登记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史家村280号,现住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驾驶证证号:**(下略)
  曹**,女,汉族,1970年*月*日生,户籍…(下略)
  黄*,男,汉族,1964年*月*日生,户籍登记地:…,公民身份证证号:…:(下略)车辆基本情况:…
  鲁FOM385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史永银,…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东临线为县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质,混合路面,划有道路中心虚线;友陈路为乡村道路,呈东西走向,与东临线十字相交。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5月04日19时36分左右,滕霖驾驶鲁FOM38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东临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与曹**驾驶电动自行车(头西北尾东南)及行人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黄*受伤,车辆受损。后曹**于2022年05月15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史腾霖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曹**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该事故中当事人史腾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其讨错及违法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起的作用大,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其过错及违法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起的作用小,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黄*无违法及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事人曹**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交通警察 ★王哲
  冯夏
  口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校电请应当都明复核请求及
  其口当事人可以通过中的大及通营委热合调解的,含密收副本认定书政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特原道路交通事提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定的复核结论之日代中日内复校后重新作出,原道路交通事教认定书/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编号:)予以批销。
  在交警大队,对方有说,当时是正要走,她要调个头再让黄飞上车。那是不是很有可能,电动车是本来靠在路边停着,要走了,她要调个头再让黄飞上车。当时是正在调头过程,所以它会是那么一个方向那么一个状态——头西北尾东南,就那么横在马路上。对我方而言,暗夜之中,她的车屁股就是骤然凸出来的——这种情况下,任谁也无法进行避让,更何况是在夜间,我方即使能做到未卜先知,但随意变道随时可能因为逆行随时跟对面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这时如果刻意苛求司机在电光石火的瞬间做出反应,这超出了人类的极限,这是任何人都做不到的。
  再者,两车右侧相撞,撞击部位是我车车头右大灯跟对方电动车后轮右侧,试问,既然对方的电动车没有违规,那么只能是双方同方向行驶,我方只能是在四轮朝天的情况下右大灯部位跟对方的电动车后轮右侧可以发生碰撞!事实上,我方正常直行,并未翻车——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至今无法对此解释。现在好了,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接手了,相信海门区检察官火眼金睛,定能洞察此案,将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三个多月都查不清的迷案为我们做出一个合情合理的权威解释。
  还有一个要加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最重要的部分,两处,责任划分重要依据,为什么都要以省略号代之?!这充分说明,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匆忙做出了这个所谓“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法律文书”——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吴曙华中队长所言!这个漏洞百出,疑点颇多的法律文书竟然仍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可了,让人难以置信,这中间究竟有没内幕?
我要评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2 19:43:31 山东
  未完待续
  • 行走招远: 举报  2022-08-13 15:10:40 山东  评论

    [cp]再致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执法者上上下下沆瀣一气,同仇敌汰对付一个刚走出大学校门不久的外来人员,就为了区区几个血汗钱,这未免太小题大做了吧……。 法治中国,江苏省人民政府,最后的法外之地——江苏——执法犯法者的天堂。 ???[/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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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3 19:32:59 山东
  做为一名父亲,唯一的儿子名牌大学毕业,独自一人背井离乡,受用人单位领导盛情邀请,独自前往江苏参加工作。
  工作很好很顺利,领导很器重。
  一场突如其来的普通车祸,一场黑幕重重的诡异车祸处理过程,让外来者感到了痛彻骨髓的无尽的寒意——陷阱无处不在,机关骗术,一个接一个,执法犯法者接二连三,党纪国法在江苏省寸步难行……
  开始时,儿子还坚持要继续就在江苏,对我的忠告置若罔闻,天真的孩子天真的以为,司法公正江苏也不能例外,结果被我不幸言重了——别忘了,你现在是只个外地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3 20:49:00 山东
  回不去的江苏
  江苏省是一个值得留恋的地方,却不能是一个让人能留下生活乃至创业的理想之城。
  江苏省太排外了,即便是名校毕业慕名而来,也会在遭到联合打击迫害之下,黯然离去——这就是江苏给我的最初最后的印象。
  挥不去的噩梦,回不去的江苏——致江苏省人民政府 ​​​
  未完待续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3 20:51:59 山东
  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真的是赚了吗?
  罔顾事实,执法犯法者榨干了一个外来名牌大学毕业生的最后一点钱财和希望——心如死灰,没有了刚来时的满怀深情,满怀憧憬和满腔热血,只剩下一腔无奈与无助,还剩下无尽的悲愤,江苏,你真的真的赚了吗!!!当排外成为习惯,江苏,你是要变成第二个台湾?若不是,那又是为什么?江苏省人民政府请回答我!!!我们山东人也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我们有权知道真相!!!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3 22:11:17 山东
  睡了,明天继续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4 19:30:24 山东
  江苏省人民政府至今仍然保持沉默,拒绝回答。
  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的沉默代表了你对百姓疾苦的冷血。
  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的沉默,代表了你对百姓心声的不以为然。
  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的沉默是对天赋人权的漠视。
  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的率先垂范,上行下效,构成了疯狂迫害山东人的疯狂浪潮。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5 20:24:24 山东
  感谢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的及时专业解答!我已经按照流程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江苏省公安厅厅长信箱进行了反映,并从即刻起开始了积极准备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就该问题进行反映。多谢烟台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的无私帮助!
作者:漫步云端赏樱花 时间:2022-08-15 20:57:13 山东
  作为一个招远人,这帖不能沉,顶起来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6 19:30:54 山东
  @漫步云端赏樱花 2022-08-15 20:57:13
  作为一个招远人,这帖不能沉,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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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谢多谢!!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6 19:33:25 山东
  得到了当事人母校四川大学师生关注,万分感谢!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16 19:33:48 山东
  https://weibo.com/7605591425/M1bwmxZq1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21 18:46:54 山东
  同为中国人,不分贵贱,不能因为当事人毕业于四川大学而在江苏省就要受到不公平待遇,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毕业于四川大学而遭到江苏省党政机关的歧视,不能,谁也无权,也没有资格瞧不起四川大学毕业生——绝不可以就单单因为你当年没能被四川大学录取,就对所有毕业于四川大学的学生心怀不满。没能考取四川大学,那是你的个人原因,不能因此而仇视所有名牌大学毕业生。
  纵然维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抛开法律不谈,当我们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感觉委屈、难过的时候,其实大家是对的,面对不公平我们不是0-100的概率,只是有或者无的选择。一往无前,需要勇气、耐心、耐力,我做为政法机关执法执纪信息员,愿意陪着所有面对不公平不屈服的人们,走到法律的终点,穷尽法律的程序,为的是能依靠人民的力量,改变江苏省的执法犯法的现状。推进共和国法律进程,让法律能够呈现我们心中该有的样子,让我们一起努力,改变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下的执法犯法之乱象。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25 20:39:21 山东
  我方当事人正常行驶,明明对方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车逆行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掉头引发车祸,警方执法不公强行判机动车主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江苏省公安厅李耀光厅长,请您主持公道,可您工作繁忙,可否请沈泽沛同志代为过问一下呢?我的联系电话13105230130微信同号。 ​​​
作者:ty_青山咬定 时间:2022-08-26 09:19:22 湖北
  看一下小偷翻墙入院被主任家狗咬死案例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27 19:25:37 山东
  告全体山东父老乡亲及全国同胞书
  我,史永银,全家人世代居住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史家村。
  孔孟之乡的齐鲁大地人杰地灵,文化氛围浓厚的金都招远也不例外,每年都为国家培养众多人才。
  我的儿子史滕霖在四川大学毕业后,选择独自一人来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工作。
  开始一切都还好,单位经济效益不错,领导对他也很好。 相当重视。不成想,一起及其偶然及其简单的车祸,随后而来的及其诡异的处理过程,让我们全家措手不及:儿子做为外地人的艰难,出乎我们全家人的想象,江苏省执法部门歧视山东人(我不知道江苏党政机关如何对待其他省份的外来人员)出乎我的想象,突破了人类的正常认知——如此不公,经投诉到江苏省公安厅厅长信箱后,竟然被江苏省公安厅数次来电来函要求山东省党政机关给我施压!
  在此,我郑重宣告——全体山东父老乡亲们,我,史永银绝不会弃我唯一的儿子于不顾,我发誓,我的儿子史滕霖虽身在江苏,但绝不允许也不能任人宰割,我定要替他维权到底!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8-30 19:07:35 山东
  我是山东省招远市的史永银——做为党中央在山东省最信任的人——之中有我。
  我感谢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山东省公安厅范华平厅长(山东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的无声胜有声的无私帮助!范华平副省长兼山东省公安厅厅长的大力支持,是我们山东人民战胜困难的有力保障。一如既往,不辱使命!一份信任,百倍用心!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9-13 20:58:14 山东
  关于恳请对史滕霖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不起诉的

