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湘潭市政府在文明和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情况下,把潭国用(2002)字第23005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文明和。违反了《土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属于违规办理。因为该土地性质是“出让”,分户表应按购买合同或协议上的名字填写,而被投诉人湘潭市政府依据分户表不是按购买合同或协议上的名字填写,把文明和的名字写在分户表中来历不明。该分户表本身就不合法
注:法院审理并没有认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没有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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