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答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文件是否有效文件呢?本人认为:
1. 《行政诉讼法》并无具体行政行为和非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该文件是行政诉讼法之外新创一个法律概念。
2. 《 行政诉讼法》并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该文件违反行政诉讼法自创法律。
3. 2005年以来行政诉讼法修订过多次,并未采纳此错误观点。
4. 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属机构,无权推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行政诉讼法》。
5.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四类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中的任何一种。
6. 任何部门的规定或文件,都不能违背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的范围必须以《行政诉讼法》为准。
7.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也有过不受理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的文件,所幸已经于2013年法释2号予以废止。这是执法能力的提高,值得赞扬。
8.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沟通服务栏目-“小法智能问答”智能法律机器人咨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吗”答复结果如下: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作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必须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具体事项。这里所讲的特定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必须是单方的行政行为。所谓单方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征求另一方同意就可以作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5、必须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根据现场勘验,收集证物、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后,无须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协商,即可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2005年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见明显错误且违反《行政诉讼法》。
该文件至今被那些违法乱纪的交警、枉法裁判的法官当作护身符,防弹衣。长期以来,不知道坑害了多少被冤枉的车主。
在此请求全国人大迅速清理废止该文件,勿继续被司法败类利用,坑害无辜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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