  法律意见书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著名律师事务所接受史滕霖的委托,并指派本律所首席大律师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并听取了史滕霖本人的陈述和意见。辩护人认为: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错误。虽然该事故认定书只认定被害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该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史滕霖在刑法意义上也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史滕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仍需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来判断史滕霖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现有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史滕霖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史滕霖不应该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起诉意见书指控史滕霖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恳请贵院对本案不起诉。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滕霖“未降低车速”、“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错误
  1、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史滕霖“未降低车速”

  史滕霖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及讯问时,均回答在与对面来货车会车时下意识的减速了,而事故认定书中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时,却称史滕霖“未降低车速”,对此并无任何证据证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史滕霖“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

  事发路段,路很黑没有路灯,史滕霖驾车与对面货车会车过程中,双方都关闭了远光灯,开着近光灯,在史滕霖准备切换成远光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正因为当时道路很黑又没有路灯,对面来车的远光灯就更容易导致史滕霖视觉上瞬间致盲,因此不能因为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就倒推认为史滕霖“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会车过程中,史滕霖不能及时看清路况是对面来车的远光灯、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曹某某的电动车没有亮灯等多种客观因素综合造成的,史滕霖不存在疏忽大意,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滕霖“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没有证据。

  3、认定史滕霖“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缺乏证据

  如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史滕霖驾驶车辆“未降低车速”或“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那么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滕霖“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就更是缺乏证据了。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查明事故发生时与曹某某相关的重要事实,导致责任划分错误
  1、未查明曹某某的电动车是否逆行?

  2、未查明曹某某的电动车是否处于静止状态?

  3、未查明曹某某的电动车车灯是否亮着?

  4、未查明曹某某的电动车具体是如何调头的?

  5、未查明曹某某的电动车车尾是否占用机动车道?

  同时,事故认定书也未能查明史滕霖的车速是多少?史滕霖未能及时发现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而发生碰撞,当时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史滕霖本人的客观因素?正因为本案事故认定书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诸多疑问无法解开,才导致史滕霖不服事故认定书并申请了复核。但遗憾的是,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对史滕霖提出的复核理由和依据,以及疑问等,仍然没有给出直接的回应或说理论证,无法让史滕霖信服。

  三、本案不能排除曹某某在逆行倒车调头过程中,车尾占用机动车道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可能性
  黄某、黄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对有关事故情况的陈述,与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或者矛盾之处,结合事故现场勘查的情况分析,并不能排除曹某某在逆行过程中调头时,电动车车尾占用机动车道,妨碍了史滕霖驾驶车辆的正常行驶并导致双方发生碰撞。曹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史滕霖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
  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角度看,曹某某至少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史滕霖无违法及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责任。即便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认定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史滕霖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该事故认定书也仅是交警部门从交通事故行政执法的角度,按照行政执法的证据标准对本次事故形成原因进行的分析和责任认定,与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相差甚远。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不能排除上述对曹某某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合理怀疑,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史滕霖“未降低车速”、“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就更不能简单地将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滕霖承担的主要责任等同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要责任。

  本案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首先,刑事案件应摆脱事故认定书对双方行政责任划分的限制;其次,需严格按照刑事证据标准进行审查和认定本案事实。最后,即便事故认定书能够作为定案证据的,史滕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仍要对照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

  五、史滕霖愿意在保险法定赔偿之外对被害人适当补偿,曾多次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希望得到他们的谅解。但是,被害人曹某某的女儿却将自身婚姻的变故以及生父的离世(蔡某某称曹某某死亡后老公跟她离婚了,生父也去世了),统统归咎于史滕霖,乘机漫天要价,提出额外再给60万元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就拒绝和解。史滕霖一家本就不富裕,实在无力满足被害人。
  六、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史滕霖没有明显过错或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其涉嫌交通肇事的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刑事追诉的必要性。
  案发时,史滕霖不存在无证驾驶、酒驾、超速、超载、不按交通信号等通行等任何一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案发后,史滕霖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并主动垫付曹某某一方的医药费、丧葬费约十一万元。史滕霖涉嫌交通肇事的情节显著轻微。

