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各级公安机关高配的内设机构领导由同级政府任免是否符合中央规定?
海南省委组织部:
2006年9月22日,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任职条件》在开头语中指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 在“六”中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由本级公安机关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党委审批的,由公安机关提名呈报。”
据了解,省公安厅内设副厅级总队的队长、海口市公安局内设正处级、副处级支队的队长、三亚、三沙、儋州市公安局内设副处级支队的队长、各县(县级市)公安局内设副科级大队的队长、正科级和副科级派出所的所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问:
1. 我省各级公安机关高配的内设机构领导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是否符合中央规定?
2. 我省各级公安机关高配的内设机构领导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如果不符合中央规定,是否应当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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