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共同的向往,中国民众一样期盼国家能够有规范的法治,让我们的社会能够真正做到有规则讲规则。但我们很多人其实对法治存在着极大的误解,往往把按自己的思维,要求如何如何做,并认定那才是法治。其中很多不但不是法治的思维,而恰恰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
其中一个常见的误解就是把法治理解成“治乱世用重典”,动辄就设想如何对一些违法或者不合理行为,加重处罚,甚至祭出“一律死刑”,“凌迟”,“连坐”,这类自以为如何能减少犯罪的做法,却不去认真思考,法律的意义到底是在于惩罚还是在于规范,不从博弈角度去分析这样的法律才真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前段时间吵得沸沸扬扬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就是一例,人贩子可恶,大家当然都知道,可是如果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死刑,难道真的就能够让人不再动念吗?中国刑法,其实拐卖人口,处罚还是很重的,起步价都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本就可以领到十年以上乃至无期的牢饭,甚至本就有死刑(致残致死的)。而如果真像某些网友设想的那样,干脆一律死刑,是不是就可以更好的遏制人贩子呢?抱歉,这个真没那么美好。
首先,这世界拐卖儿童不是刚开张,有相当多的人已经干过干这个了,一律死刑意味着这些人没有了生路,于是只会更加肆无忌惮,死刑不但吓不了他们,反而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手段,比如一旦宣布人贩子一律死刑,有些人贩子反而可以当街抢人了,反正都死,不如拼命,这时候,你敢和他拼命吗?你能不顾自己孩子安危吗?甚至一把把孩子抢过去,直接跟你说,我是人贩子,死定了,你要是让我走,我还给你钱,算我买你孩子,不然我现在就杀了你孩子,你怎么办?放他走?收钱?你也是人贩子了。不放?难道你能真让自己孩子出事?而且,如果反正都是死刑,人贩子也可能像毒贩那样,靠结成团伙,靠形成更加严密的组织来对抗社会,只怕更让人绝望。
其次,这样就真没有新人加入人贩子了?这样想的人一定以为干人贩子的也和他一样衣食无忧,干人贩子只是因为“良心大大的坏了”,却不知道,一个社会总有那么些人生计维艰,在合法范围内已经难以谋生,才会想到歪门邪道上去,否则你以为哪怕五到十年的牢饭,没人在乎?只有死刑吓得住人?真要是怕处罚就不做了,其实五到十年和死刑的差距真没你想象那么大,“菩萨畏因,凡夫畏果”,很多人不到真的把他拖出去枪毙的那一刻,是真不知道怕的,无论你跟他说会坐牢还是会杀头,没看到“果”之前,他总是侥幸的。而且对于那些已经打破了守法这个心理屏障的人,如果当人贩子也是死刑,抢劫杀人也是死刑,你觉得他会怎么选?更何况,现在的人贩子还正好可以利用这个死刑发展新人,让你交了“投名状”,你还敢不听他的。反正主犯从犯一律死刑,你觉得轮到你,你怎么选。而且一律死刑,其实反而给了某些人脱罪机会,反正都是死刑了,于是就免不了出现一个人把罪都揽下来,让其他人都得以脱罪,这些得以脱罪的,也更有可能极端的报复告发他们的人甚至受害者。正因为他们都“死定了”,报复的凶残更是可想而知。
再次,也不要指望靠所谓的一律死刑,把贩卖人口的成本提高,于是“买不起”没了买方市场。前面说了人贩子大多是那些贫困地区,本就生计维艰,人穷志短,你以为在他们眼中,贩卖一个人值多少钱,他自己一条命值多少钱?而且拐卖孩子也未必就是卖到偏僻农村,其实最大的买家就是生身父母啊,如果贩卖和绑架都是一个罪,甚至贩卖罪还大些,那么今后更可能给孩子带来更大的危险,贩卖还可能给孩子好吃好喝,绑架则极可能杀害了。说实话,在现在放开二胎甚至多胎的背景下,再加上科技发达,辅助生育技术改进,人贩子本来是在“市场萎缩”,而把贩卖和绑架同罪,其实很大可能反而是让某些人“转变经营模式”了。
最后,一律死刑,其实不但没有减少司法成本,反而是在加重司法负担。且不说一律死刑导致人贩子反抗起来更拼命,抓人贩子今后就像抓毒贩一样需要全副武装了。就说抓了之后,毕竟人命关天,涉及到死刑,取证,审判,辩护都会要求更高,罪犯及其家属也会不遗余力的试图脱罪,人贩子并都是当街抢人罪证确凿的,更多是在不同链条上,干着不同的分工,取证难度本就不小。如果像某些人想的那样,我孩子不见了,在谁那儿,谁就是人贩子,一则会冤枉很多本是出于好心照料孩子的好人,二则,也会给罪犯可乘之机,被追急了,就随便拉人下水,让别人浑身是嘴都说不清,还只好帮着说罪犯也是好人。而你要去分辨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恐怕就有难度了,人贩子一样可以说孩子是捡的,自己是在照顾,事关生死,要查证明白,势必是增加司法成本。而如果量刑没那么重,人贩子也必然大意得多,更容易查办,一旦发生的错判,也更有机会纠正。
其实打击人贩子,最好的选择还是打击买方市场,毕竟人贩子不同于毒贩,毒贩是在诱惑人吸毒,是在自己开拓市场,而人贩子却是地地道道的买方驱动的。现在中国人口贩卖较为猖獗的一个是偏僻乡村,一个是城里的“丐帮”,而之所以会有人买,是因为,在很多没有法治普及的地方,很多人认为买孩子是不犯法的,是我花了钱买的,卖的人合不合法与他们无关。而那些“丐帮”则更是可能买卖一体,把孩子致残来乞讨。无论哪种情形都是该打击的对象,而且人口买家属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是更容易控制和打击的。如果我们严格户籍登记制度,并将失踪儿童的DNA建库,凡是上户口必须有医学出生证明,或者完备的领养手续,不能提供的就必须验DNA,比对失踪儿童库,发现是买儿童的,一律按拐卖罪论处,而且延长追究年限,二十年三十年,哪怕你养了一辈子,你也还是贩卖人口罪。对于偏远乡村,组织搜救队,全副武装进去查,如果敢抗法就就地正法,不搞法不责众,把买儿童不违法的观念借这个机会彻底铲了,也是善莫大焉。普法的同时科普,告诉他们除了买孩子还有试管婴儿,比买孩子可能还便宜,还合法。至于那些残害儿童的“丐帮”,那才真该重判以儆效尤。凡是照顾孩子的轻判,虐待的重判,致残致死的就别客气了,直接无期或死刑。这样才真能惩恶扬善,即使不能立刻让人贩子绝迹,至少也可以多一些“盗亦有道”,让人心多一些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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