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行政案例

楼主:Lizhiming19 时间:2023-02-06 08:04:56 内蒙古 点击:0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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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明案: 一审、杭锦后旗法院2021年6月5日作出(2021)内0826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法官郝睿鸿、陪审员王晓蕾、赵莉萍。二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内08行终59号,法官刘宏强、康民德、李滢。再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内行申165号,法官吕永涛、李庆、包鸣飞。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包括违法监督和生效监督,2022年12月9日作出巴检行监(202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023年1月16日收到,办案人邢晓红、乔羽,违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43条规定,没有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违反47条"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的规定,未听取意见、未调查核实、申请召开听证会被拒,决定书里没有对申请召开听证会认定,违反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工作要求,决定书里对申请调取证据只字不提没有认定,对一审庭审没有传唤证,又违反法定程序22天后二次开庭质证只字未提没有认定,对没有当事人签名的伪造的传唤证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不依法履职、查证属实直接认定真实,决定书里只对生效认定,对监督请求里违法监督只字不提没有认定。二审后知道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再审结果出来可能会超期,所以6个月内再审期间2022年4月2日、4月15日分别向巴彦淖尔市、内蒙检察院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监督,4月11日巴市检察院发信息:依据《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0条不受理违法监督。4月28日收到巴市检察院信息:向内蒙申请监督己转我院,经审查建议申请再审,违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36条1款、2款规定:"依职权监督不受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8月8日2次、8月11月电话欺骗诱导让把监督申请分成2个申请,分成2个案件录,法律没有规定。对二审审判人员申请违法监督,但不让申请违法监督(有录音),9月5日发信息和《群众信访回复函》只让申请生效监督,连续多次申请并向12309举报后又受理,但对监督请求里违法监督只字未提没有认定。12月9日全国及杭锦后旗解除疫情封控上午向办案人乔羽打电话04788916507申请召开听证会,说口头申请不行让邮寄书面申请书,下午邮寄EMS单号1202552115259,下午下班后邢晓红打电话说检察院认为不可以召开听证会,口头说结案了,当事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应、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申请人作为共产党员、警察实名举8个领导违法10年多20多条,被禁闭3次关押1次,家人被拘留9次,母亲看病治疗中被终断治疗关押690天、钱纪念钞丢失,有重大社会影响,邢晓红不是为化解矛盾,违反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共同办案人乔羽不知道结案吗?(电话04788916909咨询办案人刘彦文怎么提交类案检索,她说办案中会检索类案,对申请人提供类案检索不清楚。案卷中一审没有传唤证,未申请过延期提交证据,又伪造传唤证22天后第二次开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伪造的证据质证并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庭审二次、二审、再审、检察院行政监督5次提交调取7个证据申请,只调了1个询问笔录视频,视频里李志明9次提出没有传唤证,其它6个未调取,都未书面通知过不予调取,无法对不予调取证据申请复议,剥夺了对不调取证据申请复议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不调取证据作出判决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明主张成立。继续复查、并控告中。
  王冉案1:复议巴彦淖尔市公安局2020年2月21日作出巴公行复决字(2019)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杭锦后旗法院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内082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法官赵民生、陪审员刘洋、刘光宗。二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内08行终80号,法官苏婉春、刘宏强、李元军,再审内蒙古高级法院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内行申204号,法官吕永涛、李庆、包鸣飞,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行政申诉包括违法监督和生效监督,2022年7月14日作出巴检行监(2022)15080000005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办案人邢晓红、乔羽。第1次2022年3月24《群众来信回复函》和发信息以申请违法监督超期不受理,只让申请生效监督。第2次修改申请书后又以《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0条不受理违法监督,邮寄3次申请书不受理违法监督,只让申请生效监督(邮寄单号第1次:1242784446599,第2次单号:1247596053299,第3次单号:1260984193199,第4次邮寄单号:1264206976599,去掉违法监督邮寄生效监督。检察院权利义务告知书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未申清。案件卷宗中没有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伪造的告知笔录、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王冉询问笔录(零口供)、延期复议通知书、都未质证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传唤、拘留未通知家属未质证未提供通知过的证据,延期复议、恢复复议都未通知当事人、未质证、未提供通知过的证据,超期作出《复议决定书》,证人证言都不是在场证人,都是听说的,无关联性、无证明力,证据训诫书是处罚过的证据,己批评处理了,判决书认定"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证明没有违行政处罚,没有关联性、无证明力,对被告的证据全部采信。王冉提交的证据全部不予釆信。所有判决书和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都没有对无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认定,复查、并控告中。
