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偏袒用人单位,胡乱判案,我该怎么办?

楼主:劳动仲裁等待中 时间:2008-12-20 12:33:00 江苏 点击:8633 回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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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1月13日向崇安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2月9日劳动局把我们双方都叫过去了,说是要调解,我们的律师也去了,调解中,仲裁王敏娟充当对方的辩护律师一样的角色在和我们的律师辩护了,而且她一再强调我们的证据不足,没有工资条,没有考勤表等等,结果谈到赔偿,对方最后只愿意赔偿8000,我们要求是10000,这期间完全是仲裁委的人充当对方的辩护律师在替对方说话,最后没调解成,离开仲裁时,对方当事人先离开的,我们走时,王敏娟丢给我们一句话,超过8000就别打电话来,我们只能回了句没12000就不调解了。12月15日,王敏娟又打电话来说10000调解,我们没同意。12月17日,开庭,应该质证的,但没有质证我们的证据(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在庭审辩论中,王敏娟屡次中断我们律师对对方当事人提问,在几次回答中,对方当事人回答错误时,她会以“你肯定吗?”来让对方当事人改口,却可以明目张胆的帮着对方,明示暗示都有,对于对方不利的仲裁委的却百般提示,笔录都是记录了一些无赶紧要的东西,对我方不利,对对方却有利,在庭审中的纪录做的不够详细,因为我从事的是旅行社的计调工作,在公司里是计调经理,对方当事人提出公司里计调经理要有资格证和任命书的,当时仲裁王敏娟就以任命书来问我,说有任命吗?我说没有,我的意思是指没有书面任命书,但她在庭审笔录里做的是:“公司里有任命你做计调吗?我的回答是没有。”最后在判决书里做的是:申请人承认当基调工作没有被声请人单位的聘用决定."竟然这样玩起了游戏文字。开完庭后,她竟然对我说:“叫你调解,你不调,看吧。”好像已经判下来了。17号下午开庭。19号就已经判决出来了,判决的理由无任何法律效力,完全是凭着庭上的笔录,当然这些记录里都是一些对用人单位有利的东西,而且对我的提问本身就存在问题,歪曲我的真实意思,就是根绝这些,丝毫不管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的都属实,就判定我败诉。拿判决书的时候,我们要求先看看判决书,对方却死活不同意,非得让我们签字以后才给我们看,无奈之下我签了字。判决的结果是败诉,这个是我们早早就预料到的,但是我们当面质问她判决的理由,并且提出了我们认为有异议的地方,那仲裁员既然很不耐烦的说现在说这个都没用了,她已经做了判决是不可能改了的,要有不服就上诉法院去好了,一副不怕的样子,不过我们一开始要先看判决后签字的时候的她真的很紧张,脸上的表情顿时就变了,这个是心虚的原因吧,正是仲裁的人在中间百般干扰,我的律师才背负了很大的压力,开始变得畏首畏尾,这个是让我也很气氛的地方。

   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在这样的所谓的和谐社会里,在国家设定的法定维权部门,却一点点也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没有人理会我们是干什么的,我们是社会最可怜的人,现在农民工还能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护,而我们这群拿着那张所谓的文凭在城市的边缘徘徊,挣扎,为了最基本的温饱去努力奋斗而最终往往得不到公正待遇的乞丐,有哪个去真的关心,真的可以为我们说句公道话,保护我们的权益。没有。就算有,也都被用人单位所谓的糖衣炮弹给镇压住了,他们只是摆设。可悲,这是社会的可悲之处,国家领导什么时候也来关心关心我们这群人啊,我们也是弱势群体啊。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替我们伸冤啊!
  
