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资规局明知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不是规范性文件仍坚持用来作分摊土地的执法依据属行政乱作为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13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我向国家信访网提交的《为什么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红头文件的效力要大于法律?》信访件的答复意见书(海资规登记〔2021〕68号)中说:根据当时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行政机关的内部公文,其内容在未经法定程序外化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前,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宜作为行政机关(包括资规部门土地分摊)的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这个法条告诉我们,内部文来未外化为规范性文件之前,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政府令188号)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由制定机关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省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汇编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dfxfg/200505/57c6f3e71878490db9bc610bc1db4d74.shtml
根据上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规范性文件;二是该文件要向社会公布。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知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不是规范性文件仍坚持用于作分摊土地的执法依据属行政乱作为。
海口市任何一个小区的业主在知道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未经备案的内部文件作为分摊土地的执法依据侵权的6个内起诉,都会胜诉。
醒来吧,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大官人。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