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还我公道!!!
一、本人李建宁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购买唯一住房一套,现南关区人民法院在被告一次没有到庭对质的情况下,南关区民一庭法官李德保,对控告人申请必须由法院才能有权调取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不调查,不取证,混淆事实,强行人为造成控告人举证不能,在控告人本着首付是我交,月供款是我还的真实证据下主张房屋所有权,被告知只能追求被告债权,将房屋违法判给被告!后被告在南关法院法官李德保的授意配合下,以低于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一半,已经构成了非常明显的我第三方非善意取得的虚假交易房产。在被告与第三方急于非法转移涉案房产的案件过程中,南关法院纵容法官李德保审理相关联案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大包大揽,暗箱操作,违法审理,将控告人依法查封有效的房产违法过户给第三方,且南关法院出具的(2018)吉0102执1584号裁定书属于违纪违法,并没有司法公开,在法院内部网上无法查询,且在南关法院裁定书中注“故其他法院的查封予以解除”的字样是明显超出区级法院的权限属于违法裁定,如果是上级省高院下的查封裁定区级法院是否也能解除查封?现该案件在南关法院法官李德保的违纪违法操纵下,造成案件难度增加,影响案件结果走向,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损害,使控告人状告无门。
在相继报道吉林省长春市两届中法2位一把院长和2名长春市区级法院一把院长共4人相继被纪委审查的情况下,长春市的百姓已对吉林省长春市的执法公平、公开、公正心灰意冷,无奈控告人于2018年8月29日30日分别向北京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投诉。被最高法吉林办事处受理后告知,回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庭长张金荣和主管院长会亲自接见你。9月4日控告人到长春市南关法院门卫登记处说明来意,被告知谁都能进就我不能进,我们的任务就是不让你进此门,在控告人被保安逼无奈的情况下,在法院门口给保安下跪问他们不让我进去的理由,是你们领导让我回来的,说解决问题,最后没一个出来解决问题的,是法院心虚,还是该法院领导班子玩忽职守,我只是一个普通百姓,只要求长春市南关法院给我公平审理此案,现在房子被长春南关法院审没了,买房的钱也审没了,查封的房子也被过户了,起诉费查封费也被南关法院骗没了,现在借钱打官司的钱都没有了,现在反应有错吗?有这么难吗?在没得到南关区法院张金荣接见后,2018年9月11日李建宁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反应情况,被吉林省高院驻京办信访人员告知,你还得回去,从新给你预约时间,南关法院张金荣庭长工作很忙成千上万的案件需要处理,没时间也能理解,我想知道一个区级法院的立案庭长怎么能有成千上万的冤案等着处理,怎么比国家信访局,中纪委都忙?见她反应情况还得被保安逼着下跪朝拜,是区法院的庭长还是皇太后?预约见面得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登记? 到达北京最高法院登记受理后,李建宁接到吉林省南关区纪委电话,被告知我反应的情况已被长春市纪委关注,要我回去到南关区纪委反应情况,纪委领导很重视我反应的情况。9月13日李建宁去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登记反应情况后,返回长春。9月14日下午,李建宁得到南关区纪委监察局长亲自的认真接待,李建宁如实向局长反应情况,并上交书面材料,提供了南关区法院给房产部门下达的违法裁定,但奇迹的一目出现了,南关区纪委局长办公桌上也有一个南关区法院提交的执行裁定,和房产部门的裁定执行案号相同,但内容确不一样,而且该裁定上出具日期是2017年11月28日,而此案是2018年2月1日开庭审理,2018年6月29日判决,7月23日被南关区法院违法执行。我当着局长的面指出,您桌上的南关区法院执法裁定是伪造的,疑点很多,而且案件没等立案审理就房产已经执行到别人名下了,肯定是李法官伪造的,简直太胆大妄为了,我查封立案的时候房产还在,如果房产不在了,法院给我的查封裁定回执和收取的查封收款收据就是贪污了,更要给我一个说法,南关区法院法官李德保胆大妄为,违法猖獗到向纪委监察部门都敢递交伪造文书,可想而知李法官审理老百姓的案件中还会有什么不敢违法的,纪委局长解释说他也发现日期不对了,可能是笔误,但我不这么认为,如果是笔误怎么连年月日没一个是对的,违法内容也改了,南关法院一个区级法院法官,都敢这么阴奉阳违的给纪委监察部门一个伪造的违法裁定,给房产部门也是一个伪造违法裁定的执行就可以理解为家常便饭了,请问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你们对贵院的李法官违法违纪要保护到什么时候才能见光,现在长春市人民需要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760万老百姓还有没有人民的法院,老百姓需要一个解释!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李法官枉法裁判,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纪违法、暗箱操作、天理难容请相关监管部门彻查此事,还长春百姓一个青天
本人李建宁感谢中国共产党,感谢国家信访局,感谢中纪委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登记受理,也感谢长春市纪委的关注和南关区纪委的介入调查, 希望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纪委的监察下,能给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李法官枉法裁判,欺上瞒下,伪造裁定的事实予以立案调查,不能让一个法院蛀虫害群之马,毁了咱们长春时老百姓对法院的信心,铁案不怕再审,冤案必须平反 !
