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实在是太气愤了。
我家原在河东有一套平房,拆迁的时候,建委的的人和平房的持有人们(大概30多家)说,会在2010年末给我们每家分配一套在建的房产,合同也签了,拆迁费也拿走了。可是今天,本应该到了选择楼层的时候了,可是建委的人却说现在只剩下4处在建的房产,要不就是已建的(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已建的房产从环境,面积上都要次于在建的房产)。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们是不是应该按照现在的该地区房价找建委索赔差额?
我个人的观点是:6个月前我们向天津市交了我们的平房,为了配合你们的拆迁工作,你建委也把我的钱拿走了,说要分我一套房子(有合约),可是6个月后却说当初定的房子没有了,只能选择别的房子了。你作为政府的形象,如果当初没有把握,怎么能够放话出来,现在却出尔反尔,这的确有损政府形象。假如房子按照合同上说的,那么房子的差额,相当于被建委的人,神不知鬼不觉的吞下了,他们不能够只赔偿6个月前房子的价格,这岂不是相当于空手套白狼。
我虽不敢说是一个顶天立地的人,但是这种损人利己的事情却从不做,也很bs这样的人。请大家帮忙顶一下,让多一些的人吸取经验教训,我现在的确是有些挠头,希望大家能够帮我捋顺一下思路,在这里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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