  刘兰英案1,复议巴彦淖尔市公安局2020年2月21日作出巴公行复决字(2019)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杭锦后旗法院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内0826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法官赵民生、陪审员刘洋、刘光宗。二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内08行终81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法官苏婉春、刘宏强、李元军,再审内蒙古高级法院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1)内行申255号,法官吕永涛、李庆、米继红以被告伪造的告知笔录等证据申请再审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3)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的规定,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审监庭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内08行再2号裁定一审重审,法官刘伟艳、温晋泉、刘瑞臻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89条1款(3)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19条1款撤销了本院二审和一审判决(第二次撤销一审判决)。89条规定:审理上诉案件…″本案是二审生效判决,不是上诉案件是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119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是由二审作出的,应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定是生效裁定。本案生效判决是由二审作出的却裁定按一审程序审理,不是生效裁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按上诉案件审理裁定按一审程序重审,故意违反诉讼程序重审杭锦后旗法院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1)内0826行初34号判决书,2021年12月22日向法官韩满嵘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邮政邮寄单号:118662559669。2022年6月6日上诉,上诉状后附调取证据申请书,以重审未调取的证据作为新证据在二审中质证。8月16日移送上级法院,至今未立案。卷宗里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指令再审5次审理中没有处罚告知笔录、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重审时以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伪造的告知笔录、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质证。案卷里伪造的告知笔录、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刘兰英询问笔录(调取的询问视频里一个民警宋一榕和一个协警孙健全程询问,询问笔录签字民警却是张永峰、宋一榕,明显伪造的,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52条、77条规定,一个民警执法办案,程序违法)、延期复议通知书、都未质证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传唤、拘留未通知家属未质证未提供通知过的证据,延期复议、恢复复议都未通知当事人、未质证、未提供通知过的证据,超期作出《复议决定书》,证人证言都不是在场证人,都是听说的,无关联性、无证明力,证据训诫书是处罚过的证据,己批评处理了,判决书认定"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没有关联性、无证明力,对被告的证据全部采信。刘兰英提交的证据全部不予釆信。继续上诉、并控告中。
  王冉案1和刘兰英案1:复议、一审、二审都是同时一起开庭。一审庭前未向原告提供被告证据材料,一审庭审后发现都是伪造的证据,二审庭审前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和提交证据,二审以未在一审时提交都不予准许,但被告提交证据的时间没有法律限制,再审时也能伪造证据提交并符合再审,刘兰英案1对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指令再审5次审理时卷宗里都没有的证据告知笔录、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重审时又伪造证据开庭质证并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釆信。王冉案1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监督5次审理卷宗里都没有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王冉案2,一审杭锦后旗法院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内0826行初17号,法官郝睿鸿、陪审员王晓蕾、侍智元(一审和刘兰英案2同时一起开庭)。二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内08行终8号,法官刘宏强、康民德、海波(二审和王冉案3同时一起开庭)。2022年10月3日、11月28日、12月25日3次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12309申请对二审法官存在违法行为监督,况且8月25日申请再审以后咨询律师才知道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12月22日发信息:您申请的违法监督己超期,我院不予受理。不知检察院依据什么判定超期?每天打12309语音留言询问28次至今收到未回复,有28个查询码,继续申请中。