  史滕霖是四川大学的优秀毕业生,一贯奉公守法,没有前科劣迹,在海门区有稳定的工作。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史滕霖没有明显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本案确实是因曹某某女儿自身的问题才导致史滕霖无法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综上所述,史滕霖正常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非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亦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或者违法性。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够查清事实,解开史滕霖对本起事故提出的诸多疑问和合理怀疑,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够综合考虑史滕霖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史滕霖涉嫌交通肇事情节显著轻微等因素,对史滕霖作不起诉处理更为妥当。

  以上意见,望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13日​​​​​​​​​​

  发布于 山东
作者:烟台山 时间:2022-09-13 22:03:48 北京
  哦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9-15 18:59:23 山东
  @烟台山 2022-09-13 22:03:48
  哦
  -----------------------------
  谢谢
作者:lig_85 时间:2022-09-23 18:57:06 江苏
  楼主加油!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9-23 19:55:41 山东
  @lig_85 2022-09-23 18:57:06
  楼主加油!
  -----------------------------
  谢谢!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26 18:34:57 山东
  【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倡导非必要不离通。如您从省外地区来(返)通,请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严格落实“落地检+三天三检”等防控措施。若故意瞒报,造成疫情扩散,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我刚刚接到的江苏方面的短信通知,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史永银,电话13105230130。看看短信内容,联想到一周前在南通海门区的所见所闻,不禁感到有些滑稽:大街上明明看不到任何疫情防控措施了,除了四处张贴的场所码,但场所码仅是张贴了罢了,在政府机关以外,除了我会扫码进入海门的公共场所。再没看到任何人掏出自己的手机,哪怕是比划一下——都没有!接到这个自欺欺人的短信,我竟然无言以对……

  无法理解南通市及海门区交警部门以及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和海门区人民法院,在我方正常直行,没有闯红灯、逆行、酒驾、超速等明显违规的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划分为什么和对方的行驶状态没有任何关系?

  为什么从公安到检察院到法院,都拒绝还原对方的行驶状态,为什么我方提出的对对方行驶状态的质疑公检法全程置之不理?

  对方明显是处于逆行后掉头的一个状态,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法官居然告诉我,对方车子当时的状态根本不重要不关键!——交通规则说明,谁逆行谁全责,谁违章占用机动车道掉头谁全责,难道在江苏省非机动车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顾一切随意行驶吗?这显然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公平!彰显江苏省法制败坏到了何种程度!依法治国喊了这么多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全力做足了表面文章,私下里却摒弃掉了整个江苏省的司法公正,最起码在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政法系统联合做局陷害无辜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这是不争的事实。​​​​​​​​​​​​​​​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26 18:35:40 山东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怪事真多,一场如认定书所言及其简单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却充满诡异…。用54天才出认定书,这认定书关系人的一生,应该是证据确凿才决定的吧(然而并不是)!上级部门南通市公安局罔顾事实真相复核维持原认定结果后,江苏省公安厅海门交警冯夏飞警官再次审问当事人,当时是不是看见电动车后才撞到了,当我方当事人回答没看到后,又拷备了我方当事人的手机数据,而海门交警部门上交检察院法院材料卷宗中并没有当事人的手机数据(我方当事人从事生物制药行业,手机数据自然具有极大保密性,它的丢失极具泄密风险)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申燕接手后,斥责我方当事人,人家停在路上你把她撞死了,判你全责也不为过(没来由的一句话,无凭无据,什么意思?移交法院到开庭结束,也没再提起过,存疑)
  十月十二号下午开庭,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又言,该举证举证,该反驳反驳,反正我依认定书和检测报告(检测人员连检测资质都没有,还涉嫌超范围鉴定)判案,连说几次人死为大,我理解在江苏省是谁死谁有理,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徇私枉法如同家常便饭,江苏省的法治建设在我眼中比山东省差了太多,根本没法比,江苏省公检法默契配合,专门坑害外来就业大学生,这是不争的事实!
  十月二十五号下午,江苏省公安厅海门交警大队徐大队长又来到我方当事人单位会议室,苦口婆心劝说连哄带吓我方当事人认罪认罚,不厌其烦的说:不管对方离路边1米3还是2米3,又或是对方逆行还是突然调头,驾驶员责任相当大,都应该及时发现及时避让,没避开就是你的责任大,云云。这都开庭结束,就等择日宣判了,江苏省公安厅海门交警大队长说这一通啥意思
  我一个农村人有些法律程序确实不懂,请各位领导专家给予解答
  作为父亲,做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执法机关执法执纪信息员,我其实不应该担心刚出校门踏入社会毫无生活经验的孩子,原先我是这么以为,但是现在我错了,我错把江苏省的法治环境想的太美——山东省法治建设不是江苏省能比得了的…
  十月二十五号下午下班时,江苏省公安厅海门交警大队长(也真难为大领导了,平时哪能理会一外地打工的丿在当事人单位苦口婆心的一番劝说,录音一字不落传过来了,母亲仅代表我自己发言,我错了,不应该这么执着,我们外地人凭什么质疑江苏省公检法?我们只有如同待宰的羔羊,任人宰割罢了!可我们不服——凭什么我的儿子寒窗苦读数十载,我们好不容易供儿子读完四川大学毕业,现在要被人联合做局诬陷,受这无妄的牢狱之灾!!!苍天在上,我不服!!!!​​​​​​​

  发布于 山东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26 18:36:59 山东
  江苏省人民政府还我公道!还我清白!江苏省执法者还我血汗钱!!

