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6:37:00 湖北 点击:2474 回复: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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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自2008年下半年,本人在全国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了以“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为标题的论文。文中全面地陈述了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对我炮制的一起错案、冤案,以及我20多年不间断申诉的艰难历程。后来还陆续发表了再论、三论、四论、五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虽然在网上公开地抨击了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当权势力,但平反冤假错案的情势并不让人乐观。
  从2012年2月18日到2013年12月26日,本申诉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和湖北省高院网站以及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多次投诉的经过情况,现如实公布,请大家关注一下。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2月31日



  【一】2012年2月1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略)

  (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硚口区法院(19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判决书所谓“毁灭证件罪”的错误判决;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纠正错案程序撤销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我的错误指控。)

  办理经过及结果
  1、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2-21 16:01)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2-21 16:09)
  3、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2年2月24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2-2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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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6:38:45 湖北
  【二】2012年2月2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呈请湖北省信访局 转
  湖北省高院立案一庭:
  我于2月18日向湖北省信访局门户网发了申诉信(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省信访局网上说已转省高院办理。近天打开省信访局网站,发现了省高院立案一庭的答复,全文如下: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2年2月24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2-24 15:08)



  我的这一申诉案早已是通了天的,全国的几十家网站反复发表和转载了我的申诉内容,只要点一下鼠标,所有的信息都会一目了然。例如:天涯论坛,凤凰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复兴论坛民声民情等,以及新浪网博客XU570997476、红莲大仙的博客等等,每天都有我往上发的帖子,我们是活一天申诉一天,“愚公移山,挖山不止”。或是你把“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这几个字在电脑主页上“百度一下”,有关资料就一清二楚。所谓“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简直是鬼话加屁话!你们是装聋卖傻,拖一天算一天,挡一回就能管一些时。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你们不运用,一推了之,实属极不负责的庸懒散作风!
  由于在网上找不到湖北省高院的申诉方式,只好再请省信访局网站转达。
  下面将我的申诉理由和过程再转抄如下(省高院要求的“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我的错案是怎样形成的?

  1984年9月,我由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的一个部门下到区工业局的一个新开办的经销单位帮助工作。这个单位的经理付扬志安排我负责行政管理的事务,附带经管他设立的小金库。他把营业外收入要我找个本子记个流水帐,用以报销部分招待费,发奖金、红包之类的支出。小金库的收支情况都是经过付扬志严格审批实行的。大约过了一年以后,有一天晚上付扬志要我拿出小金库的全部资料,交给他审核后,我们俩把帐单都销毁了。尽管我当时不愿意这样处理,但他的决定别人是改变不了的。他声称:“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一人来承担,不要你来负责什么责任。”计划经济年代,上面对下面政策管得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多取得多一点的自主权或为小团体职工多增加点利益,一些单位有小金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时发奖金要经过上级批了才能发,更不用说发红包,业务招待费开支多少也是有限制的。付扬志要把小金库的帐单销毁掉,无非是为了掩盖一些不公开的收支情况,不给上面检查留下证据,尽量不让人家揪辫子,而一烧了之。

  私设小金库在当时来讲,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即使是销毁了帐单,这种行为也并没有触犯刑法,而不被认为是犯了罪,只会受到批评教育最多给予行政处分而已。但到了后来,硚口区当局却把事情看得很严重,把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上升演变成是犯了“毁灭证件罪”,对当事人给予无情打击,制造了法制史上一起十分荒谬的错案。时至今日,这起错案还未能公正地了断。

  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趁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1986年5月10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将付扬志的案子移交给了硚口区检察院。5月12日区检查察院以犯有贪污的罪名将付扬志逮捕。

  付扬志被抓后,在硚口区引起较大反响。区政府的有些领导以前还想保他,现在也觉得无能为力了。区里的工作组号召大家揭发检举。在后来的一个多月里,我也主动地将1985年第一次销毁小金库的资料和1986年4月2日晚上“翻墙入室”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小金库及和付扬志处理帐单的情况,向组织上作了如实的交待(即“自首”行为),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利用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在看守所内收到这份起诉书后,我才得知付贪污的具体事实,在此之前我是不清楚的。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当时没有上诉,在里面关了半年,被整得浑身伤病,奄奄一息,只想早点出去。心想以后还有申诉的机会。然而申诉之路却显得太漫长了……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6:52:50 湖北
  《2》我的申诉理由
  一、 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属于证件之类的东西
  我被放出来之后,就开始着手申诉活动。我的申诉理由首要一条,认为“毁证件罪”定性不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证件。销毁的东西不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我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中有关“证件”的解释,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规定会计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其中最具权威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它的2004年第2版第389面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小金库用以记账的本子和报销的白纸条、单据等不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是很随意的东西,它与户口、身份证之类相隔很远。小金库的账单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会计凭证,但它绝对不可以被认为是“证件”。

  硚口区法院是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67条作为判罪的依据。当时的刑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文字很简练,第167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硚口区法院按照刑法中规定的类推法:第一步类推小金库账单等同于财务部门正规的会计凭证;第二步把会计凭证类推等同于证件;第三步就得出结论:小金库的账单就等于是“证件”。进而认定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就是犯了“毁灭证件罪”。硚口区法院事实上采用了类推法,但他们却并没有按刑法第79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硚口区法院仅以刑法第167条给我们定的“毁灭证件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毁灭证件罪”和后来新增的“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罪名,他们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无罪判成了有罪,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比如说,从前有个农民在自家的苞谷地里打死一只猴子,有人就类推猴子与人可能有共同的祖先,就判农民犯有杀人罪,这就是很不妥当,因为犯罪对象搞错了。你若判农民犯有“捕杀珍希濒危动物罪”那还说得过去,不过这也是后来才新增的罪名,但刑法不溯及既往。就拿我们那个单位来说吧,它有三种资料:一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二是财务部门经管的会计资料,三是行管部门经管的小金库账单。销毁第一种证件之类可能会触犯刑法,销毁第二种不触犯刑法,销毁第三种更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你类推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那么由此类推,任何一张有文字数字的纸块都可以被视作是证件,遍地都是,每时每刻都存在着丢弃撕毁纸块的行为,你能都判作“毁灭证件罪”吗?

  二、当年的“会计法”认定我们没有犯罪
  198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的两层意思讲得很明确: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而利用这一手段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例如贪污、偸税等),则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证件罪的指控,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因此从当时的会计法来看,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犯罪行为,充其量受到行政处分而已。

  1987年2月24日和1988年1月5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的左下方,先后刊登了硚口区和江岸区的小金库的两条小新闻。硚口区是集体所有制小企业,江岸区是政府部门,而对武汉市汉口两个城区小金库的当事人的处理来看,其结果是天埌之别:硚口区动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批捕、起诉、判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江岸区则是“通报批评”和“对此事分别作了处理”。硚口区的法律天平明显失衡,整人整得太过分了;江岸区的处理则符合党纪国法的要求。人治和法治,硚口和江岸犹如两重天。

  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规定为是犯罪
  “刑法释义”第178面解释:“当时主要是考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不是犯罪的目的,一般是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或是进行某种犯罪的手段”。这一解释明确告诉我们,1997年前后那段历史时期内,销毁会计资料的这种举动不是犯罪行为。

  从1999年12月25日起,我国的刑法确定了第162条之一的新增的犯罪名,把销毁会计资料作为是一种罪名明文规定下来,但该条中也并没有把小金库的账单明文列入为犯罪客体之中,因为它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正规的会计资料。由此可知,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是在1999年以后发生的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是犯了罪。然而,早在1986年,硚口区法院就把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那不是太离谱,太超前,太荒唐了吗?

  四、“有关部门”查封、搜查我的办公室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它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刑法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6:57:27 湖北
  《3》硚口区法院拒不改判错案
  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院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口区法院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后来,我又多次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其中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先前的告申庭和后来的审判监督庭发过五封书面申诉信),未收到任何答复。

  1991年6月14日,我被通知到硚口区法院“谈话”,他们告诫我:“你不要再到处发申诉了,到头来还不是都转到我们这里来了?告也没有用。”一语道破了天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武汉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作为硚口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多年来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提起再审,或者举行听证会,让人讲话,难道天就会塌下来?难道硬是要把人都“逼上梁山”才好?


  《4》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竟然说“你还算幸运”!

  2010年6月26日,我将我的刑事申诉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了湖北省信访局。我打开网上信箱,看到了湖北省高院对我的这一申诉的答复,全文如下:

  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的是刑事申诉案件问题.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判了缓刑,应该说你还算幸运,用现在的规定,判缓刑要被开除公职,你将小金库流水帐烧毁,是事实,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请你服判息诉.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0年6月30日

  从省高院的这个答复来看,仍然是极不负责任地“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对“毁灭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小金库的账单是否属于证件,作不出实质性解答。是罪还是非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首先要确定好犯罪对象是什么,不能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乱点鸳鸯谱!

  我的这个错案虽然是20多年前被炮制形成的,但并不复杂,而且事实清楚,不需要再作什么查证,只要把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摆在桌面上一核对,马上就可以得出公正的结论:明明就是一个错案!小金库的账单绝对不是属于证件之类,“毁灭证件罪”和“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以它的167条为依据,把销毁小金库的账单判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这在全国目前仅发现两例。河北省承德市的商禄“毁灭证件罪”的申诉案早已平反了结,武汉的这一错案迟早也应该有一个说法。明明是一只“鹿”,为什么有的法官和检察官硬要把它说成是一匹“马”呢?他们到底是害怕什么?他们的“良心”难道真的被狗吃了?

  不仅如此,省高院答复中竟然节外生枝地冒出个“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的新话题。“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第307条),1979年的刑法是没有这个罪名的。“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这话在1997年之后讲是对的,但在这之前发生的毁灭证据则不属于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是犯罪,刑法新增的罪名也不朔及既往。因此,以“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来佐证“你构成犯罪”是很荒谬的。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6:58:27 湖北
  《5》承德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很早就平反了!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雅虎新闻作者:佚名

  辩 护 词(节录)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商禄被指控犯有贪污罪、挪用GON款罪、玩忽职守罪和毁灭公文、证件罪一案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认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商禄构成上述四种犯罪的指控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商禄无罪。

  具体理由如下:

  ……

  四、关于毁灭公文、证件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事实不清,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

  3.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文、证件和印章。其中,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名义制作,用以联系事物、措导工作的书面文件,例如:指示、决议、命令、请示报告等等。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机关、单位、团体颁发的,证明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或有关事实的凭证。例如:工作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等。而小金库的单据,却显然不能包括在公文、证件的范围之内,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注意,所谓会计凭证,《会计辞典》解释为:“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帐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促进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维护财经纪律。”而小金库的资金,则是违反财经纪律,不合法的开支,未纳入财务收支管理的帐外款和非法支出。很显然,《会计法》所保护的是财会工作的正常活动,而小金库则是本应依法取缔的帐外不合理开支。由于设立小金库本身的不合法性,使得小金库的白条子,不能进入会计凭证。因而它不是会计凭证。它与《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因此,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小金库的单据同样不能成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

  ……

  根据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仅事实不清,对象不符,而且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无论依照我国《刑法》、《会计法》,还是依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具体规定》,都没有理由追究商禄的刑事责任。因此,起诉书对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

  辩护人: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玲斐

  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文昌

  1992年3月4日

  附:  法院判决

  1991年6月29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商禄犯有贪污罪,共包括3项犯罪事实。其中,仅对于家属去上海包销票据的问题未予认定。贪污数额为11112.03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商禄犯有挪用GON款罪,数额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2年3月3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第二次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开庭地点改在承德县法院,开庭前没有 通知被告。

  经过两天开庭审理后,双桥区法院于1992年3月19日作出第二次判决。认定:

  ①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共包括5项犯罪事实。其中,对于第一次判决中未予认定的家属报帐975元的问题,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又重新认定。认定贪污总数额为15767.03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

  ②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额为1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

  ③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④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以上四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 992年8月31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毁灭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l0年。

  终审判决宣告后,商禄本人和辩护律师分别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宣告商禄无罪。



  编后:河北省高级法院早就改判了承德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而武汉相同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却存在了20多年,蒙冤者多次多方申诉都无人受理,不得平反。湖北省的司法机关还要挨到什么时候?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许天武

  2012年2月28日 15927504063 电子邮箱::xu570997476@sina.com

  详情请看:新浪博客:红莲大仙的博客和新浪博客XU57099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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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5 09:16)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5 09:18)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你的网信有骂人内容,不健康,请注意你的语言要检点,骂人件不受理。
  省法院立案一庭2012年3月5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3-05 09:48)信件标题: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院长信箱 ==



  【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6:59:15 湖北
  【三】2013年8月10日本申诉人直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 晨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

  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

  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

  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

  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

  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

  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

  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

  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

  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

  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

  被受理”!


  我请求王晨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

  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

  了!

  致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0月10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在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查询办理结果如下:



  欢迎来到 院长信箱 !
  欢迎您通过 院长信箱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13102RNT

  信件标题: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 和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发布人:许天武 发布时间:2013/10/10 17:07:42

  本申诉人许天武 从 2013年10月12日至今天(2013年12月31日)为止,每天查询的结果都没有变化:



  来信标题: 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2013-10-10 17:07:42) >>详细
  办理结果: 许天武,您好! 您的邮件已收到,正安排专人处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013-10-12 09:56:27)


  四】2013年8月11日本申诉人直接向湖北省高院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判决。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还是“不被受理”!
  我请求能尽早提审,纠正这一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8月11日
  附件:申诉书等 (略)



  在湖北省高级法院网站查询办理结果如下:

  欢迎来到 院长信箱 !
  欢迎您通过 院长信箱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131226H2

  本申诉人许天武 从 2013年12月18日至今天(2013年12月31日)为止,每天查询的结果都没有变化:



  来信标题: 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的信(2013-12-18 15:55:41)
  办理结果: 暂无回复






  【五】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我请求李静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致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8月21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附件下载:附件1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0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13)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4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2013年9月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5)



  20130906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批示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7:01:49 湖北

  【六】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924对湖北省高院20130906回复的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2013年8月21日向贵局网站局长信箱发了申诉信件(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信和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6日作了回复。

  本申诉人现作以下两点申述:
  1、对我的申诉信件,湖北省高院2013年9月6日回复称:“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本申诉人虽然在网上看到了田副院长批示的复印件,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审监一庭的答复。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两条信息本申诉人完全不知情,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次答复;也不知武汉市检察院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过检察建议,更不知是什么原因“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请湖北省高院对上述两条信息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以提高透明度和知情权。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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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附件2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4)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7)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
  2013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26 08:45)


  【七】本申诉人许天武20131023对湖北省高院20130926“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2013年9月24日向贵局网站局长信箱发了请求督办的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天后回复称:“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2013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26 08:45) ”

  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在网上的以上回复,本申诉人现作以下两点申述:
  1、“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这12个字来源于《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网上公开信箱不受理范围”的第(八)项。
  暂且先不争辩我的申诉信件是不是属于这个第(八)项规定的范围。首先我就认定我的申诉信件是在第七条 “网上公开信箱受理范围”的第(二)“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和第(五)“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这两项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是明摆着的,《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湖北省高院以它是“审判机关”而不是“政府部门”为借口,拒不受理湖北省信访局转交的申诉信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难道你湖北省高院的党委不是在湖北省委的领导之下?难道你湖北省高院不在湖北省的“国家机关 ”之列?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是非曲直,谁的看法是顺应了法治进程的潮流,自然会有公断。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 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这话显得有些无赖。一个明显的错案,你们顽固地拒不平反纠错,还怪罪人家投诉次数多了,是何道理?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上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告知来信人”。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2013年9月6日作出批示:“同意转办意见。”该意见是“拟将该网信转送审监一庭处理答复”,超过7天以后未见审监一庭的答复,我于9月24日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难道有什么不对?至今已一个多月了也未见到审监一庭的答复,难道田副院长的批示不算数了吗?
  本申诉人再次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0月23日 15927504063

  附件: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年9月24日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局长信箱发的请求督办的信(略)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0-24 08:52)
  2 您的信件不予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0-24 08:56)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5 07:02:17 湖北
  【八】本申诉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了“湖北省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信件(略)

  在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2-18 15:05)
  2 信件转给湖北省委政法委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37576。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2-18 15:08)
  3 信件转给湖北省信访局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委政法委、回复时间:2013-12-23 09:04)
  4 信件转给湖北省委政法委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37576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2-23 10:36)
  5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委政法委、回复时间:2013-12-24 10:09)
  6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12-25 15:09)



  【九】本申诉人于20131226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信,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帮我解释一下,我发的的申诉信件是否属于“不被受理”的信息范围,其理由是什么? 我直接向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的网站发申诉信件,他们是置之不理;转而请求湖北省信访局转办,他们又以“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为借口,拒不受理。你们到底讲不讲道理?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贵局网站发了“湖北省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的信件。

  在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略,见上面【九】)

  湖北省检察院仍旧是极不负责任地以一句“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打发了事!谁能奈何得了它?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敬请湖北省信访局帮我解释一下,我的申诉信件是否属于“不被受理”的信息范围?谢谢了,拜托了!

  致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2月26日



  办理经过及结果:(请耐心等待,等待,等待......)





  2014年1月5日发帖 15927504063

  详情请看:红莲大仙博客和新浪博客XU570997476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06:59:45 湖北
  六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湖北省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自2008年下半年,本人在全国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了以“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为标题的论文。文中全面地陈述了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对我炮制的一起错案、冤案,以及我20多年不间断申诉的艰难历程。后来还陆续发表了再论、三论、四论、五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虽然在网上公开地抨击了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当权势力,但平反冤假错案的情势并不让人乐观。
  从2012年3月8日到2013年8月8日,本申诉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向湖北省信访局十次投诉的经过情况,现如实公布,请大家关注一下:

  (一)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308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发出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3月8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9 11:1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9 11:21)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03-15 10:58 )

  (二)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519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308发出刑事申诉书)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就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60多天都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请您们督办一下(第十八条超时未办结的诉求与信访事项,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限时办结。)。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5月19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5-22 10:47)
  2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5-22 10:55)

  (三)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703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次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519发出请求督办的信)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又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90多天都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督办一下。“网上信访”的机制目前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还难以行得通?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7月3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7-04 11:03)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7-04 11:08)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07-18 09:09)

  (四)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918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三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703发出请求督办的信)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又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半年多都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督办一下。湖北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不是一个虚拟的机构,希望能够有所作为。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9月18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9-18 11:04)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9-18 11:14)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09-21 15:36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07:01:13 湖北

  (五)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1123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四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918发出请求督办的信)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又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两个多月又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督办一下。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11-26 10:27)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11-26 10:47)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11-29 15:26)
  4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硚口区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1-25 11:31)

  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访满意度调查(申诉人许天武20130129提交)
  承办单位是否对您反映的问题与您联系并询问过您: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15天内,对您进行了“受理告知”: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60天内,对您进行了“结果告知”: 否
  您所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是否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您解释清楚了: 否
  您是否接受承办单位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否
  承办单位对您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已落实到位: 否

  (六)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129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五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20121123)发出请求督办的信又过去两个多月了,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拒不受理我的刑事申诉案,是没有任何一点道理的!再请您们督办一下。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1-29 11:16)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1-29 11:18)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2-16 11:37)

  (七)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222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0216“不被受理”回复的三点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年3月8日向贵局网上信箱发出了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受理我的申诉案。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尽管贵局多次督办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限期办结,但它就是置之不理!直到近日才在网上看到了他们回复的一句话:“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2-16 11:37)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你上级检察院就可以不受理我的申诉了吗?否。对此,本申诉人要作以下三点申述:
  一、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其罪名不成立;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适用法律不当,是一起早就应于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有的申诉书被推诿到硚口区以后,硚口区检察院和法院曾经有过书面答复。可是,指望硚口区检察院和法院纠正自己制作的错案根本就是不可能。硚口区司法部门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我不服他们的所谓“书面答复”,继续依法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讨回公道是理所当然的。
  二、1989年4月6日本申诉人第一次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发了书面申诉书以及之后的漫长岁月向它发过很多的的申诉,都是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只是这一回经过省信访局网上近一年的多次督办后,才有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不被受理”的回复,实在是太不容易了!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作为省级检察院回复出这样一句毫无根据的搪塞敷衍的话,实在令人费解。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虽然体衰多病记忆力减退且有点健忘症但神志还是蛮清醒的,每天上网对现实社会和网络世界的各种变幻情况都是一览无遗,却并没有发现有下级检察院对刑事申诉已做书面答复,你上级检察院就可以不再受理这样的一种说法。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就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一个认真负责的书面答复,把“不被受理”的原因解释清楚。如果你拿不出有关这样的法律依据,你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受理我的申诉,没有必要再费尽心思弄些不着边际的理由来推拖我的申诉案了。
  三、敬请湖北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的申诉案继续督办,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我的申诉案,尽快立案复查。一个十分明显的错案,20多年来的无数次的申诉,被置之不理、被推诿、被搪塞、被忽悠......不被受理,始终得不到解决。当今社会中申诉和上访的冤假错案的当事人的心酸和无赖可见一斑,足见司法现实中纠错机制的无力与匮乏。
  我们要进一步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力量,促动一下某些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庸懒散的衙门作风,为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作出一些努力。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2月22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2-22 09:31)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2-22 10:43)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3-25 15:32)
  4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4-17 09:45)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07:01:36 湖北
  (八)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年2月22日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发出了“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0216‘不被受理’回复的三点申述”,要求湖北省检察院对我的申诉信件“不被受理”的理由(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作出负责任的解释。湖北省检察院作不出解释,仍旧是推诿给了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也作不出解释,却将它的另一个“理由”再次抛了出来:“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4-17 09:45)
  我的申诉信件是“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吗?否。对此,本申诉人要作以下申述:
  “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这12个字来源于《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网上公开信箱不受理范围”的第(八)项。
  暂且先不争辩我的申诉信件是不是属于第(八)项规定的范围。首先我就认定我的申诉信件是在第七条 “网上公开信箱受理范围”的第(二)“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和第(五)“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这两项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是明摆着的,《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省、市检察院以它们不是“政府部门”为借口,拒不受理湖北省信访局转交的申诉信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是非曲直,谁的看法是顺应了法治进程的潮流,自然会有公断。
  另外还要补充一点说明:本申诉人曾经于2012年1月3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网上受理中心发了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直到今天为止已是1年3个多月了,我在它的受理网站上输入查询号和查询密码,仍旧还是那几个字:“办理情况:你好,你的受理件我院已收到,正在处理!”。
  我直接向检察院的网站发申诉信件它是置之不理;转而向湖北省信访局的网站发申诉信件请求转办,它检察院又是推诿拖延不受理,甚而费尽心机地捡来两条不三不四的理由来敷衍搪塞。我们申诉人该怎么办才好?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4月27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4-27 15:57)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4-27 16:00)

  (九)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701再六发出请求督办的信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在网上发出后,湖北省信访局当即就将信件转给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可是,我的申诉信件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置之不理。漫长的两个多月又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再督办一下。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7月1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7-02 15:3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7-02 15:42)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04 12:31)
  4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30 16:34)

  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访满意度调查(申诉人许天武20130731提交)
  承办单位是否对您反映的问题与您联系并询问过您: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15天内,对您进行了“受理告知”: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60天内,对您进行了“结果告知”: 否
  您所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是否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您解释清楚了: 否
  您是否接受承办单位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否
  承办单位对您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已落实到位: 否

  (十)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808再七发出请求督办的信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701再六发出请求督办的信在网上发出后,湖北省信访局即转给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再次将皮球踢给了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对我“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未作出解答,却将它的那个不三不四的“理由”再三抛了出来:“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30 16:34)。很显然,武汉市检察院早已是理屈词穷,弄不出什么新的货色,只好将皮球踢还给了湖北省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院作为我省最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应该认真负起责任来,没有必要再为难下级检察院了。由于你们的不作为,已经耽误了很多宝贵时间了!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8月8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您的来信正在投递过程中。在信件尚未接收前,您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修改。点击"修改"按钮后,可直接在信件内容处进行编辑。

  许天武 2013年8月8日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博客 和 新浪博客XU570997476 以及xu570997476的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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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请看:汉网论坛《律师在线》, 凯迪社区猫论天下《律师之窗》,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等发表的帖子:湖北省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2014年1月6日 发帖 xu570997476@sina.com
  详情请看:新浪博客XU570997476 和 红莲大仙博客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11:17:40 湖北
  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