再审内蒙古高级法院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内行申557号裁定书,法官任慧卿、吕永涛、高满忠,因为王冉案、刘兰英案、李志明案(也是代理人)再审法官存在违法行为,都在最高法院、院长信箱、12337政法队伍、纪委网站、12309检察网上对法官吕永涛、李庆、包鸣飞、米继红举报、控告中,内蒙高院再审立案后2022年12月9日申请吕永涛回避,12月12日用电话04716986834通知驳回回避申请后,当天又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但未通知过驳回回避复议申请,当天12月12月作出再审裁定书,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让被举报的法官吕永涛又审理举报人的案件,明显被打击报复,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驳回再审申请。2023年1月28日、2月5日又分别2次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12309网上申请行政监督(包括违法监督和生效监督),同时申请召开听证会,并申请调取证据。等待受理中,待续。案卷里一个民警同时询问3个人,另一个民警同时询问2个人,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且其中一个民警不是《警察法》40条规定的警察,一审、二审、再审都申请调取8个证据,只一审中调取了4个证据,其它4个庭审3次都未调取,都没有书面通知不予调取,2022年4月1日二审庭审中口头说不予调取证据,庭审后4月2日邮寄对二审庭审口头不予调取证据复议申请书,邮寄单号:1254247027899,并作出复议结果,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王冉2022年1月24日向二审法官康民德EMS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单号:1186509051029,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邮寄单原件和复印件。复查、控告中。
  刘兰英案2,一审杭锦后旗法院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内0826行初18号,法官郝睿鸿、陪审员王晓蕾、侍智元(一审和王冉案2同时一起开庭)。二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内08行终9号,法官刘宏强、康民德、李英(二审和刘兰英案3同时一起开庭)。2022年10月3日、11月28日、12月25日3次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12309申请对二审法官存在违法行为监督,况且8月25日申请再审以后咨询律师才知道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12月22日发信息:您申请的违法监督己超期,我院不予受理。不知检察院依据什么判定超期?每天打12309语音留言询问28次至今收到未回复,有28个查询码,继续申请中。再审内蒙古高级法院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内行申558号裁定书,法官任慧卿、吕永涛、高满忠。因为王冉案、刘兰英案、李志明案(也是代理人)再审法官存在违法行为,都在最高法院、院长信箱、12337政法队伍、纪委网站、12309检察网上对法官吕永涛、李庆、包鸣飞、米继红举报、控告中,内蒙高院再审立案后12月9日申请吕永涛回避,12月12日电话04716986834通知驳回回避申请后,当天又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12月15日电话通知驳回回避复议申请,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被举报的法官吕永涛又审理举报人的案件,明显被打击报复,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驳回再审申请。2023年1月28日、2月5日又分别2次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12309网上申请行政监督(包括违法监督和生效监督),同时申请召开听证会,并申请调取证据,等待受理中,待续。案卷里一个民警同时询问3个人,另一个民警同时询问2个人,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且其中一个民警不是《警察法》40条规定的警察,一审、二审、再审都申请调取8个证据,只一审中调取了4个证据,其它4个庭审3次都未调取,都没有书面通知不予调取,二审庭审时当庭向法官提交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快递单原件及复印件,以调取的证据作为新证据质证,但未调取证据,就作出判决是认定事实不清,不调取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成立,二审判决书里对一审法院对未调取4个证据、未书面通知不予调取证据认定合法,对二审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后没有书面通知过不予调取证据、未调取证据没有认定。一、二审不予调取证据都没有书面通知过,无法申请复议,直接认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2次剥夺了对不调取证据申请复议的权利。刘兰英2022年1月24日向二审法官刘宏强EMS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单号:1186509048329,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邮寄单原件和复印件。
  王冉案3,一审杭锦后旗法院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内0826行初19号,法官郝睿鸿、陪审员姜红梅、侍智元(一审和刘兰英案3同时一起开庭)。二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内08行终13号,法官刘宏强、康民德、海波(二审和王冉案2同时一起开庭)。2022年9月11日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后咨询律师知道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如果等再审结果出来申请违法监督可能会超过6个月,所以10月8日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12309申请对二审法官违法监督,办案检察人员邢晓红、刘娜,12月9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因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上有争议,12月12日邮寄召开听证会申请书,邮寄单号:1130002455229、邮寄单备注:王冉召开听证会申请书,12月24日收到不予召开听证会通知书、巴检行违监(2022)2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决定书里1、认定申请监督请求属于对生效监督情形,因未提供再审后相关法律文书,故对上述监督请求不予审查。2、认定对违法监督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该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3、认定申请调取的3个执法录像,因对生效监督不予审查,故对申请调取3个证据请求不予支持。