  把事实真相第一时间公布于众,接受大众舆论监督,才能彻底根除暗箱操作,才能彻底杜绝徇私枉法的司法腐败,而如今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与时间。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江苏省人民政府将真相现在公布于众,还不算晚。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13105230130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27 18:59:52 山东
  人民就是江山,人民至上,甚至为人民服务在江苏省已经沦落成了一句口号——且看—江苏街头被抢甘蔗老农哭泣的双眼,且看深遭公检法默契配合联合做局陷害流落他乡无助的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等等江苏省的诸多迹象表明,江苏省的司法腐败,已经动摇了国基,动摇了民心!江苏省司法腐败一日不除,国家一日不宁!
作者:tt_shiyu 时间:2022-10-27 19:10:24 上海
  帮顶。。。江苏省公安确实黑。。。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28 18:05:10 山东
  写给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印象——南通海门篇:烂到骨子里的混乱司法

  为了给无罪的儿子讨一个公道,不远千里,风尘仆仆来到南通海门。

  从踏上海门那一刻起,我老婆说预感到自己的老公好像入了狼窝虎穴。可随后我们两口子发现自己最初的预感大错特错,海门人民风淳朴,热情善良,海门是一座宁静祥和而又繁华的南方美丽小城(就我来说,其实不小,很大了),让我们感到了眼前一亮,不由感慨,虽然疫情肆虐,但在这里,我们还是看到了未来的希望。

  但很快,我们脆弱的希望的就受到了致命一击。

  到了海门的第二天,也就是十月十二号,就是开庭的日子了,具体开庭时间是当天下午两点半。

  早早来到海门区人民法院门口,排队等候接受安检,这时执法人员的粗暴行为,是我从来没有经历过的,这样的行为,在我们山东省是不可想象的,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

  在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门口,当班保安验看了我的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新冠疫苗接种等所有情况符合规定后,保安很态度很好的请我们进去了。
  而后快步进入大厅,把随身物品放进安检机进行了检视。我们也乖乖配合接受全身上下检查,我们本身很配合,所以很快就完成了全身上下各处安检。。检查完了,证明我们符合要求了,第一次参加庭审,不懂套数,我只能呆在原地一动不敢动。不等我说话,后面传来保安大声斥责,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压迫感,语气充满恶毒与瞧不起的藐视,说出要把我抓起来的意思了!还凶什么凶?难不成看出我们手无寸铁,对任何人都够不成威胁,就可以随意蹂躏了?岂有此理,难道不知道人人平等,我做为执法监督员有可能投诉他们的吗!我当时就窝了一肚子火。
  现在回想起来,这是实话:公检法高人一等,保安随环境也有优越感!纯粹是狐假虎威,扯虎皮当大旗罢了。但这也从侧面看出,海门法院乃至海门整个司法系统对待当事人的习惯思维是从骨子里瞧不起普通百姓!不然涉事保安也就不可能觉得自己是法院的保安了,就有了优越感,就可以随意践踏人权了!这本身就说明法院高高在上,藐视当事人,保安又无从得知我是被害人还是辩护人!——这真是海门区人民法院门前“人人平等了"
  连海门区人民法院里面的保安都可以随意抓人,海门区人民法院里的法官还会,还哪里有可能公正执法?!且不说海门交警部门徇私枉法在先,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排除重要证据合理怀疑,违法强行立案,后又强行移交法院了………。

作者:wode小花花 时间:2022-10-29 12:55:48 江苏
  原来不止江苏常州黑,想不到海门也这样。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29 20:05:55 山东
  @wode小花花 2022-10-29 12:55:48
  原来不止江苏常州黑,想不到海门也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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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不到江苏常州也黑。。。。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29 20:06:21 山东
  法律不是可以随便由个人操纵的。当然,操纵法律的人有,但大都落得身败名裂:

  说起江苏省公检法默契配合,联合做局陷害外来就业四川大学山东省籍大学生史滕霖,南通和海门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江苏省公检法如同一条联系紧密的流水线和冤案制造机,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必欲致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与死地而后快!
  江苏省公安机关敢于违法认定,敢于违法提交,江苏省人民基层检察院就敢违法立案,然后人民检察院在经过权衡,最后也就违法移交江苏省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最后江苏省人民法院基层法官看到层层违法转过来的糊涂案,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眼一闭,大笔一挥,徇私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就这么出炉了!——且看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交警大队针对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一案处理过程!

  不得不说,我们大多数人包括身为名牌大学生史滕霖都先输一局——我们事先没能擦亮眼睛,我们被江苏省的经济发达表象蒙了双眼,没有预见到经济发展会伴随着腐败的滋生,这是我的错,我承认。我的错误我绝不逃避,我向全世界郑重声明:事先没能擦亮双眼,被江苏省经济发达表象这块猪油蒙了心,致使爱子现今深入险地,我对不起江苏省人民政府,对不起山东父老乡亲,更对不起为国培养人才的四川大学,自己私下最对不起的是我的妻子,因为我的疏忽大意,导致儿子蒙冤,让她整日以泪洗面——我已经对不起所有人了,但我不能对不起国家,我要为这个我所热爱的祖国留住人才,保住人才,保护司法公平正义不受江苏省人民政府中的败类的不法侵害!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30 17:12:00 山东
  @中国警方在线@江苏政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滕霖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并听取了史滕霖的陈述和意见。辩护人认为:定性方面,起诉书指控史滕霖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史滕霖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没有依据,应宣告史滕霖无罪。起诉书指控史滕霖“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指控本身就很空洞而不具体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明史滕霖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应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据要求远高于行政、民事案件。本案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本身就不足,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因为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外加超范围鉴定因而明显不合法失去法律效力、黄飞等因证言跟事发现场警方实地测量互相矛盾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发布于 山东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30 19:24:54 山东
  七月八号案件到检察院,七月十一号下午四点去检察院问话,我儿子当时提出自己的疑点,也是江苏省公安厅所属海门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个月都没能给出合理答案的事发过程。结果当时陈检察官说,人家停在路上你把她撞了,判你全责也不为过。由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对方驾驶电动车是正在行驶的状态,并且因未佩戴头盔而承担次责。我儿子当时提出的疑点合情合理,但不知陈检察官所谓的:人家停在路上这句话从何而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出来解释一下吧。
  既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陈检察官 对于海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都不予认可,请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陈检察官,从海门交警大队移交到检察院将近一个月了,陈检察官为什么不将该案退回交警大队?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31 19:09:28 山东
  三问丧尽天良的江苏省公安厅及江苏省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抢甘蔗的外包公司发声诉苦:城管最难做,有的老百姓不听话!

  童知源
  2021-12-10 21:18
  关注

  光天化日之下,一群市容人员围堵老人抢甘蔗,面对着老人的崩溃痛哭,可他们却依然无动于衷!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中,明显存在逆行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调头的所谓静止状态下的电动车,如何认定谁才是驾驶员?肇事电动车在漆黑的夜晚不按规定开启灯光,就这样头西北尾东南,停下车(人不下车)就这样几乎横在路中央,直至被机动车撞到,明显不符合常理——规避危险是人的本能,一个大活人不顾安危,黑灯瞎火的停在路中央等着挨撞,说出来谁信呐?!
  江苏省公检法就是如此罔顾事实,毫无实事求是,面对自己错误,江苏省执法机关的态度就是依靠自己执法机关的强势地位,一再强词夺理,恐吓威逼利诱……。
  通过学 苏省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交通安全法在江苏省失去了立足之地)可知——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试问江苏省公安厅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法院:你们之间按照海门区交警大队徐大队长所说,公检法之间经常凑在一起沟通本案,因此做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要件鉴定报告属于超范围鉴定,并且最要命的是鉴定报告出具人竟然没有鉴定资质——这样依靠不合法的手段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非法,明显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检法三家分管领导做为这方面的专家,明显一眼看穿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极大问题,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

  再问江苏省公检法分管领导,看出执法犯法的违法问题后,为什么不及时依法处置?!!

