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时空』对林XX涉嫌猥亵儿童的几个法律程序及证据问题
作者:青青515 提交日期:2008-11-2 11:42:00
对此案的几个法律意见:
第一,第一,关于公安机关的立案问题.
1.如果此案公安机关不立案,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控告人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诉法第86条)
2.同时,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诉法第87条)
3.如此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不处理,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即公诉转自诉,但前提是"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
所以被害人父母无法得到公安\检察机关的支持,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
第二,关于证据的几个问题:
1.关于证人问题:事发当事在场的酒店工作人员应是本案的目击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作证的义务,同时公,检,法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收集证据,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具体见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8条);换言之,酒店工作人员如面对公检法机关的调查与询问患"失忆症"的话,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
2.关于失踪的录像证据问题: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们当时赶到的时候,酒店内负责监控录像的人已经下班了。”谢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就此问题向酒店反映多次,才有一个工作人员慢悠悠地前来。“他好像还不是专门负责监控的,调了好久都没弄好,过了一会,他告诉我们说这段录像不见了。”这个回答让陈先生和谢女士不禁纳闷起来,为什么前后的录像都可以查阅,唯独这段时间的录像就不见了呢?数次交涉后,他们只拿到了另一个监控录像的资料,但是,这段录像却根本看不到事发的关键情节。"
如果此案中有人有意隐匿有关厕所门前的一段关键录像的话,无疑涉嫌伪证罪.
3. 关于失踪录像的一点个人猜测.被害人母亲的说法,男厕所门前事发当时应当有监控.如果此说法属实的话,这段监控录像在本案中非常关键.如果林XX当时的确对女童有猥亵行为,那么这段录像则是证明其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如果如海事局所说,林XX的行为属酒后不当行为,那么这段录像同样可作为林XX无辜的证据.但是为什么这段录像有关人员不愿向被害人提供呢?原因应当只有一个,酒店方受到来自某个方面的压力,但这个压力显然不是来自被害人这一方(被害人父母之前已向酒店方要求提供录像受到拒绝);还有一个假设,施压方已看到录像,如果林XX真的是清白的,想来他们一定会迅速公布,这样起码海事局的有关领导也不用亲自开发布会来道歉;但领导已经拉下面子道了歉,录像也不会布,那么真相是什么呢?应当已经很清楚了.
作者:青青515 回复日期:2008-11-2 11:59:39
"调取酒店监控录像,警方初步调查发现,该男子当时饮酒过量,叫一女童带其去洗手间,之后便发生了纠纷,但是录像并没有记录到男子掐住女童脖子的瞬间。而该男子则称,自己当时喝醉了,什么都不记得了。因此认定男子猥亵女孩暂时没有直接证据。"
纠正几个问题:
1.酒醉与否,与行为的性质无关,即酒醉不得成为林XX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最后一句.
2."认定男子猥亵女孩暂时没有直接证据".看来深圳警方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什么叫直接证据,证据法学上的界定为"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在于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言辞证据(可能有时也表现为视听资料,书证等,警察可能指的是没有案发时的录像资料),即人证,(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229页.)那么被害小女孩的陈述应当直接证明当事案件的过程情况,其在发挥证明作用时,无需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这怎么不是直接证据?当然,这不是说有被害人陈述就定案,但至少说明,此案中并非无直接证据.
对于直接证据,只要一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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