二、现控告人李建宁要求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下面的问题给予书面回答:再次感谢党,感谢纪委,感谢人民法院给了我一次申冤说明情况的机会!
1.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纪委收到南关区法院李德保递交的南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2执1584号裁定书和我在长春市房屋不动产部门和国土部门的房屋过户信息时间点是不同的(李德保提供的裁定时间2017年11月28日而房产挂网的裁定时间是2018年7月23日)并且裁定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2.我已申请长春市南关区纪委核实南关区法院李德保递交给纪委部门和房产部门的裁定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一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法院内部系统无法查阅公开执行裁定书。是否存在南关区法院工作人员串通长春市房产登记部门,调换违法裁定文书。
3.要求南关区法院对控告人依法查封的房产解除裁定书公开,南关区法院给长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达违法裁定书中注明“故其它法院查封一并解除”,是否越权违法?我保留追求房产部门责任,追究其我依法查封中的房产为什么会被过户,并要求其赔偿我经济损失。
4.不要以为南关区法院李法官下的裁定非常正确,因为我已经在南关区法院又为了这个事立了案,并且又去查封了该房产,并且跟李德保法官打了招呼,我以共有权确认又告了!李法官明知道此案还在审理,他不应该将该房产过户,应该等到这个案件审理终结,到底有没有我的份额,如果是共有权我还不同意卖那,因为该房产市场价值400万,被告200万将该房产转移给关系人孙雷雷,已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值,够成非法善意取得的目的,如果有我份额他卖能行吗?还过什么户啊?该法院李法官这样的工作会给法院造成很大的损失,声誉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他是纯属对工作不负责任,李法官在这个案件上是否受到别人的支持或行贿我就不知道了。
5.如果南关区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公开把这个案件处理好,挽回控告人的经济损失,此事就这么地,如果处理不好,我非要把这个李法官告进监狱去,他枉法裁判,擅自利用职权,就凭这几个事,这个违法伪造裁定,已经造成后果了,什么后果,使我应该有的财产没了,可是我这么说法院不会相信,还不一定财产是谁的那?还没经过审判?那么好,没经过审判,这个东西还不知道何去何从的时候,李法官他就利用职权给过户了!
6.原告要求南关区法院应该将本案审理的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法院调取李建宁申请法院调取的华润置地(长春)有限公司交取的原始交款刷卡签字凭证、转账给被告宗国骞 ,李良月夫妻银行流水,要求被告必须本人当庭对质,我和被告之间发生的事我们最清楚。
7.以前物权确认一案,我依然保有申诉权利,这回我又以共有权确认重新立案了,重新依法查封了,如果物权共有成立了,我还不同意卖那,李法官给过户行吗?
8.该法院李法官,敢把伪造裁定文书交给纪委部门,该裁定内容显示2017年11月28日该案还没有立案,审理,结案,内容也与我掌握的房产部门法院裁定不一致该房产就已经被李法官过户了,该案是2018年2月1日李法官开庭审理,2018年6月29日结案,2018年7月23日被李法官违法过户,请问该院李法官是怎么审理此案的?此案还没有开庭审理那,在不知道是谁的前提下该房产就已经被他审理过户了,这不是枉法裁判,擅自利用职权,伪造裁定文书还什么算是违法的?
9.本人发现,被告宗国骞在转移名下资产,包括车辆,房产(绿园区香江铂朗明珠房屋的产籍还被孙雷雷查封)请问南关区法院,为什么孙雷雷还在查封宗国骞名下另一套房产,为什么涉案房屋解封执行都恰好赶到时间点上,老百姓都知道法院执行难,执行慢,南关区法院是为孙雷雷开的吗?你们南关法院为什么给孙雷雷从结案到执行过户只用10几天时间,执行效率之高,这不明显在为孙雷雷办人情案吗?我2018年6月21日向李德保法官递交物权确认解封申请(2017)吉0102执保408号,2018年6月22日南关区法院给李建宁下发财产保全裁定书(2018)吉0102财保65号和(2018)吉0102执保299号新的查封裁定,而李德宝法官明知我又告了,又新查封了,李法官于2018年6月29日才下达孙雷雷与宗国骞民事判决书,并于2018年7月18日给房产部门下发执行裁定过户,时间点也太巧合了吧,名知道此涉案房屋还有另案审理,这不是利用职权是什么,切控告人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到南关区法院给我查封的房产下达的解封裁定手续且无法在法院系统和中国裁判网中查询到
10.如果一个法官违法造假,因为他一个人,影响了我们党和政府、法院的声誉,我想我们党领导下的纪委监察部门一定会给受害百姓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