  最后再问江苏省人民政府及公检法有关领导,你们到底意欲何为,跟我们山东人,或外地人有何冤何仇,非要默契配合联合做局陷害无辜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

  发布于 山东




  发布于 山东
  转发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0-31 19:55:13 山东
  ​​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史永银,刚满17周岁时于1988年11月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

  我一生对党和祖国充满热爱,我的家人也是,尤其是我聪明可爱的儿子史滕霖,在初中阶段听闻国家生物科学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后,默默下定决心要在生命科学方面刻苦学习,争取将来为国争光。高考后史滕霖毅然报考了四川大学生命科学院,并顺利被四川大学生命科学院录取。

  我一生除了两件事其他都可以默默无闻,充耳不闻窗外事。两件事,一是看不惯执法不公,二是见不得卖国求荣!——诚如有位领导所言:史永银大哥大公无私,一身正气!

  我是史永银,电话13105230130,对于江苏省公检法默契配合联合做局陷害无辜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我会持续关注,不间断进行揭露和批判,直到该案公正解决!​​​​​​​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01 20:15:33 山东
  再评江苏抢老农甘蔗与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保安践踏人权事件
  永远的四川大学 11-01 06:03 删除 编辑阅读数:38


  再评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抢甘蔗与海门法院保安践踏人权事件




  从12·6南通海门“老人卖甘蔗被抢”事件,到10.12南通海海门区人民法院保安肆意侮辱山东老人。

  我感到了阵阵寒意——善良淳朴的海门人民与刚直不阿的山东汉子在海门执法者面前都同样失去了所有做人的尊严,同时失去的还有国家依法应该保障的天赋人权!

  抢甘蔗事件已告一段落,但海门区人民法院保安践踏人权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各有关部门持续保持沉默——向外界传递了什么讯息呢:身处江苏省的外地人(山东人不算人)在江苏地域内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包括人权都是奢望,在江苏省的山东人是没有生存权的!

  当事人夫妻两人不远千里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做什么呢?——我们全家人是来给四川大学毕业后到海门工作的儿子做无罪辩护的!——无罪的山东孩子,无责变主责,无罪成有罪,天理何在?
  当事人母亲在第一次开庭现场注意到,检察官以警方笔录中,当事人下车时听到证人说,开车太快了为主要不文明驾驶做为证据,这么重要的证据警方并没进行车速检测,没有书面的检测报告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当事人说过,当时吓蒙了,只说对不起,没看到。如果依这个定罪,为什么在复核后,警方又考备了当事人的手机数据,向法院交材料证据中又为什没有当事人的手机数据?!
  检方向法院提出说我方行车记录仪坏了,有路口监控录像可以证实我方当事人存在明显过失,辩护人要求查看,法官提出,监控录像对案发证明不了什么,只是死者驶入公路初时的一段录像。
  辩护人提出发生车祸时对方电动车头西北尾东南状态,认定书也提出这一状态,法官说道,这状态与案发没关系,而检方也不说明黑夜中电动车是如何螃蟹般横行在路上。
  检查官跟法官说依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检测报告判案与定罪,但我方辩护人反复多次提及道路交通认定书与检测报告相互矛盾这一重大疑点时,检察官三缄其口,一再拒绝回应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骤然违规调头,防碍了机动车正常行驶这一行为的合法性。
  而据我方辩护人了解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综上,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海门区人民检察院依然坚持以权代法。又或试图是以情代法——死者为大…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法院
  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史永银,电话微信同号13105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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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01 20:16:35 山东
  江苏省海门市 ,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公检法默契配合,从而形成了腐败滋生的温床,也是外地就业大学生的噩梦…L永远的四川大学的微博视频 ​​​​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02 18:15:58 山东
  江苏省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公检法腐败滋生,败坏了营商环境和公信力
  永远的四川大学 11-02 10:50 删除 编辑阅读数:72

  江苏省是一个值得留恋的地方,却不能是一个让人能留下生活乃至创业的理想之城。
  江苏省太排外了,即便是四川大学毕业后慕名而来,也会在遭到联合打击迫害之下,黯然离去——这就是江苏给我的最初最后的印象。
  挥不去的噩梦,回不去的江苏——致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政法委@江苏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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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03 18:10:54 山东
  印象江苏:江苏省警方一味胁迫当事人删帖,解决不了司法腐败的事实!
  永远的四川大学 11-03 08:24 删除 编辑阅读数:75
  法默契配合徇私枉法迫害外来就业四川大学毕业生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人民法院

  08-31 05:09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政法委,江苏省公安厅李耀光厅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那天下午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所属海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亲率主要领导,有分管事故科副大队长,事故中队吴曙华中队长,还有一位,针对我投诉南通市公安局不作为,讲了将近两个小时,讲明白就是让做儿子的做自己爸爸的工作,别发微博了,也不要再投诉南通市公安局了(自己认倒霉算了,一个外地人,别太拿自己当棵葱了)——也真是难为海门交警大队长同志了,做为直接下属,也不敢也管不了南通市公安局!我在篇篇微博中留有我的号码,留有我的疑问,江苏省公安厅答非所问,一直拒绝回答我的疑问,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这就是人民公安对待人民疑问的态度?这还是打心眼瞧不起山东人!!!典型的地域歧视,赤裸裸的大张旗鼓明目张胆迫害四川大学毕业生!!!!!!