办案人履行职责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依职权监督,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补齐。申请人明明是申请的违法监督,题目是违法监督申请书,内容是法官违法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1款(3)项、第20条3款申请违法监督,却认定属于申请生效监督,对提供的违法证据认定属于申请生效监督不予审查,调取证据证明违法也认定属于生效监督不予支持,然后认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审法官存在违法,依据《规则》107条规定对申请违法监督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再审结果出来后继续申请生效监督和违法监督)。决定书里对二审法官庭审时口头说不调取证据,庭审后对口头不调取证据复议,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认定。决定书里对申请召开听证会只字未提没有认定,单独邮寄了不予召开听证会通知书,邮寄单号:1007287080690。通知书里:"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你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监督规则》68条规定的需要听证范围,故对你申请召开听证会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不予组织听证″时间2022年12月16日,第6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因存在较大争议及有重大影响才申请的,不知怎么不符合68条规定的需要听证范围?不知需要听证范围是什么?决定书里也不认定。违反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工作要求,化解矛盾,违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36条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2)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3)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5)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2款"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第38条"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的规定,从未收到过要求补齐材料的通知,43条"检察院审查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第47条"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的规定,未听取意见、未调查核实、对申请召开听证会不支持。不服控告中。2022年9月11日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法官任慧卿、吕永涛、高满忠,因为王冉案、刘兰英案、李志明案(也是代理人)再审法官存在违法行为,都在最高法院、院长信箱、12337政法队伍、纪委网站、12309检察网上对法官吕永涛举报、控告中,内蒙高级法院再审立案后2023年1月10日申请吕永涛回避,1月12日用电话04716986804通知驳回回避申请,当天又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1月19日电话又通知驳回复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被举报的法官吕永涛又审理举报人的案件,明显被打击报复。法官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一审、二审、再审都申请调取7个证据,只一审调取了4个证据,其它3个庭审3次未调取,都没有书面通知不予调取,2022年4月1日二审庭审中法官口头说不予调取证据,庭审后4月2日邮寄对二审口头不予调取证据复议申请书,邮寄单号:1254247026499,并作出复议结果,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王冉2022年1月24日向二审法官康民德EMS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单号:1186509045229,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邮寄单原件和复印件。复查、控告中。
  刘兰英案3,一审杭锦后旗法院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内0826行初20号,法官郝睿鸿、陪审员姜红梅、侍智元(一审和王冉案3同时一起开庭)。二审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内08行终7号,法官刘宏强、康民德、李英(二审和刘兰英案2同时一起开庭)。2022年9月11日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后咨询律师知道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如果等再审结果出来申请违法监督可能会超过6个月,所以10月8日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12309申请对二审法官违法监督。办案检察人员刘彦文、乔羽,12月9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因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上有争议,12月12日邮寄召开听证会申请书,邮寄单号:1130002453529,邮寄单备注:刘兰英召开听证会申请书,12月24日收到不予召开听证会通知书、巴检行违监(2022)1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决定书里1、认定申请违法监督请求属于对生效监督情形,因未提供再审的相关法律文书,故对以上请求不予审查。2、认定对违法监督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该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3、认定向本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的问题,因对生效监督不予审查,故对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办案人履行职责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依职权监督,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补齐。