  1984年9月,我由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的一个部门下到区工业局的一个新开办的经销单位帮助工作。这个单位的经理付扬志安排我负责行政管理的事务,附带经管他设立的小金库。他把营业外收入要我找个本子记个流水帐,用以报销部分招待费,发奖金、红包之类的支出。小金库的收支情况都是经过付扬志严格审批实行的。大约过了一年以后,有一天晚上付扬志要我拿出小金库的全部资料,交给他审核后,我们俩把帐单都销毁了。尽管我当时不愿意这样处理,但他的决定别人是改变不了的。他声称:“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一人来承担,不要你来负什么责任。”计划经济年代,上面对下面政策管得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多取得多一点的自主权或为小团体职工多增加点利益,一些单位有小金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时发奖金要经过上级批了才能发,更不用说发红包,业务招待费开支多少也是有限制的。付扬志要把小金库的帐单销毁掉,无非是为了掩盖一些不公开的收支情况,不给上面检查留下证据,尽量不让人家揪辫子,而一烧了之。

  私设小金库在当时来讲,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即使是销毁了帐单,这种行为也并没有触犯刑法,而不被认为是犯了罪,只会受到批评教育最多给予行政处分而已。但到了后来,硚口区当局却把事情看得很严重,把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上升演变成是犯了“毁灭证件罪”,对当事人给予无情打击,制造了法制史上一起十分荒谬的错案。时至今日,这起错案还未能公正地了断。

  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乘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1986年5月10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将付扬志的案子移交给了硚口区检察院。5月12日区检查察院以犯有贪污的罪名将付扬志逮捕。

  付扬志被抓后,在硚口区引起较大反响。区政府的有些领导以前还想保他,现在也觉得无能为力了。区里的工作组号召大家揭发检举。在后来的一个多月里,我也主动地将85年第一次销毁小金库的资料和86年4月2日晚上“翻墙入室”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小金库及和付扬志处理帐单的情况,向组织上作了如实的交待(即“自首”行为),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利用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在看守所内收到这份起诉书后,我才得知付贪污的具体事实,在此之前我是不清楚的。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付扬志以“不属贪污”上诉后,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当时没有上诉,在里面关了半年,被整得浑身伤病,奄奄一息,只想早点出去。心想以后还有申诉的机会。然而申诉之路却显得太漫长了……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11:18:17 湖北
  一、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属于证件之类的东西

  我被放出来之后,就开始着手申诉活动。我的申诉理由首要一条,认为“毁灭证件罪”定性不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证件。销毁的东西不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我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中有关“证件”的解释,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规定会计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其中最具权威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它的2004年第2版第389面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小金库用以记账的本子和报销的白纸条、单据等不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是很随意的东西,它与户口、身份证之类相隔很远。小金库的账单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会计凭证,但它绝对不可以被认为是“证件”。

  硚口区法院是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67条作为判罪的依据。当时的刑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文字很简练,第167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硚口区法院按照刑法中规定的类推法:第一步类推小金库账单等同于财务部门正规的会计凭证;第二步把会计凭证类推等同于证件;第三步就得出结论:小金库的账单就等于是“证件”。进而认定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就是犯了“毁灭证件罪”。硚口区法院事实上采用了类推法,但他们却并没有按刑法第79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硚口区法院仅以刑法第167条给我们定的“毁灭证件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毁灭证件罪”和后来新增的“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罪名,他们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无罪判成了有罪,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比如说,从前有个农民在自家的苞谷地里打死一只猴子,有人就类推猴子与人可能有共同的祖先,就判农民犯有杀人罪,这就是很不妥当,因为犯罪对象搞错了。你若判农民犯有“捕杀珍希濒危动物罪”那还说得过去,不过这也是后来才新增的罪名,但刑法不溯及既往。就拿我们那个单位来说吧,它有三种资料:一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二是财务部门经管的会计资料,三是行管部门经管的小金库账单。销毁第一种证件之类可能会触犯刑法,销毁第二种不触犯刑法,销毁第三种更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你类推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那么由此类推,任何一张有文字数字的纸块都可以被视作是证件,遍地都是,每时每刻都存在着丢弃撕毁纸块的行为,你能都判作“毁灭证件罪”吗?

  二、当年的“会计法”认定我们没有犯罪

  198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的两层意思讲得很明确: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而利用这一手段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例如贪污、偸税等),则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证件罪的指控,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因此从当时的会计法来看,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犯罪行为,充其量受到行政处分而已。

  1987年2月24日和1988年1月5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的左下方,先后刊登了硚口区和江岸区的小金库的两条小新闻。硚口区是集体所有制小企业,江岸区是政府部门,而对武汉市汉口两个城区小金库的当事人的处理来看,其结果是天埌之别:硚口区动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批捕、起诉、判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江岸区则是“通报批评”和“对此事分别作了处理”。硚口区的法律天平明显失衡,整人整得太过分了;江岸区的处理则符合党纪国法的要求。人治和法治,硚口和江岸犹如两重天。

  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故 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规定为是犯罪

  “刑法释义”第178面解释:“当时主要是考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不是犯罪的目的,一般是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或是进行某种犯罪的手段”。这一解释明确告诉我们,1997年前后那段历史时期内,销毁会计资料的这种举动不是犯罪行为。

  从1999年12月25日起,我国的刑法确定了第162条之一的新增的犯罪名,把销毁会计资料作为是一种罪名明文规定下来,但该条中也并没有把小金库的账单明文列入为犯罪客体之中,因为它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正规的会计资料。由此可知,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是在1999年以后发生的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是犯了罪。然而,早在1986年,硚口区法院就把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那不是太离谱,太超前,太荒唐了吗?古今中外找不出第二个这样的案例。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11:19:42 湖北
  四、“有关部门”查封、搜查我的办公室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它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刑法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

  五、硚口区法院拒不改判错案

  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法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口区法院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后来,我又多次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其中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先前的告申庭和后来的审判监督庭发过五封书面申诉信,较近的一封是2008年7月12日发的),未收到任何答复。

  1991年6月14日,我被通知到硚口区法院“谈话”,他们告诫我:“你不要再到处发申诉了,到头来还不是都转到我们这里来了?告也没有用。”一语道破了天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武汉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作为硚口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多年来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提起再审,或者举行听证会,让人讲话,难道天就会塌下来?难道硬是要把人都“逼上梁山”才好?


  六、硚口区纪委拒不平反纠错

  硚口区纪委抓了“付扬志贪污”这一大案要案,在当年是轰动一时,他们取得了十分骄人的政绩。但他们却好大喜功,忘乎所以,怀疑一切,以为凡是与付扬志关系密切者就一定会有经济问题。他们扩大打击面,沿袭了“文革”中的整人手段,滥用职权搞非法搜查对我制造了一起新的冤案错案。他们时而幕后策划,时而赤膊上阵,在他们的掌控下,司法部门只不过是看眼色行事,在合法的程序上走了一下过场而已。所谓“司法独立”在他们的心目中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他们整起人来是雷厉风行,不遗余力,不择手段,而对于平反昭雪则是雷打不动,死要面子,找出很多的歪理拒不平反纠错。

  我于1988年10月24日向武汉市纪委,1989年8月3日向湖北省纪委发了申诉书。同样可悲的是,我的申诉都被转到了原办案单位—硚口区纪委。正如当时有人说的那样,你的案子要是能平反,只怕是武汉的公鸡会下蛋—不可能的事!硚口区纪委多次派人带信要我到纪委“一谈”,我对硚口区纠错不抱任何幻想,不愿去接受他们的谈话,回信要求他们给我一个书面答复,他们没敢给。我坚持不去,他们也急得没法,不好应付了结上面转下来的两封申诉信。后来,事情发生了转机,他们对我打击报复的机会来了。你不去找他还不行。

  硚口区政府1987年3月份给我的开除留用两年的行政处分早已期满,在区纪委的干预下,区政府拖延半年多不给我恢复工作,其理由是认错态度不好。没得法,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1989年9月28日,我到了硚口区纪委的办公室,区纪委王主任接待了我,他的谈话要点如下:(1)你向上的申诉,纪委专门开了会。区委领导很气愤,你不但对自己的错误不好好认识,反而倒打了一耙(指我告他们非法搜查)。(2)你们头天晚上“翻墙入室”抽了囊子,我们第二天还存在什么搜查?我们的个别纪检人员得到检察院的许可,同意行使侦察员的职权。(3)你们的错误性质严重,手段恶劣,在整党期间应从重处罚。同样的问题处理会有不同,有轻有重,要正确对待。

  我按他们的要求在谈话记录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写了几个字:“以上谈话已阅读过。”

  王主任的谈话完全是一派胡言,极尽狡辩、诡辩之能事,不只一驳。当时也并不是整党期间,我也根本不是整党运动中要清理的三种人,即使是整党运动,也应该是教育人为主。我一没贪污,二不是腐败分子,三能“自首”问题,为何非要受到严惩不可?你能用非法手段整人制造冤假错案,被整的人就有权抵制和申诉。“倒打一耙”难道耙错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岂有此理!

  硚口区纪委有了那份谈话记录,他们可以去向省、市纪委蒙混过关交差了,而我的日子却不那么好过。之后,又拖了半年多时间,到了1990年3月,硚口区政府才讨论我的工作安排问题。他们取消了我的国家干部的资格,把我贬到一个小厂当工人。小厂垮了后,失业打工或摆地摊糊口度日,后又到偏远农村帮别人看守鱼塘十年,蒙冤受屈无处申诉,荒湖乡野,茅棚竹床,一把辛酸泪,两眼望青天!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11:20:29 湖北
  七、我曾经向中纪委发出了愤怒的呼喊,可惜没有回声

  1992年11月18日,我向北京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先生发出了一封长达八千余字的控告申诉信,向中纪委反映了硚口区当局对我制造的错案和拒不纠错的情况。现就其中提到的两个“不如”摘抄如下:

  “硚口区看守所内的人权问题。”

  “1986年7月14日,我被关进了硚口公安分局看守所第20监号内,时值武汉的炎热盛夏,这间十多平方的小监号,竟然关了十五、六人(滥抓捕造成人满为患),而房内的水池和便池占了近2平方。晚上睡在地板上连腿都伸不直,挤得浑身冒汗(人们称之为烤锅贴)也只好忍受着。十几人吃喝拉撒都在这个小监号内,而且每天还要在房内做工:清晨将两块门板、几个大筐子、一桶浆糊等弄进来,每人每天要粘一千多个火柴盒,到下午五点钟将这些东西弄出去。洗的衣物只能挂在室内的墙壁和窗户上阴干,大多数人身上都长了疮,室内气味难闻,卫生条件之差是可想而知的。最让人忍受不了的是,这间小天地完全由牢霸统治着,牢霸手下有几名打手,他们这些20岁上下的年轻人,多是几进宫的流氓斗殴、盗抢等的刑事犯,监号中其他的人,特别是新关进去的人,都成了他们任意凌辱和毒打的奴隶。(不堪忍受法西斯专政,生不如死自杀身亡者有之。)我也未逃脱被毒打的厄运。遭受几次毒打后,身体受到极大摧残,严重的内伤得不到及时的治疗,长期又见不到阳光,饿肚子营养不良,身体一天天坏下去,不久就染上了肺结核病。
  1987年1月15日上午,在硚口看守所第20监号内,我正在做工,终因支持不住而突然大吐血,昏死倒在地板上,被及时送入医院抢救,才免于一死。被提前释放,以后只好在家养病。……每当因伤病折磨得我彻夜难眠之时,我就想起了那半年被关押的经历。我也想到了重庆中美合作所内的残酷,但那个看守所里不曾有‘犯人整犯人’’的镜头,而且一个星期还有几次放风的机会,可以出来见阳光、晒衣物。四十年后的硚口看守所,是没有放风这种待遇的。”
  这就是我的亲身经历得出的第一个“不如”:共产党的看守所还不如国民党的看守所!

  我的亲身经历的第二个“不如”摘抄如下:
  “我的多次申诉都由上级机关推诿到了原办案单位,可想而知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人家向上逐级申诉,是由上级逐一受理重新进行再审,最后竟由中央朝廷(刑部)直接受理审案,几经挫折终于平反昭雪。由此可知,从我的错案得不到纠正这一案例来看,白皮书(指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中的所谓被告人有上诉权和申诉权只不过是虚有其词罢了,连清朝廷的刑律都不如!”

  我向中纪委发出的这封控申信,尉健行先生未作出什么批示,也许他根本就没有听说有这样 。当时的中纪委控告申诉室将我的控申信转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3年1月5日原件退还给了我,不了了之。

  当年我也同时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寄发了同样内容的控申信,也是没有下文。虽然没有什么回声和反应,倒也相安无事。我的这些措词严厉的抨击当局的“反动”言论,如果是在70年代或者稍前,必定会被打成“右派”“反党分子”或“现行反革命”,可见现今社会的民主法制还是大有进步。人民要民主,国家要法治,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

  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历史进入到了21世纪,当局的换届已有好几次了,我的申诉仍然没有什么成效。有一天我突然想到了吴官正同志,他是一个很正直的人物,于是我在2007年1月25日向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写了一封十几页的申诉信,全面地陈述了我的错案过程。我在信中说:“吴官正同志七十年代在武汉市葛店化工厂工作,我那时由部队退伍后也在葛店化工厂当工人。1977年恢复高考之机我上了四年大学,毕业后分到硚口区政府工作,那时吴官正同志已是武汉市长;市长任期内深受武汉人民爱戴,现在离开武汉也有20多年了,依然还十分关注武汉的改革发展及社会民意的状况。我作为以往吴市长的下级和一个市民,非常盼望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的现任期内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十七大后,吴官正同志退出了中央的领导岗位,我给他的申诉信至今也是没有任何着落。
  八、路漫漫,其修远兮,我的申诉还将继续下去

  20多年来,我不断地向区级以上司法机关申诉,其中也包括向武汉市及湖北省等的信访局、人大内务司法委,以至于直接向省市委主要负责人投诉,都被置之不理,音讯全无。媒体上宣扬的泰州市信访局的张云泉帮申诉人到江苏省高院打赢官司的事迹令人感动。英模的精神感动中国,也感动世界,电视画面上好多善良的人们都是泪流满面。但感动归感动,现实还是现实。时势造英雄,英雄不创造历史,英雄毕竟是极少数。一些部门和“公朴”们的麻木不仁、推诿和不作为却令人感到失望和无奈,以人为本背后的人心的淡莫使法律显得苍白无力!

  2006年3月15日,我再次(第一次是1988年9月3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发了申诉书,该院仍然是将申诉书转到了硚口区检察院。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这一次作了认真负责的审查,但他们仍旧不肯立案。他们于2006年5月26日拟定了(2006)硚检控申002号《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也只是写了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这份“通知”他们并没有及时告之于我。事隔8个月后,于2007年1月6日,在硚口区检察院此“通知”才由黄朝炯检察官交给我。他们对我的几条申诉理由未能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反驳和解释。明明是适用法律错误,他们却硬要昧着良心讲是“运用法律正确”!当然他们没敢说我“申诉无理,要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罪行”之类的话,比起硚口区法院1988年的那个“复查通知”来看,倒也大进了一步!我的这一错案原本就是在硚口区纪委的掌控下炮制形成的,指望硚口区法院、检察院纠正自己定的错案是很不现实的,他们不能得罪他们的顶头上司—硚口区委,平反纠错势必会给某些部门脸上抹黑而蒙羞,他们有很多的顾虑,感到有些为难,也许他们在等待有朝一日“皇帝”大赦天下的那一天的到来才肯顺应潮流平反一些冤假错案!

  既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愿受理我的申诉,而硚口区检察院又不肯立案复查,于是我在2007年11月20日和2008年7月23日两度再次(第一次是1989年4月6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发了书面申诉书。《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我请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能直接受理我的申诉,立案复查,提起再审,对这一个跨世纪的久拖不决的难点申诉案能尽快有一个公正的了断。可是一年多过去了,仍然是没有得到他们的任何答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硚口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长期以来多次拒不受理我的申诉也是没有任何一点道理的,眼睁睁地看着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的错误判决存在了20多年,他们的推诿和不作为却没有受到任何人的一丁点的制约!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6 16:48:16 湖北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的判决书

  
  
  
  
  2014年1月6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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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7 05:49:43 湖北
  再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本人在全国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了以“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和“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等为标题的论文。文中全面地陈述了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对我炮制的一起错案、冤案,以及我20多年不间断申诉的艰难历程。我的帖子受到了数万网友的点击和关注。


  20多年来,我向区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纪委、信访局、人大内务司法委、政法委以及直接向省市委主要负责人反复发送了百余封申诉信,基本上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有的申诉信被推諉到了原办案单位(区级机关),指望制造错案的人来纠正错案根本就不大可能,真比公鸡下蛋还难!出于无奈,只好在网上公开进行申诉。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典型案例,只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就有可能很早就把案子翻过来了,何尝会沉冤这几十年?可是,多年以来区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就是拒不受理、拒不立案,我们小小老百姓怎能奈何得了它?而有关的政法委、人大部门对其的推诿和不作为行径也没有什么制约力,官官相护何时了?

  当局为什么不敢于面对冤假错案的平反?有网友说是一怕丢面子,二怕赔钱,三怕追究责任,这是很有道理的。现今的当权者对陈旧老案的错判不应承担什么责任,也不会要他们自己掏钱,最要紧的当然是死要面子。他们要爱护自己的面子,也要照顾上下级的面子,还要顾及各有关部门的面子,等等。可是,那些被错整成“犯罪分子”的人(如:佘祥林、聂树斌、胥敬祥等)难道他们及其亲友们就不需要面子?他们多年来蒙受劫难和心灵的创伤,谁人知哓其屈辱的辛酸和血泪的悲泣?那些惯于制造冤假错案整人的人和现时以种种歪理拒不平反纠错的当权者,你们的党心何在?你们的良心安哉?

  我的措词严厉地抨击当局的帖子在网上发表后,引起不小的反响,也有一些非议。今年3月,我在本地(武汉)网站上发的帖子,没过多久就遭遇到封杀:有的被删除,不是“帖子已被锁定”,就是“用户已被锁定”。也可能是影响了某些部门的形象或是有碍某些人的面子,不知绊动了他们的哪根“敏感”神经?毛 早就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当今网络信息这样发达,东方不亮西方亮,你要想一手遮天控制言论自由是很困难也是很愚蠢的。联想到近期网上热议的河南的“王帅帖案”,内蒙古的“吴保全诽谤案”和四川的“邓永固诽谤案”,我在网上的言论比起他们的“诽谤个人和政府罪”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却未遭到他们那样被抓捕、关押治罪的处境,算是大幸!

  对于人们的正当诉求,不能老是充当缩头乌龟,死猪不怕开水烫,采取鸵鸟政策置之不理、推诿不作为;或是围追堵截,把老上访申诉者都当成“偏执型精神障碍”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这样一些消极应对的做法,不是共产党应有的作风。不从根本上疏导言路和处理好问题,不但救不了某些人的面子,只会适得其反!

  要想公鸡下蛋是很难的事,但也不是不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某些因子发生变化,公鸡下蛋并非稀奇,我的错案何时才会公正了结,请耐心等待吧!

  还是那句老话: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许天武 2009年6月28日 15927504063



  2014年1月7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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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7 09:58:05 湖北
  三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从“长江日报”的一则不实新闻谈起
  1987年2月24日,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左下方发表了一则十分引人注目的小新闻,其标题是:“为掩盖领导人经济犯罪行为 许天武销毁帐据受到党纪国法惩处”。鄙人就是当天被该报指名道姓攻击的许某。对于这则严重失实的报道,我现在要站出来作几点质疑和澄清:
  1.根据该文中的说法,好像是付扬志利用其设立的“小金库”而从中贪污了六千七百余元,这完全不符合事实。他贪的钱跟“小金库”没有什么关系,他是从其它的渠道获取的。而我事先对他的行为过程是全然不知情的,我作为“小金库”的经管者何以能够有意去掩盖他的贪污罪行?
  2.不存在有“两次”盗出小金库帐目的问题。即便是86年4月2日的那一次,也不能算是盗窃。其理由很简单,是因为硚口区“有关部门”在整顿“小金库”问题时违背了中央精神搞非法封门在先,其非法搜查我的办公室是滥用了职权。当事人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属于自己的东西,何为盗窃?当然,“盗出”多少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该推倒强加在当事人头上的“构成毁灭证件罪”的不实之词。不是什么“丧失共产党员立场”,而恰恰相反,共产党员对上级领导的违法乱纪行为就是要敢于进行抵制。
  3.我当时被关押在硚口区看守所,半年多见不到阳光,经受“躲猫猫”等的洗礼,健康受到摧残,多种伤病缠身,被整得已是奄奄一息。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我并没有上诉,只想着快点结案早一天离开那不是人呆的地方。“长江日报”的新闻报道却无中生有地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许的上诉,维持原判。”他们这样写的后果,会使人觉得许某不认罪伏法,而市、区两级法院已给定了个“铁案”,是翻不了的。
  以上这三点严重失实的新闻在“长江日报”头版发表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明真相的人都以为许某犯了罪,“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惩处”;而那些略知内情和稍懂法理的人则嗤之以鼻。人们后来比照江岸区对“小金库”的处理办法(见“长江日报”1988年1月5日头版左下方),更是认为硚口区当局心太狠,整人整得太过分了!“长江日报”的不实新闻,对不幸遭受牢狱之灾劫难的当事人,无异于是在重创的心灵上再捅了一刀!我面对苍天无言以对,只能忍气吞声。
  20多年都过去了,我无从知晓他们当时是如何采访、写作和发表这条不到300字的新闻的。作为党报的通讯员和记者,为了抢发头版新闻,制造轰动效应,不惜歪曲事实、夸大其词、无中生有,为硚口区当局炮制的一起错案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悖新闻职业道德。
  当年的通讯员后来曾是硚口区建设局局长,记者同志也升任了“长江日报”的编委和经济部主任。而我却背负着“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罪名进行过无数次地向上申诉,至今仍是一无所获。我希望李主任和胡局长能继续关注我的这一案例的全过程,反省一下观念,转变一下立场,多关心一下弱势群体的正当诉求。平反一个冤假错案,能和谐一大片社会。希望媒体对“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这一顽固堡垒促一促、冲一冲,为打开一道缺口出一份力,尽一份应尽的责任,还法治社会一个公道、公平和正义!
  人家的公鸡都已下蛋了,武汉的公鸡下蛋为什么就这样难咧!真是“信了你的 邪”!

  许天武 2009年8月28日 15927504063 邮箱:xu570997476@sina.com
  2014年1月7日发帖



  附件:
  “长江日报”的两则小新闻
  1987年2月24日和1988年1月5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的左下方,先后刊登了硚口区和江岸区的小金库的两条小新闻。硚口区是集体所有制小企业,江岸区是政府部门,而对武汉市汉口两个城区小金库的当事人的处理来看,其结果是天埌之别:硚口区动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批捕、起诉、判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江岸区则是“通报批评”和“对此事分别作了处理”。硚口区的法律天平明显失衡,整人整得太过分了;江岸区的处理则符合党纪国法的要求。人治和法治,硚口和江岸犹如两重天。

  
  

  2014年1月7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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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8 06:02:14 湖北
  四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第三次充当了上面的挡箭牌
  自从2008年6月28日“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等论文首次在天涯社区法律论坛上发表以来,我在全国十多家网站上都发了申诉的帖子,受到广大网友的点击和关注,纷纷来电鼓励,有的还约谈交流维权理念和信息,在此深表谢意!

  在网上申诉已经整整两年了,我的错案依然没有得到丝毫的触动,莫须有的“毁灭证件罪犯”的帽子被戴了24年,何时才能摘掉,希望渺茫,真比公鸡下蛋还要难。我已是六、七十岁的老人,被他们整得多种伤病缠身、已经有了点“偏执型精神障碍”、情绪很容易激动;风烛残年来日不多,难道这顶帽子真要带进火葬场不成?
  我年轻时当兵曾经于60年代参加了伟大的“援越抗美”斗争,面对强大美国人的狂轰滥炸都无所畏惧、英勇向前;一个越战老兵本应幸福地安度晚年,却被当局的拒不平反纠错的推诿不作为、拖延战术弄得一筹莫展身心疲惫!撼山易,撼岳家军难!撼解放军更难!撼动武汉地区的司法部门纠正错案难上加难!

  最近,硚口区检察院告知我又有一个文件【(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硚检控申2010-1号—2010年6月4日】要给我。以前2006年和2008年各收了他们的一份“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这是第三次了。头两次是要我到硚口区检察院去取,这次是他们派人亲自送上门。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的胡科长和郑女士(因不知郑的更多信息,只好这样称呼)6月10日下午到了我家。下面是我整理的主要对话内容:

  郑 :你于2009年1月18日向武汉市检察院控申处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复查,该院于2010年2月22日转至我院办理。我到了武汉市中级法院、硚口区法院都作了调查,审查后得出这个结论给你。

  许 :我的几条申诉理由你们清不清楚呢?