  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史永银,电话13105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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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05 20:01:24 山东
  江苏省今年五月四号晚间发生的一起及其简单的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经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违法立案后,于十月十二号审结,本作者以一个政府执法机关监督员的眼光重新审视案件的全过程——

  江苏省公检法默契配合联合做局陷害无辜——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大肆宣扬人死为大,谁死谁有理——罔顾事实真相,徇私枉法在这起案子里如家常便饭——肆意践踏人权与国法——江苏省司法腐败的缩影!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07 17:52:04 山东
  为了维护江苏省司法系统的自身利益和荣誉,为了联合做局陷害无辜之人,为了使无责从而无罪的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的父亲放弃对真理以及真相的坚持与追求,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海门交警大队徐大队长也是蛮拼的了。徐大队长故事讲得再好,慈母柔情再充沛,一旦用错了地方,那就是灾难,是教训,是撒在外来就业大学生乃至全国人民伤口上的一把盐——致江苏省人民政府。

  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史永银,我的电话13105230130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08 18:03:43 山东
  本案经江苏省人民法院违法立案后,于十月十二号审结,本作者以一个政府执法机关监督员的眼光重新审视案件的全过程——



  迟到的正义,与没到的正义——在江苏省有人以法律之名行迫害打击外来就业大学生之实!

  记住:即将就业和准备前往江苏省的大学生们,以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绝不能再向任何腐败分子妥协,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我儿子四川大学毕业后,孤身一人来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参加工作。今年五月四号十九点三十分左右,他驾驶昌河铃木利亚纳a6两厢小型轿车(车宽1720厘米)由北向南贴近路中心黄虚线正常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头西北尾东南方向逆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一直到六月二十九号这天(周三)上午九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通知我儿子去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接到认定书,我仔细看过后,发现疑点颇多。又咨询了当地相关专业人士,得到权威解答后,连夜写出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就因为一纸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我儿子差点儿给刑拘了。中间有一段: 当时证据公开的时候,对方对电动车的状态有异议,当时我儿子有听到调头,然后交警就让我儿子回避了。然后出认定书那天,我儿子问交警电动车掉头这个事,他说对方没说过,这个是他说的。海门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多项违规,且认定书中对于避重就轻强行判机动车主责。立案后诱供、选择性记录口供——事出反常必有因,我方有理由怀疑办案人员有重大受贿嫌疑,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所属海门区公安局海门交警大队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分别隔了30、20、13天才证据公开,远远超出5日内公开的规定;证据公开后14天才出具责任认定书,也远超出5日的规定!责任认定书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对电动车无牌照、未开大灯、事发时的行驶状态为——头西北尾东南,明显是正在过马路或逆行调头,这种夜间不开大灯违规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将自己置于危险境的错误做法,这种重大过失情形,认定书中竟然完全没有表述,只以机动车夜间行驶未减速为由定机动车主责;立案后第一次讯问中,有问到为什么没有看到电动车,我儿子回答说“可能...”然后被两个警察同时打断,说“没有什么可能,是什么就是什么!”我儿子重新说“可能是我注意力在对向车上(当时在会车),也可能对方是突然冒出来的。”但笔录中写的是“问:为什么没有看到电动车?答:因为我注意力全在对向车上。”且在第一次讯问中我有提出过我的疑惑和观点,对于我儿子的提问以及交警的解答,完全没有出现在笔录中,只写了我认为对方责任大,我不认罪认罚——为什么不去如实记录讯问内容?海门区检察官在未能查清事实真相情况下,为何要急于匆忙提起公诉。办案人员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七月八号案件到检察院,七月十一号下午四点去检察院问话,我儿子当时提出自己的疑点,也是江苏省公安厅所属海门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个月都没能给出合理答案的事发过程。结果当时陈检察官说,人家停在路上你把她撞了,判你全责也不为过。由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对方驾驶电动车是正在行驶的状态,并且因未佩戴头盔而承担次责。我儿子当时提出的疑点合情合理,但不知陈检察官所谓的:人家停在路上这句话从何而来?既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陈检察官 对于海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都不予认可,请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陈检察官,从海门交警大队移交到检察院将近一个月了,陈检察官为什么不将该案退回交警大队? 八月二十九号南通市公安局海门区交警大队主要领导跟当事人史滕霖下午谈话概述如下

  海门交警队大队长说,我今天不讲交通法,只讲民法,对方毕竟失去了一条生命,她女儿多要钱也是可以理解的,小史你毕竟还年轻,还是985名牌大学毕业,以后挣钱的机会多得多,以后还能娶妻生子,和家人一起共享其乐,所以小史你应该考虑这些,毕竟是你开车造成,所以呢劝你父亲不要在网上发文章了,我也是从交警基层做到现在大队长,包括吴曙华中队长还有南通交警领导,我们都是处理事故专家。还有一句,我们也尽量劝对方女儿来海门坐一块调解,不来怎么解决问题,小史你也是表达了你的诚意,愿意赔偿对方,你车买了保险,不需要倾家荡产赔偿。。。。。首先我对逝者的去世我心中也是十分难过愧疚(难过和愧疚不能挽回一个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掩盖无牌超标电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逆行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调头酿成惨祸的事实),我相信大队长所言,那么请教各位专家领导,暂不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正与否,既然你们在没有弄清事故发生经过的前提下,都已经贸然移交检察院近一个月了,而海门区人民检察院也欣然受理了——刑事立案后,你们这么多的假专家真官僚在这里不讲刑法跟我的儿子讲民法,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究竟是何用意,居心何在! 法理不能违背常理,法理也不应违背常理。

  交警提醒,驾车出行调头时,一定要先停车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保障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过,在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调头。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所属海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对方除了没戴头盔,其它都是正常驾驶——(头西北尾东南,几乎是在像螃蟹一样横着走,十分诡异的正常行驶状态——同样属于不可能的行为,在江苏省却变为一切皆有可能)不存在逆行掉头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我方除了夜间未减速行驶(没有任何实际证据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车速到底是多少,最重要的车速鉴定报告缺失了),不文明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以省略号代替具体内容),也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在这个前提下,两车右侧相撞,属于不可能的行为,在江苏省腐败分子通过暗箱操作下,却偏偏把一切皆变为可能!你开车用左侧撞击对方右侧,这是唯一可以进行的情形,在对方右侧受损的情况下。到底是谁在说谎?事已至此,无论是江苏省公安厅还是南通市公安局伙同海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哪一级公安在说谎,都将是一场魔鬼的狂欢和盛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民事诉讼中尚且要审查其相应的证明力,何况在对证据审查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中。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能直接拿来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责任,还应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就是说,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反交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作出规避行为。事后,我方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积极垫付了十多万元的费用,尽到了该履行的义务。我方当事人不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罔顾事实真相,残酷迫害四川大学毕业生——人才是我们国家的振兴之本,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政法委: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大家应该知道,官司打到省高院,最高法,我方也要抗争到底。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无罪的手机数据,在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部门备份后神秘失踪!足以证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明显存在违法的证据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存在明显篡改!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正常行驶,对方当事人逆行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调头的动态行为——头西北尾东南驾驶(海门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文),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陈申燕检察官明显存在徇私枉法地说成:人家停在路上,你就把人家撞了!江苏省公检法有关各部门有法不依,有权任性,肆意妄为,疯狂迫害四川大学毕业生,我方反映至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组后,江苏省司法部门仍然变本加厉,疯狂迫害无辜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

