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没收海南省农垦老体协以社团名义接受的赞助款
海南省民政厅:
1989年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和2016年1月之后的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是不同的组织。前者是原海南省农垦总局合法设立的内部团体,后者是盗用前者名称的非法社会组织。理由如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民法典》第九十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的社会团体指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团体。
原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的《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会的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农垦总局、主管部门是总局党委组织部。
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总局党委组织部”,不是《海南省民政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琼民信复﹝2023﹞1号)附件2《中共海南省农垦总局党委组织部关于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换届的通知》(琼垦组发﹝2012﹞12号)第6页最后一行中的“农垦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可以接管原农垦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的职责,无权接管原海南省农垦总局和原农垦总局党委组织部的职责。
原海南省农垦总局党委批准成立的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团体。它既不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它是农垦总局的内部团体,它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体协 而是其主管机关的农垦总局的局长。
原海南省农垦总局的实体机构于2015年12月29日被取消,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及其主管部门总局党委组织部同时解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原海南省农垦总局的实体机构被取消后,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就是非法社会组织。但是,它自行设立账户,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向社会拉赞助。
省民政厅应当依法取缔海南省农垦老年人体育协会,并没收其以社会团体名义接受的赞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