  郑:清楚哇,查实了。你说根据当年的会计法你们销毁小金库账单不属于犯罪,我找到了当时的一个审计报告,做了审计鉴定的。审计部门鉴定后于1986年8月5日作出鉴定: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当时审讯你的时候,有笔录,供述在案,供认不讳,你是认了罪的。我可以这样说,你们第一次销毁还够不上犯罪,可是第二次区纪委查封了,翻墙入室进去就属于情节严重。

  许 :我申诉的理由首要一条是,小金库的账单不属于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你们拿不出任何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你现在找出个审计报告来没有什么了不起,不能作为你们“情节严重”定罪的依据。审计的作用主要是查实资金的运用有无问题,小金库的资金占用多,利用小金库贪污侵占数额大,那样的才叫情节严重,其它的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

  “翻墙入室”是硚口区纪委一手造成的,他们不滥用职权搞非法查封,哪会有我们的所谓“情节严重”?你们找不出当时的党纪国法中有那一条来证明硚口区纪委对我的办公室查封是合法的!我没有触犯任何一个罪名,硚口区纪委的人倒是触动了非法搜查的罪名。

  我不构成犯罪却被你们关进看守所半年整得死去活来、奄奄一息,我当时认了罪,难道过后就不能翻案?赵作海认了罪没有?他承认他杀了人,公检法就给他定了杀人罪,直到被杀的人“复活”才不得不平反。这就是你们“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就是你们对待平反冤假错案的德性!

  你这回弄出个审计报告忽悠不了我,你们是不懂法,就是懂法却又不依法秉公办事,我对你们纠正错案不抱幻想,我现在每天在网上发帖子申诉。网上的世界很丰富多彩。

  郑:那是你的权利。网上有些是不负责任瞎说的,不可都信。

  许: 我在网上查到了很多的法律信息。你们知道田文昌律师吗?

  郑:田文昌?不知道。

  许:经常搞法律的人怎么连田文昌都不晓得?

  郑:我们哪里就能知道得了那么多人,我知道有个马克昌。

  许:马克昌是武汉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田文昌律师是“中国刑辩第一人”。1992年河北省高院审理了承德市的商禄的申诉案,否定了对商禄的多项指控和判罪。其中也否定了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宣告销毁小金库账单不构成毁灭证件罪。田文昌是作为辩护律师的。人家早就纠正了错案,你们还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又有什么用?
  郑:我跟你争得蛮费力、有点累......

  许:我跟你们争吵也没有什么用,你们对我的几条申诉理由根本就没有当回事,每一条你们都反驳不了,你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你们制造的错案要由你们自己来纠正实在是难为了你们!

  郑:请你在这张通知上签个字:“已收。”我们回去好交差。你不服可以拿我们给你的通知再去向上申诉就完了。OK!

  许:你们充当上面的挡箭牌已是第三次了,挡一次管两年。你们讲不出法理道道来,终究是挡不住的!我不再书面向上申诉了,每天在网上发帖子就够了,我们可以在网上公开答辩。我希望能在我的有生之年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Bye-Bye!
  许天武 2010年6月16日 15927504063

  2014-1-8 发帖


  附件: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的三个“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

  
  
  
  

  2014年1月8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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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09 06:30:58 湖北
  五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竟然

  说“你还算幸运”!

  2010年6月26日,我将我的刑事申诉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了湖北省信访局。最近,我打开网上信箱,看到了湖北省高院对我的这一申诉的答复,全文如下:



  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的是刑事申诉案件问题.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判了缓刑,应该说你还算幸运,用现在的规定,判缓刑要被开除公职,你将小金库流水帐烧毁,是事实,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请你服判息诉.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0年6月30日



  20多年来,我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地申诉,始终是渺无音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这次终于敲开了省高院的“金口”,有了第一次的回复,虽算不上是什么“玉言”,但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突破,确实可喜可贺!

  从省高院的这个答复来看,仍然是极不负责任地“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对“毁灭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小金库的账单是否属于证件,作不出实质性解答。是罪还是非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首先要确定好犯罪对象是什么,不能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乱点鸳鸯谱!

  《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

  这就是“指鹿为马”典故的由来。说的是秦二世时,丞相赵高野心勃勃,日夜盘算着要篡夺皇位,但他担心众臣子不服他的威严,想设局先考验一下。一天上朝时,赵高让人牵来一只鹿,对秦二世说:“陛下,我献给您一匹好马。”秦二世一看,这哪里是马,这分明是一只鹿嘛!便笑着对赵高说:“丞相搞错了,这里一只鹿,你怎么说是马呢?”赵高说:“请陛下看清楚,这的确是一匹千里马。”秦二世又看了看那只鹿,将信将疑地说:“马的头上怎么会长角呢?”赵高一转身,用手指着众大臣,大声说:“陛下如果不信我的话,可以问问众位大臣。”大臣们都被赵高的一派胡言搞得不知所措,私下里嘀咕:这个赵高搞什么名堂?是鹿是马这不是明摆着吗!当看到赵高脸上露出阴险的笑容,大臣们忽然明白了他的用意。一些胆小又有正义感的人都低下头,不敢说话,因为说假话,对不起自己的良心,说真话又怕日后被赵高所害。有些正直的人,坚持认为是鹿而不是马。还有一些平时就紧跟赵高的奸佞之人立刻表示拥护赵高的说法,对皇上说,“这确是一匹千里马!” 事后,赵高通过各种手段把那些不顺从自己的正直大臣纷纷治罪,甚至满门抄斩。

  我的这个错案虽然是20多年前被炮制形成的,但并不复杂,而且事实清楚,不需要再作什么查证,只要把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摆在桌面上一核对,马上就可以得出公正的结论:明明就是一个错案! 小金库的账单绝不可能是属于证件之类,“毁灭证件罪”和“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
  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以它的167条为依据,把销毁小金库的账单判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这在全国目前仅发现两例。河北省承德市的商禄“毁灭证件罪”的申诉案早已平反了结,武汉的这一错案迟早也应该有一个说法。明明是一只“鹿”,为什么有的法官和检察官硬要把它说成是一匹“马”呢?他们到底是害怕什么?他们的“良心”难道真的被狗吃了?

  不仅如此,省高院答复中竟然节外生枝地冒出个“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的新话题。“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第307条),1979年的刑法是没有这个罪名的。“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这话在1997年之后讲是对的,但在这之前发生的毁灭证据则不属于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是犯罪,刑法新增的罪名也不朔及既往。因此,以“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来佐证“你构成犯罪”是很荒谬的。

  我没有被当局制造的错案整死,能活到今天,相对来说,当然“还算幸运”。佘祥林、赵作海法院判他们死刑但没有立即执行,留了条活命。当被他们杀死的人先后“复活”了后才得以平反,当然也算是“幸运”的。那么,他们能有今天,是不是应该感谢当局呢?培根有一句名言,叫做“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当权者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又顽固地拒不平反纠错,还要自我歌功颂德,还要那些蒙冤受屈遭受劫难死里逃生的人们去感谢他们,真不知天下还有羞耻二字!



  许天武 2010年7月14日 15927504063

  2011-7-27 发帖 xu570997476@sina.com






  附件:武汉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和硚口区法院的复查“通知”
  1.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付扬志以“不属贪污”上诉后,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当时没有上诉,在里面关了半年,被整得浑身伤病,奄奄一息,只想早点出去。心想以后还有申诉的机会。然而申诉之路却显得太漫长了……

  
  




  2.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法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口区法院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

  




  2014-1-9 发帖 15927504063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11 06:59:31 湖北
  承德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很早就平反了!

  编者按:河北省高级法院早就改判了承德市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而武汉市相同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却存在了20多年,蒙冤者多次多方申诉都无人受理,不得平反。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及省、市检察院还要挨到什么时候?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雅虎新闻 作者:佚名

  辩 护 词(节录)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商禄被指控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和毁灭公文、证件罪一案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认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商禄构成上述四种犯罪的指控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商禄无罪。
  具体理由如下:
  ……
  四、关于毁灭公文、证件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事实不清,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
  3.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文、证件和印章。其中,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名义制作,用以联系事物、措导工作的书面文件,例如:指示、决议、命令、请示报告等等。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机关、单位、团体颁发的,证明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或有关事实的凭证。例如:工作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等。而小金库的单据,却显然不能包括在公文、证件的范围之内,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注意,所谓会计凭证,《会计辞典》解释为:“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帐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促进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维护财经纪律。”而小金库的资金,则是违反财经纪律,不合法的开支,未纳入财务收支管理的帐外款和非法支出。很显然,《会计法》所保护的是财会工作的正常活动,而小金库则是本应依法取缔的帐外不合理开支。由于设立小金库本身的不合法性,使得小金库的白条子,不能进入会计凭证。因而它不是会计凭证。它与《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因此,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小金库的单据同样不能成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
  ……
  根据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仅事实不清,对象不符,而且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无论依照我国《刑法》、《会计法》,还是依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具体规定》,都没有理由追究商禄的刑事责任。因此,起诉书对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
  辩护人: 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玲斐
  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
  1992年3月4日


  附;法院判决
  1991年6月29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商禄犯有贪污罪,共包括3项犯罪事实。其中,仅对于家属去上海包销票据的问题未予认定。贪污数额为11112.03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商禄犯有挪用公款罪,数额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2年3月3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第二次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开庭地点改在承德县法院,开庭前没有通知被告。
  经过两天开庭审理后,双桥区法院于1992年3月19日作出第二次判决。认定:
  ①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共包括5项犯罪事实。其中,对于第一次判决中未予认定的家属报帐975元的问题,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又重新认定。认定贪污总数额为15767.03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
  ②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额为1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
  ③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处有期徒刑2年。
  ④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以上四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992年8月31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毁灭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l0年。

  终审判决宣告后,商禄本人和辩护律师分别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宣告商禄无罪。

  许天武 2014年1月11日 转帖 15927504063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13 07:21:35 湖北
  武汉市硚口区纪委
  非法搜查我的办公室后留下两张扣物清单
  1.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乘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2.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它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刑法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





  —摘自2009年2月28日发帖《 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难?》



  附件:

  
  
  2014年1月13日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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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16 21:01:20 湖北
  武汉市硚口区纪委
  利用合法的司法程序实施抓捕并亲自搜查我家住所

  1. 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利用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2. 硚口区纪委抓了“付扬志贪污”这一大案要案,在当年是轰动一时,他们取得了十分骄人的政绩。但他们却好大喜功,忘乎所以,怀疑一切,以为凡是与付扬志关系密切者就一定会有经济问题。他们扩大打击面,沿袭了“文革”中的整人手段,对我制造了一起新的冤案错案。他们时而幕后策划,时而赤膊上阵,在他们的掌控下,司法部门只不过是看眼色行事,在合法的程序上走了一下过场而已。所谓“司法独立”在他们的心目中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他们整起人来是雷厉风行,不遗余力,不择手段,而对于平反昭雪则是雷打不动,死要面子,找出很多的歪理拒不平反纠错。


  3. 我的这一错案原本就是在硚口区纪委的掌控下炮制形成的,指望硚口区法院、检察院纠正自己定的错案是很不现实的,他们不能得罪他们的顶头上司—硚口区委,平反纠错势必会给某些部门脸上抹黑而蒙羞,他们有很多的顾虑,感到有些为难。


  —摘自2009年2月28日发帖《 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难?》




  附件:

  
  
  

  
  2014年1月16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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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17 05:26:55 湖北
  我的申诉案的几个讨论题:


  1.武汉市硚口区法院1986年底认定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小金库的账单是否属于“证件”之类?
  2武汉市硚口区纪委1986年3月在清查整顿小金库时,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小企业单位的行政办公室,采取突然袭击的司法手段查封和搜查,是非法还是有法可依?
  3.在门窗被“上级组织”强行贴了封条后,当事人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自己的东西,这一举动是属于犯上?是犯法?还是所谓“情节严重”的犯罪?
  4.为什么冤假错案这样多?纠正却又特别难?

  许天武 2014年1月17日发帖 15927504063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18 07:25:26 湖北
  为什么冤假错案这样多?纠正却又特别难?

  作者:陈宗寿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6-3-4

  冤假错案是社会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健全的产物,多发生在专制时代。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极端主义、政治体制与法治不完善,也会发生冤假错案。
  众所周知,一些政治大冤案有“右派”案(涉案约50万人,占当时知识分子总人数的1/10)、刘少奇案、彭德怀案等。这些都是违背民主与法治原则的。虽然,大多数已平反,但是,历史教训是深刻的,应当从体制改革、完善民主与法治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05年10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导,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透露,2004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刑事案件64万余件,民事案件430万余件,行政案件超过9.2万件。全国法院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又据报道,陕西省潼关县近4年来的90起刑事案件,28%的案件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重罪轻判和缓刑、免刑数量多等问题,错案率之高极为罕见。
  2005年中国十大案件中,最突出的有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蒙冤入狱11年。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复活”从山东回乡。4月1日,佘祥林出狱。之后,相关部门成立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队此案进行调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的无罪判决4月27日正式生效。5月11日,佘祥林、佘祥林哥哥、母亲及证人倪新海、聂麦清等五人共向司法机关申请的赔偿高达600多万元。这些受害人员均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侵权司法机关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试问,为什么该冤案申述竟长达11年?为什么该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检、法三部门及其上级领导都能立案、定罪与驳回申述?为什么近年多次发生此类错杀冤案?如果,其中若有一个部门认真负责,严肃执法,就很难发生此类冤假错案。古人说,“人命关天”,对此绝对不能玩忽职守,掉以轻心,应当从制度上深挖根源,切实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这类典型冤假错案与近年来暴露的许多司法腐败案例,说明中国司法制度的严重弊端与腐败。例如,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包括两名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受贿金额400万元,行贿人涉及44名律师。同时,2002-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再者,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305万元)案;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13万元)案;辽宁省高级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受贿(330万余元)案;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307万元)案等。己不正,何以正人?这些案例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与腐败,仍然严重存在,必然产生许多冤假错案。
  试问,谁应对这些司法高官腐败现象负责?为什么司法腐败屡禁不止?为什么司法改革步伐缓慢?
  中国司法监督机制的设置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落空,流于形式。法院的监督有内外部之分,内部的监督包括两方面:通过行政程序的监督和通过审判程序的监督。前者主要包括院长、庭长的监督,及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后者主要是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问题依诉讼程序解决。
  同时,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仍然有不合格的法官在岗。一些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
  审判制度设置也存在缺陷。陪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不理想。由于实行审批办案,使审理与裁判分离,有时陪审员成为“陪衬”,审理法官“合”而不“议”,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委会容易受到审判法官的倾向性汇报影响,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以集体决定的形式做出,且又不负责任,给一些法官徇私舞弊以可乘之机。
  审判制度外部监督也存在缺陷。在实践中,很多监督是虚置的。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流于形式。根本原因在于官本位制度与腐败蔓延,使一切监督制度失效。
  古人说:“立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于无法。”,“法之不行,自于贵戚”,“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
  虽然,近年来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了一些法律,也做了某些改革。但是,法治效果很差,许多法律得不到正确执行,大量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冤假错案仍然不少,而且,执法监督与纠错机制,形同虚设,极不完善。一些错案长期申述,无处受理。许多人只得上访到北京,仍然不能纠正。实际上,还有许多错案正在申述中,各方面阻力很大,并不容易纠正。
  同时,司法拖拉、不立案、不执行、收费高等,使人民难以诉讼,难于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受侵害,十年、二十年难脱身,还可能被折腾得家破人亡,犹如;落入司法陷阱。这种状态能够依法治国吗?能依法保护人民权益吗?
  信访制度是中国法治不健全的一种补救措施,效果也很小。2005年执行的新信访条例,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主要责任是各级相关部门一贯不作为,不答复信访者。这是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严重表现,也是政治体制上的严重缺陷,只能由改革解决。真正实现民主改革,民主监督与民本位制。
  冤假错案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法治的严肃性,也损害了整个社会。有错必纠,一旦发现错案,应尽快纠正,以减少受害者痛苦,并挽回错案不良影响。为此,应当尽快完善与实施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并尽快改革司法制度,落实民主监督制度。
  建议:
  落实宪法,切实改善各级人大对“一府二院”的监督职能;
  切实完善个案监督程序与科学机制,限期纠正一切冤假错案,并逐件检查;
  切实执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
  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切实改革司法制度,并与国际接轨;
  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建设民主体制,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2014-1-18 转帖 15927504063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天涯博客 和 新浪博客XU570997476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18 22:19:12 湖北
  谁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病”有关表述不当致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4-7 8:46:00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主要从事精神病学方面的司法鉴定,他每年要给不少死刑犯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

  中新网4月6日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孙东东今天通过本网发表致歉声明,就其最近在接受采访时一些内容因表述不当引起争议和误解表示遗憾。他表示,如果因这些内容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

  声明全文如下:

  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杂志发表了有关我对精神病人非自愿医疗问题的访谈。其中一些内容因我语言表述不当,引起一些争议和误解,对此深表遗憾。如果因这些内容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在此我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也衷心的希望他们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自己的问题。

  我本人一向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反应的问题;关注全民的精神卫生健康促进。绝对没有歧视上访人员的思想和言论。通过此事,我会认真反思总结。今后将更加努力学习,谨言慎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我所能。

  特此声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孙东东

  附: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业户至少99%精神有问题

  关于精神病人是否应该被强制住院,争论已久。在记者采访多位专家的过程中发现,在精神病学界和法学界,对精神病人的权利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精神病学界认为,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因此强制住院是保护他们的一种手段。而法学界专家认为,强制医疗剥夺了患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慎用。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主要从事精神病学方面的司法鉴定,他每年要给不少死刑犯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

  刘白驹,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和法学研究工作。在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研究方面,著有《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

  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中国新闻周刊:在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中,强制医疗适用于哪些精神病人?适用面有多大?

  孙东东: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广义的讲都可称为强制医疗。严格地讲,强制住院仅限于他实施危害行为,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他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部分人应该要进行监护医疗。现在的精神病人基本上都属于非自愿住院,即使国外法律上写的是自愿住院,但那实际上也是一句空话。因为精神病人他自己不承认自己有病,不可能自己到医院看病去。他要是自己能去医院看病,那就不是重症精神病了。

  中国新闻周刊:近几年发生了很多起正常人被强制住进精神病院的案例,比如最近邹宜均的案子又有了新进展,她因为受到刺激,从精神病院出院之后就出家了。对这些案子你持怎样的态度?

  孙东东:邹宜均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我不了解,不好妄加评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不正常,比较怪异,不能够正常生活,认为他精神有问题,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诊治,这有什么不对的呢?这和把一个阑尾炎患者送到医院做手术有何不同?!如果家属不送,政府也不送,精神病人就流落街头了。这是在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吗?

  中国新闻周刊:但这些人看上去很正常,包括一些上访者。他们不像是精神病患者,思维也很清晰。将这些人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去,合适吗?

  孙东东:这是因为大家对精神病有误解。大家认为那种疯打疯闹蓬头垢面的,才是精神病。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中国新闻周刊:这部分人需要强制吗?

  孙东东: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就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精神病的妄想症状。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于是舆论开始关注这些人的权利是不是得不到保障,这实际上是缺少基本的精神卫生知识。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有,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都是令各国政府头痛的问题。

  比如在陕西发生的一个案例。一个老年妇女,她从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上访。因为她丈夫在矿上工作,得肺癌去世。她认定他丈夫是工伤。劳动部门等都鉴定过她丈夫是自然疾病死亡。但她不信,反复上访反复闹,一直从上个世纪60年代闹到这个世纪初。

  最后单位和她女儿实在没办法,把她送到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住了38天院。她在广东打工的儿子不认可,把她接回来,然后两个人一起,把医院、单位、女儿都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单位、医院有过错。这是典型的法官因缺乏精神病学方面的常识,制造了一起冤案,绝对是冤案。类似这样的案例在其他省也发生过。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中国新闻周刊:在现实中我们看到,除去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收留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以外,民政系统和卫生系统的精神病院也在收留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孙东东:公安系统有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严格来说,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是专门用来收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的,而卫生系统和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是不能收强制治疗的病人的。

  公安机关收治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只有公安机关能介入,其他机构和组织都不能够介入,这是《刑法》授权的行为。

  但如果当地没有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卫生系统的就只能接收了。只要政府批准,精神病院收强制医疗的病人,这是没有问题的,有法律的授权。现在全国公安机关的精神病院只有23个,公安机关收留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但当地公安机关没有精神病院,那当然就只能送到卫生系统或者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去了,因为不能让这些人流落街头,制造新的危害。

  中国新闻周刊:对这些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他的人权如何保障?

  孙东东: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他危害社会,对他自己也是危害。我们把他关起来进行治疗,促进他精神康复。这就是保障他的人权。
  2014年1月18日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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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0 18:15:33 湖北
  徐武事件的真相
  作者:420517llwllw 提交日期:2011-05-01 04:30
  我以前只上过游戏论坛,在天涯发言,还没发我的手就有些抖,昨天在徐武帖子说了几句,被拍得不敢吱声了,不是怕拍,是怕也许自己错了呢?毕竟现在全国人民意见都一致啊!今天来这里说话,实在是不得不说,各位大虾要拍请拍,只是不要把我说成某某的水军(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ZF需要水军,要多少都有,不可能只派出我一个)。
  事先说明,本人纯粹代表个人观点,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关指使我,如果有一字虚言,借这两天在天涯学的话:死我一户口本!

  本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和大家一样关注徐武事件,几天来一直在跟踪事件发展,思考它的起因、性质和影响,今天完全明白了事件真相后,实在无法安睡,半夜起来发帖,算是对自己的良心和可怜的徐武一个交代。
  这样诡谲的事件,真是可怕,在全国人民雪亮的眼睛下面,居然实现了这种公开的阴谋,而所有人还在局中,都在同情徐武,痛骂ZF,没有回过神来。
  请天涯的大师们冷静下你们激愤的心,看看证据吧。证据就在所有人面前,可是大家被正义模糊了眼睛,没有注意眼皮底下的事实。
  所谓徐武事件,不过是一个事先布好的局,徐武、警方、全国上下关心徐武的人民,都不过是局中的一步棋,三方全是输家,最大的牺牲者是徐武,警方和ZF也付出了公信力的代价,全国人民则被愚弄了正义感和同情心!
  那么,有没有赢家呢?有的,那就是徐武的朋友江一拍等维权人士和所谓南方系的媒体。
  证据就在你们面前,我这里先全文转载江一拍的帖子《江一拍陪伴徐武的200个小时》,此帖还在杂谈上,可以参看原文。请大家认真看完,冷静思考事件形成的全过程。

  感谢天涯能将“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做为首页头条置顶,感谢众网友为了徐武一事进行的声讨与帮助,感谢广东各媒体对徐武一事的强劲报道与追踪!你们都辛苦了!

  顺祝“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跟贴过百页,过万条!

