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62cd335032c4dc8ae39ab910107132b"
案件二:"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558139cdb4047c78bb7ab9101070906"
上述两案为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当事人先后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明知双方当事人都对同一份合同的终止日期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分别立案,并为两案指定了不同的法官。并且,对两案当事人之一提出并案审理的书面请求置之不理。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分别审理。审理过程中,两案当事人之一向法官指出,关于合同的终止日期的争议对方当事人在另一个案子有不同的主张时,法官居然当庭表示:我们法官会事后商量的,不会出现对同一份合同的终止日期两案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法官判案需要事后商量,如何保证法官独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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