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执法执纪信息员史永银,我的电话微信同号13105230130,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0107173X。现在实名举报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伙同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等人阴谋构陷四川大学毕业生!!!
江苏省委书记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江苏省公安厅厅长收到请回答
@平安江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公安厅,南通市公安局,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厅长您好,我是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执法执纪信息员史永银,今天冒昧的向您投诉,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过问。
今年五月四日我的小型轿车在海门市正常行驶中与逆行并在机动车道内违规掉头的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的曹亚辉发生碰撞。
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罔顾事实真相,将我方的正常行驶认定为主责,而逆行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掉头的无牌无证的电动车驾驶人仅以没戴头盔为由承担次责。
我方当即提出疑问,在海门交警事故中队王哲拒绝回答后,按照程序提出了复核申请书,而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仅过了不到半个月就草草做出了维持原结论的极其不负责任的论断。
我做为车主和当事驾驶员的父亲,我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希望有关领导能尽快公正处结此案。附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如下: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通公交复字结论[2022]第 2215号
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史滕霖,男,汉族,身份证号 370685199511166012,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东升花园8栋407室。
申请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22】第 007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曹亚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滕霖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理由和依据:
1.曹亚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夜间未开车灯、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曹亚辉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复核结论:
1、原办案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调查及责任认定:
2022年05月04日19时36分左右,史滕霖驾驶鲁FOM38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
门区东临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与曹亚辉驾驶电动自行车(头
西北尾东南)及行人黄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亚辉、黄飞受伤,车辆受损。后曹亚辉
于2022年05月15日死亡。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史滕霖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曹亚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飞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复核结论: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确生
序合法,现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一式四份,送达各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复核申请书如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史縢霖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系鲁F0M38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请依法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请依法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并认定曹**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现场测量,鲁F0M385号小型轿车与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时,车辆右侧车轮距离路边1.4米,从该通行道路的宽度来看,该距离符合机动车正常的行驶状态,曹**驾驶的电动车如果在正常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史**所驾车辆不会与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所以史**和曹**相撞时,曹**的电动自行车占用了申请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故曹**驾驶的车辆应因占用了机动车道路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2022年5月7日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2]痕鉴字第8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曹**驾驶的电动车为接载黄**的过程中在路边相撞,电动车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这说明事故发生时电动车系逆行,且占用了史**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而这些事实在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明确表述,所以曹**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曹**驾驶的电动车夜间未开电动车车灯,车辆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结合曹**驾驶电动车接黄**而黄**就在路边等候的事实,可知事故发生时,曹**系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中逆行左转且左转至由北向南车道后有逆行,事故发生前曹**有刹车但依然属于弯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曹**驾驶电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不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且转弯不让直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曹**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曹**驾驶电动自行车涉嫌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故因其违章行为应付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本案中,从两车撞击的部位和申请人所驾驶车辆距离路边1.4米的情况看,曹**所驾驶的电动车显然还在机动车道内,故其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显然违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曹**骑电动车通过机动车道,并未下车推行,反而是骑行横穿机动车道,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请求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撤销“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重新认定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此致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史**
2022年6月29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