  4月19日凌晨,徐武从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模仿“飞越疯人院”而出逃成功,身上携带十几元现金和简单的几件脏衣服,随后步行到武汉高铁车站,捡了一张废弃的火车票后企图混上站台,武汉高铁火车站当然不是他四年前能混上车的普通车站。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后,徐武在车站转悠到中午,自感没有机会可乘。于是从武汉高铁火车站坐610路公交车直达汉口火车站。然后步行三站路寻找他的一个朋友“第一万个鸡蛋”(网名),来到“鸡蛋”所在的小区附近,用公用电话拨打这位朋友的手机号,谁知,“鸡蛋”在杭州出差。于是他找到了“鸡蛋”的另一个朋友(网名:江一拍)。
  见到江一拍的第一句话是:我跑出来了!江一拍见到浑身脏兮兮的徐武,感到非常惊讶:“你是怎么跑出来的?”。“我把窗户栏杆弄弯后跑出来了,现在胳膊还好疼呢,弄了三个晚上”徐武说。
  在江一拍的办公室,徐武一口气喝了三杯水后说道:借我一点钱赶紧离开武汉呀,再进去就不能活着出来了。江一拍赶紧说道:“我可不敢借钱给你,借钱给你又跑到北京去了,我的责任可就大了”。“打死我都不敢再到北京去了,我要到广东去打工,免得再呆在那里面受罪”。在徐武写下“今借人民币2000元,并保证不做违法之事,不上访,不到北京,一心一意找个工作,争取多挣钱,有钱就还”的承诺后,江一拍给了徐武2000元。随后将徐武带到附近的理发店,剪掉又脏又长的头发,到附近服装店买了一套新衣服,在大排档吃喝了一顿后,找了个宾馆休息。“在那里面他们要帮我剃光头,我又不是犯人,坚决不剃,所以头发这么长”徐武说。在宾馆,江一拍让徐武扔掉了两套从医院带出来的蓝条病号服!
  4月20日下午,徐武跟随江一拍乘高铁来到广州。并把徐武安排在其广州的租住地,与儿子住在一起。4月21日上午,江一拍带徐武来到广州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必须要有司法委托,如果只是想检查自己是否有病,可以到门诊找专家检查。拿着门诊部林建荣教授开具的检测项目,司法鉴定所为徐武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林教授在病历上写下“抑郁情绪”。
  当天下午,江一拍带徐武到广州的北京路步行街,商场,超市逛了半天。晚上,广州日报记者采访了徐武。
  4月23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专程飞抵广州,在广州白云机场与徐武见面,对徐武进行了采访,采访结束后,记者让徐武用其手机拨打父亲的电话报平安。“我可不敢往家里打电话,有监控的”徐武说道。记者表示用他的手机打一个没有问题的,于是徐武与父亲通了话,并告知父亲现在广州,不用担心!
  “我这事得找媒体关注一下才行呀,不然总象是过逃亡生活也不行呀”徐武对江一拍说道。在广州的日子里,江一拍带徐武到中华广场,烈士陵园,珠江新城,珠江边都玩了玩。还把徐武带到一起去和江一拍的朋友们喝酒,向朋友们讲述徐武“飞越疯人院”的传奇故事。徐武要求江一拍带他到其爷爷曾经就读过的黄浦军校去玩,因时间原因未能实现。
  4月26日,江一拍和徐武到南方都市报接受了深度部记者张东锋的采访。而这一天,武汉警方和武钢集团的代表周波在汉口一咖啡厅与徐武的朋友“第一万个鸡蛋”见面,想通过“鸡蛋”把徐武约出来见见面,谈谈这个事情。周波表示,如果徐武现在没病,可以回公司上班,想换个工作岗位也行,这些年都按病假发工资。还称,如果徐武担心在武汉见面协商不安全,他们可以到广州来,由徐武在广州找地方协商。“第一万个鸡蛋”将此信息反馈给了在广州的江一拍。江一拍和“第一万个鸡蛋”都希望徐武能与公司达成一个协议。于是江一拍对“第一万个鸡蛋”说,4月27日中午12点,徐武将在南方电视台接受采访,武汉来人后,可以到南方电视台来,安排徐武与他们见面并协商。此时,徐武根本不知道武钢周波和武汉警方与“第一万个鸡蛋”见面的事情,因为徐武知道他们所谓的协商就是要再把他关进去。称2007年从医院逃脱后,武钢和警方也是以类似的方式找到“第一万个鸡蛋”,徐武听信协商后,告知了自己的地址,随即被抓回来送进医院,四年来徐武仍对上次心有余悸,并一再埋怨“第一万个鸡蛋”帮倒忙。“他能搞什么协商?别人怎么会听他的来跟我协商,身份不对称,他又不是人大代表,别人会听他的?别人只是希望通过他来找到我”徐武多次在江一拍面前对“第一万个鸡蛋”进行抱怨。
  也就是在这一天,南方电视台的记者与徐武家属联系,徐父表示已经买好了车票,将在4月27日上午9点半到达广州火车站。
  4月27日上午7点,江一拍叫醒徐武后,要徐武收拾了背包,因为江一拍心里很清楚,今天徐武的父亲到广州来后,肯定会把徐武交给他父亲或者与武汉方面来的人协商出一个结果。而徐武并不清楚江一拍今天要带他到哪里去,会做哪些事?更不清楚今天父亲和武钢及武汉警方会来人!这些江一拍都隐瞒着他!因为徐武不想见武汉所有的人!
  早上8:30,江一拍带徐武到广东电视台对面的肯德基餐厅吃过早点后,与南方电视台的记者见面。记者开车将徐武载上朝广州火车站方向行驶,在车上,记者与徐武沟通一会后,车快行驶到广州火车站时,记者对徐武说:“我们现在的方向是广州火车站,是去接一个人,你父亲”。徐武赶紧说道:他来干什么?完了,他肯定会把武汉警察也召来的。因为徐武很清楚家里的电话被监控,父亲的行踪肯定尽在他人掌握之中。徐武在车上一再叮嘱记者和江一拍:你们千万不要帮倒忙呀!上次就是“第一万个鸡蛋”帮倒忙把我捉进去的!记者和江一拍一直安慰徐武:不会的!你放心!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0 18:15:54 湖北
  也只有南方电视台的记者和江一拍知道武汉警方和武钢今天会来人,准备中午12点到南方电视台协商的。徐武要是知道武汉警方会来人协商,相信打死他也不会到南方电视台去,按徐武的话说,江一拍和记者这次真的是又帮了一个倒忙,又让他失去了自由!
  上午9:30左右,徐武的父亲从出站口出来后,即被武汉警方的人拦截,记者扛着摄像机赶到后,拦截徐父的武汉警察离开。徐父称拦截者是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派出所原所长陈某。
  南方电视台的记者将徐武及其父亲接到后,为了安全起见,直接将车开到南方电视台院内,将采访地点安排在院内中心花园。采访结束后,记者请徐武父子到院内餐厅吃饭,徐武还一直担心,警察会不会在外面守着。而令江一拍和记者也感到意外的也是,“第一万个鸡蛋”说好了12点武汉警方和武钢来人在南方电视台见面的,怎么还没有消息呢?他们哪里知道,别人按自己的思路早已在外面进行了十面埋伏。徐武的担心变成了现实。“他(第一万个鸡蛋)能搞什么协调?别人怎么会听他的来跟我协商,身份不对称,他又不是人大代表,别人会听他的?别人只是希望通过他来找到我”。
  午饭后,南方电视台的记者从餐厅后门将徐武父子及江一拍送上出租车,准备到新快报接受采访。记者刚转身进入餐厅,伏击者将出租车包围,直接拉开徐武坐的后门,“徐武,出来!你们这次惹了大祸了”一名中年胖子一边拉徐武一边说道,而一名穿横条T恤衫的男子则拉开车前门,抢走江一拍正在与新快报记者通话的手机。随后有人将江一拍与徐父拉下出租车,徐武死活不下车并喊叫:你们为什么抓我?我又没犯法!其中一人说道:一人到那边拉,一人到这边推!见拉不下来徐武,两人一左一右坐进后排,将徐武押在中间,前排坐上另一人后,要求出租车司机离去。此时距离徐武4月19日凌晨“飞越疯人院”刚好200个小时!
  接到徐武父亲电话的南方电视台记者立即返回现场,与大院保安拦住准备逃离的另一辆出租车,车后三人下车步行离开电视台大院,前排男子在离开时被保安与记者扭住,随后赶到的华乐派出所将他带走,经调查,此人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炼铁厂保卫科的全林。
  武汉警察的那句“你们闯了大祸了”在10小时后得到了印证。4月27日晚,《武汉警察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人失足被记者扭送到派出所》成为热贴,4月28日的《南方都市报》,《新快报》及随后的《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电视台的《今日一线》,《拍案惊奇》,《马后炮》将武汉警方的此次行动推向全国!天涯杂谈连续几天将《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贴置顶首页头条!两天时间点击近70万,跟贴超万条!全国各路媒体云集武汉采访此事!这些难道不是徐武“飞越疯人院”后闯下的大祸吗?

  江一拍在这里详细地描写了他们如何出卖徐武的全过程:
  在徐武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鸡蛋和电视台记者已经与武汉警方协商好了要把徐武交给警方,而且约定交接的地点就在电视台。(说实话,看这帖子之前我还真的奇怪武汉警方好大的神通、好高的效率,怎么那么快就从13亿人中把徐武提溜出来了,原来如此)。
  如果说他们不知道警方会把人带走,那是假话,请看徐武一直担心会被警方带回去,因为此前一次有过同样的遭遇,可是江一拍一边哄骗他说不会的,一边和记者奇怪武汉警方怎么还没来。
  广州之大,为什么非要约定在电视台交接呢?因为电视台好制造轰动效应吧?试想好不容易逃出来的徐武怎么可能乖乖地跟警方走呢?而警方千里迢迢找到他又怎么可能放他走呢?势必有一番挣扎啊,那不可避免的几分钟拉扯,就是他们事先策划好要录制的所谓骇人听闻的事实和证据!
  可笑的徐武,还在指望从今以后安分守己打工过日子呢!
  可笑的警方,还在庆幸这么容易就把人弄到手了呢!
  可笑的全国人民,还在痛骂警方和ZF、赞扬南方系伸张正义呢!
  弱智的徐武,弱智的警方,弱智的全国人民啊!

  好大一个局!最大的牺牲者是徐武,我相信他会活着,但谁也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能出来;警方和ZF付出了公信力的代价,为了此事受尽了全国人民的唾骂和仇恨;而我们包含深情、义愤填膺声援徐武的全国人民,只是充当了某些人制造声势诋毁ZF的道具!

  善良是可以利用的,正义也是可以利用的,中国人啊,该从中学习一些什么?

  说到这里,我的疑问只剩下一个:为什么他们要这么做?
  把徐武交给警方的是他们,警方把人带走后鼓动群众要警方放人也是他们,猫哭耗子,请问目的何在?
  两个赢家,自编自导,和不知情的大众一起演出了这么轰动的一场大戏!某些媒体利用这个事件提高了自己的声望、展现了自己是以天下为己任的XX先驱,维权人士则收获了人民对ZF最大的愤怒,看看江一拍的帖子如何开头、如何结尾,就知道他们多么得意自己的战绩:
  开头——顺祝“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跟贴过百页,过万条!
  结尾——武汉警察的那句“你们闯了大祸了”在10小时后得到了印证。4月27日晚,《武汉警察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人失足被记者扭送到派出所》成为热贴,4月28日的《南方都市报》,《新快报》及随后的《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电视台的《今日一线》,《拍案惊奇》,《马后炮》将武汉警方的此次行动推向全国!天涯杂谈连续几天将《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贴置顶首页头条!两天时间点击近70万,跟贴超万条!全国各路媒体云集武汉采访此事!这些难道不是徐武“飞越疯人院”后闯下的大祸吗?

  除了庆贺戏剧的轰动外,有哪一句在同情回到高墙内的徐武?

  在亿万人的眼皮下面干出这种无耻勾当,出卖朋友,愚弄天下百姓,我实在找不到词来恭维他们。什么年代了,我还得借用古书的说法:唯恐天下不乱的乱臣贼子!

  2014-1-20 转帖 15927504063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1 08:19:29 湖北
  湖北调查组称徐武患偏执性精神障碍 目前已出院


  2011年06月10日00:33荆楚网吴坚


  






  转播到腾讯微博



  徐武 (资料图)

  荆楚网消息(记者吴坚)6月10日,记者从湖北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获悉:经精神疾病专家组鉴定,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监护治疗,定期临床评估”。

  联合调查组自5月6日成立以来,对徐武事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2003年开始,徐武经常请病事假,被厂方扣发部分奖金。徐武为此频繁提起诉讼。2006年3月5日,徐武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追砍武钢炼铁厂工作人员,将一人手咬伤,致一人手指骨折,并将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

  2006年12月,徐武扬言“搞炸药,到北京天安门炸”,其后进京,北京警方在北京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入口处将徐武查获,从其身上搜出三张抄有炸药配方的纸片、一把电工刀及一袋涉爆原材料,将其移交武汉警方。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法对徐武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审理期间,警方发现徐武行为异常,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依法对徐武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徐武父亲徐桂斌为了免除徐武法律责任,也提出了精神病鉴定要求。武汉精神病医院出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建议长期监护治疗”。徐武父亲徐桂斌未提出异议,并向武钢炼铁厂书面申请“给予必要治疗援助”,表示“我们家全力配合单位以挽救徐武”。2006年12月31日,警方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对徐武的刑事拘留。徐桂斌送徐武到武钢二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炼铁厂支付了徐武的住院费用,徐武父母及亲友按规定先后到医院探望。

  2007年3月,徐武脱离医院进京滋事,用萤光灯管破片划伤一执勤民警手腕,被武钢炼铁厂接回继续住院治疗。

  2008年11月7日,应徐武父母的要求,受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的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第二次对徐武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仍为“偏执性精神病”,“建议长期监护治疗”。

  2011年4月19日,徐武再次出走。应武钢二医院、武钢炼铁厂报警,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规定;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9条第2款“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属于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的规定,根据徐武曾多次滋事伤人的情况,考虑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可能,遂派民警与厂方人员一同前往广州寻找徐武。4月27日,民警与厂方人员在广州找到徐武,将其带回武钢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5月12日,因徐桂斌提出书面申请,武钢炼铁厂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徐武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所邀请了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2名专家到汉进行咨询。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监护治疗,定期临床评估”。

  记者通过应邀参加徐武精神病医学鉴定咨询的谢斌、王小平两位教授了解到,精神病有十大类100多种,每一种的特点不同。其中,偏执性精神障碍多数在中年起病,早期难以觉察,之后缓慢发展,逐渐形成一套系统而固定的妄想。患者的情感和人格相对完整,只要不涉及妄想的内容,周围人就觉得他们很“正常”:抱怨的事情似乎有事实根据,说话貌似符合逻辑。但患者的妄想多坚信不疑、不能被说服。常伴有反复控告、跟踪、逃走,甚至伤人、自伤或自杀的行为。相比之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与现实联系不大,让人一听就觉得很荒谬,周围人一下子就能看出来。

  记者获悉,鉴于徐武监护人徐桂斌要求接徐武回家,武钢炼铁厂和武钢二医院表示尊重监护人意见,并已告知徐桂斌,徐武是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继续治疗。如接回家,其监护责任由徐桂斌承担。徐桂斌同意承担监护责任,已在武钢二医院办理徐武出院相关手续,徐武已出院。



  2014年1月21日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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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1 18:59:06 湖北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治公权不治百姓才叫法治
  作者:张亮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0-3-9 9:42:07




  “实际上,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权力。也就是说,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这才叫法治状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的这席话,赢得了央视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现场的热烈掌声。

  孙谦说,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最紧要的是保证依法行政。“行政权受到约束,受到规制,这是法治最基本的东西。”在节目现场,孙谦同时回应了两会上备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

  诉行政违法无适格主体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作用

  “很多案件没有法律规定的适格的起诉主体,致使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行政法律的追究。”孙谦说,在一些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土地、强制拆迁等行为中,很多时候政府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却没有合适的人来起诉。“所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应该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这应当是法治的一个方向。”

  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顽症制度技术律师缺一不可

  当被问及怎样解决刑讯逼供这个顽症时,孙谦表示,要从“制度、技术、律师作用”三方面加以努力。

  孙谦说,刑讯逼供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有效预防的渠道,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把监督制度化。

  最高检从2006年提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孙谦表示,要通过细化规定、强化技术手段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侦查讯问的场所必须有严格规定,你只能在某一地方讯问,而这个地方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自动的。”

  孙谦认为,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是法治进步的一个标志,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减少甚至避免刑讯逼供非常有价值。
  2014年1月21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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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2 08:24:05 湖北
  永远站在鸡蛋的那方

  作者:佚名

  北京文学·中篇小说月报 2009年7期字数:2788

  1979年,村上春树的处女作《听风的歌》获得日本群像新人奖,从此,村上踏上文学之路,迄今为止已有30年。30年中,村上的作品日渐成熟,声望逐年提升。他包括《挪威的森林》在内的多部长篇小说作品,陆续被翻译成四十多国语言,全球销售超过两千万册,近年陆续获得捷克“卡夫卡文学奖”、爱尔兰“法兰克·欧康纳国际短篇小说奖”等多项国际文学奖项。
  现年六十岁的村上春树,被《时代杂志》喻为当代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日本作家。他本人曾多次被猜测是否有可能获得诺贝尔奖,被媒体形容为继川端康成、大江健三郎之后,“离诺贝尔文学奖最近的日本人”。
  今年二月初,村上春树获颁耶路撒冷文学奖。该奖项每两年颁发一次,表彰对人类自由、社会公平、政治民主具贡献的作家。历届得奖者包括西蒙·波伏娃、罗素、米兰·昆德拉等。
  讽刺的是,颁发奖项的以色列政府,因空袭加沙,备受国际和平团体批评。日本舆论因此要求村上春树为避免被认为支持以色列近来的军事行动,应拒领该奖项,否则将抵制其作品。
  但今年2月15日,村上春树在国内外压力下,仍选择赴耶路撒冷出席颁奖典礼。他更出人意料地,在以色列总统佩雷斯面前,发表了以人类灵魂自由为主题的获奖感言,并公开批判以色列的军事行动,同时一吐作为文学创作者,希望透过描写微不足道的个人,对抗既有权力和体制的深层意义。   
  以下是村上春树演讲辞全文翻译。

  今天我以一名小说家的身份来到耶路撒冷。而小说家,正是所谓的职业谎言制造者。
  当然,不只小说家会说谎。众所周知,政治人物也会说谎。外交官、将军、二手车业务员、屠夫和建筑师亦不例外。但是小说家的谎言和其他人不同。没有人会责怪小说家说谎不道德。相反地,小说家愈努力说谎,把谎言说得愈大愈好,大众和评论家反而愈赞赏他。为什么?
  今天,我不打算说谎
  我的答案是:借由高超的谎言,也就是创作出几可乱真的小说情节,小说家才能将真相带到新的地方,也才能赋予它新的光辉。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几乎无法掌握真相,也无法精准地描绘真相。因此,必须把真相从藏匿处挖掘出来,转化到另一个虚构的时空,用虚构的形式来表达。
  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先清楚地知道,真相就在我们心中的某处。这是小说家编造好谎言的必要条件。
  今天,我不打算说谎。我会尽可能地诚实。我在一年之中只有几天不会说谎,今天刚好就是其中之一。
  请容我告诉你们真相。
  在日本,许多人建议我不要来这里接受耶路撒冷文学奖。甚至有人警告我,如果我坚持前来,他们会联合抵制我的小说。主要的原因,当然是加沙正在发生的激烈战斗。
  根据联合国调查,在被封锁的加沙城内,已经有超过千人丧生,许多人是手无寸铁的平民、孩童和老人。
  我收到获奖通知后,不断问自己:此时到耶路撒冷接受文学奖,是否正确?这会不会让人认为我支持冲突中的某一方,或认为我支持一个发动压倒性武力攻击的国家政策?老实说,我也不想看到自己的书被抵制。
  经过反复思考,我还是决定来到这里。原因之一是,太多人反对我来。我和许多小说家一样,总是要做人们反对的事情。如果有人对我说,尤其是警告我说,“不要去”、“不要这么做”,我通常反而会特别想去、特别想做。
  这就是小说家的天性。小说家是特别的族群,除非亲眼所见,亲手触摸,否则他们不会相信任何事情。
  我来到这里,我选择亲身面对而非置身事外;我选择亲眼目睹而非蒙蔽双眼;我选择开口说话,而非沉默不语。
  但是这不代表我要发表任何政治讯息。判断对错,当然是小说家的重要责任,但如何传递判断,每个作家有不同的选择。我个人偏好用故事,尤其用超现实的故事来表达。因此,我今天不会在你们面前发表任何直接的政治讯息。
  不过,请容我在这里向你们传达一个非常私人的讯息。这是我创作时永远牢记在心的话语。我从未将这句话真正行诸文字或贴在墙壁,而是刻画在我心灵深处的墙上。这句话是这样的:
  “以卵击石,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
  无论高墙是多么正确,鸡蛋是多么地错误,我永远站在鸡蛋这边。
  谁是谁非,自有他人、时间、历史来定论。但若小说家无论何种原因,写出站在高墙这方的作品,这作品岂有任何价值可言?
  这代表什么意思呢?轰炸机、战车、火箭和白磷弹就是那堵高墙;而被它们压碎、烧焦和射杀的平民则是鸡蛋。这是这个比喻的其中一层含义。
  更深一层地看,我们每个人,也或多或少都是一枚鸡蛋。我们都是独一无二,装在脆弱外壳中的灵魂。你我也或多或少,都必须面对一堵名为“体制”的高墙。体制照理应该保护我们,但有时它却残杀我们,或迫使我们冷酷、有效率、系统化地残杀别人。
  是我们创造了体制。
  我九十岁的父亲去年过世。他是位退休老师和兼职的和尚。当他在京都的研究所念书时,被强制征召到中国打仗。
  身为战后出生的小孩,我很好奇为何他每天早餐前,都在家中佛坛非常虔诚地祈祷。有一次我问他原因,他说他是在为所有死于战争的人们祈祷,无论是战友或敌人。看着他跪在佛坛前的背影,我似乎感受到周遭环绕着死亡的阴影。
  我父亲过世了,带走那些我永远无法尽知的记忆。但环绕他周遭那些死亡的阴影却留在我的记忆中。这是我从他身上继承的少数东西之一,却也是最重要的东西之一。
  今天,我只希望能向你们传达一个讯息。我们都是人类,超越国籍、种族和宗教,我们都只是一枚面对体制高墙的脆弱鸡蛋。无论怎么看,我们都毫无胜算。墙实在是太高、太坚硬,也太过冷酷了。战胜它的唯一可能,只来自于我们全心相信,每个灵魂都是独一无二的;只来自于我们全心相信,灵魂彼此融合,所能产生的温暖。
  请花些时间思考这点:我们每个人都拥有独特而活生生的灵魂,体制却没有。我们不能允许体制剥削我们,不能允许体制失控。体制并未创造我们,是我们创造了体制。
  这就是我想对你们说的。
  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台湾天下杂志等

  2014年1月22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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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2 13:47:48 湖北
  武汉20多年前的“躲猫猫”事件

  湖北省人大代表20多年前“夜谈”武汉的“躲猫猫”事件,文章发表在1988年6月3日星期五“武汉晚报”第三版“江城夜话”栏目

  题目:牢霸枪毙以外

  作者:陈泽群

  五一节前后,街头张贴有一张死刑判决布告,其中有两名年轻的牢霸,对一名新入牢的人犯实行私刑,用极残忍的手法,连续数小时毒打,致使被打者遍体鳞伤,内脏破裂而惨死;惨死者被抬出监房后,凶手们又把毒手转向第二个人犯。这两个凶恶的牢霸终于因伤害罪被判处了死刑。

  在布告牌下作壁下观的人们,反应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凶手罪大恶极,判处极刑,罪有应得。但对被打死者之死,大家倒很漠然,认为既然被捉去坐牢,肯定也不是好东西。被打死固然过分点,也不足惜,因而也不值得挂齿。只有一个“读者”,发表了一句“读后感”:那些监管干部干什么去了?

  真的,那些监管干部哪里去了?是在“开会”?是在“午休”?是“上街买菜”去了?因为每一监房都有窥视孔,施暴的时间是这样长,决不至于毫无响动,被打者的呼救声除非聋子也一定听得见,那么监管人员呢?难道竟真是充耳不闻?叫人费解。

  从武松犯案入狱先得吃一顿“杀威棒”至今,一切旧式的监狱已形成一种传统的治监方式,不管你是悍熬不驯的人犯也好,或是诚惶诚恐的人犯也好,先揍一顿再说,给点厉害看看再问案。现在实行法治了,干警当然不能有此作为。而一般老犯人出于一种变态的罪犯心理,却有可能乐此不疲,把自己置身于牢霸的地位,这就要求必须加强监管工作。

  我在五一节看到这张判决布告时,正值我参加省人大代表会,而且刚好听到省检察院检察长工作报告之际。我就在小组讨论中结合这张布告发了点小意见,同组的代表也颇以为然,因而写出,算是一次“夜谈”。


  许先生 2014年1月22日 转帖 15927504063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3 08:45:02 湖北
  看守所命案频发的根源何在

  2009-4-13 0:14:43 红网

  春暖花开,本来是生命发节生长的季节,可是,我们却不得不听着生命猝死的信息:20岁青年温龙辉又猝死在福州第二看守所。3月24日,死者亲属在看守所看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男子被一块黑布蒙住头部,遭到4个人的殴打。次日,死者家属再去看监控录像时,那一段殴打的过程不见了。看守所的人称,温龙辉没有挨过打,他死亡,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属于猝死或病理原因。(4月11日今日早报)

  看守所频发的命案,通过媒体和网民剥茧抽丝般的穷追猛打,最终总能发现不可告人的真象,总能给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震惊。因此,对温龙辉之死,虽然还没有权威部门作出最终结论,但涉事看守所给出的“摔死”说,恐怕又缺少“技术含量”,经不起推敲和考验,充其量只是自说自话的自证清白。

  一起起命案,已然让人们产生了审丑疲劳,而在其背后所体现出的诸多行知悖论,才最让人费解与担忧。

  看守所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少数已判有罪者的临时羁押场所,严格说来只是罪与非罪的“中转站”,对其中有些人员,通过审判并无犯罪,执法机关对他们首先要履行的就是看管职责,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为审判提供便利。可是,从现实境况来看,看守所却成了违法滥刑的重灾区,其严重程序竟然超过了监狱,以至出现被羁者宁愿去蹲大牢,也不愿呆在看守所的反常现象。

  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执法部门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在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也成了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随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本以为有了前车之鉴,加此尚方宝剑,类似事件不会更多发生,可是,这类事件还是屡屡发生,甚或有星火燎原之势,看来,再严肃的禁令也有效力不逮之时。

  看守所频发命案,引发专家学者重视,他们建议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让其独立于公安部门之外,避免看守所沦为公安刑警的“后花园”,对犯罪嫌疑人想提就提,以保护人权。问题是,如果整体执法环境不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就难以落实,从目前来看,连对羁押者基本的人道都实现不了,还遑论什么保护人权?!