   此仲裁委是无锡市崇安区仲裁委,仲裁员是王敏娟 书记员是严存宏,一对拿着百姓血汗钱作威作福却不为老百姓做实事的人,但我仍坚信世上还是有可以评理的地方。我会继续上诉,不论败到哪,我都会从哪爬起来,区、市、省、不断的上诉。我现在是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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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osh520 时间:2008-12-20 12:44:00 浙江
  好和谐,好手段,好好的人民群众一锅烩!
作者:快刀小虾 时间:2008-12-20 19:41:17 广东
  你为那些搞人事的就只会克扣你们工资么?和劳动局没点关系首先被炒的就是HR
作者:穿件马甲上来耍 时间:2008-12-20 23:18:20 四川
  1、劳动法实行举证倒置原则,所以证据应该是由用人方提供,这一点上LZ好象吃了大亏
  2、劳动局的官员们对劳动法的专业程度远不及法院,建议LZ上诉法院,不要把劳动局=法院,法院的水平是很高的,也是不容易勾兑的,用人方不会为了12000去贿赂的
  3、不要轻易签字,你的律师好象也不行,建议换个,早点到法院起诉吧。处理劳动案件,用人方最大的优势就是拖,他们有的是时间;但最大的弱点就是法院大多时候是照顾弱势群体的。
  
  LZ坚持,其实他们很心虚的,你顶住了,你就赢得了最后胜利。
楼主劳动仲裁等待中 时间:2008-12-21 20:15:34 江苏
  很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这几天我的胸口闷了好大的气了,现在终于舒畅一点了,又恢复了自信,我是要打下去,哪怕是再借钱请律师,说实话我上次请律师就是借的3000多块,结果都打水漂了,现在最担心的不是输赢而是找不着好律师,肯为当事人真心服务,敢于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这样的立法机关直面相对,哪怕用人单位和他们有任何瓜葛,律师敢做敢说,而不是畏首畏尾明哲保身。无锡有好的擅长打劳动争议官司的律师么?大家给个建议。
我要评论
作者:盛开的雪莲 时间:2008-12-21 20:21:29 湖北
  支持你,祝福你,一定要和他们打到底!
作者:国税猪仔 时间:2008-12-21 20:39:02 广东
  要为公理而战,为个人尊严而战,绝不向黑暗的社会潜规则低头!!!
楼主劳动仲裁等待中 时间:2008-12-21 21:13:29 江苏
  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A,
  委托代理人B(特别授权),男,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C (特别授权),女,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男,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E (特别授权),女,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F(特别授权),男,无锡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案由:工资
  申请人A诉被申请人无锡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王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A、委托代理人B、C;被申请人无锡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F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A诉称,其于2007年3月2日起在被申诉人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每周工作6日,每天工作8小时,且法定节假日不按国家规定放假;被申请人从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9日的双倍工资20000元;2、支付加班工资17987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4、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5、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计调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收据、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业务往来函件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回执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我社临时用带团导游,不存在正式用功关系,故她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事实不存在。申请人诉求中关于加班问题,众所周知,在旅游行业中,导游只要有团带,是不分节假日的,故她诉求的加班费事实不存在。我社没有申诉人这名员工。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公司的制度。
  公司花名册通讯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没有申请人其人。
  2008年各团导服领取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为我公司带过团。
  2008年公司工资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无申请人员工。
  5、20081-10月考勤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非本公司员工。
  职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未在我公司登记过。
  工号牌领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从未领过工号牌。
  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代表是带团的一种任务单。证据2、认为是停车牌收据及证明单,没有我公司印章,与本公司无关。证据3、表示没有原件,不予认可。证据4、表示没有收到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表示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但应有员工签字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3、说明是存在一个兼职导游关系。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能证明单位用工不规范,没有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证据5、6、7,表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用工不规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诉辩意见本委确认如下事实:
  申请人A系本市城镇劳动力。被申请人单位于1992年9月2日经无锡工商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设立。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公司花名册、职工登记表中均无申请人名字。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委提供被申请人单位按月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凭证,并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给申请人工资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规定工作时间的证据。申请人承认当基调工作没有被声请人单位的聘用决定。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临时带团的兼职导游,带团的时候享受带团补贴,对申请人工作时间不作限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A系本市城镇劳动力。被申请人单位于1992年9月2日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公司花名册、职工登记表中均无申请人名字。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临时带团的兼职导游,带团的时候享受带团补贴,对申请人工作时间不作限定。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委提供被申请人单位按月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凭证,并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给申请人工资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规定工作时间的证据。申请人承认当计调工作没有被申请人单位的聘用决定。申请人提供的《计调部国内旅游组团带团任务单》及业务往来函件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聘用的计调经理。从兼职导游的角度看,旅游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委提供目前国家对旅游行业从事兼职导游,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综上情况可以判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对申请人向本委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如下裁决:
   对申请人的所有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王敏娟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存宏
  
