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海南省民政厅将法定职责和对口专业外包的质疑
为了解我省的镇和街道设立标准,近日上网搜索,查到有19省份发布了镇和街道设立标准,海南省还没有公布。
花钱请“专家”制定镇和街道设立标准的,查到有两省份:一是《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海南省设镇、设街道标准课题研究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公告》(2020年3月2日)说:拟以25万元向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采购“海南省街道、乡镇设置的综合现状调查与相关资料整理工作,编撰《海南省街道设置标准研究》和《海南省建制镇设置标准研究》,提供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咨询和建议。”
http://mz.hainan.gov.cn/smzt/1100/202003/5deb482e2a594ba9ab36f05af2e3a37e.shtml
二是福建省民政厅也向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采购《福建省建制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标准》制定。http://mzt.fujian.gov.cn/gk/czzj/zfcg/202012/t20201224_5500357.htm
请问海南省民政厅:
1.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有制定镇和街道设立标准的资质吗?民政部认可吗?
从该所官网发布的所况简介、机构设置等信息看,镇、街道的设立标准不是该所的研究方向和范围。
2. 将政府的法定职责和对口专业发包给外单位有何依据?
制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是省民政厅的法定职责。《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制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是政府的专业。政府是社会管理的行政主体,管理社会是政府的对口专业。目前,除了政府,还找不到将行政区划管理作为究研课题的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三/(一)”中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3.至少有19省份在政府网上发布本省设立镇和街道标准,海南省设立镇和街道标准拟何时公布?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京政发〔2020〕27号)、《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京社领办发[2020]7号)、《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2020年11月7日北京市委办、北京市政府办发布);
《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津政规〔2021〕5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冀民〔201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设镇、街道标准》《设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内民政发〔2020〕115号);
《吉林省设立镇标准》《吉林省设立街道标准》(吉政发〔2021〕12号);
《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黑政发〔2021〕2号);
《江苏省设立镇标准》《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苏政发〔2020〕21号);
《浙江省设立镇标准》《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浙政发〔2020〕35号);
《江西省设立镇(街道)标准》(2020年4月29日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闽民行〔2021〕74号);
《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鲁政字〔2020〕271号);
《河南省设立镇标准》《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豫政〔2020〕29号);
《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湘政发〔2020〕16号);
《广东省设立街道办事处标准(试行)》(粤民区〔2001〕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桂政发〔2021〕2号);
《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试行)》(重庆市民政局2020年11月4日发布)
《四川省设立镇标准》《四川省设立街道标准》(川府发〔2021〕15号);
《甘肃省设立镇标准》《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甘政发〔2021〕1号);
《青海省设立镇标准(试行)》和《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试行)》(青政〔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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