  当看守所自身执法意识不强,对嫌犯保护不够的时候,人们就寄望于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或监控录像的辅助监督,而当这些都出现乏力疲软的时候,我们还能指望什么?所以,当云南准备投资4500万元,对看守所监控系统进行完善和改造时,我就在想,在这一起起命案发生中,都是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主要是人的因素,如果人的观念作风不改,依赖技术力量,添置再多装备,也难改看守所乱象。温龙辉所在的看守所倒是有监控录像,还不是照样没用

  稿源:红网] [作者:叶传龙] [编辑:刘永涛]
  2014年1月22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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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3 17:10:10 湖北
  迟到的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

  http://news.163.com 2005-07-28 20:30:08 来源: 新华网   

  记者 杨维汉

  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

  震动河南的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诉案件——胥敬祥案,至此落下帷幕。


  案中案 一起徇私舞弊案牵出胥敬祥沉冤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疑点多 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洗冤情

  调卷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一件旧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蒋汉生说,“胥敬祥招供那么多同伙,只有梁小龙被抓,梁小龙还说自己案发时就不在河南,更不知道那几个‘龙’。”

  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 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百转千回 “诉讼苦旅”纠正错案难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关证据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错案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汤路明感慨万千:“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可在法庭上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经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在监狱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蒋汉生谈起这起错案,规范执法行为时难掩内心的激动。“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沉痛地说。(完)
  2014年1月23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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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3 20:36:29 湖北
  十年法治人物获得者——蒋汉生

  2010-12-04 21:55:11 来源: 央视 




  【获奖者】蒋汉生

  


  【职务】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

  【颁奖词】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一个检察官,用7年的努力,使一起13年的错案回归正义。

  “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中国法治完成了一个关键跨越。

  【主要事迹】蒋汉生是千千万万个对法律忠诚执着,对人民满腔热忱,恪尽职守,严于律己的执法人,是“公正廉明执法”的典范。蒋汉生从事检察工作20年来,对法律忠诚执着,对人民满腔热忱,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先后办理各类案件200余起,成功主办56起抗诉案件,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突出贡献,曾多次受到嘉奖,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个人一等功2次。多年来,他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本着“错案就要纠正”、“有罪的人必须受到追究”的执法理念,成功办理多起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特别是胥敬祥被错误关押13年一案,经过他7年多的不懈努力,通过抗诉最终得以纠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治心愿】错案再少一些,最大限度避免错案发生,让程序与实体并重,成为每个执法人的司法理念,杜绝错案,再也找不到错案。

  【背景故事】

  2005年3月15日晚,开封市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近13年的胥敬祥 在刑满前15天被提前释放。

  1992年,胥敬祥因入室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那年春节前后,河南省鹿邑县连续发生8起入室抢劫案件,作案人常在夜里活动,潜入居民家中。同年4月,警方发现一条重要线索——一件毛背心,他是被害人李某的衣物,于是警方认定毛背心现在的主人胥敬祥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决定突审胥敬祥。一个月后,胥敬祥交代了他8次入室抢劫的过程。在有罪口供上签了字,后来胥敬祥被当地法院判了刑。

  6年过去了,1999年初,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偶然看到胥敬祥的案卷。从业十几年的他觉得案子里有些地方很是奇怪。“敬祥8起入室抢劫,竟然没有犯罪同伙,没有一件凶器,赃物也一件不能确认”蒋汉生觉得蹊跷,他决定到监狱去见胥敬祥。“第一次见胥敬祥,胥敬祥就跪在地上给我哭,说他是被冤枉的。”在入狱的第七年,胥敬祥第一次碰到了一个愿意听他说话的人。“蒋检察官没把我当个犯人,他认为我是冤枉的。”同时胥敬祥还说,当年认定他有罪的那间毛背心是在农贸市场里买的旧衣服。

  那次见面后,胥敬祥开始不断地给蒋汉生来信。就在胥敬祥的信中,蒋汉生有了一个惊奇的发现——在胥敬祥所做的有罪供述里面有两次有罪供述:一个是1992年4月10日,一个是1992年4月11日。这两个签字显然和胥敬祥本人的签字不是一个人的签字,和他给蒋汉生来信时候签字截然不同。



  2000年夏天,蒋汉生找到了证明胥敬祥无罪的关键证人——他的邻居祖某。 祖某能证实那件绿色毛背心是他和胥敬祥一起买的旧衣服。

  在蒋汉生的不懈努力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胥敬祥案件,此时距离胥敬祥刑满已经不到两年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将胥敬祥案件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2005年3月7日,河南省检察院指令鹿邑县检察院对胥敬祥做不起诉处理。就这样,在距离刑满前15天,胥敬祥回到了自己的家。
  (本文来源:央视 )
  2014年1月23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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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阙相问 时间:2014-01-23 21:21:0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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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4 17:54:51 湖北
  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制度应予废除!
  __刘治成--法律博客...


  一、《刑事诉讼法》中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应予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既然第二审人民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违反了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裁判原则,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被告人判了罪,就是错误判决,就应该改判无罪,不能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明知应该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为什么要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呢?

  即算按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规定二审法院首先是要“查清事实后改判”,其次才是“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是掌权者总是把权力用到最大的限度,有了“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二审法院就不要“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了!发回重审制度意味着允许一审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被告人判决有罪。被告人第一次犯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非要一错再错,反复多次?虽然我们不能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在程序上就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有几次错误!

  如此发回重审制度,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审查形有实无,在白白的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折磨诉讼当事人!

  发回重审制度应予废除!

  发回重审是专制而不是法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是“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而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说明,一审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有罪是违法的、错误的,二审理应直接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制度就是允许一审法院同样的错误连续犯多次,毫无道理。

  一审法院的审判所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是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是因为侦查机关侦查的不清楚,证据不足,如此发回、退回,行吗?只所以二审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仍然是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就是这个道理。二审法院原本不应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制度就等于允许先定罪,后取证,取不到充分的证据也要定罪。这是专制而不是法制。

  2014年1月24 转帖 15927504063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5 09:40:55 湖北
  最高法将聂树斌案列为重案之重 进行再审审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10:15 中国网



  聂树斌案何时真相大白?图为2005年,聂树斌的母亲哭倒在聂的坟上  资料图




  聂树斌的姐姐展示她和弟弟生前的合影  资料图




  曾经对未来充满希望的聂树斌,生命却在还不满21岁的时候就被终结。(资料图)

  南方周末记者自相关渠道得到信息,“聂树斌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最高法院已将聂案列为“重案之重”,调派专门人员进行全案再审审查。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聂案的关注。至于进一步的细节,目前尚未可知。“如此看来整个案件一直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关心聂案的一位学者表示,在案件僵持两年后,最高法院受理了聂案申诉,案件得以进入再审审查阶段,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南方周末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王书金案并未中止诉讼。最高法院的基本态度是,假如王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在聂案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最高法院不会轻易核准王书金死刑,掐掉再审聂案重要的证据源头。
  这些最新消息恰好应和了目前社会各界对最高法院的高度期待。相比两年前就聂案对刑事司法体制沉疴的拷问,随着情势的变化,呼吁最高法院介入的声音已成为目前包括学界在内的舆论主调。
  因聂案距今已十年有余,又与“真凶”王书金案相互牵连,如何还原事实真相、公正处理两案关系,被赋予重望的最高法院正在面临巨大考验。
  再审审查将决定是否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也意味着聂案如果被证实为冤杀,将有翻案的可能。
  按惯例推测聂案的再审审查结果不可能很快揭晓,审查会以“慎重”为先。2003年,最高法院曾对著名的“刘涌案”进行了持续两个月的再审审查,最终裁定进行再审。
  历史会否重演?一切似乎都在等待某个时机的到来。
  河北方面参与审查是否合适
  依司法实践惯例,最高法院进行的再审审查,一般都有审理过原案的下级法院参与,提供此前的审理情况和案卷材料。据记者了解,目前河北高院也正在协同最高法院进行审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获悉此情后,表示担心。河北高法是聂树斌的终审兼死刑复核机关,陈瑞华说:“正是河北高院使聂树斌‘人头落地’,让它参与再审审查,很难令人信服。”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学者对此深有同感。他们认为,从河北高法两年来的表现可见,该法院有可能对再审聂案存在抗拒。此前河北高院以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聂案申诉,被认为是河北方面不积极推动再审最有力的说明。
  回顾近年来的几起重大冤案,启动再审都异常艰难。一旦翻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将受牵连,如杨志杰、佘祥林和杜培武等案中的办案机关,无一例外地承担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据惯例,主要办案人员除了仕途不保、政绩受损外,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否定自己,这几乎是不大可能的。这是僵持两年最重要的原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河北高院在再审审查中理应回避。
  按照惯例,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将调取、研判聂案所有案卷材料,到河北进行调查,最终形成结论,裁定是否对聂案进行再审。由于法律对审查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这一过程能否公正进行,是否听取聂案代理律师的意见,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来自北京的部分法学者在呼吁河北高院回避的同时,认为另一重要角色——聂案的代理律师应该加入审查工作。
  陈瑞华教授说,根据以往经验,一些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往往没有写入案卷,单看案卷材料,很难作出公正的判断。另外,如果按照传统的秘密方式到河北当地调查核实,没有律师和第三人在场,很可能形成上下级法官秘密协商的局面。
  不止一位学者建议,对聂案的再审审查,必须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到河北当地调查时,最高法院应该通知律师到场,允许代理律师向法官当面发表代理意见。
  “相信最高法院绝不会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另一使聂案存在变数的是“真凶”王书金案的进程。法学界普遍担心的是,如果河北高院二审维持对王书金的死刑判决,王书金案将很快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若王书金被核准执行死刑,聂案的再审将失去最重要证据,从而沉为千古悬案。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王书金案应慎重处理,留出程序空档查明王书金所说是否确实,同时也给聂案审查提供时间。他建议王案应立即中止诉讼,王书金作为聂案证人,参与到再审审查中。
  按照以上设想,“聂树斌”和“王书金”不可能在最高法院相遇,王书金案只能留待聂案得出再审结论后才能恢复原有诉讼程序。
  如果王书金从自己所犯命案中“脱身”,进入聂树斌的再审审查程序,有学者建议在此期间,河北方面不能提讯王书金。另外,为稳妥起见,必须将其异地关押,并给予必要的人身保护。
  陈瑞华还特别建议,如果最高法院再审审查后,决定不对聂案进行再审,应该作出理由说明,毕竟事关司法正义和公众期待;如进行再审,必须由最高法院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提审。
  多位学者坚持,只有公开、慎重处理,才能平息公众不满、抚慰案件当事人和家属,同时也是重树公众对司法信心的绝佳机会。如能成行,聂树斌案将被载入中国刑事司法审判史册,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的最佳范本。

  一位关心聂案的网民说,但愿最高法院能给一个说法,让人们知道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公平、制度和良心。“我相信最高法院绝不会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了解聂案进程的有关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 赵蕾 实习生 邓江波发自北京




  2014年1月25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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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6 21:42:55 湖北

  湖北佘祥林案始末
  时间:2010-05-11 09:35  作者:  新闻来源:新京报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已“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了。前日她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文/图荆门晚报
  女子“被杀”11年突然回乡
  2005年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当佘锁林夫妇出现在张在玉面前时,张在玉马上喊了江银喜一声“大嫂子”。江银喜百感交集。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丈夫因“杀妻”被判15年
  据佘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
  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后来,因为证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母亲、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
  据了解,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为他已过上好日子
  下面是张在玉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表白:“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这些情况后,我觉得真是阴差阳错,让他(佘祥林)浪费了宝贵的青春,耽误了宝贵的年华,我心里忐忑不安。我很想见到女儿和他。
  在此,我只能对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时,对关心我们的人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在采访中,她三哥张在生插话道:“当我们看到她时,一下子惊呆了,发现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们立刻想到要给公安局报案……”
  2014年1月26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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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7 08:10:22 湖北
  从佘祥林、聂树斌再到赵作海,冤假错案何以不绝?

  2010-05-10 16:00 南方报网











  “杀人犯”赵作海和“死者”赵振晌

  河南商丘一名“杀人犯”赵作海入狱10年,“被害人”上月底突然现身。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已经派人赶到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无忏悔则无真相,无进步则无宽恕


  如果说总能遇到一些悲惨的巧合,那是因为它们都发轫于同样的罪恶。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出,悲剧的生成链条中,其实都有着相似的命案办案过程中可怕的“魔鬼细节”——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在没有使用DNA鉴定的前提下,就草率定论被杀者的身份;而在这两者的背后,或多或少地有着“命案必破”的指标与指示影子。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之于赵作海案,第一个应该被送上审判台的,无疑是造成冤案的办案人。但遗憾的是,和佘祥林案差不多,官方表示,事情发生了十多年,当时的办案人均已不在岗。我不知道这是警方对刑讯逼供的“王顾左右而言他”,还是时间开的残酷玩笑。无论如何,赵作海案有无刑讯逼供必须要厘清和追究,而制度也必须要以一种改进性的姿势,“确保”有人对人为的刑讯逼供负责——因为不是每一个蒙冤的人都会像佘祥林、赵作海一样幸运。


  如果说有一种悲情在悲剧之上,那就是悲剧的重复。刑讯逼供、整体性错案追责制度的缺失……伴随着赵作海案件的日益清晰,我们也许还能找到更多酿就了漫长冤狱的相似因素。没有真正的忏悔,就永远不会收获错案最深刻的真相;没有重复错案倒逼出的法制进步,无论多么圆满的处理也是难以被宽恕的。(中安在线)


  如何让更多的“赵作海”得到昭雪?


  法院讲的是“把握政策”,而不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坚持。但是,从现实司法环境来看,在缺乏充分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在当时的法官们的执法水平条件下,在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境地下,法院为了给急于破案的公安、急于立功的检察等机关一个交代,乃至为了给那些因为激愤而认定嫌疑人为杀人者的群众一个安抚,而放弃“疑罪从无”等原则和程序,给一些存在明显证据瑕疵的嫌疑人定罪判刑,这种现象是比较容易存在的。


  所以,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出现,是给我们的司法又一个重大的提醒。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对这两个已经暴露的具体的错案冤案纠错申冤,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采取有组织的行动,对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的死刑等重大案件进行普遍复查,去主动发现潜在的“佘祥林”、“赵作海”。因为,我们应该承认,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司法水平是比较低的,法律程序也是不完善的,所以“佘祥林”、“赵作海”都可能不止一个。我们不能总是等待“死者复生”导致冤情暴露这样的奇迹,而应该主动地去承担起发现冤案错案并为之平反昭雪的责任。


  诚然,这样做,是一项十分浩大而艰巨的工作,会给相关司法机关带来很多的麻烦,会涉及到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但是,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我们应该正视历史,正视现实,不能让任何冤案错案积压成历史的欠账。这是司法文明前进的一个基础,是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一个进步,是一个必须解开并放下的包袱。否则,“佘祥林”、“赵作海”都不会是最后一个,它不仅影响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可能让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问心有愧。(新文化报)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亟须建立辩冤昭雪新机制


  赵作海案中,河南省高院撤销了在7年前作出的裁定。显然,制造错案的与纠正冤案的恰恰是同一个系统,甚至是同一个审判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情势有助于理解辩冤昭雪的新机制何以没有机会尝试。缺少正常的权力制衡,现实对此做了注脚。刑讯逼供在未被发现之前都不叫刑讯逼供,犹如冤案在未被发现之前还可以称为铁案一样。


  根据检察实务部门的人士透露,在披露的刑事错案只占全部刑事错案很少的一部分。在命案必破、领导督办、限时破案的高压下,再加上破案率、起诉率与结案率与办案人员的奖惩挂钩,形成了一种很不适当的办案压力。一旦错案铸成并被揭发,回溯的问责会对原来的司法人员造成强烈冲击,这也让他们有动力联合起来,消极拖延错案的伸冤。聂树斌案就是明证。


  聂树斌、佘祥林和赵作海等冤案受难者会被铭记,他们的冤屈个案能激发社会对司法运作弊端的了解,甚或提供改造的推力。可个人和生命为此付出了不可挽回的代价,因而过于悲凉。假设辩冤昭雪的新机制迟迟不立,赵作海们只能是偶然伸冤。但愿个案不要令负有改造责任的人麻木才好。否则,个案不过是成全了碑林,却没有成就道路,则是大不幸。(南方都市报)

  2014年1月27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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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7 11:56:32 湖北
  以个案为鉴,建立辩冤昭雪的新机制


  作者:南都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来源日期:2010-5-10

  河南商丘一名“杀人犯”赵作海入狱10年,“被害人”上月底突然现身。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已经派人赶到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围绕此事的新闻报道还证实,1999年案发后,当地警方对赵作海的妻子实施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她落下了病根,后来携子女改嫁,赵家一家人就此散掉。据信,办案人员对证人也采用了枪指头脑的胁迫手段,逼其就范。当年负责主抓案件的警察已经升迁商丘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他拒绝回应记者采访。冤案申雪的震动势必牵扯到更多人,事件余波还有待观察。
  即便赵作海案属个案,但也决不孤立。此前已经有了差不多情节的聂树斌案和佘祥林案,它们结成了一条令人窒息的冤案脉络。其中,赵作海案与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如出一辙,都存在刑讯逼供,都是因受害人“复活”才侥幸逃脱。聂树斌案则属于“真凶再现”的类型。然而,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主动交代的真凶正在等待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僵局两年多未有决断。
  这些冤案脉络显示,冤枉受刑的人都是偶然被证明是无辜的,他们的抗辩是徒劳的,而在全部办案流程中未能阻止冤案错案的逐步生成。从聂树斌、佘祥林再到赵作海,至少十多年来,冤案的产生机理没有受到实质性的触动或修正。
  赵作海案中,河南省高院撤销了它在7年前作出的裁定。显然,制造错案的与纠正冤案的恰恰是同一个系统,甚至是同一个审判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情势有助于理解辩冤昭雪新机制何以没有机会尝试。缺少正常的权力制衡,现实对此作了注脚。刑讯逼供在未被发现之前都不叫刑讯逼供,犹如冤案在未被发现之前还可以称为铁案一样。
  根据检察实务部门的人士透露,现在披露的刑事错案只占全部刑事错案很少的一部分。在命案必破、领导督办、限时破案的高压下,再加上破案率、起诉率与结案率和办案人员的奖惩挂钩,形成了一种很不适当的办案压力。一旦错案铸成并被揭发,回溯的问责会对原来的司法人员造成强烈冲击,这也让他们有动力联合起来,消极拖延错案的伸冤。聂树斌案就是明证。
  聂树斌、佘祥林和赵作海等冤案受难者会被铭记,他们的冤屈个案能激发社会对司法运作弊端的了解,甚或提供改造的推力。可个人和生命为此付出了不可挽回的代价,因而过于悲凉。假设辩冤昭雪的新机制迟迟不立,赵作海们只能是偶然伸冤。但愿个案不要令负有改造责任的人麻木才好。否则,个案不过是成全了碑林,却没有成就道路,则是大不幸。
  明朝御史吕坤说过: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及赵作海案后,针对司法现实中纠错机制的无力与匮乏,实有必要重申建立中立的纠错机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思路:一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主理,以便超越地方政法系统的利益羁绊;二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指定异地审理;三是交由全国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去调查。如此实践,相较于单纯利用审级制度来辨别冤案,当有更强的效力。
  2014年1月27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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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7 17:57:47 湖北

  “被杀人”坐牢11年:被打一个月 生不如死就招了







  作者:都香手机国学 提交日期:2010-5-12 11:13:18
  对赵作海来说,这一切来得那么突然。

  “要是我杀的人(赵振裳)回来了,你们打我的事情咋处理?”1999年,当被押上囚车时,赵作海说了这句话。

  被警方怀疑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至今仍记得这句话。

  11年过去了,赵振裳真的回来了。

  洗冤,只用了4天。

  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中,当听到无罪宣判时,赵作海失声大哭。

  妻子早已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一个在外打工,几乎一次都没见过。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是赵作海最大的感受!

  “我是无罪释放。”赵作海好几次把释放证摆到胸口,指着证说:“你们看,你们看,最高法院,无罪释放。”

  看完了,他小心翼翼地把证叠起来。有人拿去拍照,他伸着脖子,眼睛不眨,一刻都不离开那张证。

  赵作海背微驼,看人时眼神总有点紧张。

  他的哭总是突如其来,哭声从喉咙里咳出来。不到一天,他哭了七八次。最厉害的一次,是说起儿子到监狱看他,没有叫一声爸。

  他愿意提到自己曾经挨打,说到激动处,站起来缩着身子和手,演示着怎么被铐在凳子上、怎么被打。

  他不愿意提追责。他总说,“我不懂,那是公家的事情,公家说怎样就怎样。”

  公家的人来慰问他,他会恭恭敬敬地站起来,手贴着裤缝,鞠一个躬,90度。

  当记者问:你还记得当时怎么打你吗?

  赵作海说: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铐在板凳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受不了咋办啊?他叫你死,你就该死。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的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真是搁不住(受不了)打得狠。我就跟你们说,这么打你们,你们也要承认。你说秦香莲可是个好人,那她为啥招供,还不是打得狠。一天两天,三天,五天,搁不住时间长。再硬也招不住。我后来说,不要打了,你让我说啥我说啥……

  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都香大成网5月9日)

  这几乎是五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一样无辜地被当作了“杀人犯”,一样是“死者”复活而洗了冤屈。靠“死者”的复活来赢得正义,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五年来,冤案的平反仍然摆脱不了诡异、离奇,让最富有想象力的小说家也要挠破脑袋,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无辜者要被制造成“杀人犯”投进监狱,又有多少囚犯在监狱中翘首以待“死者”复活、真凶出现?

  这两起冤案其实并不难以避免。证据之一在于,作为现代高科技产物,号称“证据之王”的DNA鉴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佘祥林被指控杀妻源于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而当时并没有对这具女尸进行DNA鉴定;而赵作海被认作“杀人犯”同样是在因为在井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不过,蹊跷的是,在赵作海无辜坐牢11年后的今天,商丘市公、检、法三机关才指出“商丘市公安局要抓紧对无名男尸作DNA鉴定,确认真实身份立案调查”,当初他们又在干什么了呢?

  证据之二是,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证人都遭受到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自不必多说,而赵作海则是“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证人赵作海前妻赵小齐、赵作海的相好甘花同样遭受到警方的长期殴打。

  证据之三,是案发的时间认定明显离谱,赵作海与赵振晌发生斗殴是在1997年10月,而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也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失踪,但商丘市中院审理认定的情况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甘花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如此离谱的案发时间认定又是怎样逃脱一审、二审和复核法的“法眼”呢?

  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终审是在2002年,虽然两个案件都不是在今天作出的判决,但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洗冤的命运。今天,我们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防范类似的冤案一演再演。

  都香手机国学: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是“天下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4年1月27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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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8 06:53:26 湖北
  赵作海披露受审细节,头被鞭炮炸
  【大公网讯】据《新京报》报道,「我是无罪释放。」赵作海好几次把释放证摆到胸口,指著证说:「你们看,你们看,最高法院,无罪释放。」看完了,他小心翼翼地把证迭起来。有人拿去拍照,他伸著脖子,眼睛不眨,一刻都不离开那张证。

  赵作海背微驼,看人时眼神总有点紧张。

  他的哭总是突如其来,哭声从喉咙里咳出来。不到一天,他哭了七八次。最厉害的一次,是说起儿子到监狱看他,没有叫一声爸。

  他愿意提到自己曾经挨打,说到激动处,站起来缩著身子和手,演示著怎么被铐在凳子上、怎么被打。

  他不愿意提追责。他总说,「我不懂,那是公家的事情,公家说怎样就怎样。」

  公家的人来慰问他,他会恭恭敬敬地站起来,手贴著裤缝,鞠一个躬,90度。


  被打,生不如死

  新京报:现在感觉身体怎么样?

  赵作海:一入狱开始,头总是嗡嗡地叫,叫的常睡不著觉,这都是当时审讯时候落下的毛病,打的。

  新京报:你当时在派出所两天,在县公安局一个多月,在哪里挨打了?

  赵作海:都挨打了。在刑警队挨打最厉害。

  新京报:你还记得当时怎么打你吗?

