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请求监督,并和法院一样“提交”了充分的陈述理由和事实及相关证据。新乡检察院历时长达10个月,并经两次“专家委员会”讨论,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权利义务告知书”第八条明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条件的,将作出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的决定,…”。显然,这是新乡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亦不够到位”的问题。再者该案已经河南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新乡市中级法院能推翻或否定上级法院的“裁定”或“决定”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这是一个“劳动维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全部胜诉)”,用人单位(劳动仲裁时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不服上诉新乡中级法院,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其目的明显就是要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新乡中级法院超期审理(2015.5.22至2015.11.8)后,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应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规定“强搬硬套——改判了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注:另一案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法律规定“枉法裁判——改判了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严重影响了一审法院的裁判权威,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2016年4月21日劳动者向河南高院提交申请再审书(注:河南高院拒收材料,要求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材料,由原审法院“审查”后与卷宗一并移送。显然是程序违法,为原审法院创造上下“活动、串通、设置障碍、摆平”的机会和条件),历时32个月,期间没有收到河南高院立案庭“受理通知书及立案”等相关法律文书,2018年8月21日直接收到河南高院“民一庭”传票,传唤2018年9月6日到省高院“听证”。河南高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办案。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事实情况下,2018年12月7日河南高院作出(2018)豫民申1573号之一裁定驳回劳动者再审申请。
对于新乡市中级法院来说,你“敢胡来”,我“敢糊弄”。于是,新乡市中级法院收到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审判委员会故意“曲解法律”,且公然对抗最高法审委会通过发布在2012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案例指导”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该“案例指导”系发生在河南漯河本省的案件。难道新乡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不知道吗?”。当事人提交的亦“没看到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11月26日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年5月13日)法(2015)130号第九条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2020年3月26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作出“决定书”称,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即违法状态仍在持续,应当继续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意见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新市检民(行)监…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当事人认为,新乡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故意曲解法律,断章取义,且公然对抗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发布的“案例指导”(均提交法院检察院),拒不接受监督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年“内”支持11个月(除掉一个月的订立合同时间),满一年的当日法律“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然规定要“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个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是订立“一年、两年”(除非协商一致),应当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超过一年支付双倍工资至违法行为终止结束”,必须使用人单位的不法用工行为付出用人成本和代价。
这是国家为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利益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性规定。新乡市中级法院应当不折不扣维护执行法律权威,决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且公然对抗法律和最高法审委会通过的相关“双倍工资的案例指导”,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拒不接受、不采纳,妄想成为“独立王国”,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置国家法律和当事人依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于不顾,宁可为国家社会添加一个不和谐、不稳定萌芽,也要违法办案,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犯罪。
都洪亮
电话:15537318496
2020年4月5日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相关链接:http://www.clssn.com/html/node/11511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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