  
  
  
  
  
   庭审中---我方的证据
  
  计调单复印件一份(3张原件)。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提出计调单计调经理处有我的签名,并有公司盖章确认。
  
   对方对此计调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说只代表是带团的一种任务单,并且说这任务单就是导游开的。(工作期间都由我负责开的,他们肯定拿不出其他导游的任务单,如果有,肯定是假的,可以做鉴定)但是对方并没有拿出任何他说的由导游开出的任务单,我手里有3份任务单,其中有2份是我自己操作团队,并且由我带的团,任务单也是我开的,这个任务单都是由计调开好,导游接到带团任务过来拿任务单,而且导游无权利开任务单,这个是旅游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对方说的任务单是由导游开出的成立的话,那我手里还有一份是由别人带的团的任务单,这个怎么解释。针对这份任务单,我的律师在庭上就问对方被诉人,这份任务单上的团队是否属实,是不是我带的,对方一开始回答“不是”,这时,仲裁的人就说了“你再好好想想,想好了再回答”,这时对方愣了一段时间,后改口回答“是”,最后我提出了质疑“这个团不是我带的”,并且拿出了有利的证据“对方否认我是计调经理,拿出了我平时为公司带团领取到有补贴的签名单,上面记录了公司各个团队导游领取补贴的签名,当然有我的。但是,唯独没有那个团,就是他说是我带的团。我拿给了仲裁看,就在就要结束庭审前,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等机会说这个质疑,结果我的律师和对方都做最后申辩陈述了,也没见我的律师帮我说出这个质疑,我急了,就举手示意仲裁员,我有话要说,这时仲裁员和那个记录的书记员就急了,“你怎么不早说,现在都要结束了,早干嘛了?”想以此打发我,这时我就说了一句“那我有没有是说话的权利”,他们顿时不说话了,我就提出了我的质疑,给出来证据,说了半天,仲裁员愣是说没懂我的意思,这时律师才开口帮我表达,还对仲裁员很客气。我晕,这个质疑没有被记录在案,后来补进去了,但是最后判决根本没有考虑这点。
  
   而且以公司里部门经理都必须有公司里下发的任命书和经理资格证,来证明我不是公司里的计调经理。
   说到任命书,当时是这样的情况:对方拿出了《导游法规》里面有一段文字,是就开办国内旅行社需要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等,部门经理需要经理资格证等,他的意思就是做计调经理是需要部门经理资格证的,这个是P话,
   中国旅游业目前未就计调经理这个职业进行过任何的职业资格认定。就是说,计调经理不是部门经理,不需要资格证,基本不需要任命书。这时,对方拿了公司其他人的部门经理资格证以及一份计调经理任命书,仲裁的人指着任命书问我“公司有没有任命你”,我的意思是没有书面任命,但是有口头的,我在公司做的就是计调工作,我指着任命书,说没有这个,结果,仲裁书记员,就记录了“公司有没有任命”申述人回答“没有”,这个是不是文字游戏,任命书只是个书面的东西,没有书面任命书就是公司没有任命的意思吗?那平时做的计调工作又是什么?更让人气愤的是,判决书上赫然写到“申请人承认当基调工作没有被声请人单位的聘用决定。”这个简直是歪曲事实。
   在旅游行业里,计调单都是由计调开的,导游无权开,这点可以在旅游业证实。
  
  
  停车牌收据及证明单。
  
  这是公司大楼的停车牌和收据,还有公司大楼的盖章确认。
  
  
  对方认为是停车牌收据及证明单,没有我公司印章,与本公司无关。
  
  
  业务往来函件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提出,计调工作中负责旅游团队的操作,其中就包含车务调车、与合作旅行社行程确认,景区门票价格确认,这几份传真件就是与车务和合作旅行社及景区门票价格的往来确认函件,有双方公司的盖章,也有我的名字,也有我们部门经理的名字。(对方当事人公司也只有传真原件,当时都由我签字盖章,然后传给对方盖章,然后回传我)
  