  赵作海: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著了,炸我的头。

  新京报:疼吗?

  赵作海:直接放头上咋不疼呢。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

  新京报:能睡觉吗?

  赵作海:铐在板凳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

  新京报:受得了吗?

  赵作海:受不了咋办啊?他叫你死,你就该死。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的我真是,活著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真是搁不住(受不了)打得狠。我就跟你们说,这么打你们,你们也要承认。你说秦香莲可是个好人,那她为啥招供,还不是打得狠。一天两天,三天,五天,搁不住时间长。再硬也招不住。

  我后来说,不要打了,你让我说啥我说啥。

  新京报:你的口供都是他们让你说的?

  赵作海:他们教我说的。他对我说啥样啥样,我就开始重复,我一重复,他就说是我说的了。怎么打死赵振裳,都是他们教我的。说得不对就打。

  新京报:在你的口供里,尸体在哪里,有两次供述,一次说是扔到河里了,一次说埋了,这也是他们教的?

  赵作海:我胡乱说的,都是假的。他们问我,尸体弄哪里去了,我打得受不了,就胡乱说。

  新京报:当时打你的人都是谁,几个人?

  赵作海:四五个人。是谁我都忘了,12年了,其中一个主要的(当时)30来岁。

  冤枉,我是有口难言

  新京报:这么多年,想起这件事,你觉得自己冤枉吗?

  赵作海:能不想吗?我冤枉啊。我脑子里转圈想着这个事情。我知道冤,冤有什么办法?墙倒一路都歪。你说没杀人,他们说你没杀,咋进来公安局了?所有人都不相信我,不相信还打我,说是我杀的。都说是你杀的,没人相信。

  新京报:你在法庭上说过冤枉吗?

  赵作海:我敢说吗?我说了他们再打我怎么办。别说那时候,就是前几天,我们监狱里的干部,因为这个事情来重新问我,我都不敢说。我害怕。后来干部非问我,他说你说实话吧,不说实话,你还想不想出去了。我才一五一十地说了,那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新京报:你提出过一次申诉,后来放弃了?

  赵作海:我到了监狱里面,监狱里对我很照顾,我想减减刑,我就出去了。就没申诉。我也不会写申诉。我还想,如果申诉出去了,弄不好人家再打我咋办。不敢想翻案,没啥指望了。

  新京报:和亲友提到过冤枉这回事吗?

  赵作海:没有。谁也没提过。我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家里谁我也不敢说。

  新京报:你在心里从未承认过?

  赵作海:我从来没有在心里承认。那时候,法院的档案上给我写的是认定。啥叫认定?比如,我偷了菜,别人说我偷了,我没偷。别人说就是你偷的,这是认定。但我心里从来没有服过。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8 06:53:53 湖北

  新京报:这些年在监狱里想的最多的是什么?

  赵作海:我就想着减减刑,早点出来。这次如果我不回来,我又该减刑了。

  新京报:想过赵振裳回村里吗?

  赵作海:我不敢想。

  新京报:如果赵振裳没有回来,你算著自己什么时候能出来?

  赵作海:70岁,70岁我就能出来了。

  新京报:想过那时候出来的生活吗?

  赵作海:我想着,我出来要捡捡破烂,做点小生意,还要生活。

  新京报:没有想到能这么快出来吧?

  赵作海:我都没想过我能活,没想到能混到这一步。

  新京报:你希望那些打你的人给你道歉吗?

  赵作海:道歉不道歉的无所谓了,打罢了再道歉,也没有啥意思,你原来的疼也不能揭下来。


  狱中,蒙著被子哭

  新京报:你在监狱里的生活是什么样的?

  赵作海:我在监狱里主要就是打扫卫生,在服装厂叠个衣服。我年纪大了,人家也不指望我,能干多少就干多少。后来,监狱照顾我,还让我当管理人员,管几百个人。干活累了,往那一坐,看着谁不干活,就能管管。监狱人很照顾我,其它人还没吃饭,我就能去吃饭,年龄大了。不挨打,说了还能算,我在里面也就不想啥了。

  新京报:每个月有生活费吗?

  赵作海:有6块钱,我也花不著,我都攒起来,我想着出去还需要钱,现在物价这么贵。

  新京报:在监狱里是不是盼着出来?

  赵作海:我是数著日子过,进来多少天,还有多少天能出去,一天一天算。

  新京报:在监狱里最想谁?

  赵作海:想儿子女儿,想家。

  新京报:在监狱里会做梦想起以前的事吗?

  赵作海:做梦都是梦见孩子去了。一做梦,就梦见孩子来了。我心里难受。我屈打成招,我不是冤的狠吗?

  新京报:想到这些会哭吗?

  赵作海:我哭,都蒙在被子里哭,不出声,被子都被我哭湿了。

  新京报:孩子去看过你吗?

  赵作海:二儿子去年看过一次。可是,他见到我没言语一声,一句爸都没叫。从来到走,没说一句爸。我急得,我心里特别难受。他恨我。你说我的孩子都不叫我了,我不是个孬人吗?他这么来看我,还不如不来,来了我心里更难受。

  新京报:孩子怨你?

  赵作海:我出了这事,妻子走了,家里没人了,孩子连学都上不成,满处要饭。我挨打,孩子受了很多苦。

  新京报:在监狱里听到赵振裳回来的消息,什么感受?

  赵作海:我哭了,我恨不得能一下子坐在地上。

  新京报:想的最多的是什么?

  赵作海:想到我被冤枉这么多年,我生气,悲伤。我也知道自己快被放出来了。


  现在,我相信法律了

  新京报:你知道妻子改嫁了吗?

  赵作海:我知道,我也理解。我判了刑,连自己也养活不了了。我因为这个事情,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心里掉泪了,真是这八个字。

  新京报:儿子知道你出来了吗?

  赵作海:他知道了。他在外地打工,看报纸了。他跟我说要回来看我。现在,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他回来也没用。再说,他打工回来,人家不给他工钱。

  新京报:对以后有什么打算吗?

  赵作海:还是想做个小生意,贩个青菜卖,我以前就干这个。房子啥的,要弄弄,给儿子们成个家。

  新京报:听说家里的坟被挖了?

  赵作海:公安当时让我说尸体藏在哪里,我实在被打的不行,就说在坟里。他们把我父母和兄弟的坟都挖了。我要给父母重新修个坟。

  新京报:对赔偿金有什么想法?

  赵作海:我觉得不能低于150万。我是按照国家的标准,我不会算,别人给我算的。盖房子,给儿子娶媳妇,我还要养老。

  新京报:有没有想过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赵作海:那是公家的事情。国家说他不行,他就不行,我说不行,也没用。我以前还是个劳改犯呢。

  新京报:出来后觉得外面变化大吗?

  赵作海:变化大,真是不敢想。土房也变成楼了,路我也找不著了。

  新京报:你恨赵振裳吗?

  赵作海:啥叫恨,啥叫不恨。我也不能知法犯法了,骂他打他都不行。

  新京报:你现在相信法律吗?

  赵作海:我是老百姓,以前不知道啥是法律。现在经过这次,我相信法律了。

  新京报:以前大家说你脾气比较大,现在呢?

  赵作海:我现在还有啥脾气,经过这个事,啥脾气也磨没了。

  新京报:到现在,你最高兴的时候是什么时候?

  赵作海:最高兴的就是说让我出来,那个时候最高兴。这个事情最悲惨,也最高兴。

  新京报:为什么?

  赵作海:这个事情是悲惨的。但是现在人回来了,知道我是被冤枉了,这也是最高兴的时候。所以说,最悲惨,最高兴。

  5月12日
  标签: 赵作海 受审细节

  2014年1月28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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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9 08:29:28 湖北
  入狱11年后被无罪释放 死人复活案让谁蒙羞?
  [ 作者:梦碎的瞬间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








  前有佘祥林,再闻赵作海,类似的“大冤”一而再地出现在当代法治社会,谁都知道问题在哪儿,也都知道避免冤错案的改革途径在哪儿。关键是废除命案必破之类考核指标的司法改革速度太慢,公民赵作海又因此付出了沉痛代价。

  河南商丘人赵作海,11年前被错定为杀人犯判了死缓,赵服刑11年后,“被害人”突然“复活”,消息经媒体曝光舆论大哗。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河南省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责任追究已经启动。(5月9日《大河网》)

  9日8时许,赵作海在监狱警察的带领下,走进了省高院在监狱设立的庭审现场。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以后,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书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迟到的公正面前,赵作海忍不住鞠躬致谢。(5月10日《京华时报》)

  含冤10多年不知道申诉,近乎法盲的赵作海,面对姗姗来迟的平反昭雪,非但毫无怨愤,反而鞠躬致谢。试问,赵作海该向谁鞠躬致谢?谁又有颜面接受赵作海的鞠躬致谢?

  首先,该向当地的公检法等执法部门鞠躬致谢吗?当然不该。正是因为这些部门办案简单粗暴,错抓错审错诉错判,才制造了这起惊天错案。因此,这些部门与本案相关的办案人员,不仅根本不值得感谢,而且还要对他们实行责任追究,不管是升职的还是调任的,严肃查处一个都不能少。

  同时,该向纠正此案的省高院鞠躬致谢吗?显然也不该。如果当初省高院核准这起案件时及时发现问题,并发回重审,赵作海就完全可以免受这场不白之冤。如此看来,省高院缺乏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机制,才导致基层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那么,赵作海该鞠躬致谢的就是“复活”的赵震晌了。正是由于被赵作海“杀害”的赵震晌“死而复生”,才“成就”了赵作海重新获得自由和新生。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正是因为当初赵震晌在砍了赵作海一刀之后潜逃,玩起了失踪的游戏,才“成就”了赵作海“杀人犯”的罪名。因此,赵震晌根本不值得赵作海去鞠躬致谢。

  可见,赵作海唯一该鞠躬致谢的是自己。然而,被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强加给“杀人犯”的罪名,逆来顺受地认罪,折射出其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对莫须有的罪名心甘情愿地扛了10多年,也是对自己不懂法最大的惩罚。因此赵作海连自己都不值得感谢。

  综上所述,谁也没有颜面接受赵作海的鞠躬致谢,赵作海的鞠躬致谢,当让我们的司法部门在羞愧中进行深刻反思——如果再有类似的雷人冤案出现,将会令我们的社会蒙羞。(汪昌莲)
  2014年1月29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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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29 21:12:53 湖北
  赵作海案审理案内幕:县政法委会议集体定凶手


  2010-05-11 05:23:00 来源: 都市快报(杭州) 


  赵作海昨晚回家,面对记者只说他很累了,不想说什么。

  无罪释放的赵作海昨晚悄悄回家 见到众记者沉默不语埋头吃饭


  检察院透露当年审案内幕 县政法委会议集体定“凶手”


  特派记者冯志刚 文/图 发自河南商丘


  新闻背景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裳因琐事打架后,赵振裳不见了。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裳。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裳突然回到赵楼村。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昨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昨日,商丘市当地公、检、法三方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当年侦办、起诉、审判赵作海案的全过程。有关方面承认,对于这起典型错案的发生,“公检法三方都有责任,如果有一方能严格把关,就不会出现这起错案。”


  出狱后去山东看妹妹


  赵作海是5月9日10时,从位于开封的河南第一监狱出狱的。


  妹夫余方新告诉都市快报记者,到监狱接赵作海的除了他本人外,还有商丘市检察院、法院和柘城县政府的领导。因为事前河南省高院已经和监狱进行了沟通,所以出狱手续办得很顺利。


  出狱后,在妹夫余方新的建议下,赵作海在开封市的一家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洗了个澡,并换上了为他购买的新衣服。然后与接他的人员一起吃了顿饭。


  余方新本来打算安排他在酒店休息的,结果赵作海说想妹妹(注:妹妹在山东),9日下午两点左右,在征得法院和政府人员同意后,赵作海等一行人乘车赶往山东临沂。


  在晚上11时许,车子到了临沂妹妹打工的工厂。由于妹妹上夜班,当时兄妹两人并没有见到面。在休息一晚后,昨日早上八时两兄妹才见到面。


  “两个人一见面就抱着哭了”。余方新说两人哭得很伤心。

  面对记者说:“我累了”


  昨晚7时,赵作海从山东临沂回到了妹妹所在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余庙村的家里。


  回家的车没有选择大道,而是选择了通向村里偏僻的小路,因消息封闭比较紧,守候在路上和村里的多家媒体记者都未“捕捉”到赵作海。


  昨晚8时许,得到消息的村民和多位记者想到余方新家看看赵作海,都被拦在了大门外。


  晚上9时许,等候的人群才进入余家。记者见到赵作海正坐在堂屋饭桌旁吃饭,村民很快将他围到中间。一身蓝白相间的T恤衫,光头,抽着一根烟,表情看起来很憔悴。 饭桌上摆着酒和花生米,辣椒。面对多位记者的问候,他一直保持着沉默,只顾自己吃饭,不愿意回答任何问题。几分钟后,他突然对围着的人群说“我很累了,不想说什么,我想好好休息下。”


  他说,自己刚从狱里出来,两天一直没有怎么睡觉,非常累,希望记者不要打扰他。


  随后,记者和村民被赵作海的妹夫余方新客气地请出了家门。


  据赵家人说,今天上午10点,赵作海会与记者们见面。


  起诉内幕:


  检察机关三次要求公安退回侦查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了三次退回侦查的过程——


  第一次


  检察院发现那具无名男尸无法确认身份,加之被告人赵作海推翻了原来的供词,决定退回柘城县公安局再次进行侦查。


  第二次


  柘城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间做了一些说明后,再次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商丘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此案仍有重大问题未解决,第二次退回。


  退回过程中,柘城县公安机关曾向商丘市检察院交涉,检察机关以未确定尸源为由拒绝了起诉。


  第三次


  2001年,全国进行大规模的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2001年7月份,相关部门曾经召开过一个联席会议,对此案进行研究,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认为,此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然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


  政法委会议集体通过


  宋国强昨天透露,到了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将此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通过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一个专题研究会。经过大家集体研究,认为此案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才决定受理此案。


  证人证言为虚假


  宋国强说,庭审的时候,公诉人员出示了物证、辨认笔录,有证人证言、辨认作案的凶器等等,“这些东西现在看来都是虚假的。”


  据他介绍,自己曾看过赵作海案卷宗,赵作海到检察机关后就不承认自己曾杀过人,并推翻了此前的所有有罪供述。推翻的原因是,他说自己被刑讯逼供,“挨打了”。


  “这个案件我们认为有重大缺陷,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他说。


  (本文来源:都市快报 )

  2014年1月29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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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30 08:09:43 湖北
  发表于 2010-5-11 22:53 汉网论坛| 作者:士心
  (原创)赵作海为何错过了“疑罪从无”?
  河南人赵作海被判死缓11年后,因为被害者赵振裳“死而复生”而成为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赵作海杀人案案发于1998年2月,1999年被拘,由于杀人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直至2002年11月才被法院判为死缓。
  正是在199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在相关条款中设定了 “疑罪从无”原则。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时,国家司法部部长肖扬也多次强调:“在审判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 赵作海案正好起始于1998年,并且经历了极力推行这个司法实践的热点时期,为什么还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有罪?

  1998年“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时,存在着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疑罪应当视为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疑罪应当按疑罪处理,即既不定为有罪,也不定为无罪,应当定为疑罪,亦即疑罪从疑。如果赵作海案的判决结果仅是因为司法实践对新审判理念的分歧,应该不至于让他“坐穿牢底”。

  从赵案的经过来看,1999年怀疑赵作海杀死赵振裳的主要依据,是在赵振裳失踪一年后在当地水井里发现的一具只有躯干的尸体。柘城县公安局曾经将赵振裳母亲的墓挖出来,用腿骨和无头尸体进行DNA比对,在三次送检时,限于当时的技术,最终的结果都是没有结论的鉴定,由于一个检材没有出图谱,所以无法比对。检方当时认为,没有经过鉴定确认井里尸体的确实身份,是案件证据上的重大缺陷。正因如此,该案数次被检方退回,以至于一直拖到2002年赵被最终判决有罪,历时3年。

  赵案至今“峰回路转”之后,这个曾经的囚徒声自称遭到了警方刑讯逼供才被受到极大的相信。而在当时,赵作海一到检察机关就不承认杀人,推翻在公安局的供述,这样的反复连续发生了9次,就是在2002年被法庭判决有罪时,“赵作海庭上说遭到了刑讯逼供,也没有人理睬。”不仅如此,今年,赵振裳“死而复生” ,赵作海的姐姐告诉赵作海这一消息时,他一下子就哭了。他说,“我不能说我没杀人,不说,我就死了,他们让我说啥,我就说啥。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说,当年她被抓走,她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会被打,让她下跪。
  今天看来,赵案在证据不足,疑点甚多时被“做死”,与警方刑讯逼供有极大关联。刑讯逼供既使赵不得不按照警方的授意说假话,使赵的供述与案件特征“十分吻合”,使赵案看似证据充分,使冤案按照人为设置的轨道行走。而且,在赵案的主要证据——被杀者尸体明显证据不足时,警方和案件审判相关方还要作出有罪的最终裁决,正是是受到有罪推定思路的惯性推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有罪推定”的背后根源是漠视人权保障,是急于求成的政绩观作祟。实际上,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不同的诉讼制度做法不一。在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对疑难案件采取“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即尽管没有足够的证据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仍然问罪并处以刑罚。这是封建专制社会野蛮、落后、践踏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反映

  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有,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相悖。这种处理案件的方法容易造成对无辜者人身权利的损害,实际上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

  从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即疑罪从无)的理论构想至今,疑罪从无原则已经被载入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或被国际性文件所采用。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障,而且也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遍保障。据此看来,在国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施行疑罪从无理念,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但是,从赵作海案所经历的时期与其相对应的结果来看,铺设在我们脚下的这条新路并不平坦。
  2014年1月30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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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30 18:51:34 湖北
  赵作海案公诉人:遭政法委压力不敢不起诉



  顾晓军按语:这是一个契机,我建议考虑一下:一、撤消政法委。二、司法独立。



  核心提示:赵作海案公诉人称,当年认定证据不足退案被柘城县政法委向上级告状。最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协调,要求尽快诉讼。公诉人表示,不敢不执行政法委决定,如果不起诉就会得罪领导。他认为庭审是应付差事,就没再答辩。时任政法委书记也承认自己不是学法律的。



  新民网5月14日报道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郑磊昨日接受了记者采访,郑磊称,商丘市检察院两次退卷后,柘城县政法委到商丘市政法委告状,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商丘市检察院却不予起诉。

  2002年八九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对案件进行协调。会议最终的意见是,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日之内必须诉到法院,赵作海案于2002年10月22日被起诉。

  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发文签特地标注了一句话:“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

  “当时证据比较弱,没想到法院会直接判,更没想到高院会维持(判决),(总想着)有一关(法院)挡着。”郑磊说。

  “其实法院也是协调好了,”郑磊说,“协调会法院也参加了,给法院协调的也是快审快判,不能再压着了,压了3年了,法定羁押时间最长为1年多。”郑磊告诉记者。

  郑磊介绍,法院在这种压力下,只有判赵作海死缓。“留有余地的判决,就是怕将来有一天万一不是他。”


  政法委书记是机电专业

  郑磊描述了政法委协调会的程序,公检法三家各派出两名代表,先由赵作海案的承办人———柘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汇报案情,检察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法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最后由政法委书记总结发言。当时主持会议的是当时的商丘政法委书记王师灿。

  郑磊介绍,之所以开政法委协调会,正是由于公检法三家的意见不一致,政法委协调会一般的原则是“不是强制性的,能协调就协调,不能协调就算了。代表们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如果检察院当时的代表坚决坚持不接(赵作海案),那也不会有以后的问题。”

  “在总结发言时,政法委书记肯定是要表态的,有一个明确的意见。”郑磊认为,如果检察院的代表坚持自己的意见,就有可能得罪领导。

  郑磊介绍,参加政法委协调会的其中一位代表是现任商丘检察院副院长张胜利,目前已退休。记者昨日到张胜利家,未见到其本人。

  最终总结发言的政法委领导至关重要。5月12日,王师灿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

  王师灿说:“我一个副专员(当时的商丘行署)改的政法委书记,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

  南都记者问是否还记得这个案件,是否他拍板决定起诉赵作海的?

  “我不过问具体案件,我忘记了。”王师灿回答。

  赵作海案判决后的第二年,2003年,王师灿便退休了。

  公安局给自己证明没刑讯逼供

  商丘市检察院赵作海案的承办人先后有两位:汪继华和郑磊。汪继华初期负责赵作海案,2001年5月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10月拿到律师执照,开始了律师生涯。

  “作为主诉检察官,我坚持了原则,先后两次退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汪继华告诉记者。

  2002年的协调会后,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指派郑磊作为案件承办人。

  “我当时的身份是助理检察员,没有独立办案的资格,只能协助检察员工作。分在宋国强的组里面工作,办案制度规定一个检察员(宋国强)领着几个助检员上案件,我制作的起诉书里,公诉人中还有宋国强的名字。”郑磊告诉记者。

  郑磊发现赵作海案有四大疑点:1.尸体没有最终确定是否赵振裳;2.压在尸体上的五六百斤的石磙赵作海不可能一人弄到井里;3.难以排出逼供、诱供的行为;4.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

  郑磊将这些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后,表明该案起诉后心里不踏实。领导说“该情况在政法委都说过,会议上已经统一了意见。”

  “政法委会议的决定我不敢不执行,我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起诉,要么辞职不干。”郑磊说,最后他妥协了。

  起诉前的审查阶段,郑磊等两名检察员一起到看守所会见赵作海,赵作海称遭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郑磊向他要证据,而当时赵作海亦被关押3年多,挨打所受的伤,早就养好了。

  郑磊介绍,在柘城县公安局移交到检察院的卷宗里,有一份柘城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证明办案过程中没有对赵作海刑讯逼供。郑磊说,就像刑讯逼供一样,公安局自己给自己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经常的事。

  半小时庭审 公诉方无答辩

  2002年11月25日,庭审开始后,郑磊用5分钟时间宣读起诉书。按照程序,开始法庭第一轮辩论,郑磊出具了证据:赵作海的9次有罪供述、尸体的现场勘查照片、绑无头尸体的麻袋等。

  在庭上,赵作海辩护律师胡泓强辩称:“1.尸体没有确认就是赵振裳的;2.赵作海态度较好;3.公安机关对赵作海刑讯逼供。”

  轮到郑磊答辩时,他回答:“我的答辩意见就是起诉书中的意见”。郑磊向记者解释,他这么答辩,纯粹是“为了应付差事”。

  庭审仅半个小时左右就结束了,之后没有再开过庭,2002年12月30日,判决便下达了。
  (本文来源:新民网 )
  2014年1月30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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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31 08:22:13 湖北
  赵作海案当年辩护律师是实习生 无罪辩护无人理

  2010-05-15 09:01 来源:广州日报


  坐牢11年的赵作海前天获赔65万元,在当地的一些村民看来,这场冤案似乎有了一个不错的收尾。但是,赵作海冤案是如何“酿”成的呢? 昨日(5月13日),当年承办赵作海案的河南商丘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汪继华、郑磊及当年由法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的“律师”胡泓强向记者披露了赵作海案最终酿成冤案的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来自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法官现在已停职接受调查。

  “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近日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该案被称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当地决定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

  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建华介绍,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同志,共同进驻商丘市中院展开调查。当年“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经停职接受调查。停职前,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

  曾把案子退回去两次

  当年承办赵作海一案的汪继华曾是商丘市检察院起诉科的检察官。他称,1999年接手赵作海案时,就和同事们发现公安机关对于赵作海杀人凶器和无头尸体是不是赵振裳等方面的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事实也不清楚,于是两次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该案一直拖到2002年,公安局未能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也一直未立案。其间,公安机关对赵作海超期羁押已达3年,这明显违法。汪继华回忆说,当年他和同事聊天时就说过,“如果该案的被害人有一天回来了,该怎么办?”结果一语成谶。

  公诉人:

  庭审草草收场只为“应付差事”

  郑磊是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据郑磊回忆,案子迟迟得不到起诉,这让柘城县公安局很有意见。县政法委为此向商丘市政法委告过状。2002年八九月份,当地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赵作海案提交上级机关研究。于是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在会议上,赵作海案被认为具备了起诉条件。郑磊至今仍记得当时摆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级部门负责人对此案“快审快判”的批示,“当时要求我们必须在20天内起诉到法院”。

  于是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向商丘市中院提出公诉,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开庭。此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

  郑磊回忆,因为有了上级部门的定调,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不长,庭审时间大约半个小时就结束了。“当时检察院连公诉词都没写,法庭上就按起诉书念了一下,几分钟就念完了,法庭上也没有激烈的辩论。我在答辩时只是说,我的答辩意见就是起诉书中的意见。”郑磊说庭审草草收场就是为了“应付差事”。