申请人明明是申请的违法监督,题目是违法监督申请书,内容是法官违法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1款(3)项、第20条3款申请违法监督,却认定属于申请生效监督,对提供的违法证据认定属于申请生效监督不予审查,调取证据证明违法也认定属于生效监督不予支持,然后认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审法官存在违法,依据《规则》107条规定对申请违法监督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再审结果出来后继续申请生效监督和违法监督)。决定书里对二审法官不调取证据、不书面通知不调取证据没有认定。决定书里对申请召开听证会只字未提没有认定,单独邮寄了不予召开听证会通知书,邮寄单号:1007287079790,通知书里:"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你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监督规则》68条规定的需要听证范围,故对你申请召开听证会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不予组织听证″时间2022年12月16日,第6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因存在较大争议及有重大影响才申请的,不知怎么不符合68条规定的需要听证范围?不知需要听证范围是什么?决定书里也不认定。违反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工作要求,化解矛盾,违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36条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2)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3)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5)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2款"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第38条"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的规定,从未收到过要求补齐材料的通知,第43条规定"检察院审查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第47条"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的规定,未听取意见、未调查核实、对申请召开听证会不支持。不服控告中。2022年9月11日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法官高满忠。因为王冉案、刘兰英案、李志明案(也是代理人)再审法官存在违法行为,都在最高法院、院长信箱、12337政法队伍、纪委网站、12309检察网上对法官高满忠举报、控告中。内蒙高级法院再审立案后2023年1月10日申请高满忠回避,1月12日用电话04716986804通知驳回回避申请,当天又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1月20日电话又通知驳回复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被举报的法官高满忠又审理举报人的案件,明显被打击报复,对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一审、二审、再审都申请调取7个证据,只一审时调取了4个证据,其它3个庭审3次都未调取,都没有书面通知不予调取,二审庭审时当庭向法官提交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快递单原件及复印件,以调取的证据作为新证据质证,但未调取证据,就作出判决是认定事实不清,不调取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成立,二审判决书里对一审法院对未调取3个证据、未书面通知不予调取证据认定合法,对二审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后没有书面通知过不予调取证据、未调取证据没有认定。一、二审不予调取证据都没有书面通知过,无法申请复议,直接认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2次剥夺了对不调取证据申请复议的权利。刘兰英2022年1月24日向二审法官刘宏强EMS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单号:1186509049729,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邮寄单原件和复印件。复查、控告中。
  王冉案2和案3二审一起开庭,都是2022年4月12日作出二审审判,都发现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王冉案2,10月3日向12309申请违法监督,12月22日80天后发信息:您申请的违法监督己超期,不予受理。王冉案3,10月8日向12309申请违法监督,却没有超期受理了。刘兰英案2和案3二审一起开庭,都是2022年4月11日作出二审审判,都发现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刘兰英案2,10月3日向12309申请违法监督,12月22日80天后发信息:您申请的违法监督己超期,不予受理。刘兰英案3,10月8日向12309申请违法监督,却没有超期受理了,同样类案关联4个案件同一时间作出二审判决,10月3日2个案件先申请的超期了,况且2个案件都是8月25日申请再审以后咨询律师才知道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6个月内于2023年1月28日、2月5日(收到内蒙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决书后)又分别2次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包括违法监督、生效监督)。10月8日后申请的没有超期受理了,王冉案3,2022年12月16日作出巴检行违监(2022)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刘兰英案3,2022年12月16日作出巴检行违监(202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个案件决定书都对申请召开听证会只字未提不认定,违反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工作要求。不知依据什么法律规定认定超期的?12月22日后王冉、刘兰英每天分别打12309语音28次查询是如何认定的超期?并说明理由没有超期,都没有回复,2人分别有28次查询密码。
  具体详细内容在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视频、答辩状、上诉状、辩论意见,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上电话通话当事人都有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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