  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陈海东法官在十月十二号下午两点半的庭审中,反复强调:人死为大,不管怎样,我都依照海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报告来做出判决,虽然鉴定报告出具人并没有鉴定资质,但终究人家是专业人士,我们大家都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我选择相信鉴定报告和交通部门出具的的认定书…。总之就是人死为大,谁死谁有理!陈海东法官在明知鉴定报告出具人未取得鉴定资质和外加超范围鉴定已经完全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固执地采纳无效的检方提供的唯一一份所谓主要依据,显然在罔顾事实,进行枉法裁判!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结果本案一直不能排除对于主要事实部分的合理怀疑!综上所述,江苏省人民法院会同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江苏省有关各部门明显涉嫌存在默契配合,联合歧视迫害打击外来就业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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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陌名陌名 时间:2022-11-08 18:06:49 浙江
  不清楚情况不予评论,只希望官方核查清楚给大家一个答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10 17:51:45 山东
  面对江苏省公检法系统腐败渎职枉法,执法犯法蔚然成风,我选择做那一潭死水中唯一一抹红,誓死捍卫法律尊严从不放弃!

  谁死谁有理——江苏省公检法相互勾结破坏法律实施,外来就业大学生境况不容乐观
  但是,被人刻意掩盖的真相,其实人们早就心知肚明,这个案子早就大白于天下了,谁又能隐瞒得了什么呢?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11 19:22:35 山东
  江苏公检法联合做局陷害无辜,涉嫌贪赃卖法——这事决不能善罢甘休!
  永远的四川大学 11-11 10:10 已编辑 删除 编辑 编辑记录阅读数:63
  ​​江苏省人民法院陈海东法官,如果不是图钱,那您还能不惜以身犯险,公然挑战共和国法律底线吗?——公堂之上,罔顾事实真相,大名旗鼓的徇私枉法,我真的不明白,如果说陈海东法官您不是为图财而选择徇私枉法陷害无辜,我宁死都不会信!

  江苏:公检法联合做局陷害无辜,涉嫌贪赃卖法——这事决不能善罢甘休,要求依法严惩!


  成群的苍蝇和老虎——江苏省公检法大小腐败官员横行无忌!

  举报江苏省人民法院法官陈海东涉嫌贪赃卖法



  ——江苏省公检法相互勾结破坏法律实施,外来就业大学生境况不容乐观
  但是,被人刻意掩盖的真相,其实人们早就心知肚明,这个案子早就大白于天下了,谁又能隐瞒得了什么呢?
  今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两点半庭审,检察官当庭举证
  一,我方当事人下车听到证人连说两遍,你开车太快了,我方当事人当时吓蒙了,只连声说对不起
  ,这一主要证据鉴定报告中没有车速鉴定,以在场对方亲属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证言代替了科学鉴定报告,我方辩护律师当庭发表了不同意见,提请法庭尊重事实与科学技术鉴定,但我方辩护律师的意见未被陈海东法官采纳——陈海东法官只采纳检方口中毫无法律依据的观点。
  二,检察官举证虽然我方当事人行车记录仪坏了,但检方提取了事发路口监控路像做为证据,我方辩护人认为事发监控录像非常重要,要求当庭播放检方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但被陈海东法官当即拒绝了,称监控录像证明不了什么——唯一能够证明我方当事人无罪的影像资料,由检方提出来后,陈海东法官当庭拒绝采纳,试问,江苏省人民法院到底意欲何为?居心何在!目无党纪国法,明目张胆徇私枉法裁判的陈海东法官!?
  证据
  检方提供的唯一一份鉴定报告因为报告出具人未取得鉴定资质,属于无效鉴定,竟被江苏省人民法院陈海东法官当即采纳!
  一再采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无效证据,而又同时拒绝采纳所有利于我方的所有证据(包括检方提供的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我现在怀疑这位陈海东法官贪赃卖法!
  这就是检察官当庭提交的所有证据
  检察官建议法庭,依海门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和鉴定报告判定我方当事人有罪,江苏省人民法院陈海东法官当庭宣布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江苏省人民法院陈海东法官解释,这方面我们都不是专家,无效的鉴定报告和依据无效的鉴定报告做出的事故的认定书,法院也要依法采纳等等说了很多…。——纯粹是狡辩,是一派胡言,为了区区几个脏钱昧心钱,陈海东法官已经出卖良心,没有任何底线可言了!

  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史永银,电话13105230130​​​

  发布于 山东​​​​​​​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13 17:27:12 山东
  举报

  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法院陈海东法官徇私枉法,蓄意制造冤案迫害外来就业大学生!