  作为检察院的公诉人,难道没有感觉到此案的疑点吗?郑磊坦承,当时他也感觉到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有些站不住脚。“上面都定了调调,作为公诉人员我们要不选择起诉,要不就辞职不干,最后我还是妥协了,但心里一直不好受。”郑磊无奈地说。

  2014年1月31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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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31 17:22:17 湖北
  赵作海新居20天建成 河南高院院长登门道歉



  河南高院院长登门向赵作海鞠躬道歉

  



  赵作海:被打得生不如死 叫我咋说我咋说

  “以前的人做的错事,也赔偿过我了,满天的乌云都散了,我不再说啥了……”蒙冤入狱11年后重获自由,住上了当地政府盖的新房,赵作海表示对政府的后续处理已经很满意了。

  6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来到赵作海的家,深深鞠躬再次致歉。出发前,张立勇已经做好了“挨骂”的准备,对于赵作海的宽宏大量,他感叹地说:“我们的老百姓那么厚道,办错案的人应该自请更重的处罚才能心安。”

  “不能让赵作海白坐11年牢”。在督导商丘市 “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中,张立勇对今后的法院审判工作做出了深刻的剖析。

  ▲赵作海搬进新房,张立勇登门看望

  6月21日下午2点,豫东大地正是焦麦炸豆的时刻,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前往赵作海的新居。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头,四间平房拔地而起,正是赵作海的新房。“政府非常重视,20天就盖好了。”当地一名随行人员说。

  漂亮的农家小院里,再次站满了人。人群当中,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面对赵作海深深鞠了一躬。“我们给你造成了错案,对不起……”赵作海赶忙上前拉住了张立勇。两人拉着手,像老朋友一样走进了客厅。“屋子看起来不错,就是家具有点简单,够用吗?”张立勇关切地问道。赵作海表示,东西还够用,自己的儿子也回来了,他让他们出去打工了。“以后的日子还长,得出去打工挣钱,不能在家待着”。

  拉家常时,张立勇问起了赵作海的身体。赵作海表示现在“血压高,最高都200了”。张立勇拜托当地政府,给赵作海全面检查身体,让他以后的生活质量更高。“以前的人做的错事,也赔偿过我了,满天的乌云都散了,我不再说啥了……”说起以前的恩恩怨怨,赵作海表示不计前嫌,不再恨那些把他送进监狱的人了。

  在出发前,张立勇已经做好了“挨骂”的心理准备。对于赵作海这样的表现,张立勇感叹说:“本来想着会骂我们一顿,可我们的老百姓那么厚道,办错案的人应该自请更重的处罚才能心安。”
  ▲蒙冤出狱后第一次开怀大笑

  天大的委屈之后,日子还得往下过,赵作海显然认识到了这一点。

  蒙冤入狱后,孩子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也荒芜多年无人料理。在赵作海的家中,张立勇院长关切地询问赵作海的土地情况,确保他回归家乡后,能过上自给自足的生活。随同的乡干部说赵作海的土地已经交由同村的乡亲们代为照管,今年的收成不成问题,张立勇院长笑着说:“你这就是土地承包了啊……”张立勇的话让赵作海大笑。黑红的脸膛绽开菊花,憨厚的嘴唇再也合不拢,赵作海放开笑了一回。看到赵作海开心地笑,张立勇也笑了起来,一样是合不拢嘴。

  有人事后说,从赵作海蒙冤入狱到现在,在各种慰问的场合,他还没有这样开怀大笑过。

  这时候,有乡干部补充说:村里已经在为赵作海四处物色合适的对象了。

  张立勇听到这些消息后,对赵作海说,希望你把日子过好,尽快建立好家庭,也帮助儿子把家庭建起来,早日进入正常的生活状态。

  当地一个工作人员说:“张院长拉着赵作海的手,聊天的时候跟老哥儿俩一样。”

  ▲媒体太多了,有点受不了

  “现在高压200多了,闲不住……”私下里,赵作海也有一点儿抱怨。“主要是媒体太多了,一拨又一拨,没日没夜地采访,有点受不了。”当地工作人员说。

  对于媒体,赵作海心里有点矛盾。如果不是媒体最初的报道,他的问题可能不会这么快得到解决,可现在正常了,他又怕媒体一直不停地采访。最高的纪录,曾经有数十家媒体在“狂轰滥炸”,闪光灯把他“都晃晕了”。

  当地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血压患者最重要的是有规律地休息,赵作海如果不好好休息,身体当然受不了。”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31 17:22:55 湖北
  ▲剖析错案,警示未来

  有评论者认为,法治的进步,肯定会有人付出代价和牺牲,这次付出牺牲的是赵作海。但这样的牺牲,河南省高级法院却不能容忍。为此,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

  此次来到商丘,除了看望赵作海,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的目的还有督促各级法院系统真正吸取教训建立长效机制,“不让赵作海白坐11年牢”。座谈会上,张立勇深入剖析错案成因,并敦促各级法院系统形成长效机制,防止错案再发。
  ▲先入为主,不符合法官的职业操守

  在专题教育活动中,张立勇表示法官必须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对此,张立勇进行了深入解释,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彻底打烂“公检法”,革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种“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似乎没人提起了,但其实它还残存在个别法官的潜意识里。

  在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经常要说的一句话是“去掉械具”,这是表示在没有判决前,嫌犯跟庭上的每个人一样都拥有平等的人权。但个别法官,看到嫌犯,先入为主地认为他是个罪人,这不符合一个法官的职业操守。抛弃“阶级斗争”的思想,其实就是让法官更尊重人权,更尊重法律。

  ▲掌管刀把子的刑审法官应该战战兢兢

  赵作海案发生后,有法官抱怨说,因为其他部门的错误,处罚了我们的法官,这让刑审法官压力特别大,每天都在想着自己办过的案子有没有瑕疵,觉都睡不好。

  对此,张立勇表示是正常的。“刑事审判法官手里掌着国家的刀把子,如果没有压力,想抡到谁头上就抡到谁头上,你说,法官没压力是不是更可怕?”因为刑审法官的权力太大了,不监控就会失控,所以以后的监督力度会越来越大。人命关天,刑审法官必须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轻飘飘的心态不适合当刑审法官。

  ▲证据不足必须宣布无罪

  证据不足必须宣布无罪,这个说法从法律层面再正常不过,却有法官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了“大胆宣告无罪”的字眼。对此,张立勇认为值得商榷。“证据不足,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宣告无罪,那法官就是依法行事,为什么还要大胆这个词呢?是不是胆子小了就宣告有罪了?或者发回重审,让老百姓日复一日地在各种程序中熬日子?”

  如果不能依法宣告无罪,对其他司法机关也是一种危害,也不利于他们业务能力的提高。当然,这里的前提是依法,而且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法院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中反映出我们法院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没有坚持疑罪从无。法院要进一步在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有这些值得我们法院反省,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使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真正在平安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赵作海错案始末】

  ●1998年2月15日,赵振晌侄子报案称其失踪4个月。

  ●1999年5月9日,当地发现无名尸后,赵作海被拘。

  ●2002年10月22日,赵作海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诉。

  ●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一审获死刑,缓期2年。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5月9日,赵作海案认定为错案,赵被释放。

  ●5月12日,商丘市检察机关刑拘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分别是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前两者已被刑事拘留,后者目前在逃。

  ●5月14日,一审案件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待处理。

  ●5月19日,省高院复核赵作海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调离审判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接受培训,等待处理。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王在华 沈春梅)

  2014年1月31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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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1-31 21:30:23 湖北
  从河南高院院长登门向赵作海道歉!——再议增设藐视法庭罪的可行性

  【麻辣社区】麻辣杂谈 hcq






  今从新闻中得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亲自登门向遭受不白之冤11年的赵作海赔礼道歉,从中可见我们的法官知错就改的坦诚和面对冤假错案的认真态度。

  错案后能够躬亲向当事受害者赔礼道歉,从中可见高院领导躬身体惜受害者的人文关怀与愧疚之情!同时我们也看到他们纠正错误的勇气!我们更希望通过赵作海“被杀人”案件的反思与剖析,我们的政法队伍能够换位思考,得到一些启示,总结出一些教训!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相比之下,前些时间一些法律专家高谈阔论倡议增设藐视法庭罪的言论和用心,让我们老百姓感受到是别样与别扭的心情。如果我们的法官一味的强调自己的权益保护!强调高高在上的权威和强势地位!那么会否因为权欲或者权威的不可侵犯,一旦忽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正常的申辩,我们会否触及权威而向当事人扣以藐视法庭罪,影响和左右我们的审判呢?处处以藐视法庭罪威慑当事人,哪我们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与我们法官的职业操守又该如何体现呢?

  正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的那样:“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中找出原因。国家司法制度之所以设置公、检、法部门,就是要让几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相互制约,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但现在监督没有了,几个政法机关只剩下相互配合。这就导致了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在当时的庭审中,尽管辩护律师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声音很微弱。法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坚守职业操守,最终导致冤案发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

  假以专家的观念,我们过度强调法官自己的权益的维护,那我们永远无法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设藐视法庭罪的罪名一旦成为现实,那我们官民之间岂不是永远地失去平等!那样我们的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怎样才能够得到纠正呢?那我们的和谐社会怎样和谐?我们的人权怎样才能够得到保护?



  本主题由 青烛 于 2010-6-25 00:08 审核通过
  2014年1月31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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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1 09:34:46 湖北
  赵作海事件给社会的启示
  张子阳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一个被法院判死缓的人,因"被害人"回来,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这又是一件引发公众质疑的中国刑事诉讼错案.据商丘消息河南省商丘市中院昨日发布消息称,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3名法官现在已经停职接受调查。

  为何类似"佘祥林"的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一再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

  其实问题的根源仍然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体制有关.具体说来无罪推定原则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以及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实施或体现:

  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修改时就已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得刑讯逼供,提起公诉的条件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定罪量刑也应建立在指控的犯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并且合理排除疑点。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其次,赵作海案件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作为公诉方的公诉人,还是作为被告方的被告人均不例外。它们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理应平等。法庭只应根据控辩双方展示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来判断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的辩护是否有理,进而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据以定罪量刑。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制度却未能体现这一现代法治原则。法官实际上不是根据法律,更像是根据身份来定罪量刑。

  其三,赵作海案件中“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司法独立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判案不应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干预。但是,赵作海案件中,无论是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还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均受到来自当地政法委这一党政机关意见的约束,它实际上已取代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律至上”的宪法原则。赵案中与其说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还不如说政法委决定了赵案的公诉与审判。我国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简直形同虚设!

  反思赵作海事件,我们不禁要问,赵作海事件仅仅只是那三个涉案法官的问题吗?
  2014年2月1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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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2 07:28:37 湖北
  我年轻时当兵曾经于60年代参加了伟大的“援越抗美”斗争,面对强大美国人的狂轰滥炸都无所畏惧、英勇向前;一个越战老兵本应幸福地安度晚年,却被当局的拒不平反纠错的推诿不作为、拖延战术弄得一筹莫展身心疲惫!撼山易,撼岳家军难!撼解放军更难!撼动武汉地区的司法部门纠正错案难上加难!

  摘自《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第三次充当了上面的挡箭牌》

  许天武 2014-2-2 发帖 15927504063 XU570997476@SINA.COM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2 21:09:06 湖北
  武汉市“援越抗美老战士”举行活动,纪念援越抗美战争45周年......

  慰问信正面

  



  慰问信背面

  




  纪念封正面

  



  纪念封背面

  




  胸牌正面

  





  胸牌背面

  





  老战士们展示中央领导机关1966年春节期间给援越抗美前线人员的慰问信

  
  





  老战士们热烈交谈,倾诉难忘的战斗情谊

  
  
  


  






  军歌嘹亮:“雄纠纠,气昂昂,跨过友谊关,保祖国卫和平就是保家乡......”

  



  老战士们中午买盒饭就地野餐,另加2两红星二锅头......干杯!

  



  援越抗美老战士相互宽慰:多一些理解,少一点怨言,心态平和,知足常乐,老有所为,健康生活

  
  
  







  援越抗美老战士在上海世博会的香港馆看立体电影——“无限城市”

  



  援越抗美老战士与奥地利军队管乐团年轻战士合影留念

  



  援越抗美老战士观看奥地利军队管乐团演出

  




  2014年2月2日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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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3 10:50:10 湖北
  援越抗美-词的由来
  战争资料 2011-02-03 22:44:31



  “援越抗美”的口号是在1965年5月1日《人民日报》社论:《为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援越抗美而斗争》中首次提出的。此前,周恩来在4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言时,主张晚一点提“援越抗美”的口号,说:我们现在是支援越南反美斗争,还是以越南为主。
  1965年4月4日《人民日报》在第5版的一则报道:“朝鲜人民热烈要求抗美援越”中,首次使用“抗美援越”一词;此后,4月6日和7日又在第4版接连报道说:“亚洲人民掀起志愿抗美援越浪潮”,“朝鲜、印度尼西亚人民踊跃要求志愿抗美援越”。
  中国和越南是山水相连的邻邦,十月革命后,中越两国人民和革命者建立了浓厚的战斗友谊和团结。1925年5月,胡志明在广州创立了“越南青年革命同志会”。1930年1月,越共在香港正式成立,并随即在中越边境地区领导了革命运动,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在以后的中国抗日战争中,越南党和人民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极少量越南革命者直接参加了中国的抗日战争。1945年2月,越南共和国宣告成立。9月23日,法国殖民地主义者对越南南方发动侵略战争。1946年12月,进而发动了对越南的全面武装进攻。越南劳动党和胡志明 领导越南人民进行了抗法斗争。中国解放战争中,越南北方的中越边境附近地区成的粤桂纵队和滇桂纵队等边境武装力量活动和抗击敌人的基础,并受到越南党中央和越南边境人民的热情支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中越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有了进一步发展。胡志明 曾热情赞扬越中两国人民的友谊是:“越中情谊深,同志加兄弟。”新中国一诞生,就把支持越南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作为自己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1950年初,越南的抗法战争正处在困难之际,胡志明 到北京同我国党政府领导人交换意见,毛泽东 决定向越南提供全面无私的援助。
  根据越方的要求,中国政府先后派出了以陈赓、韦国清为首的军事顾问团和罗贵波为首的政治顾问团,协助越南党、政府和人民军指导抗法战争。陈赓、韦国清及军事顾问团先后帮助组织指挥实施的边界战役、奠边府战役等,取得了重大军事胜利。与此同时,中国还向越南提供了大批武器装备和粮食、被服等物资。至1954年上半年,援越抗法战争取得了胜利,越南北方基本获得解放。1954年5月至7月,中、苏、英、法、美、越南、老挝王国和柬埔寨王国代表团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由于中国、苏联和越南的共同努力,至7月21日,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协议,越法交战双方在停战协定上签字。日内瓦会议实现了越南北方的完全解放,胜利结束了越南抗法战争,为越南人民解放南方统一祖国建立了一个可靠的基地。
  1955年,法国军队按照日内瓦协议的规定开始撤出越南以后,美国公然违反日内瓦会议通过的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国家和平的协议,以提供军事援助为手段,趁机迅速渗入南越,取代法势力,加强对南越的控制,扶植西贡政权,阻挠越南南北统一,阴谋变南越为美国的殖民地和军事基地。对此,南越人民被迫起来反抗,组织反美武装斗争。为了扑灭南越人民的斗争烈火,美国于1961年5月,在越南南方发动了由美国出枪、出钱、出顾问,南越出人的“特种战争”,让越南人打越南人。美国在南越进行的“特种战争”失败后,于1964年8月5日,借口它的军舰在北部湾越南沿海遭到北越海军的攻击,所谓“北部湾事件”,派出大批飞机开始轰炸越南北方。这是美国武装干涉的又一升级。1965年3月上旬,美国派遣海军陆战队3500名在岘港登陆,派其地面部队进入南越参战,同时加紧对越南北方的轰炸。从此,美国侵越战争演变为美军为主体、“南打北炸”为特点的全面战争。与此同时,美国军用飞机也不断侵入中国海南岛地区和云南、广西上空,投掷炸弹和发射导弹,打死打伤中国船员和解放军战士。美国报纸则趁机大肆宣传在越南战争中将不再有朝鲜战争中那样的“庇护所”,美国军队将实行“穷追”,等等。中国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英雄的越南人民,在胡志明和越南劳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了“保卫北方,解放南方,统一祖国”的抗美救国斗争。与此同时,越南政府不断向世界人民揭露和控诉美国的侵略罪行,并呼吁国际援助。
  1965年4月,越南劳动党第一书记黎笋、政府副总理兼国防部长武元甲等,受胡志明 委托,率党政军代表团访问中国,要求中国扩大援助规模并向越南派出支援部队。黎笋说,“我们想请一些志愿军飞行人员、志愿军的战士……其他方面的必需人员,包括公路、桥梁方面的人员都在内。”中国党和政府满足了越方的要求。在4月8日举行的中越两党会谈中,中央副 刘少奇代表中国方面明确表示:援助越南进行抗美斗争,“这是我们中国应尽的义务,中国党应尽的义务”;“我们的方针就是,凡是你们需要的,我们这里有的,我们要尽力援助你们”;“你们不请,我们不去。你们请我们哪一部分,我们哪一部分去。”这次会谈,中越双方签订了向越南派出中国支援部队的有关协议。4月12日,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备战工作的指示,号召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在思想上和工作上准备应付最严重的局势,发扬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尽一切可能支援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斗争。
  为了统一组织支援越南,和统一处理有关援越的涉外事宜,周恩来总理决定,由中央、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中央国务院支持越南小组”。这个小组由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物资部、外贸部、经委、计委、对外经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铁道兵、工程兵、总参作战部、军务部、装备部、军交部、通信部、情报部等21个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赴越南北方执行援越抗美任务的准备工作全面展开。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援越部队的组建、开动和任务等工作。4月18日,总参谋部下达了援越工程、铁道部队预先号令,决定组建“中国人民志愿工程队”,赴越执行抢修、改建铁路,构筑国防工程和修筑机场的任务。7月6日,总参谋部又下达了组建10万工程部队援越修筑公路的预先号令。同时,总部命令已集结待命的高炮部队作好出动的一切准备。总政治部颁发“援越抗美部队人员纪律守则”。接受了援越任务的单位人员,雷厉风行,在很短的时间里迅速地完成了赴越执行任务的备战准备工作。(转载资料)

  2014年2月3日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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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4 08:19:54 湖北
  二、随着“北部湾事件”发生和美国侵越战争规模的扩大,党中央、毛泽东在应越南人民的要求作出“抗美援越”战略决策的同时,号召中国人民加快进行“三线”地区的战略后方建设,做好应付外敌可能入侵的各项准备。
  由于中国人民的大力支持和支援以及南越人民游击战的沉重打击,由50多位职业军人掌管的南越当局无法维持南越局势,南越军队人心涣散,士气低落,逃兵激增,毫无战斗力可言。
  据统计,从1964年开始,南越军队平均每月开小差6000余人,后来增加到每月8000余人。在此形势下,中国和北越对南越人民的支持和支援也进一步增强。不仅中国人民对越南人民的物资支援通过穿越老挝境内的“胡志明小道”,源源不断运抵南越;而且越南北方也开始进行派遣人民军直接进入越南南方参加作战的各项准备。
  面对越南对美极为不利的局势发展,美国总统约翰逊宣称:“共产党中国愈来愈大的阴影笼罩着这场战争及整个亚洲。……对越南的争夺是它更大的侵略目标的一部分。”时任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的罗斯托则称:“我们必须粉碎中国式的解放战争,否则,我们将在泰国、委内瑞拉和其他地方重新遇到这种战争。越南显然是美国在世界上的政策的实验场。”这里,美国政府将越南战争和中国联系起来,显然承袭了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抗美援朝后美国历届政府对中国的一贯政策。同时,对于美国越来越不利的越南形势,也促使美国政府开始考虑对越战争的升级问题,并将对越南北方的攻击和轰炸,看作是拯救南越的一个釜底抽薪的好方法。
  1964年1月16日,肯尼迪总统正式批准了美国军方制定的对北越开展秘密战的军事计划即“34A行动”计划,并于2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计划同时还包括一项“德索托”巡航行动,即派驱逐舰在东京湾(北海湾)进行“巡航”,通过炫耀其武力向北越人民施加压力。
  “德索托”巡航和“34A行动”计划的实施,激起了北越人民的顽强抵抗和英勇抗击……由此导致8月4日美国以遭到北越抵抗和反击为借口,一手制造了“美国激烈轰炸北越和北越人民奋起反击”的所谓“北部湾事件”,标志着美国侵越战争的进一步升级。
  早在“北部湾事件”爆发前,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便对中国周边尤其是越南局势的发展保持密切关注和警觉。1964年5、6月间,中共中央召开北京工作会议,会议期间毛泽东在听取了国家计委关于“三五”计划初步设想的汇报后,联想到我国的周边局势尤其是越南的局势,曾对“三五”计划没有“将国防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首要地位,流露出不安情绪。毛泽东幽默地指出:“两个拳头,一个屁股。农业是一个拳头,国防是一个拳头。要使拳头有劲,屁股就要坐稳。屁股就是基础工业。”半个月后,经过认真慎重的考虑,鉴于中苏关系的同时破裂和日益恶化,毛泽东决定改变我国“南顶北放”防御战略。毛泽东说:“敌人到处可以来,应处处备战,提高警惕”,并作出了在我国西部“三线”地区进行战略后方基地建设的历史性决定。党中央、毛泽东之所以调整我国的战略重点、作出进行“三线”建设的战略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越南形势的忧虑和对苏联可能“趁火打劫”对我进行武装入侵的防范。
  “北部湾事件”爆发后当天(华盛顿时间8月4日下午,太平洋时间8月5日上午),1964年8月5日夜里,毛泽东和刘少奇、周恩来等一起,在中南海进一步研究了越南局势和中苏边界形势。面对中苏关系的紧张、恶化和美国对越战争的进一步升级,毛泽东感叹道:看来,“要两个拳头打敌人了”。并鉴于中国的实际处境,党的高层领导人达成一致意见,作出了“不管有多困难,对越南的援助必须继续坚持”的重大决定。即是说,不管我国北部边界受到苏联怎样的威胁,我们仍要继续坚持反对美国在我南部边界一带制造的紧张局势。
  1964年8月6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以及首都各大报纸均全文广播或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国的侵略暴行。8日,首都百万群众走上街头,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抗美游行示威。10日,首都举行10万人的盛大集会,声援越南人民抗击美国侵略者的武装斗争,谴责美国对越南的武装侵略。中共中央副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中央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罗瑞卿,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 郭沫若和越南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黄文欢等出席了集会。在此前后,中国的上海、福州、呼和浩特、拉萨和海南岛等地,也相继举行了共有2000万人参加的抗美游行示威。至此,全国上下处处涌动起“抗美援越”的滚滚热潮!
  1964年8月13日,毛泽东在会见前来访问的越南领导人黎笋时,进一步表明了中国方面的援越抗美的坚定立场,并就美国会否进攻北越发表了看法。毛泽东认为,现在看来,美国马上进攻北越的可能性不大,“美国、越南和中国几方面都不想打,所以打不起来。”同时,他还表示赞同越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采取巧妙办法,不去惹美国的决定。黎笋表示:“我们的人民和军队情绪这么高,打得这么英勇,就是心里时时刻刻都想到后面有中国的支持。”
  这年的10月16日,中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随后,中国政府宣布,中国的核武器主要用来防御,并作出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诺。但是,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的爆炸成功仍然召来了美苏两国的恐慌和污蔑。苏联“鹰派”代表人物格列奇科叫嚣:“中国人发射核实弹明显是冲着苏联来的,这是一种严重的挑衅!”并极力主张对中国进行“先发制人”的核打击。美国总统约翰逊虽一度因中国拥有了核武器声称不与中国作对,但随后又称:“即使共产党中国最后发展了一支可靠的核力量,也不会影响我们对付共产党中国侵略的决心。”但无论如何,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的爆炸成功,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人民抗击美国侵略、支持越南人民的勇气和信心!在此同时,中国人民以“备战、备荒、为人民”为主旨的“三线”建设,也在在中国西部地区有声有色地大规模展开,举国上下掀起了加强国防建设、反对“美苏两霸”新高潮……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4 20:49:41 湖北

