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运钞员开枪杀人,免不了滥用职权之嫌
文|大漠鱼
导读:2016年10月27日中午,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路段发生一起枪击致人死亡案件。网传图片显示,一男子倒在一辆运钞车旁,身上有明显血迹。据东莞市长安镇政府称,一辆运款车执行押运任务时,遭黄姓男子用石头、水泥块追砸,致使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致黄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一起什么样性质的案件,事发详情如何,官方表示还在调查中。不过,由死亡引发的讨论迅速掀起,网友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着自己的看法。
视频显示,黄姓男子倒地前确实有追赶打砸运钞车的情节。据此,个人以为,最终的结果一定会以运钞员开枪正当合法为由收场。问题在于,通过这一事件,社会公众应该如何审视和看待这样的恶性事件,以阻止其继续发生,因为类似事件的发生并不偶然。
2010年4月24日,黑龙江七台河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员在银行门前开枪打死路人事件。据当地警方称,当时,运钞车停靠在银行前向银行内运送钞票,周围实行临时警戒,路人武某不听劝阻进入警戒区,并与运钞员发生冲突被开枪射杀。
当一次次枪杀事件发生在我们周围后,我想每个人都会痛心,毕竟生命对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尤其是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武装执法人员开枪致人于非命,未免叫人唏嘘。
当然,因为运钞员身负着特殊的使命,法律赋予其在特定的情况下开枪的权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显示,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守库、押运人员是可以开枪的。分别是:守库押运人员保卫的目标、运输车辆、枪支、现金物资及人身受到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才能开枪。针对上述四种情况,《规定》同时指出,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震慑的表示,或已经失去侵害能力,应立即停止射击。
这就是说,运钞员所持枪支的目的,并非夺人性命,而是起到震慑不法侵犯人,保护好财物及自身安全的目的即可。
回头再看发生在东莞的这起开枪致人死亡事件,看看开枪者的所为是否完全合乎规定。
一、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为什么会发生死者追砸运钞车辆的行为。
据目击者称,在追砸行为发生前,运钞车与黄某的电动车有过擦挂纠纷。因此可以推断出,是运钞人员没有解决好纠纷,才导致了继发的“追砸”行为。
二、追砸过程中,运钞人员至少有两种方法可以中断“不法行为”继续。1、运钞车辆加速,摆脱黄某。2、开枪射击黄某不致命部位,使其失去“追砸”能力。
很显见,运钞人员并没有就上述问题做出正确选择,而是简单地将“追砸”者击毙。个人以为,如此行为很值得商榷。
这一死亡事件首先表现出持枪者因业务认知能力不够,才导致了自身在行为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人死亡,所以,开枪者滥用枪支之责与其所属机构银行的管理责任必须同时予以追究。
此外,我们还需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钱与生命,哪个更重要。我这么说,并非指国家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被无视。恰恰相反,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是一项圣神的使命。问题在于,在此事件中,黄某的行为并不具备“侵犯财产”的主观故意,而是追寻对方解决车辆擦挂纠纷。所以,运钞员开枪属于明显的借题发挥,“漠视生命”就成了唯一的解释。
当下社会,关于钱重要还是命重要的讨论一直不消停,与贪腐几十亿都不必担心判死刑相比,普通人一个简单的过失即可导致生命陨落。我想,这样的现实是不是可以稍稍改观一下?