  
  对方表示没有原件,不予认可。我的律师问对方平时的传真件是不是都保存,对方说是,但是,说我手里的传真件不存在,却拿不出他手里的原件。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传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传真手段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在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签字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传真件的合同仍然属于书证中的原件。由此可见,传真件应当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我不确定是否属实)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回执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回执复印件一份
   对方表示没收到过。
  
   对方证据
  1、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公司的制度。
  2、公司花名册通讯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没有申请人其人。
  3、2008年各团导服领取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为我公司带过团。
  4、2008年公司工资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公司无申请人员工。
  5、20081-10月考勤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非本公司员工。
  6、职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未在我公司登记过。
  7、工号牌领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从未领过工号牌。
  
  我方律师对证据1、 表示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但应有员工签字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3、说明是存在一个兼职导游关系。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能证明单位用工不规范,没有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证据5、6、7,表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用工不规范。
楼主劳动仲裁等待中 时间:2008-12-21 21:18:14 江苏
  对方提供的证据三:我是做计调的,但是公司也会被公司派去外出带团。
楼主劳动仲裁等待中 时间:2008-12-22 12:00:55 江苏
  都不在线啊
作者:dtjwcx 时间:2010-05-25 22:47:46 江苏
  现在怎么样了
作者:dtjwcx 时间:2010-05-25 22:49:11 江苏
  现在怎么样了
作者:ManagerLiang 时间:2012-07-14 12:00:42 广东
  @劳动仲裁等待中 2008-12-20 12:33:00
  我于2008年11月13日向崇安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2月9日劳动局把我们双方都叫过去了,说是要调解,我们的律师也去了,调解中,仲裁王敏娟充当对方的辩护律师一样的角色在和我们的律师辩护了,而且她一再强调我们的证据不足,没有工资条,没有考勤表等等,结果谈到赔偿,对方最后只愿意赔偿8000,我们要求是10000,这期间完全是仲裁委的人充当对方的辩护律师在替对方说话,最后没调解成,离开仲裁时,对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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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原公司想省掉我一个月的工资用起诉恐吓威胁我,我才出来工作还不够两年,没有多少法律知识,也没有背景,钱就就剩下一个月的生活费,才顿时觉得我们这种打工仔完全是任由企业控制的,要对抗起来可真的手无寸铁,所以真的很佩服很支持楼主能越挫越勇地面对强大的对手,打一场没把握的仗!
作者:苏绰答宇文泰 时间:2012-07-14 13:02:24 江苏
  帮顶
  
作者:ty_勇闯天下17 时间:2017-09-14 12:42:19 四川
  我的经历和你大同小异,件裁请求被驳回我在此单位干了十一年,这就是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制中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命吧生活还要继续
  • 热血男儿许秦豪: 举报  2018-05-26 19:56:53 云南  评论

    评论 ty_勇闯天下17:好好学法律 抱怨没用!我也在替自己打官司,仲裁委几乎完全忽视国家法律偏袒公司瞎判,我已经上诉到法院,感觉法院特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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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在线K 时间:2019-09-20 18:42:49 广东
  支持你,我现在也是这样的情况,仲裁员偏袒公司。刚才拿到结果,一分钱没有赔。准备星期一去法院起诉
作者:改秋梵顺068 时间:2021-08-06 13:35:31 山西
  哎,这会的社会太复查了,我们也是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开庭,就没有接纳我的证据,以证据不决就驳回我的申请,我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看了,听了,问了对方,说和被告有劳动关系,结果还是驳回我的请求,我上诉中院,已经就快两个月了,还没有一点信息,我去中院立案庭查了,还没有立案了,问一审书记员,说,7月13号就发过去了,中院两次查不到,没有立案,问一审书记员要个机要号就能去中院查了,可惜书记不知道,给了个法院办公室的手机号,让我自己问了,打了几次也没人接,苦的就是受害者,苦的就是农民工,没有人给农民工维护权益,走的那里维护的是有钱的,维护的是有权的,上级领导安排法制社会,下来低下还是腐败社会,农民工是皮球,谁想踢就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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