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A,
委托代理人B(特别授权),男,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C (特别授权),女,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男,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E (特别授权),女,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F(特别授权),男,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案由:工资
申请人A诉被申请人无锡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王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A、委托代理人B、C;被申请人无锡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F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A诉称,其于2007年3月2日起在被申诉人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每周工作6日,每天工作8小时,且法定节假日不按国家规定放假;被申请人从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9日的双倍工资20000元;2、支付加班工资17987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4、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5、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计调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收据、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业务往来函件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回执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我社临时用带团导游,不存在正式用功关系,故她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事实不存在。申请人诉求中关于加班问题,众所周知,在旅游行业中,导游只要有团带,是不分节假日的,故她诉求的加班费事实不存在。我社没有申诉人这名员工。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公司的制度。
公司花名册通讯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没有申请人其人。
2008年各团导服领取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为我公司带过团。
2008年公司工资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无申请人员工。
5、20081-10月考勤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非本公司员工。
职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未在我公司登记过。
工号牌领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从未领过工号牌。
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代表是带团的一种任务单。证据2、认为是停车牌收据及证明单,没有我公司印章,与本公司无关。证据3、表示没有原件,不予认可。证据4、表示没有收到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表示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但应有员工签字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3、说明是存在一个兼职导游关系。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能证明单位用工不规范,没有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证据5、6、7,表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用工不规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诉辩意见本委确认如下事实:
申请人A系本市城镇劳动力。被申请人单位于1992年9月2日经无锡工商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设立。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公司花名册、职工登记表中均无申请人名字。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委提供被申请人单位按月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凭证,并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给申请人工资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规定工作时间的证据。申请人承认当基调工作没有被声请人单位的聘用决定。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临时带团的兼职导游,带团的时候享受带团补贴,对申请人工作时间不作限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A系本市城镇劳动力。被申请人单位于1992年9月2日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公司花名册、职工登记表中均无申请人名字。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临时带团的兼职导游,带团的时候享受带团补贴,对申请人工作时间不作限定。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委提供被申请人单位按月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凭证,并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给申请人工资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规定工作时间的证据。申请人承认当计调工作没有被申请人单位的聘用决定。申请人提供的《计调部国内旅游组团带团任务单》及业务往来函件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聘用的计调经理。从兼职导游的角度看,旅游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委提供目前国家对旅游行业从事兼职导游,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综上情况可以判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对申请人向本委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如下裁决:
对申请人的所有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王敏娟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存宏
庭审中---我方的证据
计调单复印件一份(3张原件)。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提出计调单计调经理处有我的签名,并有公司盖章确认。
对方对此计调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说只代表是带团的一种任务单,并且说这任务单就是导游开的。(工作期间都由我负责开的,他们肯定拿不出其他导游的任务单,如果有,肯定是假的,可以做鉴定)但是对方并没有拿出任何他说的由导游开出的任务单,我手里有3份任务单,其中有2份是我自己操作团队,并且由我带的团,任务单也是我开的,这个任务单都是由计调开好,导游接到带团任务过来拿任务单,而且导游无权利开任务单,这个是旅游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对方说的任务单是由导游开出的成立的话,那我手里还有一份是由别人带的团的任务单,这个怎么解释。针对这份任务单,我的律师在庭上就问对方被诉人,这份任务单上的团队是否属实,是不是我带的,对方一开始回答“不是”,这时,仲裁的人就说了“你再好好想想,想好了再回答”,这时对方愣了一段时间,后改口回答“是”,最后我提出了质疑“这个团不是我带的”,并且拿出了有利的证据“对方否认我是计调经理,拿出了我平时为公司带团领取到有补贴的签名单,上面记录了公司各个团队导游领取补贴的签名,当然有我的。但是,唯独没有那个团,就是他说是我带的团。我拿给了仲裁看,就在就要结束庭审前,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等机会说这个质疑,结果我的律师和对方都做最后申辩陈述了,也没见我的律师帮我说出这个质疑,我急了,就举手示意仲裁员,我有话要说,这时仲裁员和那个记录的书记员就急了,“你怎么不早说,现在都要结束了,早干嘛了?”想以此打发我,这时我就说了一句“那我有没有是说话的权利”,他们顿时不说话了,我就提出了我的质疑,给出来证据,说了半天,仲裁员愣是说没懂我的意思,这时律师才开口帮我表达,还对仲裁员很客气。我晕,这个质疑没有被记录在案,后来补进去了,但是最后判决根本没有考虑这点。
而且以公司里部门经理都必须有公司里下发的任命书和经理资格证,来证明我不是公司里的计调经理。
说到任命书,当时是这样的情况:对方拿出了《导游法规》里面有一段文字,是就开办国内旅行社需要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等,部门经理需要经理资格证等,他的意思就是做计调经理是需要部门经理资格证的,这个是P话,
中国旅游业目前未就计调经理这个职业进行过任何的职业资格认定。就是说,计调经理不是部门经理,不需要资格证,基本不需要任命书。这时,对方拿了公司其他人的部门经理资格证以及一份计调经理任命书,仲裁的人指着任命书问我“公司有没有任命你”,我的意思是没有书面任命,但是有口头的,我在公司做的就是计调工作,我指着任命书,说没有这个,结果,仲裁书记员,就记录了“公司有没有任命”申述人回答“没有”,这个是不是文字游戏,任命书只是个书面的东西,没有书面任命书就是公司没有任命的意思吗?那平时做的计调工作又是什么?更让人气愤的是,判决书上赫然写到“申请人承认当基调工作没有被声请人单位的聘用决定。”这个简直是歪曲事实。
在旅游行业里,计调单都是由计调开的,导游无权开,这点可以在旅游业证实。
停车牌收据及证明单。
这是公司大楼的停车牌和收据,还有公司大楼的盖章确认。
对方认为是停车牌收据及证明单,没有我公司印章,与本公司无关。
业务往来函件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提出,计调工作中负责旅游团队的操作,其中就包含车务调车、与合作旅行社行程确认,景区门票价格确认,这几份传真件就是与车务和合作旅行社及景区门票价格的往来确认函件,有双方公司的盖章,也有我的名字,也有我们部门经理的名字。(对方当事人公司也只有传真原件,当时都由我签字盖章,然后传给对方盖章,然后回传我)
对方表示没有原件,不予认可。我的律师问对方平时的传真件是不是都保存,对方说是,但是,说我手里的传真件不存在,却拿不出他手里的原件。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传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传真手段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在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签字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传真件的合同仍然属于书证中的原件。由此可见,传真件应当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我不确定是否属实)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回执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回执复印件一份
对方表示没收到过。
对方证据
1、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公司的制度。
2、公司花名册通讯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没有申请人其人。
3、2008年各团导服领取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为我公司带过团。
4、2008年公司工资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无申请人员工。
5、20081-10月考勤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非本公司员工。
6、职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未在我公司登记过。
7、工号牌领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从未领过工号牌。
我方律师对证据1、 表示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但应有员工签字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3、说明是存在一个兼职导游关系。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能证明单位用工不规范,没有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证据5、6、7,表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用工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