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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拟作出重大调整,理由是 : 社保归社保 ,计生归计生 。社保基金不应支付 计生待遇。 并有《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依据。
那好,我们就来看一看《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 :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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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 ,上面的第(三)项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这一项的“ 其他情形 ” ,实际上指的就是 —— 计划生育 加计待遇 。
因为在我国 ,生育保障待遇 与 计划生育 实际上是根本 无法分割 的 。
所有的 生育保障待遇 的发放 , 首要审查条件就是 —— 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
现在你有关部门说 :社保 要和 计生 撇清关系 , 社保归社保 ,计生归计生 。
那好 ,你社保部门以后发放 生育待遇 ,计划生育证明 是不是也不用审查了 ???
反正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 自然会有 计生部门 去罚他的款 。 你社保部门就甭操这份心了。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待遇照发便是。 这样行吗 !!! ???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设置的 “ 其他情形 ” ——
实际上就是已经考虑到了 生育保险 和 计划生育 的 密不可分 。
然而这个情形又不宜在《社会保险法》中写明。
—— 因为 计生加计待遇 以后或许 会改由 计生、财政部门 负责 。而由计生、财政部门 负责才是最合理的安排。
由社保基金负责,或许可以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安排。 如果 现在就在《社会保险法》中写明 由社保基金支付,以后要改起来,就又要费周折了。 所以目前就只能这样写为“ 其他情形 ” 。
◆◆◆ 对于社会保障政策制订的专业人员来说 , 这项 “ 其他情形 ” 指的是什么 ,
用 三个字 来说 ,就是 —— “ 你 — 懂 — 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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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的制订人员 却说 ,按照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计生加计待遇 不应列入 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 。
这究竟是 真的没搞懂 , 还是 揣着明白装糊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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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还有一个 微妙 之处 :
虽然 《规定》第十六条 写道 ,生育津贴 不包含 计生加计待遇 ,
◆◆◆ 但是 , 又在 其后 写道 ——
“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 , 从其规定。”
******* 这个“从其规定” , 是 什么意思 ——
显然 , 对于已有部分地区(如广州市)已将 计生加计待遇 列入了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的情况 , 广东省有关部门 是 心知肚明 的 。
如果在《广东省规定》中 强令取消 ,似乎是有难度的。 所以也只能是 顺其自然 , “ 有了 就有了呗 ” 。
意思就是说 : 反正 省一级有关部门 的态度是:不该发 。而如果 市一级有关部门 的态度是 :应该发 。 那随你的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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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广州市有关部门的政策制订人员 来说 ,这个“从其规定” 指的是什么 ,
还是那三个字 :“ 你 — 懂 — 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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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广州市有关部门 竟然会以 按照 《社会保险法》 和 《广东省规定》 为理由 ,
取消了 计生加计待遇 的计发。
这又是怎么回事 ??? !!!
这回又是 广州市有关部门 真的没搞懂 , 还是 揣着明白装糊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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