  毛泽东对越南局势十分清楚,爽快地答应了胡志明的请求,并要周恩来尽快落实这件事。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周恩来迅速部署成立了由李先念、薄一波、罗瑞卿、杨成武等组成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援越南领导小组”和以杨成武、李天佑为组长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援越南小组”,分别掌握中央的援越方针和重大任务的决定以及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接着,从1965年6月5日傍晚开始,中国的援越部队包括工程兵、铁道兵、导弹部队、高炮部队、后勤保障人员和扫雷兵等共计8万余人,携带着全部的武器、装备和器材等秘密开赴越南,和越南人民一道,担负起了支援和抗击美国侵略的艰巨任务…… 然而,就在中国秘密出兵援越的同时,侵越美军总司令威廉.威斯特摩兰将军却正躺在床上,拿着一本约翰逊总统推荐的小红书津津有味的读着,这就是《毛泽东论游击战》。因为自威斯特摩兰将军参军36载以来,还从没遇到过自1964年6月20日担任美驻越军司令后所遇到的“挠头事”,这就是共产党人的游击战。作为一名将军,他深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道理,所以想在毛泽东的著作中寻找对付共产党游击战的妙计良策。殊不知,就在他潜心研究对付敌人的办法时,他的敌人也在密切关注着美方的动向,并正将部队派往越南,更为棘手的挠头事还在后边。
  这年的10月20日,毛泽东在北京会见越南民主共和国党政军代表团,他在进一步研究了越南局势后指出:“美国人是可以打的,而且是可以打败的”。他鼓励越南同志说:“我只注意如何打美国人,怎么把美国人赶出去。到一定的时候也可以谈判。但总是不要把调子降下来,要把调子提高一点。……我们支持你们取得最后胜利!”
  在毛泽东的鼓舞下,随着美国对越战争的升级,中越人民的反侵略战争也在升级。据统计,至1967年止,侵越美军已达65万人,美国在越南的军事费用每年达300多亿美元,但始终平息不了越南人民的抗美怒火。相反,中越人民越战越勇。中国援越部队在中国援越地面炮火的掩护下,构筑国防工事,修建机场、洞库,架设通信线路,修筑公路、铁路……仅一个工程支队就修建、改造铁路正线577公里,新建铁路桥30余座,隧道14条,铁路站20个,架设通信线路1023公里,铺设水底通讯电缆近8公里,合计总开挖土石方和采砂石近千万立方米,且质量全部优良。中国援越部队各项工程任务的圆满完成,有力地保障了越南人民抗美救国战争的急切需要。与此同时,中国高炮部队和各工程支队还在越南境内直接对敌作战2153次,击落美机1707架,击伤1608架,俘美军飞行员42名,给予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以极大支持。另外,中国人民空军部队在此期间,还在中国边界一带击落侵入我国领空的美高空无人驾驶侦察机20架,击落美入侵战术战斗机8架,击伤2架,有效保卫了中国的领空、领土安全,沉重打击了美国的嚣张气焰。
  1968年1月31日至2月7日,越南南方人民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春季攻势,10万武装士兵同时对南越的36个省、5个大城市、64个区府和50个“战略村”发起攻击,并重点袭击了包括总统府、美国大使馆在内的美军、政府首脑机关、电台、仓库等要害目标,给侵越美军和南越政府军以空前沉重的打击,美国舆论为之哗然。
  鉴于美军经过3年的地面作战,不仅没有消灭南越人民武装,反而被南越人民打的焦头烂额、狼狈不堪的状况,1968年3月31日,美国总统约翰逊发表电视讲话,表示有限度地停止对北越的轰炸,并愿意与越南进行和谈,同时声明将不参加1968年的总统竞选,并解除了侵越美军总司令威廉.威斯特摩兰的职务。
  北越对约翰逊的讲话迅速作出积极反应。4月3日,北越政府发表声明表示,随时准备派遣代表团与美接触。5月13日,越美双方开始在巴黎举行会谈,但谈判一开始就因美国拒绝无条件停止轰炸而陷入僵局。这年11月,范文同总理率越南代表团访华,毛泽东在接见范文同时指出:“我是赞成边打边谈的。”从此,越南战争进入到了又打又谈的新阶段。后来,随着1969年尼克松总统的上台,美国政府才开始调整其亚洲政策,积极谋求“体面”结束越战和改善对华关系的可能性。
  五、美国在越南战争中深陷“泥潭”,强烈感受到中国在其背后的巨大分量;毛泽东巧妙利用美苏矛盾,向美国反馈了改善中美关系的信号,实现了中美关系的缓和,开创了中国外交工作新局面。
  1968年是美国的大选年。尼克松在竞选总统时,如同当年艾森豪威尔允诺结束朝鲜战争一样,向美国公众许诺将尽快结束越南战争。尼克松对他的顾问们说:“我已经得出这样的结论:这场战争是没法打赢的。”在他竞选总统的演说中又说:“我将访问中国,如果中国肯给我签证的话。我们认为我们今后8年内将看到同中国的对话。……不然的话,它将成为悬在我们头上的剑。”
  1969年1月20日,尼克松赢得了反战情绪日益高涨的美国民众的选票,当选为美国历史上的第37任总统。在其就职前的演说中,尼克松含蓄地向共产党中国和毛泽东发出了改善双边关系的呐喊,同时表示“尽快并且尽可能体面地结束战争。”
  半年后,1969年7月中旬,美国务院宣布放宽对美国公民来华旅行的限制。同年底,又宣布允许美国拥有的国外子公司向中国出售非战略物资,部分取消对中国的贸易禁运。1970年1月20日,中美恢复了大使级会谈。9月27日,尼克松对美《时代》周刊发表谈话指出:“如果说我在世之前我有什么事情要做的话,那就是到中国去。”进一步明确了改善对华关系的意向。与此同时,尼克松在一方面一度对越施加军事压力并坚持谈判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开始实施其撤军计划。1969年6月8日,在与南越“总统”阮文绍于中途岛会谈后,尼克松不顾阮的反对,宣布到8月31日为止从南越撤军25000人,同时宣布在今后几个月内将考虑进一步撤军。这是尼克松上任以来的第一次撤军计划。6月19日,尼克松在白宫举行记者招待会,再次宣布还将进一步从南越撤军。8月4日,基辛格在巴黎开始同越方举行第一次会谈。9月26日,尼克松在白宫宣布,美国将在1970年年底以前或1971年年中以前结束越南战争。
  尼克松上任以来的一系列不寻常举动,通过种种渠道传到中南海毛泽东住处。正如尼克松所期待的那样,毛泽东等中国领导人也谨慎而艺术地向美国反馈了愿意改善中美关系的信息。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5 08:20:41 湖北
  邓小平决策对越自卫反击战内幕
  2010年10月18日  来源: 人民网
  上世纪70年代中美开始接触,让苏联感觉到了"重大威胁"。苏联加速拉拢越南,促使越南迅速投向苏联,并在南北统一后,立即开始了反华的举动。对内加大迫害华侨华人,对外频频骚扰我国边境,中国政府的尽力忍让进一步强化了越南的自信和野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于1979年初开始了对越自卫反击战。
  1978年11月,邓小平出访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三国,他毫不含糊地抨击大霸(苏联)和小霸(越南),提醒东南亚提防"东方的古巴",并警告越南不要在柬埔寨玩火。但越南还是有恃无恐地大举犯柬,并且轻易得手。
  11月的一天下午,邓小平和李光耀在新加坡总统府的内阁会议室进行正式会谈。他花了两个半小时谈到苏联对世界构成的威胁。他说,所有反对战争的国家和人民必须组织联合阵线,同声反抗战争贩子。
  邓小平全盘分析了苏联在欧洲、中东、非洲、南亚和中南半岛的行动策略。苏联在越南大大占了上风。有些人不明白中国和越南的关系为什么这么糟,中国又为什么必须采取行动切断对越南的援助,非但不把越南争取过来,反而把它推向苏联。但是关键问题在于,越南怎么会在丝毫不符合自己利益的情况下,还要完全倾向苏联。用李光耀的话说,这是因为越南"多年来有个成立中南半岛联邦的美梦"。就连胡志明也有过这种想法,中国向来都不苟同。越南把中国视为实现中南半岛联邦的最大障碍。中国的结论是,越南非但不会改变立场,而且会变本加厉地反中国,把大批越南华裔驱逐出境,就是最好的证明。中国是经过慎重考虑,才决定停止对越南援助的。
  邓小平说,今后十年,中国会考虑再把越南从苏联手中拉过来。李光耀暗想,邓小平是从长计议,跟美国领导人的思维方式完全不同。
  接着邓小平说,真正紧迫的问题是,越南可能大举进攻柬埔寨。中国应该怎么做?他又自问自答:中国要怎么做,就得看越南这一步走多远。他一再重复这一点。他说,越南一旦成功控制整个中南半岛,许多亚洲国家将失去掩蔽。中南半岛联邦会逐渐扩大影响力,成为苏联南下进军印度洋的环球战略的一步棋。
  晚宴上,李光耀追问邓小平,既然如今泰国首相克良萨将军已经表明会站在中国这边,并在曼谷热情地接待了他,以实际行动做出承诺,中国接下来会怎么做?邓小平再度喃喃地说,这就要看越南的行动有多严重了。
  中国要东南亚国家同其联手孤立"北极熊"。事实上,在李光耀看来,新加坡的邻国要的却是团结东南亚各国以孤立"中国龙"。
  几个星期前,就在10月间越南总理范文同到新加坡访问时,李光耀问范文同,越南会怎么面对海外华人的问题,范文同不客气地说,身为华人,应该清楚知道华人在任何时刻都会心向中国,就像越南人无论身在何处总会支持越南一样。范文同怎么想,李光耀后来撰文回忆说,他"倒不很在乎",令人担心的却是范文同也对马来西亚领导人说出这一番话之后,可能引起的冲击。
  李光耀还在文章中追述了另一事件:越南驻联合国常任代表曾经对四个亚洲国家常任代表说过,越南平等对待越南的华裔,这些华裔却"忘恩负义"。印尼的常任代表也口口声声说越南人对待国内的华裔过于仁慈善良,说越南应该向印尼看齐。因此在此次邓小平访问新加坡时,李光耀打算让邓小平彻底明白,新加坡面对的是邻近国家最直接、最本能的猜忌和疑心。新加坡的亚洲邻国都希望新加坡能够跟他们站在同一阵线上,不为抵抗苏联,而是同中国对抗。
  当时,邓小平的表情和身体语言都显出他的错愕。他突然问李光耀:"你要我怎么做?"李光耀吃了一惊,他本来以为邓小平的态度多半跟1976年华国锋在北京同他会谈时没两样,不会理会他的看法。
  邓小平却不是这样,用李光耀的说法就是,"他知道要孤立越南,就不能不正视这个问题。"李光耀于是也就直说:"中国要是能不强调同亚洲华人的血缘关系,不诉诸种族情怀,对华人来说反而更好。其实无论中国是不是强调血缘关系,亚洲各国原住民对华人的猜忌都难以消除。只是中国越是这么毫无顾忌地诉诸中华民族的血缘情结,就越发加深了原住民的疑虑。"
  听了李光耀的话,邓小平说他"需要时间考虑"。
  邓小平强调,中国人心口如一,从不隐瞒自己的看法,说一句是一句。朝鲜战争期间,中国发表声明说,一旦美国逼近鸭绿江,中国就不能坐视不理。美国人却不加理会。在外交政策上,中国人怎么想就怎么说。
  他说,中国之所以重申其华侨政策,原因有二:第一,越南的反华行动;第二,基于中国内部的考量,这关系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四人帮"的贻害。邓小平要重新确立中国对海外华裔的立场,声明中国赞同和鼓励他们接受居留国的公民权,并呼吁那些希望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同时表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柬埔寨问题上,邓小平向李光耀保证,中国的处理方法不会因为苏越签订友好合作条约而受影响。即使越南要求苏联联手威胁中国,中国也不会被吓倒,更何况苏联也不敢明目张胆地招惹中国。他一脸严肃地说,苏联最终会发现,支持越南是个不胜负荷的负担。
  1979年1月30日上午,访问美国的邓小平在同卡特的第三次会谈结束后,一起来到阳光灿烂的白宫玫瑰园,邓小平说:"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站在柬埔寨一边反对越南侵略者。中国永远站在被压迫被侵略的国家和民族一边,反对霸权主义的侵略和奴役,为了国际和平和稳定的长远利益,我们将坚决地履行自己的国际主义义务,甚至不惜承担必要的牺牲。"
  西方的一些国际问题专家却没有重视邓小平的话,认为这不过是他"说说而已",后来李光耀在香港粉岭总督府宾馆度假,一次在打高尔夫球时遇到一位曾经任职于英国《泰晤士报》的中国问题专家大卫·博纳维亚。博纳维亚就对李光耀表示,邓小平的警告不过是"空口唬人",因为苏联海军 已驶入南中国海。李光耀则告诉博纳维亚,他刚在三个月前跟邓小平见过面,并且"邓小平绝对是个说话谨慎的人"。果然,几天后,也就是1979年2月17日,中越战争爆发了。


  2014年2月5日 转帖 15927504063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天涯博客 和 新浪博客XU570997476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6 09:22:38 湖北
  对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的再认识
  2009年02月16日 19:19凤凰历史专稿
  (作者许天文系原广东省军区副参谋长)
  1979年春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我作为广州军区军训部的一名参谋,随一支穿插部队到达越南高平西南的扣屯地区,在那里进行了二十多天的清剿和防御战斗。3月3日,部队俘获了一名企图偷越阵地的越军上尉军官。当我们问他越南为什么要与中国为敌,在边境地区进行武装挑衅时,他说:“越南和中国在过去在胡伯伯和毛伯伯的领导下,关系很好,是同志加兄弟。我国的抗法、抗美战争都得到了中国的援助。为什么搞成现在这个样子,我是不清楚的,但我是一名军人,和你们一样,也是奉上级的命令来打仗的。”我们当即说明,我军进行自卫还击,是正义的,黎笋集团投靠苏修,在边境搞武装挑衅,是非正义的。战争性质根本不同,怎么会是“一样”?他对我们的说法既不表示赞同,也不表示反对,只是说:“既然当了你们的俘虏,随你们处理好了。”
  当时,我们急于向他了解其他的情况,没有和他继续辩论下去。过了几天,战斗稍闲,我在猫耳洞记下了对这场战争的感慨:“山水空相连,草木枉同根,国家有界限,利益起纷争,可牢亦可破,友谊无永恒,同志加兄弟,为何动刀兵?堪笑”政治家“,颠倒假和真,历史不容改,细看自分明,宣传大道理,突出正义性,战士听召唤,热血见忠诚,莫学宋襄公,莫作愚唐僧,中华崛起日,需要务实人。”事情过了八年,现在想起来,对那场战争的性质,很有进一步加深认识的必要。
  中国和越南,都是共产党领导的、以马克思主义作主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有遭受帝国主义侵略的历史和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传统,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两党、两国政府、两国人民、两国军队曾经互相支援,休戚与共,结下了深厚的友谊,照理说,这样两个国家,本应和睦相处,不应兵戎相见,爆发战争。但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终究发生了,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研究问题不应该从定义出发,也不能从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而应从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务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弄清事物的相互关系及其内部联系,抓住事物的本质,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中共中央关于对越自卫反击、保卫边疆战斗的通知》,就是从分析中越对待印支地区和中越边境地区局势的不同立场和态度,从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中,揭示了两国之间的相互关系,阐明了爆发战争的症结所在。通知指出:“在毛泽东 周恩来总理的领导下,我国人民在越南抗法抗美期间,为越南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举世公认的民族牺牲,战后,又积极援助越南人民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经济,重建家园。但是,黎笋集团由于自己的民族扩张主义(地区霸权主义)的野心受到我们党的理所当然的反对,在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怂恿和支持下,背信弃义,把昨日信誓旦旦的称为同志加兄弟的中国当作敌国,疯狂的驱赶掠夺迫害越南南北方的华侨和华裔越南人,把昨日并肩作战的盟友柬埔寨当作鲸吞的对象。……其险恶目的,是长期骚扰我广西、云南边境地区,破坏我国领土安全和国家威信,配合苏霸在我国北方的威胁和在印支地区以及整个东南亚的扩张,危害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
  “事实反复证明,同越南侵略者打交道,委屈已经不能再求全,忍耐已经被当作软弱可欺,劝告,警告一概成了耳边风。他们最近所散步的所谓和平谈判完全是对世界舆论的欺骗。他们欺人太甚,我们忍无可忍。中央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进行自卫反击、保卫边疆的战斗,给越南侵略者以应得的惩罚”。这就清楚的告诉我们,中越两国由友好和平到发生武装冲突,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起因是越南背信弃义的侵略政策,中国进行自卫反击是被迫的。越南站在民族扩张主义(地区霸权主义)的立场上,迎合苏联在亚洲侵略扩张的战略意图,侵柬反华,扮演了亚洲帮凶的可耻角色,它的一切行动都是侵略性的,是非正义的,中国进行自卫还击作战,既是保卫祖国边疆安全的需要,也是打破苏、越扩张企图,支援柬埔寨人民抗越救国斗争的需要,理直气壮,完全是正义的。同时,中央的“通知”也告诉我们,这场中越边境的武装冲突,是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不可避免的。
  毛泽东同志曾对战争下过这样的定义:“战争--从私有财产和有阶级以来就开始的,用以解决阶级和阶级、民族和民族、国家和国家、政治集团和政治集团之间,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这个马克思主义关于战争定义的基本观点,同样也适用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因矛盾导致战争现象的认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以及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不平衡性上,集中反映了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诉求。社会主义国家只要还具备国家的基本特征,它在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必然要从维护本国,本民族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当人类社会只有以部分国家刚从资本主义社会或封建、半封建的社会脱胎出来,不可避免的带有旧社会的痕迹,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国家制度和思想体系正在建立但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同样具有引发战争的现实可能性,这种战争同样也是解决国家、民族之间“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
  当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若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遵循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统一的原则,互谅互让,一般不会发生战争。但如果一方的领导集团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民族利己主义的立场,片面强调爱国主义(很可能已经变成了民族沙文主义),否定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只顾本国,本民族的利益,不惜牺牲甚至损害别国,别民族的利益,推行错误的对外路线和政策,搞霸权主义,以大压小,以强凌弱,就会使矛盾激化,以致发生战争。
  苏联出兵捷克斯洛伐克,开了社会主义侵略社会主义国家的先河。这就是勃列日涅夫集团推行霸权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的路线和政策,为了维护所谓社会主义大家庭,实际上是维护苏联在东欧的利益的结果。同样的,越南侵略柬埔寨,也是黎笋集团推行地区霸权主义,妄图将印支三国纳入所谓”印度支那联邦“,并充当其首领的缘故。越南与中国比,是一个小国,弱国,黎笋集团为何敢于向中国挑衅?根本的原因是黎笋集团的民族利己主义的野心在苏联的支持和怂恿下恶性膨胀,错误的估计形势,错误的估计对手,错误的估计自己,推行了错误的外交路线和政策。
  黎笋集团认为,中国坚持反霸权主义的立场,是他们自己推行地区霸权主义的严重障碍,中国虽然是一个大国,但刚刚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经济凋敝,政局不稳,上下不同心,无力对越南的侵略行径做出强烈的回应,反而认为越南具有强大的经济和国防潜力,刚刚打败了美国这个头号帝国主义,有崇高的政治威信,已成为所谓”世界第三军事强国“,加之又有苏联的怂恿和支持,更加有恃无恐,不可一世。尽管越南是个小国,弱国,但黎笋集团利令智昏,却敢于与中国为敌,把一个社会主义的越南推上了侵略战争的道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侵略战争,往往打着革命的旗号,具有更大的欺骗性。这种欺骗性,一方面糊弄世界舆论,另一方面是麻醉本国人民。
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6 09:22:58 湖北

  越南侵略柬埔寨,就打着帮助柬埔寨人民重新进行革命,巩固东南亚和平的旗号,它对我国进行挑衅,却说成是保卫马列主义的纯洁性,反对大民族扩张主义和大国霸权主义,并装出一副小国受欺辱的可怜相。那位越军上尉直到当了俘虏,还不知道他所从事的战争是非正义的,确实可悲。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从这点说,战争就是政治,战争本身就是政治性质的行动,从古以来没有不带政治性的战争”。毛泽东通知的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是指导我们认识战争现象的锐利武器。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同样应当把它看作是一种政治性质的行动,是政治的继续。越南侵略柬埔寨,是柬埔寨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政治的继续。这场战争,越南利用了柬埔寨共产党在政治路线上“左”的错误所造成的困难,取得了扶植韩桑林傀儡政权,占领柬埔寨大片领土的所谓胜利。但随着柬埔寨共产党人总结教训,纠正“左”的错误,结成新的民族团结统一战线,广泛开展抗越救国斗争,形势就发生了根本变化。曾经吹嘘打败过头号帝国主义强国的越南,竟陷在柬埔寨人民战争的泥淖中不可自拔。
  这场战争进行了八年,越南迫使柬埔寨人民屈服,实现称霸印度支那的政治目的仍未达到,柬埔寨人民赶走越南侵略者,实现民族独立的政治目的也未达到,因此,战争仍在继续进行。这里,战争的政治目的是贯穿战争全过程,起核心作用的东西,是“战争就是政治”的主要标志。抛开战争的政治目的,战争也就不成其为“政治的继续”了。考察战争现象,必须紧紧把握战争的政治目的,才能真正揭示战争的根源和性质。
  1979年春天我国进行的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战斗的地区,时间和规模有限,达到了“给越南侵略者以应得的惩罚”的政治目的,中国军队便从越北地区撤回国内,结束了这次对越还击作战。但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保卫边疆地区的和平和安全,支援兄弟的柬埔寨人民进行抗越救国战争,打破苏,越在东南亚侵略扩张的企图,这个大的政治目的至今仍未达到。因此,中越边境地区武装对峙的紧张状态也就不可能结束。现在,越南一方面继续玩弄和平谈判的花招,一方面却又不停止对我国的挑衅和对柬埔寨的侵略,它的欺骗伎俩,遭到我国政府的拒绝,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有的同志研究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不看战争的政治目的,而是机械的以社会制度的性质作主观主义的推断,否定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感到不可理解,有的甚至把这场战争说成是一场“误会”,从而模糊饿战争的性质和是非界限。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

  补记:时间过去了快30年,对这场战争的意义现在可以认识的更充分了,至少应补充这样几点:第一,有利于打破“冷战”的结局和中国的对外开放,第二,有利于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内的安定团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第三,有利于进一步确立和巩固邓小平,叶剑英等老革命家在中央的领导地位,第四,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和发展。当年经受战火锻炼的成千上万优秀基层官兵,如今也有许多走上中、高层领导岗位,这对多年不打仗的一支军队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

  2014-2-6 许天武 转帖 15927504063



  援越抗美老战士在“国防大厦”门前留影

  




  毛 的战士最听党的话,党指向哪里就打到哪里。援越抗美老战士和对越自卫反击战老兵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国家的安危和祖国的尊严而战。他们两位是亲兄弟,久别相逢,叙说各自的战斗经历,感慨万分

  


  2014年2月6日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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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07 10:32:50 湖北
  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毛泽东同志说过:"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人们只有走进了自由王国才能释放出巨大的潜能,极大地提高企业的效率。但当您步入自由王国时,您又在新的领域进入了必然王国。不断地周而复始,人类从一个文明又迈入了一个更新的文明。

  "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提法都曾在马克思和毛泽东的著作中出现,也是他们的重要思想之一。"必然王国"是指人们对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无能为力的状态。由于对自然规律的无知,而受其束缚;同时由于对社会规律一无所知,以及私有制的狭隘性,人们又受社会力量的束缚。而"自由王国"指的是人们摆脱了盲目必然性的奴役,成为自然界从而也成为自己社会关系的主人的一种状态。"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与支配,当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客观的社会和自然的必然性,并能支配它,使其服务于人类自觉的目的的时候,也就从"必然王国"进入了"自由王国"。

  2011-7-28 转帖 15927504063


  武汉市“援越抗美老战士”举行活动,纪念援越抗美战争45周年......
  援越抗美老战士相互宽慰:多一些理解,少一点怨言,心态平和,知足常乐,老有所为,健康生活

  援越抗美老战士一家三口在南京玄武门---打开

  通往“自由王国”之门

  
  
  

  

  2014年2月7日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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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15 10:00:03 湖北
  武汉市“援越抗美老战士”理性诉求、和谐上访,维权之路还很漫长......
  武汉市援越抗美老战士20100408,1130,1201,1202在湖北省信访中心上访
  5851-3124 3125-5755 5756-5812 5813-5775 5818-5834

  
  
  
  
  
  2014年2月15日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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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570997476 时间:2014-02-15 19:50:23 湖北
  武汉市“援越抗美老战士”理性诉求、和谐上访,维权之路还很漫长......
  武汉市援越抗美老战士20100408,1130,1201,1202在湖北省信访中心上访
  5851-3124 3125-5755 5756-5812 5813-5775 5818-5834 5846-048¥

  
  
  
  2014年2月15日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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