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有会以(庭务会)的名义干预承办法官独立断案

承办法官米青山在审理“薛全香与城镇居民任元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时,决定发回重审,多次找分管民事的副院长(任有会)在审结报告上签字, (任有会)不但不预以签发,还要求米青山必须将案件上庭务会研究,庭务会上由副院长(任有会)作出决定——维持原判。
该案件由于副院长(任有会)扣住不签字,审理期限长达九个月之久,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之规定。
同时违反如下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条 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更严重触犯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按照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的规定,
有承办法官米青山、山西高院承办法官彭志祥(录音为证)
控告人:薛全香
电话,15234046902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