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志愿海南爱心社的性质、宗旨、服务内容
第一条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海南省的志愿者活动,促进海南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成立志愿海南爱心社。英文名称:Hainan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HNVA 。
为保障志愿海南爱心社(以下简称爱心社)注册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志愿海南爱心社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的性质
这是一个依托网络平台天涯社区/海南一家的,由各志愿者团体和志愿者个体自愿组成的,开展地方公益性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秉承“人道、博爱、奉献、互助、进步”的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组织和协调海南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提高全省公民道德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
志愿海南爱心社接受海南省团委和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的宗旨
宗旨:立足海南,服务社会。
广泛深入地开展海南省的志愿者活动,更好的为他人和社会服务,进一步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推动海南省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一)捐助扶持建立爱心图书室和助学工程;
(二)为城市公益事业、社会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推动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献血事业、助老助残事业;
(四)进行环保、科普、城市建设管理等专项教育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理念、提高市民综合素质;
(五)深入社区,开展多种社区服务,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
(六)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八)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交流;
(九)培养志愿者,培训下属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二章 志愿海南爱心社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当志愿海南爱心社有活动时,通过网络、短信等形式向各位成员发出通知,有意向参加的志愿者可打电话或电子邮件报名。
第六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为社长负责制,设社长一名,副社长若干名,下设财务后勤部、宣传联络部、组织活动部,设立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以上人员组成部长会议成员。设立名誉社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七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必要时经部长会议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部长;
3、审议部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注册志愿者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注册志愿者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部长会议是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注册志愿者代表负责,部长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顾问聘请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热心公益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 部长会议的职权和任务是: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
3、筹备召开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
4、向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行使注册志愿者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部长会议有2/3以上部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部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部长会议实行社长负责制,设社长一名,副社长若干名,协助社长开展工作。社长、副社长由部长会议选举产生,任职两年,可连选连任。本社在正、副社长的领导下,开展正常工作。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下设三个部门的职责:
1、财务后勤部:下设秘书处、物资处以及会计和出纳人员;
秘书处负责志愿海南爱心社的日常管理工作;汇总、整理、更新注册志愿者个人资料、服务资料,信息供各部门共享,每月更新一次;负责培训新注册志愿者,举办培训讲座;接受部长会议委托通知注册志愿者参加活动等信息,及时安排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作;统计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长,每月统计、更新一次。
物资处负责志愿海南爱心社的物质管理工作;及时整理归类、统计造册受捐物资和爱心社自有财产,信息供各部门共享;
2、宣传联络部:下设联络处、信息处;
联络处负责志愿海南爱心社社会活动的对外联络,参与重大活动的联络、策划;负责各种宣传工作,联系各媒体记者;完成部长会议交给的其他工作。
信息处负责志愿海南网站、各QQ群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和管理志愿海南爱心社所有宣传品;及时汇总每次活动最原始的文字、视频、照片等,刻盘,妥善保存。
3、组织活动部:下设活动处、运输处;
活动处负责志愿海南爱心社重大活动的联络、策划、实施、安排;联系各注册志愿者,联系各市县分会志愿者组织;完成部长会议交给的其他工作。
运输处负责志愿海南爱心社的物资运输、配送;做好收捐物资运输、送物资下乡工作的安排。
第三章 注册志愿者的入会方法、权力和义务、管理
第十五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十四周岁以上的中国居民;
(二)具有奉献精神和行为规范能力;
(三)自愿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备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同意志愿海南爱心社的章程,并接受其领导。
第十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向志愿海南爱心社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报名表,提供个人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电话,经过志愿海南爱心社的培训,参加相应的服务,并认定为合格后,经志愿海南爱心社同意,正式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并领取注册志愿者证。
第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权利
1、有参加志愿海南爱心社各项活动的权利;
2、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3、对志愿海南爱心社的发展有批评、建议、监督权,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向本社推荐部长的权利,有介绍新注册志愿者入会的权利;
4、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有根据本社的决议精神,作为项目经理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
5、请求志愿海南爱心社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7、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8、自由退出志愿海南爱心社的权利;
9、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志愿海南爱心社章程及管理规定,执行本社决议的义务;
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海南爱心社安排的服务工作的义务,每年至少参加三十个小时的志愿服务;
3、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及时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6、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证和志愿者标志;
7、宣传本社宗旨,维护志愿海南爱心社的声誉和形象,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社会影响力的义务;不得利用志愿海南爱心社或志愿海南爱心社注册志愿者的名义、标志从事或发表与志愿海南爱心社或志愿海南爱心社注册志愿者立场不相符的活动或言论;
8、按时缴交会费(每人每月五元,上不封顶),对在校学生和生活困难的志愿者会费不设限。
9、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本社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注册志愿者如果长期出差应主动告知爱心社,如果生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长期调离海南省工作的应主动退出爱心社,注销注册志愿者资格,交回注册志愿者证。
第二十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注册志愿者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注册志愿者退会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本社,注册志愿者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社章程的行为,本社经部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注册志愿者的奖惩措施
每年底召开一次注册志愿者大会,全体注册志愿者都要参加。志愿海南爱心社对每年完成20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的注册志愿者给予奖励,对每年完成10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的注册志愿者给予表彰,具体细则由《志愿海南爱心社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部长会议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名誉社长和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社经费来源:
1、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2、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5、银行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接受注册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社的会计、出纳接受部长会议的领导,负责会计资料的汇总。
第二十七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授权机构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部长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海南省团委同意,由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办理。
第三十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经海南省团委同意,经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志愿海南爱心社欢迎所有愿意奉献的志愿者参加我们的志愿服务活动,欢迎志愿者加入我们的行列。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社徽为中国志愿者协会规定的统一标志。本社的卡通形象标识为“拿着小喇叭的志愿者”。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志愿海南爱心社同意后即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归志愿海南爱心社部长会议。如果具备社团登记条件,经海南省团委同意,自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海旅大厦九楼,联系电话:13976088868。
志愿海南爱心社
二○○七年一月八日
主帖获得的天涯分:0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添加到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