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义对海南法院系统法官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政务处分
海南省委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等机关的公务员进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据了解,海南省法院系统有413名干部(其中有一部分是法官)兼职法制副校长。经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教育局反映,他们无动于衷。
建议海南省委组织部依法查处。
附件:
1.法官公开违反法官法是助力还是破坏校园法治建设?
2.小孩子都知道法官兼职外单位职务违法,三亚中院、教育局和一中的领导会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