  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陈海东法官在十月十二号下午两点半的庭审中,反复强调:人死为大,不管怎样,我都依照海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报告来做出判决,虽然鉴定报告出具人并没有鉴定资质,但终究人家是专业人士,我们大家都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我选择相信鉴定报告和交通部门出具的的认定书…。总之就是人死为大,谁死谁有理!陈海东法官在明知鉴定报告出具人未取得鉴定资质和外加超范围鉴定已经完全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固执地采纳无效的检方提供的唯一一份所谓主要依据,显然在罔顾事实,进行枉法裁判!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结果本案一直不能排除对于主要事实部分的合理怀疑!综上所述,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明显涉嫌存在歧视迫害打击外来就业大学生的不法行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15 18:32:57 山东
  @陌名陌名 2022-11-08 18:06:49
  不清楚情况不予评论,只希望官方核查清楚给大家一个答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谢谢支持,江苏省公安厅多次致电山东省公安厅,请求协助处理。处理什么呢?——做工作让我删帖。后来,更有甚者,江苏省公安厅报警指挥中心给山东省公安厅报警指挥中心发了公函,然后山东省基层政府,基层派出所分批多次派人登门了解情况。在我详细讲述山东籍大学生史滕霖在江苏的遭遇后,基层工作人员无不义愤填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15 18:33:14 山东
  江苏省公安厅多次致电山东省公安厅,请求协助处理。处理什么呢?——做工作让我删帖。后来,更有甚者,江苏省公安厅报警指挥中心给山东省公安厅报警指挥中心发了公函,然后山东省基层政府,基层派出所分批多次派人登门了解情况。在我详细讲述山东籍大学生史滕霖在江苏的遭遇后,基层工作人员无不义愤填膺!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1-16 18:16:21 山东
  江苏省公检法默契配合联合做局陷害无辜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纪实34
  永远的四川大学 11-16 13:27 删除 编辑阅读数:75
  如题,江苏省集全省司法资源就为了区区六十万块钱,公检法中的一小撮腐败分子就竟然趋之若鹜,如同蚂蝗叮血,丑态百出!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12-19 21:44:22 山东
  这场简单的车祸,判决书内容却长达九页!通篇显示四川大学生史滕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无责从而无罪的,但到最后话锋突变,无责却要承担刑事处罚——感谢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法官陈海东,是你背地里在背后毅然决然为外地大学生撑起正义的信念!
  我方当事人驾驶的轿车事发时距离路边一米三以上,判决书认定被撞无牌超标电动车停在路边,距离路边一米以内——脑补一下,两车绝对不存在相撞可能………。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3-01-06 19:36:14 山东
  江苏省公检法执法犯法丧尽天良,外来就业大学生在江苏省境况凄惨! ​​​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3-01-21 07:50:55 山东
  天(2023.01.20)突然收到江苏省人民法院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鲁建春庭长通过邮政快递发来的传票,传唤2023.01.31出庭,翻了一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写的是2022.10.12提起的诉讼,又让我想起当初2022.11.12(周六)才收到调解传票,让我2022.11.14(周一)去参加调解的事情,2022.11.12-2022.11.14期间完全无法联系到海门法院的任何人,直到开庭前才能联系到,当时告知我的是还未立案。
  2022.10.12对方提起诉讼,2022.11.14海门区人民法院还未立案,两个月后,距对方提起诉讼已过去3个月零5天,海门区人民法院突然于2023.01.19号晚间通过快递公司发出开庭传票,通知我于12天后出庭。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之内进行立案受理,法院立案后应于5天内通知被告,加起来总共12天,但是本案中自对方提起诉讼到我收到传票才知道已经立案,中间的间隔是100天,明显违规!
  在我按照传票上的电话联系咨询时,鲁建春庭长(本案审判长)十分粗暴傲慢,蛮横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与疑惑,只说了一句“我都同意你们延期开庭了,还想怎么样”,之后就表示没有义务回答任何问题并直接挂断了电话!!!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3-01-22 19:19:50 山东
  江苏——不欢迎外来就业大学生

  江苏省人民政府不能确保外来就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



  江苏省人民政府:立即停止歧视和迫害外来就业大学生,依法保障人权

  江苏省司法系统视法律为儿戏,为排挤外来就业大学生穷尽所有手段

  对方当事人驾驶的无牌超标电动车头西北尾东南这个状态,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江苏省人民法院陈海东法官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陈申燕检察,大家怎么看对方当事人的这个诡异的行驶状态?!

  江苏省司法系统准备依靠临时工顶罪背锅
  法律建议书节选1、委托鉴定事项是“对送检的鲁F0M385轿车、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碰撞痕迹及碰撞形态进行鉴定”,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卷1P58)中,委托的内容只有“痕迹鉴定、行驶状态鉴定”,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中队并没有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碰撞形态”进行鉴定,因此涉及碰撞形态的鉴定事项超出了委托鉴定范围,属于无权鉴定,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偏偏委托书中明确载明要求进行的行驶状态鉴定却在鉴定结论里面只字未提,这样的鉴定报告也得了到江苏省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的陈海东法官充分认可!另外更加狗血的是,鉴定报告出具人竟然未取得鉴定资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这种临时工做出的鉴定报告又是如何突破严格的司法程序堂而皇之的出现在严格的刑事审判程序里的??!!
  难道江苏省司法系统离开临时工背锅,就不能再玩出点儿新花样???!!!——江苏省司法系统腐败无能透顶,严肃的刑事审判中依靠临时工客串,可笑可悲,毫无底线可言!依靠临时工出面背锅法律依据何在?!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江苏省公安厅李耀光厅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你们还有什么可说的吗?!!
  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史永银以不一样的视角为您揭秘江苏省公检法默契配合联合做局构陷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我的电话号码13105230130

  江苏

  省人民法院鲁建春庭长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你是要逆天吗!

  江苏省人民法院鲁建春徇私枉法严重涉嫌贪赃卖法,藐视法律,突破国家底线

  今天(2023.01.20)突然收到江苏省人民法院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鲁建春庭长通过邮政快递发来的传票,传唤2023.01.31出庭,翻了一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写的是2022.10.12提起的诉讼,又让我想起当初2022.11.12(周六)才收到调解传票,让我2022.11.14(周一)去参加调解的事情,2022.11.12-2022.11.14期间完全无法联系到海门法院的任何人,直到开庭前才能联系到,当时告知我的是还未立案。
  2022.10.12对方提起诉讼,2022.11.14海门区人民法院还未立案,两个月后,距对方提起诉讼已过去3个月零5天,海门区人民法院突然于2023.01.19号晚间通过快递公司发出开庭传票,通知我于12天后出庭。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之内进行立案受理,法院立案后应于5天内通知被告,加起来总共12天,但是本案中自对方提起诉讼到我收到传票才知道已经立案,中间的间隔是100天,明显违规!
  在我按照传票上的电话联系咨询时,鲁建春庭长(本案审判长)十分粗暴傲慢,蛮横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与疑惑,只说了一句“我都同意你们延期开庭了,还想怎么样”,之后就表示没有义务回答任何问题并直接挂断了电话!!!
  
作者:e_line110 时间:2023-01-22 20:48:14 江苏
  1.电动车无牌照不是案件起因,只听过汽车撞电动车,没听说电动车过马路故意撞汽车,除非对方碰瓷,这个无牌照的电动车显然不是碰瓷
  2.人家电动车晚上过马路,你让电动车主动亮灯?没听过晚上汽车不亮灯,让过马路的电动车亮灯这种情况。你儿子晚上开汽车不亮灯?
  3.你儿子是不是大学毕业生,和他有没有开车撞人有啥关系?大学毕业生有权开车撞人?
作者:e_line110 时间:2023-01-22 20:48:45 江苏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干啥的?牛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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